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政治惩罚与腐败案例分析--以唐初为中心_来俊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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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6-0124-11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政治权力居于支配地位的社会,政治权力并非社会经济运动的产物,而是武力争夺的直接结果。通过武力争夺而来的权力,直接决定着社会经济力量的分配,也决定制度、社会等级、意识形态、思想文化、法律等上层建筑,可以说,权力造就一切,权力决定一切,故慎子言,“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①那么,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好利恶害之人对权力的争夺,以争夺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斗争遂充斥于社会各个角落:未拥有权力的想获取权力,拥有权力的想保住已有权力,权力小的想获取更大权力,权力大的想压制他人权力。此一情形正如韩非所言,是“上下一日百战”,②此战胜者为王,败者为寇,于是为获取胜利,双方无所不用其极。

传统中国惩贪治赃之法可称完善,其实践中惩贪之力度,亦可谓不小,然而,权力之争既无处不在,则本具正当性的惩贪行为也很难避免被当做政治斗争外衣的命运。当政治斗争假惩贪之名进行时,不妨称之为“政治化惩贪”。对于传统中国政治斗争和惩贪治赃的分别研究,学界已然不少,但却甚少有学者将两者连结起来,研究传统中国政治化惩贪的历史现象。基于此,本文以唐前期为中心,通过对实例的分析与解构,探讨古代中国惩贪实践中的政治斗争,归纳分析政治化惩贪的形成原因、特点及影响。

一、唐前期政治化惩贪典型实例及分析

唐前期一百多年中的惩贪实例极其丰富,笔者于史籍中检得有政治斗争背景的典型惩贪实例13个,以所处历史时期先后排列,制表如下:

关于每一实例的经过及其中的政治斗争,笔者根据其所处历史时期分类阐述如下:

(一)高宗时期

1.褚遂良案(实例1)

韦思谦为监察御史,时中书令褚遂良贱市中书译语人地。思谦奏劾其事,大理丞张山寿断遂良徵铜二十斤。少卿张叡册以为价当官估罪宜从轻,思谦奏曰:官市依估,私但两和。且园宅及田不在市肆,岂应用估?叡册侮弄文法附下罔上,罪在当诛。高宗曰:狱刑至重,人命所悬。叡册由凭估价断为无罪,大理之职,岂可使此人处之?遂良左授同州刺史,叡册亦贬官。③

2.李义府案(实例2)

义府居母服,有制朔望给哭假,义府辄微服与元纪凌晨共出城东,登古冢候望,哀礼都废。由是人皆言其窥觇灾眚,阴怀异图。义府又遣其子右司议郎津,召长孙无忌之孙延,谓曰:“相为得一官,数日诏书当出。”居五日,果授延司津监,乃取延钱七百贯。于是右金吾仓曹参军杨行颖表言义府罪状,制下司刑太常伯刘祥道与侍御详刑对推其事,仍令司空李监焉。按皆有实,乃下制曰:“右相、行殷王府长史、河间郡公李义府,泄禁中之语,鬻宠授之朝恩;交占候之人,轻朔望之哀礼。蓄邪黩货,实玷衣冠;稔恶嫉贤,载亏政道。特以任使多年,未忍便加重罚,宜从遐弃,以肃朝伦。可除名长流巂州。……”④

3.李素节案(实例3)

初,则天未为皇后也,与素节母萧淑妃争宠,递相谮毁。六年,则天立为皇后,淑妃竟为则天所谮毁,幽辱而杀之。素节尤被谗嫉,出为申州刺史。乾封初,下敕曰:“素节既旧疾患,宜不须入朝。”而素节实无疾。素节自以久乖朝觐,遂著《忠孝论》以见意,词多不载。时王府仓曹参军张柬之因使潜封此论以进,则天见之,逾不悦,诬以赃贿,降封鄱阳郡王,仍于袁州安置。⑤

按:唐高宗李治因其兄李承乾与李泰相争之隙,得长孙无忌助力,遂为太子、得大位,其皇位本不甚巩固,而其皇权之行使,更是严重受制于长孙无忌。长孙无忌身为高宗母舅兼托孤重臣,于朝中素具实力声望,高宗即位后更是勾结褚遂良、于志宁等人,通过一系列人事措施,独揽朝中大权,使宗室切齿,大臣侧目。高宗对此,自是绝难容忍,于是永徽六年借废立皇后之事,联合朝中反长孙势力,果断出击,击破长孙无忌政治势力,重掌朝中大权。

然而显庆之后,朝中政局又开始发生高宗意想不到的变化。高宗虽重掌大权,但显庆之后疾病缠身,身体每况愈下,而武皇后“素多智计,兼涉文史”,⑥颇具政治才能,高宗于是将部分政务交由武后处理,由此使武后具备了参与国政的机会。然而高宗想不到的是,武后政治能力及野心皆超乎其想象,其借参与国政之机,培植政治势力,并逐步抑制、剥夺高宗的权力,《新唐书》就称,“武后得志,遂牵制帝,专威福”。⑦高宗对此自然也是不能容忍,于是不断采取措施打压武后,意图遏制其政治势力之扩张,然而,高宗毕竟需要武后来辅佐其处理国政,而武后也确为高宗处理政务之贤内助,故高宗不能、也不敢像永徽六年对待王皇后一样对待武后。武后虽屡受高宗打压,然其羽翼未丰,高宗又是其政治权力之来源,因而面对高宗打压,也只能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反击,并趁机扩大自己政治势力。可以说,显庆之后,唐高宗与武后之间,既相互利用,又相互斗争。⑧

总之,唐高宗时期君权暗弱,前期受制于长孙无忌,之后受制于武后。高宗本人绝非“庸懦之主”,⑨其君权受制,也是因客观因素造就。对于长孙无忌及武后先后专制朝政,高宗并不甘心,其积极筹划、斗争,意图重振君权,故高宗一朝,前期是高宗与长孙无忌之间的权力斗争,后期则是高宗与武后之间的权力斗争,此种斗争对高宗时期的惩贪造成了深刻影响。

实例1褚遂良贱买中书译语人地,犯罪事实明了,大理丞张山寿断征赎铜二十斤并无错误。然而,高宗关注此案,借题发挥,最终将褚遂良贬往外地,却有其政治意图所在。褚遂良是长孙无忌坚定的政治盟友,从其在贞观年间阻止立魏王李泰为太子、构杀刘洎的活动来看,“其活动能量已大于无忌”,⑩有他在朝中,高宗必多受掣肘,夺权于长孙无忌的意图将更难实现。褚遂良既触律法,高宗当然不会放过此一机会,征铜二十斤尚不能实现高宗意图,将褚遂良贬往外地,使其不得位列朝中才是高宗所需。基于此,褚遂良并未征赎铜,而是被贬为外州刺史。然而,褚毕竟是长孙无忌的亲密政治盟友兼得力臂助,长孙无忌岂能坐视其横遭高宗打压,于是在他的努力下,褚遂良只被贬往长安附近的同州任刺史。高宗对此显然不甚满意,有一次向长孙无忌等宰相抱怨:“闻所在官司,行事犹互观情面,多不尽公。”长孙无忌则回击道:“此岂敢言无,然肆情曲法,实亦不敢。至于小小收取人情,恐陛下尚不能免。”(11)

实例2李义府卖官于长孙延,事后受财,虽犯罪事实明了,应受律法制裁,然此案实际上是高宗打击武后政治势力的一重大举措。李义府本为高宗藩邸旧人,在永徽六年废王立武之争中有匡赞之功,深得高宗及武后信任,先后任中书侍郎、中书令,权倾朝野,《旧唐书》称其“贪冒无厌,与母、妻及诸子、女婿卖官鬻狱,其门如市。多引腹心,广树朋党,倾动朝野”。(12)然而高宗想不到的是,显庆之后,因武后参与朝政、掌握实权,李义府竟勾结皇后把持朝政,连高宗也不放在眼里,《旧唐书》就载有这样一则事例:

义府入则谄言自媚,出则肆其奸宄,百僚畏之,无敢言其过者。帝颇知其罪失,从容诫义府云:“闻卿儿子、女婿皆不谨慎,多作罪过,我亦为卿掩覆,未即公言,卿可诫勖,勿令如此。”义府勃然变色,腮颈俱起,徐曰:“谁向陛下道此?”上曰:“但我言如是,何须问我所从得耶!”义府睆然,殊不引咎,缓步而去。上亦优容之。(13)

李义府如此无礼,高宗岂能容忍,于是借卖官一事,罗织罪名,将其除名长流。为除去李义府,高宗可谓做实了工作,先是制造舆论,散传义府有异图之谣言,在掌握其卖官实证后,立即出手将其拿下,同时令重臣李监审此案,从而使武后心存顾忌,不敢也不能包庇义府,最终除去了武后这一臂助。

实例3李素节所犯赃贿纯属武后诬构,而武后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她与素节生母萧淑妃旧怨难解,更是出于与高宗进行政治斗争的需要。龙朔三年罢黜李义府后,高宗一度振奋,欲废黜武后,彻底解决问题,于是发生了次年高宗与上官仪等人合谋废武后之事。孰知事机不密,武后提前探得此事,双方遂正面冲突,在武后的恳求(或是威逼)下,高宗退让。然而高宗与武后的矛盾并未根本缓解,其后数年,武后党羽许敬宗病死,高宗给以恶谥,并令亲信郝处俊重修被许敬宗篡改之国史,同时下令恢复长孙无忌名誉,以此打击武后政治威信,动摇其政治基础。武后自不甘示弱,高宗欲重修国史,武后便令刘仁轨阻拦,高宗除李义府、贬低许敬宗,武后便构杀梁王忠、上官仪,并贬斥高宗诸子。乾封元年,因事贬泽王上金,“上金既为则天所恶,所司希旨,求索罪失以奏之,故有此黜”,(14)而素节也以赃贿被贬。武后贬斥上金、素节,可谓项庄舞剑,意在高宗——高宗身为至尊,竟不能保护其子,在百官之前,威信何存?而武后的权位,也由此更加巩固。

(二)武周时期

1.刘袆之案(实例4)

后祎之尝窃谓凤阁舍人贾大隐曰:“太后既能废昏立明,何用临朝称制?不如返政,以安天下之心。”大隐密奏其言。则天不悦,谓左右曰:“祎之我所引用,乃有背我之心,岂复顾我恩也!”垂拱三年,或诬告祎之受归州都督孙万荣金,兼与许敬宗妾有私,则天特令肃州刺史王本立推鞫其事。本立宣敕示祎之,祎之曰:“不经凤阁鸾台,何名为敕?”则天大怒,以为拒捍制使,乃赐死于家,时年五十七。(15)

2.来俊臣案(实例5)

俊臣欲罗告武氏诸王及太平公主,又欲诬皇嗣及庐陵王与南北牙同反,冀因此盗国权,河东人卫遂忠告之。诸武及太平公主恐惧,共发其罪,系狱,有司处以极刑。太后欲赦之,奏上三日,不出。王及善曰:“俊臣凶狡贪暴,国之元恶,不去之,必动摇朝廷。”太后游苑中,吉顼执辔,太后问以外事,对曰:“外人唯怪来俊臣奏不下。”太后曰:“俊臣有功于国,朕方思之。”顼曰:“于安远告虺贞反,既而果反,今止为成州司马。俊臣聚结不逞,诬构良善,赃贿如山,冤魂塞路,国之贼也,何足惜哉!”太后乃下其奏。(16)

3.张锡案(实例6)

子锡,久视初,为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代其甥李峤为宰相。请还庐陵王,不为张易之所右。与郑杲俱知选,坐泄禁中语,又赇谢钜万,时苏味道亦坐事,同被讯,系凤阁,俄徙司刑三品院。锡按辔专道,神气不慑,日膳丰鲜,无损贬。味道徒步赴逮,席地菜食。武后闻之,释味道,将斩锡,既而流循州。(17)

4.李迥秀案(实例7)

长安初,历天官、夏官二侍郎,俄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则天令宫人参问其母,又尝迎入宫中,待之甚优。迥秀雅有文才,饮酒斗余,广接宾朋,当时称为风流之士。然颇托附权幸,倾心以事张易之、昌宗兄弟,由是深为谠正之士所讥。俄坐赃,出为庐州刺史。(18)

5.张易之张昌宗案(实例8)

乙未,司礼少卿张同休、汴州刺史张昌期、尚方少监张昌仪皆坐赃下狱,命左右台共鞫之;丙申,敕,张易之、张昌宗作威作福,亦命同鞫。辛丑,司刑正贾敬言奏:“张昌宗强市人田,应征铜二十斤。”制“可”。乙巳,御史大夫李承嘉、中丞桓彦范奏:“张同休兄弟赃共四千馀缗,张昌宗法应免官。”昌宗奏:“臣有功于国,所犯不至免官。”太后问诸宰相:“昌宗有功乎?”杨再思曰:“昌宗合神丹,圣躬服之有验,此莫大之功。”太后悦,赦昌宗罪,复其官。(19)

按:唐高宗去世后,武则天先临朝称制,后改唐为周,直至神龙政变退位,此一时期可称之“武周时期”。武周时期的政治斗争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武则天临时称制及称帝初期,武则天任用酷吏,大肆诛杀李唐宗室旧臣,以此瓦解忠于李唐的政治势力,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第二阶段为武则天称帝中期,此时武周统治已经巩固,围绕着太子应立子还是立侄的问题,忠李派和忠武派针锋相对,党争再起;第三阶段为武则天称帝后期,此时庐陵王已复立为太子,武则天又令“太子、相王、太平公主与武攸暨等为誓文,告天地于明堂,铭之铁券,藏于史馆”,(20)李武之争暂息。但张易之、张昌宗得幸于武则天,二人揽权乱政,严重损害了李氏、武氏及外朝大臣的利益,于是后三者联合起来,同二张等内廷势力展开激烈斗争,最终发动政变诛杀二张,而武则天也因此退位。

实例4刘袆之被诬构受贿,最终被杀,完全是武则天清除异己所致。刘袆之初为“北门学士”,“则天临朝,甚见亲委”,(21)后又参与了废中宗立睿宗的政变,极受武则天信任重用。但刘袆之内心实深不以则天临朝称制为然,而欲促成睿宗亲政,这对武则天来说,不啻为一种可耻的政治背叛,于是武则天使人诬构刘袆之受贿,以治其背叛之罪,但想不到睿宗竟站出来积极营救袆之,“初,祎之既下狱,睿宗为之抗疏申理”,(22)这让她更不能不怀疑袆之是否早已勾结睿宗、而睿宗是否早已暗中培植党羽,故不待案情审结,直接将袆之赐死。

实例5来俊臣诬构良善兼赃贿如山被诛,虽是诸武、李氏合力所致,但武则天在政权巩固后不再需要酷吏,进而弃之如敝履,才是来俊臣被诛的根本原因。来俊臣贪赃受贿,本非一日之事,《旧唐书》载,“俊臣累坐赃,为卫吏纪履忠所告下狱。长寿二年,除殿中丞。又坐赃,出为同州参军”,(23)但武则天当时正需要俊臣等酷吏为其爪牙,清除异己,故对来俊臣所犯赃贿舍而不问,来俊臣虽赃贿如山,仍身居要职,手握诛罚之柄。至神功元年,武则天权位已固,对来俊臣等酷吏的政治需要已然降低,而来俊臣不知进退,气焰嚣张依然如斯,更欲罗告诸武及李氏诸王、公主,引发后数者合力反击,武则天趁机将其下狱、弃市,既安抚诸武、李氏及朝野士民,更将昔日诛戮李唐宗室旧臣的不光彩事迹推到来俊臣等酷吏身上,来俊臣受戮后,其谓宰臣曰:“顷者周兴、来俊臣按狱,多连引朝臣,云其谋反。国有常法,朕安敢违!中间疑其不实,使近臣就狱引问,得其手状,皆自承服,朕不以为疑。”(24)似乎全是来、周构陷朝臣,其本人不过依常法处断,无由得知冤屈之情,诚如张所言,“俊臣之辈,何异豺也”,(25)而则天其人,不亦狮子王乎!

实例6张锡因受贿及漏泄禁中语流循州,实乃诸武对其预议庐陵王复立为太子一事的政治报复。《唐故银青光禄大夫工部尚书绛州刺史张锡墓志》对此记载得很清楚:“初,公之为宰相也,庐陵王将立太子,公预议焉。由是诸武见忌,故谗言至,相失位,毁不复,大臣逐。”(26)在立武承嗣还是庐陵王为太子的问题上,张锡站在了李氏一边,并出力甚多,由此招诸武忌恨,因罪窜之僻州。中宗即位后,张锡复任工部尚书,兼修国史,说明他与中宗关系匪浅,也说明诸武当初忌恨之、窜之并非无由。

实例7李迥秀坐赃出为庐州刺史,真实原因是其依附张易之、张昌宗,遭朝中反二张势力之打压。《旧唐书》称其“倾心以事张易之、昌宗兄弟”,又称武则天因宠幸二张,“诏尚书李迥秀私侍阿臧”,(27)故李迥秀实为张昌宗母阿臧之钦定面首,李迥秀与二张关系如此深厚,自然招来反二张势力的忌恨。恰逢李迥秀与阿臧关系生变,“阿臧与凤阁侍郎李迥秀通,逼之也。同饮以碗盏一双,取其常相逐。迥秀畏其盛,嫌其老,乃荒饮无度,昏醉是常,频唤不觉”。(28)监察御史马怀素于是弹劾迥秀收受贿赂,二张此时因阿臧之故,不欲或不便庇护之,李迥秀由是贬庐州刺史。

实例8张易之、张昌宗等坐赃一案,实为朝中反对势力对二张的一次政治总攻击。张易之、张昌宗入宫后,深受宠幸,武则天因年岁已高,政事多委之二人,二张于是引用朋党,专制朝政,严重威胁到李氏、武氏、外朝大臣的权位,于是后三者联合起来,先以赃罪将张同休、张昌期、张昌仪下狱,再引出张易之、张昌宗,欲将诸张一网打尽,然诸张赃贿虽为实,武则天却不欲加罪二张,最终只将张同休、张昌仪贬官了事,张易之、张昌宗仍安居宫中,弄权为非。

(三)玄宗时期

1.张说案(实例9)

先是,御史中丞宇文融献策,请括天下逃户及籍外剩田,置十道劝农使,分往检察。说嫌其扰人不便,数建议违之。及东封还,融又密奏分吏部置十铨,融与礼部尚书苏颋等分掌选事。融等每有奏请,皆为说所抑,由是铨综失叙。融乃与御史大夫崔隐甫、中丞李林甫奏弹说引术士夜解及受赃等状,敕宰臣源乾曜、刑部尚书韦抗、大理少卿胡珪、御史大夫崔隐甫就尚书省鞫问。说兄左庶子光诣朝堂割耳称冤。时中书主事张观、左卫长史范尧臣并依倚说势,诈假纳赂,又私度僧王庆则往来与说占卜吉凶,为隐甫等所鞫伏罪。说经两宿,玄宗使中官高力士视之,回奏:“说坐于草上,于瓦器中食,蓬首垢面,自罚忧惧之甚。”玄宗悯之。力士奏曰:“说曾为侍读,又于国有功。”玄宗然其奏,由是停兼中书令,观及庆则决杖而死,连坐迁贬者十余人。(29)

2.宇文融案(实例10)

融既居相位,欲以天下为己任,谓人曰:“使吾居此数月,庶令海内无事矣。”于是荐宋璟为右丞相,裴耀卿为户部侍郎,许景先为工部侍郎,甚允朝廷之望。然性躁急多言,又引宾客故人,晨夕饮谑,由是为时论所讥。时礼部尚书、信安王祎为朔方节度使,殿中侍御史李宙劾之,驿召将下狱。祎既申诉得理,融坐阿党李宙,出为汝州刺史,在相凡百日而罢。裴光庭时兼御史大夫,又弹融交游朋党及男受赃等事,贬昭州平乐尉。在岭外岁馀,司农少卿蒋岑举奏融在汴州回造船脚,隐没钜万,给事中冯绍烈又深文案其事实,融于是配流岩州。(30)

3.王琚案(实例11)

王琚为邺郡太守,天宝五载坐赃,诏云:琚久经任使,历典藩条,恃朝廷之见宽,冒宪法而无惮,凡所莅职,罕著善声,自顷移官,益彰喧讼。志由贪败,政以贿成,所犯赃私动盈千计,正名论罪,合寘流刑。宥过推恩,犹从贬任,可江华郡司马员外置。(31)

4.宋浑案(实例12)

次浑,与右相李林甫善,引为谏议大夫、平原太守、御史中丞、东京采访使。……浑在平原,重征一年庸调。作东畿采访使,又使河南尉杨朝宗影娶妻郑氏。郑氏即薛稷外孙,姊为宗妇,孀居有色,浑有妻,使朝宗聘而浑纳之,奏朝宗为赤尉。……至九载,并为人所发,赃私各数万贯。……浑流领南高要郡。(32)

5.吉温案(实例13)

时杨国忠与禄山嫌隙已成,温转厚于禄山,国忠又忌之。其冬,河东太守韦陟入奏于华清宫,陟自谓失职,托于温结欢于禄山,广载河东土物馈于温,又及权贵。国忠讽评事吴豸之使乡人告之,召付中书门下,对法官鞫之,陟伏其状,贬桂岭尉,温澧阳长史。温判官员锡新兴尉。明年,温又坐赃七千匹及夺人口马奸秽事发,贬端州高要尉。温至岭外,迁延不进,依于张博济,止于始安郡。八月,遣大理司直蒋沇鞫之。温死于狱中,博济及始安太守罗希奭死于州门。(33)

按:武则天归位唐中宗后,李唐朝堂政治斗争并未有平息之势,反而愈演愈烈。唐中宗、睿宗时期,韦、武挟制中宗在前,太平公主跋扈专制于后,皇权暗弱,依旧如斯。李隆基倚北门禁军为助,以流血政变方式,先后诛杀韦氏、太平,并逼其父睿宗禅位。唐玄宗即位后,皇权重归强大,政局总体较之前平稳许多,然一则李隆基防范宗室、猜忌臣下之心未减,二则朝臣派系复杂,党争之源犹在,故唐玄宗一朝,政治斗争依然不断,贪贿之罪,也常成政治斗争之借口。

实例9张说因引术士夜解及受赃下狱,乃宇文融为除去张说精心策划的案件。张说与宇文融同为宰相,但两人性格不合,政见不同,又有权力之争,宇文融行括客之策,张说阻之;宇文融改吏部铨选,张说又抑之。二人结怨已久,宇文融早有去张说之心,正逢张说因封禅之事,“为内外所怨”,(34)宇文融遂联合朝中其他反张说大臣,以受赃等罪为名,将张说下狱治罪。张说终因旧功免罪,但宰相职务被免去,其党羽亦多遭贬杀。

实例10宇文融因交游朋党、受赃、贪污等罪被贬官配流,乃朝中政敌对其政治总清算。宇文融之前建议玄宗行括客之举,虽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却也开罪了一大批既得利益者,朝中公卿,怨其多事,当朝宰执,恨其分中书之权。开元十六年,宇文融复任相,但玄宗因之前张说一案,恶其朋党,对其已不复信任,朝中政敌于是群起相攻,先以阿党为名,将宇文融贬出中枢,接着弹章连上,交游朋党、受赃、贪污等罪名接踵而至,最终将宇文融贬死岭南。

实例11王琚因赃贿被贬杀,乃李林甫铲除政敌、排除异己之举。王琚本玄宗旧臣,于玄宗诛韦氏、太平立有大功,初极得玄宗重用,号称“内宰相”。但其后因人进谗,为玄宗疏远,自开元初期至天宝五年,任外州刺史近四十年,始终不得入朝为相。王琚既被玄宗疏远,难免负才使气,心怀怨望,但开元年间玄宗念旧,执政亦不为己甚,王琚虽不被重用,亦未被治罪。天宝后,李林甫专制朝政,为固其权位,朝臣凡有才干而不附己者,皆罗织罪名,付之狱吏,王琚自在铲除之列,《旧唐书》载,“时李邕、王弼与琚皆年齿尊高,久在外郡,书疏尺题来往,有‘谴谪留落’之句。右相林甫以琚等负材使气,阴议除之”,(35)于是天宝五年,王琚因赃贿被重贬,最终为李林甫党羽罗希奭逼死。

实例12宋浑因奸赃之事配流,乃杨国忠谋夺李林甫权位之举。宋浑乃宋璟次子,与李林甫相善,身居要职,虽劣迹斑斑,但因李林甫庇佑,一直安然无事。然天宝中期以后,朝中形势有变,杨国忠倚贵妃为内助,权势日增,欲谋夺李林甫首相之位,遂用吉温之谋,先去李林甫亲善之人,以动摇玄宗对李林甫的信任,《旧唐书》载,“吉温为国忠陈移夺执政之策,国忠用其谋,寻兼兵部侍郎。京兆尹萧炅、御史中丞宋浑皆林甫所亲善,国忠皆诬奏谴逐,林甫不能救”,(36)杨国忠通过揭发宋浑等人的罪行,既打击了李林甫的政治势力,更使玄宗对李林甫产生怀疑,《高力士外传》载天宝十年玄宗问高力士,“近小有疑虑,所以问卿”,(37)“小有疑虑”,主要指对李林甫生疑,《旧唐书》亦载,自此之后,“上由是疏薄林甫”。(38)

实例13吉温因受贿最终贬死乃杨国忠打击安禄山之举。吉温一案为天宝年间大案,甚至可以说是安禄山起兵的导火索,《旧唐书》称,“禄山起兵作乱,人谓与温报仇耳”。(39)究其原由,吉温本杨国忠一党,曾是杨国忠夺李林甫权位的重要助力,但后来安禄山恩宠日深,且手握兵柄,吉温于是转投安禄山,遂遭杨国忠忌恨,必除之而后快,于是以韦陟行贿案为突破口,搜集罪名,将吉温重贬,最终杀其于狱中。杨国忠杀吉温,既是惩其对自己的背叛,更是意图以此激怒安禄山,《旧唐书》载:“(杨国忠)又奏贬吉温于合浦,以激怒禄山,幸其摇动,内以取信于上,上竟不之悟。由是禄山惶惧,遂举兵以诛国忠为名。”(40)

综上所述,唐前期虽史称盛世,但政治斗争从未消停过,政治化惩贪亦非少见,由此可推断政治化惩贪在传统中国社会绝非个别、偶然现象。

二、传统中国政治化惩贪特点及成因

政治化惩贪以惩贪为名,行政治斗争之实,政治斗争既是惩贪起因,则惩贪的过程、结果皆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结合本文所举13个实例,在政治斗争的主宰下,政治化惩贪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惩贪主体及对象忠奸不一。按一般理解,惩贪自然是清官惩治贪官,好人惩办坏人,但政治化惩贪却并非如此。以惩贪主体面言,实例7马怀素、实例8桓彦范史称良臣,忠直可敬,实例11李林甫、实例12杨国忠却是著名奸佞之臣,且杨国忠自己尚且贪赃受贿。以被惩办对象而言,实例2李义府、实例5来俊臣、实例8张易之张昌宗、实例13吉温,均为历史上声名狼藉之奸臣酷吏,实例1褚遂良、实例9张说、实例11王琚却是历史上公认名声较好的忠臣、贤臣、能臣。值得一提的是,奸佞之臣当然大都贪赃受贿,但所谓忠臣、贤臣、能臣也并非清清白白、一尘不染,如褚遂良受贿事实清楚,实例1已充分阐述;张说如何受赃、是否属实,实例9限于史料未能充分查证,但《资治通鉴》称张说“有才智而好贿”,(41)《明皇杂录》载姚崇病重,以张说“少怀奢侈,尤好服玩”,(42)令家人在其身殁之后行贿张说,以求免祸全家,《朝野佥载》更载张说为求宰相,行贿玄宗宠臣王毛仲,“谄事特进王毛仲,饷致金宝不可胜数”,(43)结合上述史料关于张说的记载,可知张说虽一代名臣,却贪财好贿;至于王琚,其自受玄宗疏忌、外贬刺史后,就自污以求免祸,《旧唐书》载其任刺史期间,“性豪侈,著勋中朝,又食实封,典十五州,常受馈遗,下檐帐设,皆数千贯”,“每移一州,车马填路,数里不绝。携妓从禽,恣为欢赏”。(44)概言之,所谓政治化惩贪,既有好人整坏人,也有坏人整好人、好人整好人、坏人整坏人。

第二,所惩贪贿真假参半。按常理,惩贪自然是有贪贿事实才发动,然而从本文所举实例来看,政治化惩贪所惩贪贿,有真有假,有的是确有贪贿之举,且被政治对手知悉,于是对方借此机会穷追猛打,如实例1、2、5、6、7、8、9、10、11、12、13皆是如此;有的则根本未曾贪贿,然而对手为达到自己政治目的,捏造事实,诬构贪贿,以此为借口进行政治清算,如实例3武则天贬斥李素节、实例4武则天赐死刘袆之,皆是如此。政治化惩贪的目的本不在惩贪,所以对方事实上有无贪贿并非主导者所关注,其所需要的只是一个借口而已。这也部分证明,即便在史称盛世的唐前期,吏治也谈不上有多清明。

第三,所用罪名并不止于贪贿。一般而言,惩贪,即所惩者为贪贿,最终自然是以贪污、受贿、侵占等罪名定罪量刑,然而从本文所举实例来看,政治化惩贪中被惩办官员头上的罪名却不限于贪贿:实例2李义府的罪名除贪贿之外尚有“泄禁中语”(泄密)、“交占候之人”(结交妖人)、“轻朔望之哀礼”(不守礼)等;实例4刘袆之的罪名除贪贿外尚有“与许敬宗妾有私”(和奸)、“拒捍制使”(大不敬);实例5来俊臣的罪名除贪贿外尚有“聚结不逞”(谋反)、“诬构良善”(诬告及故入人罪);实例6张锡的罪名除贪贿外尚有“泄禁中语”(泄密);实例9张说的罪名除贪贿外尚有“引术士夜解”(结交妖人)、纵容属下等;实例10宇文融的罪名除贪污、纵子受贿外尚有交游朋党。这是因为政治化惩贪的目的本不在惩贪,而在于打击政敌,既如此,罪名自是愈多越好,愈重愈好,只要能重重打击对手,惩贪的主导者决不吝于给对方多安几个罪名。此外,有的政治化惩贪本不存在所谓贪贿事实,或贪贿之罪远不足以制敌死命,此时就更需要辅之以其他罪名,以将案件做实做大,达成己方政治目标。

从根本上说,政治化惩贪存在之根源,是君主专制及政治权力主宰一切的体制与结构。君主专制之下,司法便无独立之空间,权力既为主宰,司法则成政治之附庸,加之政治斗争激烈且残酷,包括惩贪在内的司法活动不沦为政治斗争之名目是不可能的。此外,传统社会政治斗争的双方偏好选择惩贪为名打击对方,也是基于以下原因:

第一,以惩贪为名,可增强政治斗争的“正义”色彩。传统社会的政治斗争,本无绝对的正义非正义可言,即所谓成王败寇。对百姓而言,谁王谁寇与他们并无直接关联,他们关心的是生活改善与否、社会公正与否;朝堂之争的胜败并不能引来他们的喝彩,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正方能激起他们的共鸣。对政治斗争的双方而言,直接、赤裸裸的政治打击,或许也能达到己方目标,但这样做不能服人心,千秋后万世之后只怕也要落个专制揽权、不能容人的坏名声,反之,若能给政治斗争加一层惩贪治赃的外衣,则必能赢得百姓认同、赞同。因为在一般百姓看来,为官之德,首在清廉,况且官员本食于民,又享有诸多政治、经济、法律特权,若还恬不知足,贪贿求财,则公道何在?若有人出来惩治这种不公,他们岂能不喝彩叫好!于是本来毫无正义性可言的政治斗争,在披上一层惩贪的外衣后,竟也有了几丝“正义”的光彩。如此一来,以惩贪之名进行政治斗争,既可以成铲除政敌之实,又可以收为民做主之名。

第二,官员多贪贿,以惩贪为政治斗争之名容易操作。说传统社会无官不贪或属过分,但在一个家国尚未完全分离、近代国家及民族观念尚未形成的宗族社会,能有多少官员是完全出于对国家社稷的责任感而出仕的?即便有个别官员品德高尚无瑕,不以功名利禄为意,他们的家人、族人又岂能做到这一点?贪念难去,权力监督的缺失更给了官员贪贿敛财的空间,于是在古代中国,官员贪贿便成普遍现象,“乱世”、“衰世”如此,“盛世”亦如此,“奸臣”贪财,“忠臣”亦贪财,唐前期岂非“盛世”,然张言高宗武周时选官之事,“贿货纵横,赃污狼藉。流外行署,钱多即留,或帖司助曹,或员外行案。更有挽郎、辇脚、营田、当屯,无尺寸工夫,并优与处分。皆不事学问,惟求财贿”;(45)褚遂良岂非“忠臣”,却在承贞观遗风的永徽之初,抑买属下田宅。官员既多贪贿,则以惩贪为政治斗争之名,岂不名正言顺又易于操作。政治需要之下,无罪尚可诬构成有罪,何况多数官员本是有罪之身,其对手岂有放过之理。

三、政治化惩贪对传统中国惩贪实践的影响

虽然政治化惩贪只是传统社会惩贪实践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然而,作为政治斗争介入司法惩贪之重要表现,政治化惩贪使传统社会惩贪实践整体发生深刻变化。在政治化惩贪的影响下,传统社会的惩贪实践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选择性办案

惩办贪贿时有所选择,视人而办,视时而办,是谓选择性办案。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政治化惩贪的对象仅指向政治对手,对于己方同党人员的贪贿行为,则不但不惩办,反庇之助之,此即党同伐异。党同伐异之下,惩贪实践整体便出现区别对待、选择办案的趋向,即:办敌不办友,律人不律己,己方贪贿,视若无物,敌方贪贿,则小案办成大案,大案办成要案。如实例12宋浑案、实例13吉温案宋浑、吉温贪贿固为实,但杨国忠及其同党也绝非清廉如水,《旧唐书》载杨国忠及其同党贪贿之事,“国忠自侍御史以至宰相,凡领四十余使,又专判度支、吏部三铨,事务鞅掌,但署一字,犹不能尽,皆责成胥吏,贿赂公行”,“每扈从骊山,五家合队,国忠以剑南幢节引于前,出有饯路,还有软脚,远近饷遗,珍玩狗马,阉侍歌儿,相望于道”,“国忠之党翰林学士张渐窦华、中书舍人宋昱、吏部郎中郑昂等,凭国忠之势,招来赂遗,车马盈门,财货山积”。(46)杨国忠及其同党如此贪贿聚财,却不见法司有何动作,反倒是杨国忠一声令下,法司即穷追宋浑、吉温贪贿之罪,直至将二人或配流或决杀,这即是选择性办案。

选择性办案不仅指视人而办(办案对象的选择),也指视时而办(办案情势的选择)。政治斗争并无永恒之盟友,今日是友,明日或可为敌,当对方为友之时,无论如何贪贿,己方皆可不问,一旦对方由友变敌,则其以往种种贪贿,皆移交法司,严加惩治,换言之,即便是同一对象,只要情势有变,立场有变,办或不办,皆可变化,以往不办不等于现在不办,现在不办不等于将来不办,此即为视时办案。如唐高宗起初因李义府协赞其立武氏为皇后,对李义府极是宠信,不但给予高官厚爵,而且纵容包庇其种种不法行为,《旧唐书》载,“有洛州妇人淳于氏,坐奸系于大理,义府闻其姿色,嘱大理丞毕正义求为别宅妇,特为雪其罪。……侍御史王义方廷奏义府犯状,因言其初容貌为刘洎、马周所幸,由此得进,言词猥亵。帝怒,出义方为莱州司户,而不问义府奸滥之罪”。(47)李义府此种行为,显然是接受情色贿赂,依《唐律疏议·户婚律》“监临娶所监临女”条,(48)构成监临官枉法娶人妻妾及女罪,唐高宗却因政治考虑,不问李义府之罪,反贬斥举发之御史。然而时过境迁,李义府其后投靠武后,成为武后操控朝政、架空高宗的重要帮手,高宗对此不能容忍,于是借卖官长孙延一案,将李义府除名长流。高宗前以李义府忠心护主不问其贪贿之罪,后因李义府背主穷究其罪,此为视时办案。

(二)某些特殊形式贪贿的普遍化及被容忍

选择性办案的另一面必然是选择性不办案,选择性不办案发展到极处,就是基于特殊的政治情势及需要,某些特殊形式贪贿的普遍化及不受追究。以唐前期而论,曾经不受追究的普遍性贪贿现象有:

1.斜封卖官。斜封官,指不由正敕,不经中书门下面授,由皇帝别将墨敕除官,斜封付中书执行而任命的官员。斜封官是唐中宗容忍安乐公主等人卖官的结果,《资治通鉴》载,“安乐、长宁公主及皇后妹郕国夫人、上官婕妤、婕妤母沛国夫人郑氏、尚宫柴氏、贺娄氏,女巫第五英儿,陇西夫人赵氏,皆依势用事,请谒受赇,虽屠沽臧获,用钱三十万,则别将墨敕除官,斜封付中书,时人谓之‘斜封官'”。(49)

唐中宗对于安乐公主等人假借自己名义卖官,显然是知晓的,《资治通鉴》载:“安乐公主恃宠骄恣,卖官鬻狱,势倾朝野。或自为制敕,掩其文,令上署之,上笑而从之,竟不视也。”(50)唐中宗为何容忍安乐公主等人的卖官行为?原因是此时安乐公主等人身后的韦、武政治势力坐大,几近架空中宗。神龙政变后李唐政权复兴,但唐中宗的皇权与张柬之等人的相权产生对立,为解除张柬之等人对皇权的威胁,唐中宗以后妃干政,组建后妃内朝,并拉拢武三思等诸武势力,最终在后妃与诸武势力的帮助下,铲除了张柬之等人。孰料张柬之等人贬死后,皇权并未因此得到加强,反更为卑弱,韦皇后、安乐公主等内朝势力与诸武势力内外勾结,中宗受其挟制,形同傀儡,“五王被除以后,竟出现了武三思专权、韦皇后干政、安乐公主跋扈的政治局面。他们都在打击五王的过程中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并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而这时的中宗由于自身政治力量的弱小又再没有其他政治势力可以利用来抑制韦武势力,故只能听任韦武的摆布,以致几乎成为他们手中傀儡”。(51)在如此政治情势下,中宗即便想惩办斜封卖官的不法行为,只怕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安乐公主等人大肆斜封卖官的目的,不仅在于聚敛钱财,更在于收获人心,树立朋党,即张鷟所言“尘黩士人之品,诱悦愚夫之心”。(52)

2.中使受赂。中使受赂,指宦官出使州县而收受贿赂。中使受赂现象的普遍化,自唐玄宗时始,《资治通鉴》载,“是时,上颇宠任宦官,往往为三品将军,门施棨戟。奉使过诸州,官吏奉之唯恐不及,所得赂遗,少者不减千缗”。(53)《旧唐书》也称,“其郡县丰赡,中官一至军,则所冀千万计”。(54)中使受赂现象直至肃宗、代宗年间仍极为普遍,肃宗时“方镇除授,必遣中使领旌节就第宣赐,皆厚以金帛遣之。求媚者唯恐其数不广,故王人一来,有获钱数百万者”,(55)代宗时“优宠宦官,奉使四方者,不禁其求取”。(56)

玄宗朝中使受赂的普遍化,与其时宦官势力的兴盛是相对应的。唐玄宗当年诛韦氏、太平,宦官高力士、杨思勖等参与其间,立功非小,玄宗即位后,更是重用宦官,“玄宗在位既久,崇重宫禁,中官稍称旨者,即授三品、左右监门将军,得门施棨戟”。(57)其中,高力士辅佐玄宗处决朝政,其余宦官则各有所司,“每四方进奏文表,必先呈力士,然后进御,小事便决之”,“杨思勖、黎敬仁、林招隐、尹凤祥等,贵宠与力士等。杨则持节讨伐,黎、林则奉使宣传,尹则主书院。其余孙六、韩庄、杨八、牛仙童、刘奉廷、王承恩、张道斌、李大宜、硃光辉、郭全、边令诚等,殿头供奉、监军、入蕃、教坊、功德主当,皆为委任之务”,(58)又置十王宅、百孙院,皆“令中官押之”。(59)可以说,宦官是唐玄宗监视宗室、掌握禁军、操控朝政之重要爪牙。故宦官出使受赂,只要没有交结外官、树立朋党的政治企图,唐玄宗一概选择性无视之。

(三)用刑畸轻畸重

办案既然可以基于政治需要而有所选择,用刑当然也就可以基于政治需要而畸轻畸重。《唐律疏议》对于官员贪贿如何用刑本有明确细致规定,但在政治因素介入下,不依法用刑便成寻常事,如实例8张昌宗强市人田,依唐律,司刑正贾敬言征铜二十斤的判决并无错误,但桓彦范等人的目的是要将张昌宗逐出宫外,于是坚持要将张昌宗免官,而武则天为保护自己宠臣,直接以有功为由,赦免张昌宗所有贪贿罪行,以断绝桓彦范等人念想。又如实例6张锡卖官受贿,赃至巨万,依律当绞,但在诸武攻讦之下,武则天开始欲将张锡处以斩刑,其后可能因忠于李氏大臣的力争,又将张锡赦死改流。无论是处斩还是赦死改流,都是违法用刑之举。

此外,政治化惩贪中被惩办官员的起复速度也是快慢不一。政治化惩贪中所谓贪贿官员被惩办的真正原因是政治斗争,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政治形势逆转且该官员尚在世,他就有重新起复的机会,如实例6张锡在武周时因卖官配流,中宗复辟后即起用为工部尚书;实例7李迥秀因坐赃被贬,中宗复辟后又起转为鸿胪卿、兵部尚书等,所谓一朝天子一朝臣,中宗起用张李二人时岂会在意其当初是否真正贪贿。当然,也有一朝被办终世不得翻身者,如实例2李义府、实例3李素节、实例10宇文融等,但其不得起用的原因并非贪贿罪重,而是政治形势使然。概言之,政治化惩贪中被惩办官员将来起复与否及快慢与否,完全取决于政治形势,这正是用刑畸轻畸重的延伸。

总之,在政治因素的介入下,传统中国惩贪因人而异,因时而异,轻重任情,致使官员并不由此惮于纳赂,百姓更由此质疑朝廷肃贪的诚心,惩贪的实际效果也大打折扣。

政治化惩贪折射出政治斗争的激烈与超常规、官员贪贿的普遍,及朝廷对贪贿的漠视与不在意——若是真正在意官员的清廉品质、贪贿与否,就不会以惩贪为工具,更不会有选择性办案、选择性不办案及用刑的畸轻畸重。从根本上说,政治化惩贪只是政治权力失去制衡的情况下,政治斗争畸形化的表现而已。

唐前期的政治化惩贪是传统中国政治化惩贪的一个缩影,事实上在此之前及之后,政治化惩贪从未消失过,如北齐后主杀僧人昙献,南宋秦桧整治四川宣抚副使郑刚中,清嘉庆年间闽浙总督汪志伊、福建巡抚王绍兰整治福建布政使李赓芸,皆是以惩贪为名,行打倒政治对手之实。虽然在政治矛盾较为缓和、吏治较为清明的时期,政治化惩贪或许会少些,但政治权力一日不受制衡,政治化惩贪便绝难制止,所谓政治归政治、法律归法律则不过是法界人士的臆想而已。

①张觉:《韩非子校注》,岳麓书社2006年版,第559页。

②前引①,第73页。

③(北宋)王钦若:《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318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769—2770页。

⑤前引④,第2826—2827页。

⑥前引④,第115页。

⑦(北宋)宋祁:《新唐书》卷一百一十八《上官仪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⑧关于唐高宗与武则天之间的斗争,也可参见王吉林:《君相之间:唐代宰相与政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秦川:《论唐高宗和武则天的矛盾和斗争》,载《甘肃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韩昇:《上元年间的政局与武则天逼宫》,载《史林》2003年第6期等。

⑨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0页。

⑩黄永年:《说永徽六年废立皇后事真相》,载《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3期,第85页。

(11)(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422页。

(12)前引④,第2767页。

(13)前引④,第2768页。

(14)前引④,第2825页。

(15)前引④,第2848页。

(16)前引(11),第2517页。

(17)前引⑦,《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三《张文琮附张锡传》。

(18)前引④,第2391页。

(19)前引(11),第2538页。

(20)前引(11),第2525页。

(21)前引④,第2847页。

(22)前引④,第2848页。

(23)前引④,第4840页。

(24)前引(11),第2519页。

(25)(唐)张:《朝野佥载》,赵守俨点校,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62页。

(26)中国文物研究所、千唐志斋博物馆:《新中国出土墓志(河南·三·千唐志斋·一)》,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第114页。

(27)前引④,第2706页。

(28)前引(25),第69页。

(29)前引④,第3054—3055页。

(30)前引④,第3221页。

(31)前引③,第2474页。

(32)前引④,第3036页。

(33)前引④,第4856—4857页。

(34)前引④,第3054页。

(35)前引④,第3251页。

(36)前引④,第3243页。

(37)(唐)郭湜:《开元天宝遗事十种·高力士外传》,丁如明辑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16页。

(38)前引④,第3243页。

(39)前引④,第4857页。

(40)前引④,第3245页。

(41)前引(11),第2614页。

(42)(唐)郑处诲:《明皇杂录》,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5页。

(43)前引(25),第125页。

(44)前引④,第3251页。

(45)前引(25),第6页。

(46)前引④,第3244—3247页。

(47)前引④,第2767页。

(48)《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49)前引(11),第2558页。

(50)前引(11),第2552页。

(51)唐华全:《试论唐中宗时期的诸武势力》,载《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第104页。

(52)前引(25),第7页。

(53)前引(11),第2622页。

(54)前引④,第4757页。

(55)前引④,第4166页。

(56)前引(11),第2788页。

(57)前引④,第4754页。

(58)前引④,第4757页。

(59)前引④,第3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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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政治惩罚与腐败案例分析--以唐初为中心_来俊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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