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政府正在走向成熟_信息公开论文

信息披露:政府正在走向成熟_信息公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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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家认为,信息垄断是社会权力垄断的源泉。建立和谐社会,建立民主政治务必要尽可能保证政府与民众之间信息的对称性和流通性。事实证明:隐瞒的代价远远大于信息公开的代价。“阳光下的政府”能更好地带领民众共同抗击各种公共危机,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促使政府实施行政公开,推动信息公开,将保障民众知情权明确写进我国的宪法,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保密”总被风吹雨打去

近年来,中国老百姓不时为国内此起彼伏、不绝于耳的一系列公共危机所困扰:2003年的“非典”风暴、2004年元宵游人踩踏事件及重庆井喷事故、2005年发生在我国11个省区的禽流感、频发的矿难事件以及震惊中外的松花江污染事件。有些媒体认为,中国正步入一个“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期”。

“高发期”意味着近年来国内的公共危机呈现出频率高、规模大、影响深远、危害性大以及国际化程度加大的特点。这些公共危机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也改变了政府的执政方式,特别是中国政府对待公众知情权的态度和方式。

先前政府在处理危机时,总是有一种固定思维——“先保密,再伺机处理”。这种“本能反应”缘自一种“官本位”心理:政府只有掌握了信息的主动权和支配权,根据需要,对下级和民众采取“模糊”战略,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才能牢固地巩固自身的权威地位。在危机开始爆发的初期,多数官员害怕在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公开信息会令危机的辐射范围扩大,一旦处理不慎,随时会有丢“乌纱帽”的危险。于是,“透明度越大,社会越混乱”的观念支配了政府的危机处理行为模式:当危机出现,政府宁可将险情“保密”,在秘密的状态下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防止社会出现“不必要的恐慌”。另外,这种“保密”工作有时候是因为有关部门顾及“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环保部门一直不对外公布吉林石化的污染情况,就是因为公开信息势必冲击政府—行业—企业“三位一体”的利益链条。为了“政府形象”和“国家利益”,有关部门在左右为难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保密”。

无论这些“保密”工作的动因如何,为“公”还是为“私”,这种“保密”工作方式皆在信息时代中具有超强流动性的信息面前显得苍白、徒劳。当局势处于“火山爆发”的临界点之际,嗅觉敏锐的传媒会对真实情况深入追击,媒体的报道、人民对安全的感知考验着政府的诚信。从抗击“非典”的早期到近期的松花江污染事件证明,政府隐瞒信息让我们在危机中付出了太多的代价。

中国“保密”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工作方式,导致了我国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由于政府一开始重视不够,或者对形势的判断出现偏差和失误,导致处理措施不力,最终未能阻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从而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在特定事件中、在特定范围内,还可能出现“后遗症”。而当政府因为“保守”而导致局势“一发不可收拾”的时候,政府及其所代表的国家形象就会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公共危机对中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冲击是巨大的。全国人大常委、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所作的统计显示:2003年我国因公共危机造成的社会损失总计6500亿人民币,相当于损失全国GDP的6%;2004年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550亿元,相当于全国GDP的3%;截至2005年9月20日,公共事故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30亿元。而这些数字还不能完全揭示公共危机对我国民众的精神生活和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可见,政府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付出了一笔昂贵的“学费”,而在这个“高学费”的教程中,政府发现了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信息公开,满足民众知情权的重要性。当中国政府在SARS肆虐横行的情势下,“痛定思痛”,要求各地区如实公布疫情变化,当2005年11月23日吉林省副省长以及中石油公司向黑龙江省松花江沿江居民沉痛道歉时,人们欣慰地看到:中国的“保密”传统,已被近年来发生的“非典”、禽流感以及松花江污染事件等公共危机所撼动。

满足民众知情权是政府诚信的要义

所谓知情权,简单说就是公民对国家机关掌握的信息、情报有获知的权利。在现实危机面前,它具体体现为了解危机发展的状况、政府处理的进度及其结果。

在信息时代,政府试图隐瞒危机是徒劳的。得益于高尖端的手机通讯、QQ、BBS等网络技术软件,对事件的掩饰无异于“以纸包火”。当危机初步形成时,公众若无法从官方的权威渠道获知权威信息,只好轻信“小道消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导致公众在突发公共危机中不知所以、不知所从,甚至人人自危,引起社会的极度恐慌。在此情况下,政府由于失去民众的信任而使得社会管理工作更难以开展。相反,我国政府在抗击“非典”后期和抗击禽流感的过程中,由于及时公布和通报疫情,不仅没有引起大规模的社会恐慌,还有效地促进了各地预警机制的迅速启动,树立了政府负责任的形象。

今天我们提出建设“诚信政府”,说到底就是提倡政府要对民众负责、守信。“吃一堑,长一智”,中国政府从危机中清醒地认识到:要取信于民就必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满足民众知情权。此前我国民众知情权的缺失反映了政府自身在信息公开制度上存在工作缺陷。将满足民众知情权纳入我国民主政治的法制轨道,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更是政府诚信的第一要义。

鉴于此,政府近两年来一直致力于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和提高民众的知情权。在“非典”期间,我国政府就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对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报告制度、举报制度、信息发布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和谎报。后来广东制定了《广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指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是公民的权利”等原则规范。所有这些都朝着将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迈进。相对在“非典”以前,政府长期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的信息处理状态,我国政府在经受各种公共危机洗礼和考验后,在危机处理、提高民众知情权等方面确实取得了较为满意的进步。但在看到成绩和进步的同时,我们不得不这么评价,这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我国政府在满足公民知情权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早在1776年,瑞典人制定的《新闻出版自由法》就为世界信息公开法开了先河。在这部法规的影响下,美国等西方国家相继把信息公开、满足公民知情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为政府的一项法定义务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我国,现在却还停留在“法理概念”的阶段,宪法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却无具体的法律保障条文;有零星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却无统一的全国性信息公开法。这显然不利于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上对公民知情权的切实保障,也和我国建设法治和诚信政府、推动宪政改革的目标相悖。

公共危机给我们政府敲了一个警钟,正如郑功成教授所言,为更有效地应对危机,立法的权威性是任何其他措施无法代替的。我国政府必须尽快将信息公开制度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之成为我国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助推器。人类已经从工业社会步入信息社会,信息社会最为宝贵的资本是信息。信息像货币一样,只有充分流动,才能产生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应该是一个对公众负责的政府,一个受公众监督的政府。要实现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公众就必须获知必要的信息,了解政府的所作所为及其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信息是民众的一种权利,对公众隐瞒、保密意味着剥夺他们的基本权利。更何况,公民在交纳税收时实际上已经向政府支付了政府在采集信息时所消耗的成本,信息应该由公民所得。一句话,信息公开是实现民众知情权这一基本权利和塑造诚信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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