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党和政府干部之间的七种机制_党政领导干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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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建立党政干部上下的七大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政论文,机制论文,干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五大对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须在制度和法规建设上下大功夫,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科学管理机制,才能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本文试从以下七个方面对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进行探讨。

一、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机制,划分干部上下的界线

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就对领导干部的任期问题作出了明确阐述:“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期的。”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机制的关键,是界定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限。《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4年。《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3年。有关专家认为,合理界定各级领导职务的任期时限和连任期限,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一是要与现行的领导干部交流、退休等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二是党政部门领导职务的任期与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任期一般应同步;三是同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任期应一致。从近年来一些地方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的实践看,地(市)县(区、市)党政领导职务的每届任期为5年,地(市)县(区、市)所属部委办局党政领导职务的每届任期为5年;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职务的每届任期为3年;委任制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年限应不超过10年;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同一领导职务的最长任职年限应不超过15年的任期时限比较符合实际。

二、建立公开选聘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开竞争上岗机制,拓宽干部上下的渠道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总的看改革的力度不够大,措施也不配套,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很不适应,与小平同志提出的“创造一个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条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所以,党内外对于干部中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相形见绌,甚至明显不胜任现职的人,难以更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禁不止,有不少议论,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公开选拔聘任党政领导干部,由封闭式变为开放式,由神秘化走向公开化,由委任制改为聘任制,能激活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模式,使人才资源得以优化配置。每届的地(市)县(区、市)党政部门中,除了一些特殊部门(如组织、人事、纪检、公安、检察、司法等),都可考虑在换届时推行公开选聘领导干部,按岗明确公开选聘职位,规范与完善公开选聘程序和方法,建设公开选聘考试题库,进行公开选聘结果的公示,做好公开选聘信息的反馈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解聘制度,拓宽干部上下的渠道。

结合机构改革,在党政机关推行干部公开竞争上岗,具有公开性强,客观性好,民主程度高,从制度上堵住跑官、要官、卖官等用人上滋生腐败的漏洞。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之中,可实现从“伯乐相马”向“赛场选马”的根本转变。

每届地(市)县(区、市)党政领导任期的届末年,地(市)县(区、市)所属部委办局党政领导任期的届末年,每届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任期的届末年,都应推行领导干部公开竞争上岗,也可竞争连任。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连任不超过2届,地(市)县(区、市)党政领导连任不超过3届,地(市)县(区、市)所属部委办局党政领导连任不超过2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连任不超过3届,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竞争上岗的操作,职数鉴定是前提,组织考核是基础,公开公平竞争是核心,群众公认是依据。按照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决定任命等程序进行,做到职数、职位、条件、程序、结果“五公开”,保证公开公平竞争上岗的客观性。

三、实行科学考核评议党政领导干部机制,确定干部上与下的基础

每届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都应进行届中和届末的考核评议。现行的每年年终党政干部考评存档的材料,应作为每届党政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科学地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关键是工作实绩的考核,难点是工作实绩的量化考核,热点是干部社交圈、生活圈的考核。考核时间和对象的公示,“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公开和隐蔽的内外考核,工作达标为重点的量化考核,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和不同时期的动态考核,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的点面考核,热线电话与个别谈话的立体式考核,政治评审与经济审计相结合的双向考核,考核结果的公示和反馈等方式、方法和手段,都应成为科学考核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群众评议,它具有个人与群体、隐蔽与公开、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特点。评议的重点也是工作实绩,同时还要进行德能勤绩和身体状况的全面评议。评议制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公正和客观。评议时要注意三个结合:即个人自评与组织评议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议相结合,平时评议与年度评议相结合。对在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或基本称职票超过50%的干部,经组织考核确认后,进行降职或免职。评议的过程要注意克服“群众公认”失真和简单以票数定上下的现象。评议的结果要及时公示和反馈,才能取信于民。

四、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试用期机制,从时空的结合上加大对干部上下考察的力度

推行每届党政领导任前公示制,能从空间上扩大群众参与对干部上下考察的范围。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到内容充分,时间适当(一般15天左右),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反馈及时。

推行每届新任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制,能从时间上加长对干部上下的考察时间。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新任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限,应与委任制“上”来的领导干部的试用期限有所区别。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新任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限为半年,领导助理的试用期限为3个月至半年,委任制“上”来的领导干部的试用期限为一年。领导干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各项职责,享受所任职务的各项待遇。试用期间,德能勤绩好,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在30%以下的可以转正任职;政绩平平,有违法违纪行为,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超过30%或基本称职票数超过50%的干部,一般应免去试用职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五、建立党政干部体龄衡量机制,掌握干部上与下的依据

对每届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进行体能测量。在现代高科技信息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社会生产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体能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组织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党政部门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年体检,要求不具备条件的党政部门组织每届领导干部进行任期末年体检,并将体检资料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材料存档。以《党章》第36条规定,“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的要求衡量,对年均1/3的时间住医院治疗的党政领导干部,应督办提前退养;对年均1/6的时间住医院治疗的党政领导干部,应督劝提前退养;对体弱无须住医院治疗的党政领导干部,应警勉健体强身;对身强自负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劝勉注意劳逸结合,防范于未然。

对每届党政领导干部都应进行年龄衡量。衡量的主要依据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干部条例》)和现行的领导干部退(离)休相关法律、制度等。从一个人成长的一般历程看,8岁入学,小学至大学毕业需16年,24岁大学毕业后选配到乡镇锻炼2年,26岁左右可能提拔为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干部。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职务的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估算,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上的黄金时段为26岁至32岁左右。以《干部条例》第7条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1992年11月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积极大胆地做好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通知》,关于“地市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要有一批4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中,要有一批40岁左右的年轻干部”的要求来衡量,连任不超过2届估算,县(区、市)党政领导干部上的黄金时段为30岁至40岁左右,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上的黄金时段为35岁至45岁左右。

衡量党政领导干部下的主要依据有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条例》)。以《公务员条例》第十五章关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及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衡量,体能好的党政领导干部下的时段为55岁至60岁,其中的绝大多数应适时退休;体能中等的党政领导干部下的时段为50岁到60岁,其中的大多数应适时退休,个别情况特殊的可提前退休;体弱病多经常住医院治疗的党政领导干部下的时段为45岁至55岁,应督办或督劝提前退养。

对党政干部上下的体龄衡量,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大致的、粗线条和轮廓式的,不可能也不能“一刀切”,应从宏观上把握,微观上灵活衡量。组织部门从宏观对个体进行体龄衡量,是为了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兴旺发达。处于微观的个人要正确看待体能衡量,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顾全大局,尊重自然规律。顺其自然,上下安心。

六、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待遇机制,解决干部上下的后顾之忧

新上的党政领导干部,前瞻之喜多于后顾之忧,重点是预防待遇的“超标”问题。

下的党政领导干部,后顾之忧较多,解决的难度也比较大。解决的思路:一是强化组织安排的功能,为“下”的干部安排适当的工作;二是结合机构改革,对接近退(离)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退出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三是给“下”来自谋职业者,予以一次性补偿;四是在政策范围内适当提高“下”的干部的医疗保健、交通通信、饮水供电、文体设施等生活福利待遇,避免下来的干部收入和心理状态与现职干部拉开过大的差距。

七、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制约机制,把好干部上下的关口

一是建立上下结合的制约机制。上级组织部门对下级组织部门建立的党政干部任期机制、公开选聘和公开竞争上岗机制、考核评议机制、任前公示和试用期机制、体龄衡量机制、待遇机制等,应进行定期研讨、检查,落实帮改措施,使之完善。下级组织部门也可对上级组织部门进行建立相关机制的咨询和求证。上下结合,优势互补,使建立机制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是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党内组织、人事、纪检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对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遇到的干扰予以排除,对显露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及时修改,使建立的相关机制与法律、制度衔接配套。要注意倾听党外人士、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对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意见,接受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研究和落实修改措施,使机制不断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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