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同管理形式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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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和营运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隔离带”,把国家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转为资产纽带关系,实现政企职责分开。二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形式问题,要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形式。国有企业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做为全民利益的代表不能不管,国家必须注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其问题关键不在于国家是否管理国有企业,而在于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管理。本文就这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根据我国国有企业的不同状况,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大致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营型管理,一种是监管型管理。

经营型管理指政府授权大型企业集团、国家控股公司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对国有资产在营运中保值增值负责。对一部分基础性及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如铁路、航空、航运、邮电、国防尖端技术及一些社会福利型企业主要采取经营型管理。企业形式为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实行股份制管理或资产经营责任制。当前要集中抓好1000户(特别是其中300户)国有大型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国有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促使这部分国有资产在营运过程中保值增值。对大量中小型竞争性国有企业少数仍可实行经营型管理,大部分逐步转为监管型管理。

监管型管理指放开企业经营,把竞争性中小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优胜劣汰,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同时,政府通过强化对国有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经营者的监督,严格权责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管型管理分为股份制管理和契约化管理。

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企业一般改组为国家参股、多元混股的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通过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形式,对企业营运国有资产实行监管。其主要职责是:监察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参与企业投资等重大决策的审议,维护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决定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任用。

契约化管理是国有资产代理人与企业经营者之间采取契约形式实行委托经营,可选择多种多样的企业组织形式。如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集体或个人以部分资产抵押承包、租赁国有资产;或成立“托管局”,委托强势企业兼并或管理处于亏损、困难状态的小企业等形式。

经营型管理形式通过国家授权国有资产代理人参与国有企业经营,保证政府对企业投资、价格、分配等重大决策的必要干预和管理。监管型管理形式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放开企业经营,只对企业经营中出现危及所有者权益的情况进行必要干预。它注重的是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侧重于对企业经营的审计,对企业经营结果的检验和对企业领导人行为、业绩评价,并以此决定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促使国有企业提高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不同管理形式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着眼于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企业格局,以此看待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不同形式。

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抓大放小的角度来看,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思路是把它们推向竞争性市场。一部分转让出售、嫁接改造、破产兼并,另一部分逐步改组成为不同组织形式的国有、集体经济。放开放活小企业决不是放弃不管或使之私有化,国有小企业经过改组后,多数仍是不同组织形式的国有经济或者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

少数基础性、自然垄断型和公共福利型企业实行国有国营、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形式,采取经营型管理形式。

部分国有竞争性企业实行监管型或经营型管理,采取股份经营或资产委托经营等形式。国家既避免直接管理企业,又保持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值增值。

部分中小型集体、乡镇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

非国有企业如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三资企业等,可自由选择企业制度形式。

以上几类企业构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企业制度形式并存、相互间取长补短的新型微观经济格局。国家的社会经济管理将覆盖各类企业,对不同的企业一视同仁。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是抓好第二类企业。

2.建立多层次的、权责明确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实现政府对国有企业管理形式的转变。根据政企分开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和运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整合。国有资产监管、运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需建立健全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合并而成,作为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监督机构。目前可先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一些指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加强对所属或所在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等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之间联合、兼并等事宜;调解国有产权主体间的资产纠纷;制订有关国有资产营运、保值增值方面的相应法规;对国有资产营运状况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个层次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董事局、托管局等,作为国有资产营运、监管具体机构。各国有资产营运组织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成为专司国有资产运营的机构,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第三个层次为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混合公司等),它们具体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接受国有资产管理、营运机构的管理、监督。

3.建立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与经营者双向约束及企业内部多方制衡的机制。

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不仅与企业经营者有关,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未负起相应责任亦有关。因此,有必要制订有关法规建立双向约束机制,一是规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职责及考核奖惩办法,规范所有者代理人的行为。如果出现国有企业经营重大失误或企业经营者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规同时追究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相应责任,给予必要惩罚。避免目前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拼命争夺国有企业管理权,却不愿真正负责的现象,体现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

二是尽快建立企业家选拔、权益保障、业绩考核、责任监督体系,建立企业经营者对资产所有者代理人的反向约束机制,所有者代理人可以选择经营者,经营者也可以选择老板(所有者)。企业经营者感觉不适应本企业领导岗位或不满意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方式,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经审计后进入企业家市场。辞职或被解聘进入市场的企业家,有的人将不再有资格做国有企业经营者。反之优秀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可选拔进入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或董事局,赋予更大责任,使国有资产经营、监管机构领导人逐步由政府选派转为主要从优秀企业家中产生,促使优秀企业家脱颖而出。

此外,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发展工人阶级的主人翁作用,要落实职工监事制度,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而且企业董事会内也要有职工董事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利益。国家参股、多元混股的股份制企业可考虑出售转让部分企业股份给职工,通过职工内部持股,使职工利益与企业连成一体,提高职工在切身利益上对企业的关切度。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互相激励、互相制衡的机制。

4.加快立法,建立新的规章和制度,引导竞争性国有企业有序地转向竞争市场。①按《公司法》严格规定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董事、经理的产生过程、任职条件和议事规则。②要按《会计法》严格企业财务制度,逐步完善现代公司的一整套组织管理体制。③研究建立对国有资产运营、监管机构的评价和考核办法,着重考察公司资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及国有股增值等状况。并可通过一些社会中介性评价机构对国有资产营运、监督机构进行评价。④制订国有产权流动和重组等方面的有关章程、法规,建立规范化的产权交易市场,强化对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等环节的管理。

5.政府对国有企业不同管理形式的实现是个渐进过程。企业制度改革涉及到宏观调控格局的大调整,需要根据企业转制实际状况等确定对国有企业不同管理形式的范围大小、比重多少。

实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不同管理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如何使政府既少干预企业,又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个新课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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