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经济特区看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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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重于技术:制度创新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本源动力

研究总结改革开放20几年以来和深圳特区成立20周年的伟大实践和光辉成就的历史经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制度创新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力。如今,我国又面临实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战略目标,这是我国发展史上又一次革命性的战略转折。在这个转折过程中,制度创新必然仍将迸发出强劲的动力。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专家李志军指出,“技术可以超越,而制度无法超越”。一般产业发展面临的体制性问题,对高新技术产业而言同样存在:一般产业发展难以适应的商业环境,高科技产业更难以适应。因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应建立起有利于它发展的制度体系。只有有了这种创新的制度安排,才能为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本源性的动力。

拿改革开放以来发生在深圳的奇迹和内地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等地的情形比较,我们感到“深圳奇迹”确实是一个很好的又是身边的例子。几年前恐怕还很少有人能够想到深圳会一跃成为中国的高科技重镇。因为论科技实力,深圳远远比不上内地的许多城市如北京、上海、武汉和西安等。但是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也有其自身的优势。深圳的“特”,就特在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有特殊的激励机制、特殊的移民文化等等。比如,深圳市政府及早及时地注意到了自身职能的转换,热心于为企业提供高效的服务;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技术入股和员工持股,以此调动创业的积极性等等。归根到底,深圳作为“特区”的诞生,其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创新。邓小平同志说过,“高科技领域,中国也要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怎样才能“占有一席之地”?江泽民同志说道:“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以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按照我的理解,这种创新能力不仅仅是技术上的创新能力,更是制度上的创新能力。制度重于技术,制度创新更为高科技产业提供起飞本源动力。

制度创新在高新技术和投资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奠定一个充分的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基础和创造一个“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政策环境,这就是我们下面要讲的第二点。

政策法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扶持和激励

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具有外在性,确切地讲,是正的外在性,即一项高新技术开放成功并转化成批量生产的商品后,其他厂商的仿冒行为将使创业者和投资者获得的利益远远小于他本应获得的利益,而其余的巨大的差额部分被仿冒者“窃取”了。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的不确定性是指,创业者和投资者的行为可能产生积极成果,也可能产生消极后果。按照奈特(Knight,1921)的说法,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是事前无法预计、估算和处理的。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者不仅要面临普通创业和投资者面临的来源于市场的不确定性,更要面临普通投资者不会面临的来自于高新技术本身的巨大不确定性,因此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包含着普通创业和投资不可比拟的巨大风险。研究表明,大部分人是风险回避者,而中国人又表现出特别厌恶风险。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的外在性、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往往导致它的市场供给不足,即出现“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建立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产品保护制度等以使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的外在性内部化;应提供有效的、和高风险相匹配的激励机制和政策环境,以激发科技创业者和投资者的创业和创新精神。

以深圳为例,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了技术入股和员工持股制度,极大地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1999年9月,深圳市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俗称“22条”,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其实,深圳从1991年8月颁布《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到“22条”的颁布,期间还作了大量开创性的工作,表现在:①1994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建立了无形资产的评估制度,填补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上法律制度的空白。②为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秘密,防止技术成果流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密条例》,这是我国国内第一部保护技术秘密的法规。③更为重要的是,深圳建立了高效而严明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因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是空话。知识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执法上。

深圳在已有的负责专利纠纷和查处专利侵权的专利管理处的基础上,于1995年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各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由市人大任命了庭长。由此,深圳在建立比较完善的、集管理、执法、服务和实施一体化系统方面,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近年来,北京、上海等地方也已经意识到了政策环境的重要性,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扶持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如北京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俗称“33条”,北京市政府1999年4月26日颁布),上海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俗称“18条”,1998年5月31日颁布,1999年6月9日修订)。但是,我们还没有见到国家级的如此切实可行的政策出台,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或许出台了而我们还没有看到)。

融资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放大器

近年来,深圳、北京、上海等地政府已经开始意识到“种子资金”的重要性,而且已经开始以少量财政资金支持和鼓励科技开发。如深圳市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政府首期出资5亿元人民币(现已发展为7亿元);上海的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999年6月成立之初,政府专门拨出6亿元人民币等等。但是,遗憾的是,我们还没有发现堪称“天使资本”(Angel Capital)的国内创业投资。为此,我们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快我国创业投资体系的建设,使之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放大器”。

1.继续由政府财政资金参与和组建风险投资种子资金,并由政府财政出资组建科技信用贷款担保体系、实施风险投资损失财政补贴计划和组建技术转移资助资金;同时,可以考虑组建新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支持。但是,这仅仅是基点,就象电子工程上“三级管”的“基极”,更为重要的是构建后续融资渠道“放大器”,这就是下面要说的2、3两点。

2.构建以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为最重要构件,以大公司创业投资和私人创业投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创业投资体系,同时加大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新型商业银行,下同)对成熟高新技术企业的贷款力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有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个人投资者和外资等多种投融资主体,可以对它们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义、调整和组合,揉合出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等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主体。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据报载,目前我国已出现“第四代富翁”,他们手中掌握巨大的财富,为什么不可以慧眼识珠,成为提供“天使资金”(Angel Capital)的“天使投资者”?至于商业银行参与创业投资,鉴于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和商业银行稳健、谨慎的经营原则,我们认为,商业银行一般不宜提供“种子资金”,而应该对处于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加快加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建设,进一步打造和完善主板市场,构架出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前面已经提到,有研究表明,美国NASDAQ市场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它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激励机制,而它的融资功能仅仅是第二位的(许小年,2000)。以此为借鉴,我国二板市场不仅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场所,更重要的是提供资金出口和回报实现机制,而不能仅仅看重“上市”,迷信“新股必赚”和“圈钱就走”。即将推出的二板市场,将实行全流通的股权结构并实现完全的市场化购并,以此可以推动主板市场解决国有股、法人股与流通股“同股不同权”的问题,清除资本市场良性循环的障碍。场外交易市场可以看作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二板市场的“门厅”。这些企业在进入二板市场之前,要先在场外交易市场上市,以接受规范化的“打造”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样,就可以建立起我国由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包括“三级构成”的、有层次的、联动互补的资本市场体系。

融资的核心问题是信息。融资体系中关于投资客体(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和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关于投资主体(见上文所述)搜集、分析、信息的成本和对信息的吸收、理解程度,都要依托于有一个快捷、高效的信息网络的存在,而目前我国还缺乏这样的系统。这就引出了我们下面要说的第四点。

信息网络:就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撑系统

按照经济学上的意义,信息技术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就是节省经济的信息成本,从而降低一部分(不是全部)交易成本。新的信息技术包括网络等等,为我们的一切产业(包括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不是信息技术本身,而是关于怎样搜集、整理、理解和吸收信息的网络。国外许多成功的创业投资家认为,创业投资基本上是一种网络经营形态,如何发展和管理这个网络是创业投资的关键,在这里,我们把它称之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信息支撑系统。由于政府在搜集和处理信息方面并不一定比民间机构有多大的优势,又考虑到如果由高新技术企业本身或者它的可能的投资主体来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的话,往往要付出相对高昂的信息成本(应包括机会成本),因此我认为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支撑系统来协助政府部门、各投融资主客体来承担这方面的工作。当然,有关各市场主体自身的机密信息不包括在我们的讨论之例。

那么如何建立这种信息支持系统呢?我们认为,有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系统,这个系统要包括以下两类中介机构。其一是一般性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投融资咨询公司、商业银行和证券商等等;其二,由于一般性的中介机构是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于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和投资的特殊性,还需要建立具有特殊性的另一类中介机构,它包括:行业协会、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督导员机构、专业性投融资担保机构等等。完整的中介机构系统如图一。

2.不公如此,这个信息支持系统还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以有利于理解、吸收和运用相关信息。其一是投资主体选择何种标准来评估一个项目的投资潜力,其二是利用何种模型来对投资方案进行抉择选优。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予以参考,有关设计可参阅其他相关资料。美国的Vance·H·Fried和Robert·D·Hisrichz(1994)两位教授作了一个联合调查,从中得出15个“基本评估标准”,分成有关战略思想、管理能力和收益三个方面的准则。战略思想准则包括成长潜力、经营思想、竞争力、资本需求的合理性等指标:管理能力准则包括个人的正直、经历、控制风险能力、勤奋、灵活性、经营理念、团队结构等指标;收益准则包括投资回收期、收益率、绝对收益等指标。其次,他们建立了一个决策程序模型,该模型描述了从寻找项目到选择出正确方案的六步流程。这种设计对我们分析运用信息具有借鉴意义,我们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研发探讨。

这样,我们就得到如图二的整个信息网络简图。网络单元(以一家创业投资公司为例)在此网络中的地位和作用由图三表现出来。

我们在深圳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已经初步建立起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机构,如深圳市中科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等,这是可喜的。但是,我们也发现,从政府部门、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各创业投资主体到社会各界都还没有对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整个高新技术创业投资体系的信息支撑系统的建设予以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向钱看”,谁有钱就找谁,中介服务在我国尚属于新兴行业,是新生事物,当然不可能“财大气粗”,因此门庭冷落。这种情况使它们营养不良,势必影响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整个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茁壮成长。二是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往往自立门户,交流合作不足;投资机构、咨询机构之间似乎存在着强烈的排斥意识,导致无序竞争,有待规范发展。

社会环境:应为高新技术创业和投资提供自由、宽松的空间

社会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文化环境。中西方相比较,西方文化讲究创新,敢于冒险,勇于开拓;而东方文化则强调继承,崇尚中庸,欣赏“清净无为”。受传统文化教育的影响,中国人模仿能力极强,而开拓能力尤其是商业性开拓能力远未发掘。但是令人欣喜的是,在深圳,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另一番新气象。深圳是一座移民城市,她的70%以上的人口是外来移民,由此形成了深圳特有的移民文化。这种文化高度崇尚“自由、创新”,以至于有人拿深圳和美国的“硅谷”做比较(钱颖一,2000),认为“讲了‘硅谷’的故事后,再来看深圳的发展,我们就不会大感吃惊了”。确实,深圳的空气中弥漫着“自由、创新”的味道,深圳人不愿意不喜欢也不会去过问他人的事情,这是难得的“自由”观念;深圳鼓励开拓、创业,深圳人有“拓荒牛精神”,这是更难能可贵的“创新意识”。正是这种自由宽松的社会环境,孕育了深圳众多的创新创业,使深圳成为创新企业的“栖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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