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论文_韩煦

我国企业年金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论文_韩煦

韩煦

天津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在职研究生

摘要:本文在分析盈余质量的定义、盈余质量特征以及国内外盈余质量评价的主流模型后,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特点构建了一个适合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综合评价体系。

关键词:企业年金;信息披露

一、企业年金的内涵

企业年金,它的前身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务院在2000年底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将其更名为企业年金。它是指企业及其雇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户,对企业年金基金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委托人,指的是发起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缴款的主体,企业和职工是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者与发起者,他们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年金供款,并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运作。

2.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是编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大多企业由于自身规模以及专业知识所限,通常会选择专业的养老金基金公司作为自身年金的受托管理人,但是也有较少的企业选择从内部选择员工,自主设立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受托管理人。

3.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金融机构。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及时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以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财产变化状况;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情况;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计算企业年金待遇;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等。

4.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是指受托提供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等服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托管人主要职责包括: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以企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根据投资管理人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等。

5.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主要职责有: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投资管理报告;保存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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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及相关规定

1.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对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必要性

从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角度看,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显然会一定程度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减少利润,降低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从而直接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虽然,长远地看,建立企业年金会让企业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幸福指数,同时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但是企业如此重要的财务信息对于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而言还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需要了解企业年金的提取和交纳情况。

2.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对企业年金受益人的必要性

我国主要采用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企业对职工的义务仅限于按照规定缴费的部分,没有进一步的支付义务。缴费确定型年金对设立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年金基金托管机构均无刚性约束,年金运作的全部风险都转嫁给了年金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年金风险唯一承担者的企业职工,有权利及时了解企业年金的缴费、管理、增值情况和运作风险。

3.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对企业年金外部监管者的必要性

虽然,年金高度市场化是目前我国养老金系统的目标,但是考虑到企业年金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钱”、“养命钱”的特殊作用,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年金监管者必须时刻监控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防止出现年金基金投资风险过高的情形。具体地分析,虽然企业年金的资本市场运作因为其长期、稳定的性质而可以适当选择一些诸如股票、股票基金等高风险的权益类资产,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即将退休的员工们对于风险的厌恶态度。因此,年金监管者应该深度了解不同金融机构对于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防止年金管理者因为过分追逐利益而追逐高风险,进而给年金受益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对国家及地方财政机关的必要性

为了提高企业对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我国针对企业年金提出了部分税前列支企业年金费用的政策。目前,我国规定的这一比例随地区变化会有一些差异,不过总体来看还是在员工工资总额的4%到8%之间。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企业年金在税前以成本费用列支,相应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政府有权利了解企业年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体现了公平原则,管理是否遵循了谨慎和低风险原则,能否确保年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等,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企业年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1.企业年金信息披露以年金基金为会计主体的规定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而针对企业年金信息披露,该办法在第八章计划管理和信息披露中有一定的规定。其中主要的规定可以大致分为三块:

(1)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企业年金运营的季报和年报反馈给其上一级负责人。

(2)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① 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的;

② 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③ 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

④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 企业年金信息披露在以企业为会计主体时的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该条款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给予职工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该准则将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作为职工薪酬的第三部分内容,但没有设企业年金项目;第7条规定披露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费等,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也没有涉及企业年金披露的具体内容。原则上,雇主企业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年金的相关信息,但职工薪酬准则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该条款规定,企业年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该准则在规范企业年金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的会计处理的同时,对企业年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报表的具体格式。但其中的净资产变动表中只有净值的变动,无法看出受托人本期的经营业绩。因此,现行的企业年金准则及制度没有科学合理的对受托人运营业绩的评价体系,导致最终无法对受托人努力情况进行评价,也就无法明确责任,实施有效激励。

参考文献:

[1] 余新培. 浅谈收益质量及评价[J]. 四川会计,1998(5):13~15.

[2] 周 斌,段 雯. 上市公司收益质量分析[J]. 武汉大学学报,2003(56):99~101.

论文作者:韩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2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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