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网上金融业务发展_银行论文

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网上金融业务发展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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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国内各行各业都在探索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技术和决策水平。作为服务行业中信息技术应用较发达的金融业,近年来也纷纷推出网上金融业务,以其应对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应对加入WTO后的激烈市场竞争。

由于我国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还处于探索阶段,网上银行(e-Banking),网上金融(e-Finance)等含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和标准。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的提法,本文拟将网上金融业务定义为“通过因特网(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业务”。在该定义中,没有限定提供网上金融业务的供应商,可能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也可能是互联网公司,如雅虎(YAHOO)公司。网上金融服务的接受对象也没有特别的限定,可能是个人、企业、机构等。本文认为,这体现了互联网的一个基本特征——开放性。

在目前起步探索阶段,关于互联网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不同人持有不同意见在所难免。欧洲许多纯网络银行的经营处境艰难;北美、亚洲、大洋洲的网上银行业务虽然在近年来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是距离成熟的市场标准仍有一定距离,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分析研究,寻找各自的发展模式。

本文试图从国际现有的网上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影响网上金融业务发展的市场因素等方面入手,探讨当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应用策略。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1995年,美国第一家没有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诞生,标志着国际上互联网技术正式进入金融业。从此,利用互联网作为拓展业务的一个渠道在互联网应用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逐渐被金融业接受。在B2B(Business to Business)市场上,金融业过去只是为少数大公司提供综合服务,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现在已经对所有企业开放。利用互联网,各种类型公司现在均可以得到系列的金融服务,包括从管理银行账户、账单支付、资产管理,到为员工提供的各种保险产品等。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一次调查中发现,当前该组织成员国中约50%的中小企业通过上网购买金融服务。在B2C(Business to Consumer)领域,网上金融业务的发展突飞猛进。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0年期间内,OECD成员国的网上金融服务个人用户每年呈现成倍增长的趋势,2000年大约达到5000万用户。但是,该用户数不到整个成员国人口的5%,而且大部分网上用户利用互联网从事的金融业务是有限的。所以从总体上来说,目前还难以断言互联网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服务关系。

1.网上零售银行业务(零售e-Banking)

世界银行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与互联网使用率的高低为正相关关系。调查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互联网使用率达到30~50%时,网上银行业务就可以启动到一定的水平。表1是部分国家的互联网使用率与网上银行客户比率的比较。

从表1中可以看出,芬兰和瑞士的网上银行用户比率最高,分别达到37.5%和27.6%。而作为互联网使用率很高的美国,其网上银行用户数比率却出奇的低,只有4.3%。其理由可能是,在网上银行业务出现之前,美国的银行自动处理业务如ATM机、电话银行业务等已经相当发达,人们习惯于常用的、认知度高的电子银行业务。由于网络银行不能存取现金,人们在很多时候还要依靠ATM机网络。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网上银行用户100%用互联网查询账户余额,50%用互联网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款项,40%用户用互联网作贷款研究,不到10%的用户用互联网申请网上贷款。在英国,几个主要商业银行拥有10500万个人用户,但是在2001年中期,只有640万是网上银行用户,网上用户只占全部用户的6.1%。2000年,美国网上银行客户的4%是网络银行(纯网上银行)的客户,96%客户使用传统银行提供的网上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相当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开发了网上银行服务,例如交易户头和账单支付。银行与企业间的战略结盟在2000年势头迅猛,特别是银行与电信公司之间结合发展互联网业务开展网上金融业务尤显突出。

表1 部分国家互联网使用率和网上银行客户比率

国家名称

 互联网使用率(%)

网上银行客户比率(%)

葡萄牙

  6.8

4.64

西班牙

 13.6  5

法国

 15.2 2.5

意大利

 23.2 3.4

德国

24

3.57

比利时 26

  1.6

日本

 

30.4 2.2

瑞士

 32.827.6

英国 33.67.85

韩国 34.48.93

芬兰 44.237.5

荷兰 45.76.07

丹麦 48.514.8

瑞典 56.4 10

美国 56.2 4.3

资料来源:JP Morgan,2000

2.网上证券经纪业务(Online Brokerage)

网上证券经纪业务广泛地被认为是网上金融业务中最成功的领域。在OECD成员国中,目前股票交易的25~35%是通过网上经纪进行的,韩国的记录最高达到70%。2000年美国网上证券账户数达1800万户,证券资产交易量达1万亿美元,网上交易量占美国零售交易量的40%。欧洲网上证券交易户达400万户,日本大约为190万户。但是,网上证券经纪账户数所占全国人数的比率并不高,韩国为6.8%,美国为6.4%,日本为1.1%,法国为0.8%。

3.网上资产管理业务(Online Asset Management)

互联网正愈来愈多地成为投资者买卖投资基金的渠道。在美国,几乎一半的基金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进入基金公司的网站。但是,大部分使用者都是在评价基金业绩信息、股票价格、个人账户信息等。大约18%的网上用户通过互联网进行基金交易。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新进入该市场的网上经纪公司正在改变该市场已有的局面。在美国大约5%的新基金销售是通过网上进行的,基金管理公司也积极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管理退休基金及其他基金方面的服务。

4.网上按揭贷款业务(Online Mortgage Loan)

网上按揭贷款业务在OECD地区目前还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在美国和北欧国家只有少数公司提供网上按揭贷款业务。1999年美国新按揭业务中,2%源自互联网。目前网上按揭业务在内容上局限于业务咨询和寻价,传统的业务流程依然在市场起主导作用。

5.网上保险业务(Online Insurance)

网上保险业务开展的步伐缓慢。1999年美国的保险市场中大约0.2%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在日本和欧洲该比率不到0.1%。这是因为在1999年上述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承认保险合同的电子化。但是由于互联网公司提供的竞价功能,使得一些具体的保险零售业务竞争加剧,如车辆保险业务的竞争。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纪和代理人对保险公司使用互联网的努力有抵制情绪,因为这会降低他们的作用和降低佣金。在保险业中,中介人的作用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通过对上述国际网上金融业务现状可以看到,到目前为止,传统的大金融机构依然是市场的主角,它们利用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的营销渠道,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完全依赖互联网经营业务的网络银行所取得的成功十分有限。在美国一项研究显示,开一间网络银行每年的获利并没有开一间新的传统银行获利高。

二、我国网上金融业务的应用现状

1998年中国第一家网上银行—“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创立以来,短短几年间几乎所有的银行与大型金融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将互联网与它们的业务融合在一起。

1999年招商银行全面启动“一网通”网上银行业务,建立了由网上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支付、网上证券和网上商城为核心的网络银行服务体系。至2002年5月底,该银行的“网上企业银行”用户达到3万户,交易额达到1.8万亿元。

中国建设银行自1999年推出网上金融服务项目,2002年该银行对网上服务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在个人客户方面增加了债券基金,网上速汇通等服务项目,同时简化了开户流程;在企业客户方面增加了票通、代发代扣、网上支付、国际结算等特色服务。至2002年9月底,该银行发展网上银行客户22.5万户,企业客户3929户,实现网上交易190万笔,交易额1836亿元。

中国工商银行于2000年初推出网上银行业务,当年就发展客户15万户,累计交易额达到155亿元。到2002年底,该行的网上交易额突破5万亿元,交易笔数达到494万笔,分别是2001年的7.8倍和5.2倍,其中网上外汇交易额达到1493亿元,是上年的552倍;企业客户转账总金额达到48128亿元,是上年的7.5倍。

除了各家商业银行先后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我国的各保险公司推也出了网上投保业务,证券公司推出了网上交易和网上下单业务等。目前我国网上金融业务根据服务对象可分为网上个人业务和网上企业业务;根据功能分类,包括网上账户查询、网上支付、网上转账、网上投资、网上理财,网上咨询等。其中,网上投资包括网上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网上理财包括个人不同账户之间的转移、企业集团内部之间资金的调度等。可以预见,网上金融业务在我国将会进一步快速发展。

三、影响网上金融业务发展的市场因素

1.网上用户的因素

市场调查显示,影响人们使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的主要因素有三方面,即安全、价格信号和给客户带来的价值。

安全是金融业务中用户首要考虑的因素,它涉及实际交易中客户资产的安全性,在没有足够和充分的安全性条件下,人们是不会从传统的交易方式转移到网上交易方式。一旦人们确信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人们就会考虑金融业务交易的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例如人们乐于接受银行提供的免费网上查询账户余额的服务,24小时的网上转账交易等。具体来说网上金融业务用户所关注的安全性可以归结为下列五个方面:第一,确保与之交易的对象是明确的,可证明的。一旦提供网上金融服务机构的身份得以确认,消费者接下来关心的就是该机构的诚信和信誉。第二,网上金融业务交易的责任和不可否定性(No-Repudiation and Accountability)。不会出现他们没有进行交易的业务,他们进入交易的业务能被迅速准确地执行,并且交易数据不被篡改。第三,适当的客户支持。网上金融服务提供处理客户的投诉,解决纠纷的服务。这在网上业务刚刚开始启动时是非常重要的,它能让消费者继续实践和使用网上金融业务,因为许多消费者对上网知识和操作技术不一定熟悉。这相当于一个新产品的售后服务。第四,技术上的经营连续性,提供不间断的交易服务。因为从技术的角度,会出现有许多交易在同一时刻进行。如果供应商不能解决该问题,就会让客户蒙受损失,最终失去客户。第五,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Integrity and Confidentiality)。确保与消费者有关的数据完整,不被没有授权的第三者使用。这在存在网络黑客的情形下是特别重要的。

对OECD成员国的网上金融业务用户调查表明,消费者在考虑网上交易安全性时,不仅关心网上交易量的大小,而且关注交易产品的复杂性和涉及的时间性。出于安全性的考虑,消费者乐于接受实时网上业务交易,像利用互联网转移账户金额,消费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明确知道交易是否完成。如果网上购买人寿保险业务,由于涉及的相关业务操作时间跨度长,客户感到的安全性就下降,

利用价格信号吸引消费者进入网上金融业务交易。例如,纯网络银行为吸引客户在其银行开户,通常会给予比普通银行更高的存款利率。但是,传统的大银行在开展网上金融业务早期并没有提供此类价格信号,而是提供诸如免费网上查询账户交易记录的服务等,吸引客户使用网上金融服务。

为了使消费者愿意使用网上金融业务,网上金融业务供应商在正常价格基础上,应提供一些格外的“好处”或“价值”给客户。例如,节省时间,使消费者能够在家、在单位实时通过互联网进入金融服务;改善进入服务的进程,使得即使远离城市的消费者也能够享受多种多样的金融服务;提高价格和服务的透明度,使得消费者可以比较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其相应的价格。

2.网上业务提供者的因素

金融机构在决定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之前,必然认真从战略角度考虑提供网上金融业务是否经济,是否适合本机构的发展。包括如何吸引和维持客户、降低经营成本和获取最大收益、如何使网上金融服务与当前的业务和营运方式融合起来,避免冲突。具体说有以下几点:(1)吸引和维持客户。通过提供网上金融业务服务吸引新客户。如果别的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网上金融业务选择,而自身保持不变的话,就有可能失去原有的客户。因此,维持原有的客户群体和发展新的客户群体,也是金融机构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的理由之一。(2)降低经营成本。在不考虑建设网上金融业务初期的营销成本和投入成本的前提下,网上交易成本比普通交易方式成本要低许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网上金融业务经验研究发现,那些提供网上金融业务的大银行的成本和利润同那些没有提供网上业务的大银行的成本和利润几乎是相同的;提供网上业务的小银行比没有提供网上业务的银行的成本要高,利润低。(3)网上金融产品与现有业务的协调。金融机构希望通过提供网上金融业务实现对现有产品和服务的补充或者是完善原有的产品服务种类、服务进程,而不是与已有的业务产生竞争。要明确哪些在网上金融产品和服务是消费者愿意接受的,恰当的,和有利可图的。(4)与现有中介经纪机构的关系。金融机构提供网上金融业务要尽量避免同现存的金融中介机构发生利益冲突,特别是那些对经纪业务依靠很高的行业,如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的关系。但是,提供网上金融业务不可避免会降低中介的作用。

为了将来的发展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建立了网上业务,至于服务的深度、产品的广度各个机构不尽相同。在经营模式上,不同的金融机构采取的策略也不一样。但是金融机构都认识到,尽管现在还不能准确的判断互联网会如何改变金融行业未来的面貌,但是互联网对金融业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四、对我国网上金融业务发展策略的建议

1.网上业务经营模式的选择

到2002年底,我国互联网使用率就总人口数而言只有4.6%(CNNIC2003),相比发达国家该比率是偏低的。根据OECD地区国家的网上金融实践,采用纯网络银行经营模式在我国目前是不经济的。基于我国目前状况,比较好的模式是金融机构既有实体的存在如银行的分支机构,又提供网上服务。网上业务开拓的重点放在大城市,信息技术基础建设齐备,人们使用互联网频率相对高。

2.积极发展网上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

我国银行的电子化水平,特别是证券电子化水平是相当高的。因此,拓展这两个方面的网上业务就有很好的客户基础。具体的业务可以包括账户查询、转账。对于实质性金融业务如银行贷款、保险、按揭等业务,以我国现有的市场信用机制,金融机构提供完全的网上运作似乎是不现实的。但是在上述业务中,特别是在客户申请阶段,依靠网上收集有用的信息是十分有效的。利用互联网开展咨询服务是一项有前途的增值业务,特别是针对中小企业客户或居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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