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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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691(2011)06-0050-05

胡锦涛总书记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中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1]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已经郑重提出,并且学术界已经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则是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首次提出的,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探讨价值的崭新命题。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制度体系中的不同层面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看,制度是一个社会中有着内在结构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确立下来的关于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鼓励做什么、反对做什么的行为规范。经过无数次重复后,这些行为规范便得到社会主义的普遍认可和遵循并成为人们的活动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发生的行为模式”,“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2](P12)。

但是,把制度看成混沌的整体不利于深入研究制度问题。从制度作为一个有着内在结构的体系的角度看,可以将它区分为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这样两个层次,其中,基本制度是反映事物本质的、具有战略地位的、关系事物发展全局的重要制度,其特点是基础性、整体性、宏观性和稳定性,但基本制度比较抽象,不易操作;具体制度则是基本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又包括体制和机制两个方面。简单说,体制是基本制度在权力配置、组织结构和工作布局等方面的安排,机制则是体制中的各个主体在一定规范的作用下的运行程序、途径和方式。具体制度的特点是非基础性、局部性、微观性和可塑性,它比较直观,在自己的能量逐步释放完竭而由强盛走向衰弱之后,便会提出变革的要求。当然,基本制度的“稳定”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具体制度的“灵活”也非可以随心所欲变动。如果说基本制度是内容、本质,基本制度决定具体制度的性质和发展变化,那么,具体制度则是形式、现象,具体制度的选择恰当与否对于基本制度的合法性和生命力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3](P923)由此可见,人们在不否定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具体制度中那些不合时宜的部分进行改革创新,赋予它们新的工作机能,以确保基本制度的有效落实。

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1]这套“制度体系”,既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必须始终坚持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4](P32)这一分析揭示了任何社会形态都是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有机统一体。那么,一个社会形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内在规定性是如何展现并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呢?这就首先必须依靠基本制度。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制度、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至上的意识形态,构成了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并且坚持“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5](P3),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资本主义基本制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就基本政治制度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重中之重。新中国建立之初,董必武就指出,我们国家有很多制度,但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才能表示我们政治力量的源泉”,因而它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6](P29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当代中国有着崇高的政治地位,它是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最重要的制度载体;是我国政治制度体系的核心,不仅国家的行政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而且国家的机构制度、实体法律制度、程序法律制度等,也都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受其统领和制约。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高于、大于、重于其他基本政治制度,动摇了它,我国的社会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这样的“根本性”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解决政党关系的基本政治制度。它通过对一党制和多党制的扬弃,形成“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格局,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作用,不但能够较好地满足国家政治生活对民主、自由和稳定、权威的双重需求,而且也为世界政党文明的多样性增添了新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则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和保障人民在基层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最广泛实践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安排,因而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

再看基本经济制度。在所有制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历来强调,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7](P693),因此,“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8](P286)。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但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生产力水平又要求我们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并且这两个方面都必须做到“毫不动摇”。与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还应包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基本文化制度。马克思主义以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最高理想,是人类先进文化的真正代表。唯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基本文化制度,才能提升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超越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狭隘眼界,促进一代新人的成长。列宁说,建立人与人之间社会联系的新形式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但“这是最能收效最崇高的工作”[9](P131)。

改革开放后,在邓小平“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0](P146)的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并为此加快了立法工作。目前,我国以宪法为中心的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文本体现和规范表达,又为其实现法治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党的领导,就没有这些基本制度;在当代中国,党的执政合法性与这些基本制度的合法性具有高度的同构性。因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也就意味着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这也是保持中国政治稳定这一“压倒一切”的关键所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既契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内生性特点。否定了这些基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然要偏离科学社会主义的轨道,违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强调:“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10](P133)江泽民也指出:“无论我们怎么做,只要我们在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上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搞西方那一套,国内外敌对势力就不会罢手,就会始终对我们进行攻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同他们没有共同语言,也没有调和余地。”[11](P235)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加以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必须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来表现和实现,否则就会被“悬空”。建立在基本制度基础上的各项具体制度——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绝大多数都是改革开放的新生事物。

恩格斯说:“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7](P693)但是,新中国建立后很长时间内,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虽然也意识到要“以苏为鉴”,却仍然深受苏联模式的影响。苏联模式的特征,概括地讲,就是高度集中、高度集权:经济上,推行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治上,推行执政党及其领袖垄断政权、控制社会的体制,忽视民众政治参与机制的开发;文化上,推行统制精神生活的体制,压制任何有助于文化繁荣、多样和自由的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思想僵化、迷信盛行、缺乏生机活力。我们并不否定苏联模式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发挥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它“是一种落后的东西”,“有好多体制问题要重新考虑”[12](P77)。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5](P142),也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5](P113)。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以改革为动力,实现了对苏联模式的革命性变革而非细枝末节的修补。经济上,以市场为取向,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价格、竞争和供求机制的作用,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对社会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政治上,以人民民主为取向,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文化上,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取向,实行“一元主导,多样并存”的文化体制,倡导“双百方针”。近年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以改善民生为取向,大力推进社会建设,积极探索以社区、社团的自主、自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体制改革正在展开,其目的是扩大社会公共空间,激发社会创造活力。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总结新中国建立后发生各种错误的时候,并没有简单地将其归咎于个人,而是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的好坏才是“决定因素”,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0](P308)。从那以后,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地推进我国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5](P372)邓小平所预计的时间,大致是在建党100周年、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邓小平所讲的“一整套制度”,包括基本制度,但更侧重具体制度。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创新不但为中国人民谋得了实实在在的福祉,而且也使我国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下抓住了宝贵的发展机遇。当然,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要求、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同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要求等相比,体制机制中的缺陷和弊端依然存在,因而“改革不仅是这一代人的事情,下一代、下下一代也要改革”[12](P368)。改革在本质上是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因而“明确表示反对改革的人不多,但一遇到实际问题就会触及一些人的利益,赞成改革的人,也会变成反对改革的人”[12](P368),这一点在政治体制改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有学者在分析中国未来的改革前景时指出:“改革是快是慢,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主观愿望和主观评价,而取决于改革的进程是否快于问题的积累。从这个角度上说,改革正在与危机赛跑。”[13]这就要求我们找准改革的突破口,明确改革的重点,不失时机地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还必须看到,具体制度的一些内容属于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它们姓“资”还是姓“社”,关键看用来为谁服务。对资本主义具体制度,我们应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对其采取“拿来主义”。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强调:“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5](P373)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才能不断培育生长点、释放生命力,并且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于中国模式的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立场上讲,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价值上讲,它彰显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全面进步,追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位一体,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致力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绩效上讲,它以“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在不长的时间里使中国迅速摆脱一穷二白的局面,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以光辉的前景展现在世人面前;从包容性讲,它努力创造宽松的社会生态环境,以和谐的而非对立的思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邓小平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5](P242)正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中调动了亿万人民投身现代化建设、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因而它才能在新时期民心向背的考验中站稳脚跟并取得巨大的历史性成就。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于“中国模式”的意义是什么呢?

“模式”本来是机械学、工程学等的用语,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将其引申到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它通常是指该领域的思维方式、理论图式和实践方案等。

近年来,面对中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国内外有关“中国模式”的研讨日渐增多。一些人主张,最好少提或不提“中国模式”,因为它就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僵化呆板的苏联模式,还使人有“不谦虚”之嫌。另一些人尤其是西方学者则大谈“中国模式”,但在他们眼里,“中国模式”的成功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他们对中国的现行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则或质疑、或贬损、或否认。

针对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在组织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都会形成一定的模式,因而模式是一种客观存在,当然“固定的模式是没有的,也不可能有”[5](P292)。《人民论坛》的网络调查显示,74.55%的受调查者认可“中国模式”,其中60.25%的受调查者认为它还是在探索中的一种发展模式[14],这从“民意”的角度验证了这一点。这样,当我们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理论与实践概括为“中国模式”时,既非狂妄自大,也决不意味着重蹈覆辙。针对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把“中国模式”与中国现行制度割裂开来,既无法解释中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原因,更无法解释在一整套“不好”的政治制度下,“中国模式”是何以求得生存和发展的。

模式与制度不可分离。鸦片战争后,独立的、封建的中国逐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中国的社会发展模式发生了颠覆性变化。在很长时间内,先进的中国人挽救民族危亡的斗争之所以不成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制度腐败,正是由于社会制度腐败,才使得经济技术落后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工业救国、教育救国、科学救国等方案屡屡碰壁。新中国的成立尤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国人从此站起来了”[15](P343),也从根本上扭转了中国的社会发展模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从苏联模式向“中国模式”的飞跃亦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中国模式”的蓬勃生机,充分显示了由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共同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处理公平与效率、权威与民主、一元与多样、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等关系上具有资本主义制度和传统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地域辽阔、自然资源禀赋差异悬殊、经济基础落后又发展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能够实现长期、快速、持续发展,决不是一时、一地的偶发现象,或仅仅得益于若干权宜性举措,而是具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核心是作为内生动力的制度因素”,“中国的实践证明,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可能产生中国的成功发展模式”[16]。

前几年,有人鼓吹中国的改革必须采取“民主社会主义模式”[17]。“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模式”相比,关键的问题仍在制度方面。二战后,奉民主社会主义为圭臬的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工党)彻底否定“两个必然”规律,它们将社会主义伦理化,认为只要有助于实现所谓的“自由、公正、互助”等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那么采取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并不重要,实用主义就是一切。社会党从根本上放弃了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制度替代方案,它们不敢触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秩序,不敢触动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秩序,不敢触动维护传统观念的意识形态,在这样的“框架”下,社会党试图通过渐进性的改良推进社会的“自由、公正、互助”,可谓举步维艰,因为这些神圣的“价值”一旦触及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根基,便会遭到资本家的强力反对,所以它们的实现程度是非常有限的。民主社会主义虽然也享有“社会主义”的美誉,但它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改良主义。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程表明,“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不能救中国,更不能发展中国。

“中国模式”与“民主社会主义模式”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类事物。作为扎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中国模式”,是属于科学社会主义的范畴的,并且“有自己的目的和自己的政治”[18](P124)。当然,我们不效仿社会党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做法,但却可以从它们根据时代变化、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对各项具体制度进行改革的做法中得到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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