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创新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分析_委托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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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乡村集体企业是在农村手工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作为副业附属于农业社。后在公社工业化口号下,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作为农村经济的一个综合性产业,由原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兴办,因此曾称为社队企业,具有明显的社区性。1984年随着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改称乡村集体企业,是乡镇企业的主体。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形成了庞大的社区集体经济,从而形成了我国在特定历史和现实条件下的一种特有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其内在矛盾和缺陷日益暴露,已失去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而蜕变成为一种地缘所有制,成为一种地缘经济组织。理论界、政府和乡村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者自身对此都已有深刻认识。笔者也曾提出通过重构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把现存的乡村集体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塑造为开放的现代企业〔1〕。 本文拟着重分析社区集体财产终极(集体)所有者同乡村集体企业以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缺陷和创新的原则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者是相应社区范围内的劳动者而不是乡村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和经营者,对此理论和法律有明确的界定。但事实上行使所有者权利的并不是乡村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而是乡政府或村委会。真正的所有者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村集体企业这种现行产权关系存在如下问题:

(一)产权主体错位 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名义上为相应乡、村范围的劳动者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有意无意之中仿效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建立了乡政府、村委会对乡村集体企业的关系和管理体制,把乡村集体企业作为政府、村委会的企业,把相应社区范围的劳动者这一真正的所有者置于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特别是决策空间之外,不仅乡政府和村委会习以为常,就连理论界也往往认可这一点。同时,乡政府和村委会有意无意之中以所有者身份对乡村集体企业进行管理。这种产权主体的错位,必然导致责权利错位。

(二)产权结构单一 由于只有抽象、统一的所有权,而没有建立起适应市场要求的权能结构,即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结构,企业也就无法自负盈亏,也不可能自我约束,因为真正的所有者从法律上、在意识里都没有权利义务,现行体制下在位的所有者享有权利,却无力承担义务,又没有相应的经营者对亏空的负亏机制。

(三)产权关系不顺 由于乡政府、村委会成为乡村集体企业实际的所有者,并仿效县级以上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关系建立了对乡村集体企业的关系。这种关系同被仿效的关系本身,都没有把政府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与所有者管理职能分开,政企不分,从而导致以行政手段非规范地干预企业。而企业由于不是真正的法人,加上市场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也就摆脱不了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依附关系,无法作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无法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只能把相当一部分决策空间分割给乡政府和村委会。

(四)产权基础畸型 由于乡村集体企业无法摆脱对乡政府、村委会的依附关系,乡政府、村委会由于向企业提供既低于我国资源结构所决定的价格也低于非组织化市场价格的资源(土地、劳动力、资本)而取得企业决策空间的一部分,这既是不完全市场的结果,又加剧了市场的不完全性。这样的产权基础改变了企业的目标择定,并相应地影响了企业获得生产资源所支付的费用结构〔2〕, 致使乡村集体企业不能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

解决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这些问题,必须首先确立重塑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的原则。陈剑波对政府、社区、乡村集体企业三位一体的多重目标及其原因作了充分的说明〔3〕。 但现存的未必是应该永远存续下去的。按市场经济要求,解决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缺陷的原则应该是:确立边界清晰的企业法人财产权;终极(集体)所有者有效地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建立起高效的资产营运体系;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构建为内部边界清晰的企业集团。总之,按市场经济要求,把乡村集体企业和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塑造为合格的市场主体。这就需要把政府目标同企业目标分离,不管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乡村集体企业,均确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按照这一原则,应分清终极(集体)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经营权之间的关系。乡村集体企业不管是由原社队企业演变而来,还是改革开放后由乡政府、村委会出面筹建的企业,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中没有明确终极归属的股份(如本企业法人股、村乡拥有的股份),均予以清产核资,量化到相应社区范围的劳动者名下,明确社区劳动者作为终极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其后上述企业资产的增值,或增加原股份面值,或按比例增配新股。在一定时期内,可对股份转让作出严格限制,条件成熟后可允许自由转让,这时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就失去其地缘性,成为开放的现代企业。在这样的一次性“资产核定,量化到个人”之后,原有企业需扩大规模而增加资本或新筹建企业,所需投资可由社员出资(不一定按股份比例),也可面向社会(包括本社区乡村集体企业)吸引投资,谁出资,谁拥有出资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从而一次性彻底解决产权主体错位、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这一问题解决后,企业法人,包括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作为法人和乡村集体企业作为法人的财产权和经营权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模式及其择定

由于乡村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者是相应社区范围内的劳动者而不是企业内的劳动者和经营者,由社区范围内的劳动者直接集体行使权利的成本太高,而重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又是理顺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关系理想和现实的选择,这里就存在一种从终极(集体)所有者到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到乡村集体企业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第一方向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相应社区范围劳动者将量化到个人名下的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适当程序委托给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理。这类似于公司制度下股东大会同公司及公司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但在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地缘性而成为开放的现代企业之前,社员大会原则上实行一人一票制而非一股一票制。但实际上由于是按人头平均量化,实行一人一票制和一股一票制虽然性质不同,但结果一样。第二方向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由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人格化主体将财产按另一种程序委托给各个乡村集体企业代理。从现实和理论构想来看,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与各个乡村集体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可包括以下几种:

(一)集体资产的物权式委托代理关系 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物权式的经营形式,即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独资的企业,其代理关系的特征是,社区范围内劳动者经由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与乡村集体企业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委派企业的经理厂长直接经营和控制企业。这种物权式结构虽然类似于已被历史证明缺乏效率的国家直接经营国有企业的方式,但由于相应社区范围的乡村集体企业个数少,并且可只选择其中一部分,其代理成本如直接激励约束费用较低,直接监督的效率较高(见下文),从而可有效地督促代理人积极工作,提高代理收益。同时,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国内外经验来看,具有卓越才能的优秀企业家可在预定的制度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效率,即弥补制度缺陷。所以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企业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二)集体资产的股权式委托代理关系 这是指在企业中集体财产以控股、参股的形式出现。其代理关系表现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劳动者集体经由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向该类企业直接委派董事、监事以及通过股东大会的多票权、表决权,达到对企业控制、参入经营管理的目的。可以看出,这种代理的代理层数多于物权化代理层数。根据现代代理理论,每一层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和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问题,因此这种多层代理所产生的代理成本较高。在市场机制不健全条件下,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其股权行使转让权,即不能“用脚投票”来惩罚企业。因此,必须加强对该类企业的直接监督和控制,而这种直接监督和控制的成本也较大,其中主要表现为对代理人(主要是企业经营管理人)的约束较多而导致的企业效率损失。但由于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控股参股的企业个数较小而可有较高的激励约束的效率,并且存在独特的直接激励约束机制,虽然股权式代理总成本较高,其代理成本仍可以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而避免其无限膨胀。

对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其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既可选择直接经营控制的形式,也可选择控股参股的形式,因而产生物权式委托代理和股权式委托代理的边界问题。仅从代理理论来说,物权式委托代理因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干预企业的程度较高,企业效率低于股权式委托管理,但又由于它代理层数较少,其代理成本较股权式委托代理为低,总的来说各有利弊。从理论上讲,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物权式委托代理和股权式委托代理的边界在二者的代理净收益相等的点上,亦即当二者的代理收益和代理成本达到均衡时,总代理收益最大的点。

(三)集体资产的债权式委托代理关系 集体资产债权式委托代理,即一定社区范围内劳动者集体通过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只以债权人身份与乡村集体企业发生一种特殊的借贷关系、就业关系,其代理关系十分简单明了:集体经济组织由平等的市场交易,以简单的债务合同式的契约规定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业已广泛存在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即是其具体模式。在这种代理关系中,集体经济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参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无权利也无义务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而只需根据事先规定的利率和借款/ 就业比率,领取“固定收入”及核查就业指标。只有在企业无力支付其固定收入时,才需接管和监督企业。如果确认企业已资不抵债,决定是按法定程序进行整顿还是按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可见,只要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某一临界值,几乎不用费神费力去监督、管理企业。因此,这种债权式委托代理的代理成本是最低的。

三、关于委托代理关系模式激励约束机制的分析

上述双向委托代理关系虽然寻找到了相应的产权主体,解决了终极所有者错位问题,从而在乡村集体企业制度创新中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但要健全这种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从根本上来讲,还需要存在市场化的产权交易。

这种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在两个环节上建立。第一个环节是作为终极(集体)所有者的社区成员对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约束,是真老板对假老板的激励约束。第二个环节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对各个乡村集体企业的激励约束,是假老板对管家的激励约束。这种双向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成本的高低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而且关键是是否存在有效的第一个环节的激励约束机制。作为终极(集体)所有者的社区成员是资产的实际所有者,是真老板,而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并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而只是集体所有者的代表,是“假老板”,所以,当它作为委托人与乡村集体企业发生代理关系时,会遇到三方面问题:一是因激励约束机制不足而削弱行使所有者剩余索取权的动力,因为他们所得报酬很难与各个乡村集体企业盈余直接成比例。二是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并没有承担财产责任能力,但是却有支配财产的权力,这就很难使他们在支配财产时像支配自己的财产一样谨慎。三是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种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中,“合谋机制”有可能取代“约束机制”。这不仅是因为存在着双重身份的“经济人”都有利益导向,也不仅是因为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经理革命”的发生更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而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局面,而且还因为由于这种双重身份一定会造成“腐败成本小于最终收益”的趋势,所以发生代理人和委托人相互勾结的集体寻租活动,从而联手算计集体财产。而世界上任何一个真老板都不会与他的管家相勾结而损害自己的利益。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途径就是建立健全产权市场(包括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和建立健全经理市场),使产权交易市场化。资产交易的主体,不仅包括代理人——拥有法人财产权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集体企业,也包括委托人——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和作为终极(集体)所有者的相应社区内的劳动者。只有委托人能有效地转让产权,形成资本市场,才会不仅优化资源配置从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而且会导致产权分散化,有利于政企分开。否则,限制了对财产的处分,也就赋予了乡政府和村委会对乡村集体企业永恒的操纵权。只有形成资本市场,才会使代理人承担相应的压力,否则他们就永远不会有因经营不善,企业被接管、自己职务被解除的危机感。而经理市场的存在与发展不仅可以因存在广泛而激烈的竞争而提高经营者的素质,还会形成因企业破产造成经营者代理关系被解除的危机感,同时也是承认经营力价格的重要证明。在市场经济中,不仅要承认资本获利,而且还要承认经营力获利。在此条件下,终极(集体)所有者才能利用股票市场等方面的公开信息“用脚投票”而间接监督,从而从根本上建立这种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时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就失去地缘性,成为开放的现代企业。

在这种根本性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之前,这种双向委托代理关系还存在一种特有的并且有效的直接激励约束机制。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重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理顺产权关系,进而使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地缘性从而成为开放的现代企业是其唯一出路,但这一过程是长期复杂的。以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是这一进程的最佳路线。

注释:

〔1〕牟少岩、李树超:重构农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 明晰其产权关系,《经济与管理研究》1995年第5期。

〔2〕〔3〕陈剑波:乡镇企业的产权结构及其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经济研究》199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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