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斌杰
(常州市武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常州 213164)
【摘要】职业健康监护涉及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两方面内容,据调查可知,当下,职业健康监护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牵涉到许多相关机构,甚至作为受益者的劳动者本身也具有某些弊病,比如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相关知识了解不足等。
【关键词】职业健康监护;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6)03-0236-02
职业健康监护涵盖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管理,其目的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情况加以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早期健康损害[1]。职业健康监护以劳动者为主体,要求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然而,通过调查显示,我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还存在诸多弊病,尚处在不断完善之中。本文现对我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劳动者进行调查分析,现作具体分析报告如下。
1.职业健康监护中存在的问题
1.1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职责:(1)职业危害因素申报;(2)组织劳动者体检;(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然而,用人单位并未充分履行以上职责,且部分用人单位,其行为的性质甚至达到恶劣的地步。用人单位守法意识薄弱,未充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逃避承担劳动者健康检查费用的责任,千方百计将检查项目缩减到最少,以减少相应的检查费用。甚至有部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而部分按排劳动者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却选择体检设施不完备的医院做常规检查,经调查显示,少部分劳动者未进行健康体检便上岗工作。另外,劳动者离职后,亦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仅以解除劳动合同了事。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部分用人单位钻了地方政策的“漏洞”,未充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组织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
1.2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关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未取得运营资格证,便正常营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运营前,应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应的资格证,同时,该结构所出示的健康检查结果需真实、可靠。但通过调查发现,部分职业健康检查结构并未取得资格证,私自到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如此,所产生的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其出示的健康检查结构的真实性存疑,若受检者身体出现重大疾病,在检查中未准确显示,极可能贻误受检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其二,未取得资格证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因脱离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存在乱收费现象,将对我国的卫生管理工作造成重大的妨碍[2]。
1.3 劳动者
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另外,对职业健康的认知不足,上岗前或离职时,未向用人单位取得健康监护档案。
2.对策
2.1 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范意识
主要通过职业病危害宣传,明示用人单位的职责,使其担负起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的重任。用人单位要切实贯彻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规定,做到不逃避,主动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搭建起保护屏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知识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所在,并积极参与到职业健康防治之中。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但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认识到劳动者群体的特殊性,及时采用合理有效的宣传方式,这不仅有利于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于劳动者自觉遵守相关操作流程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促使劳动者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积极性得到有效提升,这对于减少职业病危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2 完善卫生监督机构执行体系
卫生监督机构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对职业健康监护具有监督的职责。据调查可知,卫生监督机构存在执法不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贯彻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的用人单位未进行严肃处理。现如今,要改善此类现象,必要完善卫生监督机构执行体系,使其充分发挥自身的执行权利,对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办。执法项目涉及到劳动者的健康检查档案及档案管理,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已离职的人员,应一视同仁,不得搞区别对待。
2.3 整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运营过程中,秩序混乱不堪,流程繁琐,劳动者受检时需办理多项手续,导致检查效率降低。另外,部分检查项目却未列入检查中。因此,应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整顿,使其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来执行,切实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便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4 劳动者需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劳动者作为职业健康监护的受益者,需充分了解与职业病相关的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旦自身利益受到侵犯,应立即拿出法律的武器进行捍卫。另外,作为职业健康监督机构,要大力宣传职业病的危害性,以及指导劳动者如何防治职业病。必要时,可对劳动者进行知识培训,大力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宣教,普及职业健康危害知识,主动对健康检查提出合理的要求。方可在真正意义上,促使劳动者主动参与到职业病防治中,从而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3.结束语
职业健康监护职责需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劳动者共同担负,任何一方有所欠缺,都将阻碍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序进行。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面对职业健康监护现状,可以从知识宣教,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确保劳动者合理利用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入手,另外,加强惩罚力度,对任何违规经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执法不严的卫生检查机构,一经查处,严惩不贷。
参考文献
[1]杨海春.承德市2008-2012年职业健康检查目标疾病发生现状调查[J].医学动物防制,2015,02(11):935-936.
[2]毕静,李倩兰,齐建鹰,虞敏,杜建伟.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10,01(05):826-827.
[3]王晓莉,王彦萍,张婷婷.噪声作业职业健康监护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中国职业医学,2011,38(1):68-69.
[4]陈思兰.新形势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当代医药,2013,20(19):138-139.
[5]郝渭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辐射卫生,2015,24(1):23-24.
论文作者:蒋斌杰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6年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8/1
标签:健康论文; 职业论文; 劳动者论文; 用人单位论文; 职业病论文; 机构论文; 对策论文; 《心理医生》2016年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