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_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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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制度的创新,对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推动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地方政府组织民间金融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开辟了新途径。为有效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情况和发展的可持续性,我们对沪浙闽三地2009年6月30日以前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问卷调研和实地考察,深入剖析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性问题,积极探索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化路径,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

自2008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全国迅速展开,由最初的7家发展到目前超过500家,发展态势良好。沪浙闽属我国沿海发达地区,民间金融资源丰富,贷款需求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呈现以下特点:

(一)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支农支小效果明显

自2008年7月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浙江试点营业以来,三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从贷款金额看,截至2009年6月30日,所调查的三地小额贷款公司①贷款发放余额110.6亿元,贷款客户14383户,其中,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下的客户11175户,金额49.70亿元。从贷款对象看,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广泛分布各个行业,如农民经济合作社、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制造业、商贸企业、服务业、物流企业、公务员、个体工商户。其中:企业客户贷款余额52.68亿元,占比47.59%;农户贷款余额19.09亿元,占比17.3%;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贷款39.98亿元,占比36.11%。从贷款用途上看,工业贷款发放最多,占比高达48%,农林牧副渔占比16%,服务业占比15%,其他占比9%。小额贷款公司选择客户不同于银行,也有别于典当行,既不过分强调风险,也不唯抵押品为上,客户的定位基本是离银行大门一步之遥或是银行无法加大支持力度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凸现支农支小特色,极大弥补了正规金融发展的不足。

(二)小额贷款需求旺盛,单户贷款金额较大

由于沿海地区的小额贷款主要集中于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需求金额比较大,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在开业后3个月之内基本用完。三地小贷公司贷款余额已占其注册资本的103.3%。同时,由于沪浙闽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中小企业和从事特色养殖专业农户是小额贷款的需求主体,单户贷款金额较大。据统计,被调查的小额贷款公司中贷款余额50万元以上客户3,208户,户均贷款金额190.1万元;50万元以下客户11,175人,户均贷款44.47万元。此外,为突破监管层对单户贷款余额的限制,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还将大额贷款进行拆分以满足客户需求。相反,国外小额信贷主要服务中低收入人群的脱贫和减贫,贷款金额一般较小,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贷款平均每笔130美元,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平均每笔贷款大致在1500美元,印尼人民银行小额贷款的范围在5-5000美元不等。较大的贷款金额说明我国正规金融的市场深度与广度与经济发展的水平不适应,小额贷款承担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一些职能。

(三)利率水平设定合理,小贷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小额贷款具有高风险、规模不经济、综合成本高等特征,需要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进行支撑,但过高的利率设定可能导致违约风险,并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业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截至6月30日,各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利率年息为15.60%,最高为20.64%,最低为9%。总体来说,小额贷款的利率虽高于商业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但大大低于民间贷款利率,处于客户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并能产生一定的利润。根据我们的调查,94%的小额贷款公司认为目前的贷款利率能够弥补贷款成本,84.3%的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盈利,7.3%的小额贷款公司保本经营。因此,从利率设定角度讲,小额贷款利率水平基本合理,能够保障其一定的经营利润。

(四)担保贷款方式为主,信用贷款比重较小

小额贷款公司客户具有高风险特征,因而大多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等方式。据统计,截至6月30日,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余额共计108.9亿元,占98.5%。信用贷款1.62亿元,占比1.5%。同时,为与银行差异化竞争,除银行抵押贷款外,小额贷款公司更多采用的是银行慎用的保证和质押等更为灵活的方式,这对缺乏抵押物的农户、个体户和小企业来说,更简单、方便。同时,各小额贷款公司创新担保方式,开发出了公务员保证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企业股东联保贷款、仓储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等多个贷款品种。值得注意的是,小组贷模式在沪浙闽地区得到一定程度应用,在接受调查的83家样本企业中,42.2%的企业采用过以个人信用联保为基础的小组贷款,10.8%的企业大量采用。小组贷款是国外一种比较成熟的信用贷款方式,有利于突破抵押物缺乏的限制。

(五)贷前审查简单有效,贷款质量优良

由于面对的是财务制度不规范、信息透明度差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对象的审查比较注重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私人信用,除了对企业的“三表”和“三品”(即电表、水表、报关单表;产品、抵押品、一把手的人品)进行调查外,还从更多的渠道获得借款人的私人信息,如家庭收支状况、借款人隐性负债情况、借款人的爱好等等。根据我们的调查,63.9%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采用客户实际经营情况调查方式,6%主要采用财务情况调查方式,4.8%主要采用担保情况调查方式。尽管这种贷前审查方式不是很规范,但由于信息更为全面和真实,实践效果还是比较良好。从贷款归还情况看,69.9%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时收回贷款;18.1%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提前收回贷款,只有10%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过展期或借新还旧的情况。从贷款质量看,接受调查的83家小额贷款公司中的72家不良贷款为0,占比为86.7%;在发生不良贷款的11家中,不良率最高只有1.43%。

(六)普遍重视内控建设,治理结构完善

根据我们的调查,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多为当地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多数拥有银行从业经验,风险防范意识较强,对内控制度建设较为重视,普遍建立了与贷款风险防范有关的内控制度。小额贷款公司56.6%的创始股东具有金融从业经验,94%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小额贷款业务有一定了解,96.7%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自金融机构,其中86.7%来自银行。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成立了董事会、经理室、业务部门、风险部等,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贷款流程、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客户分类实施细则、客户经历考核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在贷款操作上,浙江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客户经理、信贷负责人、总经理、风控人员层层筛选审核客户,并建立客户选择、落实担保、做好保险三道防线。上海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把审贷委员会作为最高贷款审批机构,审贷委员会的成员有的是股东组成,有的是经营管理层独立组成,有的是股东+经营管理层+外聘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人数一般5-7人,最高贷审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他选举出的人员担任,有一票否决权。

(七)贷款发放灵活,有效满足客户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最大的特点是“短小快”——贷款期限短、额度小、办理速度快。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主要通过社会关系网络营销,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对当地企业状况颇为熟悉,很短时间内就可以了解到客户的信用状况,客户办理贷款最快只要几小时,最慢也只需几天。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设有1个月、3个月、6个月等多个档次,最长一般不超过1年,最短可以是一周甚至更短。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可持续性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实现商业上的持续经营。为实现商业上的持续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必须具有充分的市场空间、成功的盈利模式、可靠的融资来源和良好的监管环境等。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可行性与现实性。

(一)市场空间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小额信贷的范畴。国外的实践表明,小额信贷现实和潜在市场前景都十分广阔,据世界银行统计,全球约有30亿人不能享受传统金融服务,而目前各类小额信贷覆盖的客户只有5亿。近年来,为小额信贷巨大市场空间和持续赢利所吸引,投资基金和银行等私人金融机构纷纷将小额信贷作为主流业务来经营,仅2004年到2006年两年间,该领域的国外资本性投资总额就高达40亿美元。

作为发展中新兴经济大国,巨大的经济容量和地区间的发展落差为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方面,伴随着经济活动的市场化、社会化、城市化的进程,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据最新数据,目前我国约有6600万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60%以上的GDP。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层次性,我国还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据有关资料显示,按照国际标准,目前中国扶贫对象总量为1亿多人,其中在农村有2000多万贫困人口未解决温饱。由于成本收益、网点设置等原因,传统金融机构一般不能有效覆盖中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这就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预留了足够的市场空间。根据我们的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具有一定实力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质较好城镇居民、具有较好盈利前景的特种养殖和农副产业等,仅仅覆盖了小额信贷市场的高端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等所形成的中低端市场仍有待开拓。

(二)盈利模式分析

尽管各国对小额信贷的扶持大多出于扶贫减贫的目的,但如果相关制度设计合理,小额信贷可以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比如,玻利维亚阳光银行等私人银行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实现了盈利;孟加拉格莱珉银行不再接受政府补贴和国外捐助;从事小额信贷的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于2003年11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被《亚洲货币》评为当年最佳上市公司。难能可贵的是,由于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贷款主要满足实体经济的真实融资需求,而不是购买充满泡沫的房产和股票,金融危机并没有对小额信贷造成很大的影响。格莱珉银行创始人尤努斯就表示:“我们在金融危机中毫发无损,原因很简单,我们扎根于实体经济,而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纸片追逐游戏的银行模式。当我们贷出100美元的时候,这笔钱要么用来养鸡,要么养牛,都是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国外小额信贷机构一般通过三个途径实现赢利:提高贷款利率、提高还款率和降低交易管理成本。首先,收取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相对较高的利率是小额贷款商业持续经营的基础,一方面这是小额贷款机构弥补较高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的需要,另一方面高利率也反映了小额贷款的风险水平。根据我们的追踪,玻利维亚小额贷款的利率水平为年息47.5%-50%,印度小额贷款为20%-40%,印度尼西亚为28%,孟加拉为20%-35%。虽然国外小额信贷机构普遍收取较高的贷款利息,但利率水平仍然显著低于当地民间高利贷利率。孟加拉国格莱珉由于部分追求扶贫等社会目标,仅收取20%的相对低利率,但需要国家补贴以冲销部分利润损失。其次,通过引入小组担保的方式提高贷款偿还率。所谓小组担保方式,是指将相同收入水平的农户组成信贷小组,担保小组中设立集体负责的同组监督人,如果借款集体中的任何一个人无法还贷,该小组的其他成员今后的贷款就会受到约束。小组担保通过内部对执行合同的强制和组员之间彼此的监督,达到降低违约率、提高还贷率的目的。第三,多种方式降低管理成本。一方面通过小组内部监督减少了银行工作量,外化了银行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当地低成本人工投入、引进计算机管理等方式降低管理费用。国外小额信贷组织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单笔贷款金额较小,交易和管理成本非常高,可达到贷款金额的18.9%-38.2%(见表2)。

与国外小额信贷机构相比,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更为广阔。首先,当前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足够的利率空间。我国监管部门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不超过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而如前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利率年息为15.60%,仅相当于当前基准利率的2-3倍,盈利能力没能完全释放。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单笔贷款规模远大于国外同行,这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利用规模经济节约贷款成本。据统计,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费用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为2.42%,最小值为0.1%,最大值为14%,远远低于国外20%以上的水平。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客户资信状况良好。与国外小额信贷机构服务于中低收入居民不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服务的客户群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生命力的中小企业、具有相当经营实力养殖种植专业户和中等以上收入的城市居民,这部分客户大都资质良好,只是缺乏规范的抵押品而被银行拒绝。由于客户资质良好,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质押、保证等银行较少采用的担保手段就可以解决担保问题,并保证了较高的还款率。最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大都来自当地龙头企业,从股东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中可以遴选出大量优质客户,既减少小额贷款公司的搜寻成本,又减少了信贷风险。

(三)融资来源分析

国际经验表明,小额信贷运作往往受到后续资金来源的制约,各国监管层或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或者允许一部分运作良好的小额信贷组织吸收公共存款,以此保障小额信贷组织的持续经营。国外小额信贷机构最初的来源一般是政府投资、非盈利组织捐赠或私人机构投资。如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由中央银行和政府机构出资建立,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前身是一家以捐款资金为主要来源的非盈利组织,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则是以国有银行身份吸收外国投资而逐步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起,小额信贷机构开始从当地储蓄或商业银行寻找融资来源。拉丁美洲小额信贷组织从银行部门找到资金渠道;亚洲印尼等小额信贷机构通过为穷人提供储蓄服务获得资金。这两种途径都有成功的典范。1992年,拉丁美洲主要的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项目中,一半以上的小额信贷资金来自商业银行的贷款。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已从相关的金融主管部门得到执照,由此可以动员商业储蓄;印尼人民银行的乡村信贷部,已从大约1000万个贫困家庭动员了20亿美元的储蓄,存款几乎是其贷款客户的5倍。近年来,为小额信贷广阔的市场空间和盈利性所吸引,一些著名的国际投资机构如美国红杉基金等纷纷介入小额信贷领域。仅仅在过去3年中,就先后有40家专业性的微型金融投资基金诞生,花旗、汇丰等银行巨头也积极介入小额信贷领域。

由于还处在试点运营期间,我国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还存在很多限制。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监管部门本意是为了控制风险,但后续缺乏资金来源使得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面临很大压力。由于巨大的贷款需求,大多开业半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基本用完,一些无钱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甚至处于歇业状态。根据我们的调查,80%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把融资限制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障碍。

(四)金融监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康的金融监管环境。由于小额信贷在推动就业和扶贫减贫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世界各国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政策设计多是鼓励性的,通过税收优惠、补贴等手段支持金融机构扩大拓展小额信贷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确保这类针对特定人群的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在监管方面,区分资金性质实施分类监管,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大型小额信贷机构实施审慎监管,保护整个金融体系和小储蓄者的安全时,防止个别储蓄机构经营失败而使整个银行系统遭遇挤兑;针对不吸收公共储蓄或仅吸收内部成员存款的信贷机构实施非审慎监管,以减少资源的耗费并保护小额贷款公司活力。

我们在金融监管方面,目前有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扶持的政策冲突问题。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以为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可以说给了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风险补偿手段。但同时又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以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在开业的前期也无任何的减免和优惠。这种政策冲突削弱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只能尽量选择高利率,以求自身的盈利和发展。这种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税收上的背离还加大了“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二是监管体系不成熟。由于试点时间较短,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框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仅指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审慎监管,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指定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并承担试点失败可能出现的风险处置损失,对一些具体的监管事项并未作具体规定。因此,我们在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主要问题

尽管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情况良好,未发生明显风险事件。但作为新生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实际问题。

(一)性质定位不明

小额贷款公司虽不吸收公众存款,但也是经营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理当属于金融业范畴。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未明确其金融属性,只是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工商企业之名进行金融业务操作,造成了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如2009年3月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实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的通知》规定: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凡达到监管要求并实现上年末贷款余额同比增长的,自2009年至2011年,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末贷款余额的2%给予补贴,纳入机构当年收入核算,以增强机构经营发展和风险拨备能力。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是金融业务,但定位又是企业,又非银监部门批准成立,所以享受不到应有的财政补贴,融资也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只能按基准利率浮动,同时也不能办理小额贷款的土地房产抵押,这些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加大了其融资成本。

(二)监管归属不清

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审批权和监管权归属于省级人民政府。但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方面,银监和公安部门负有监管的职责,人民银行则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管。可见,在目前情况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不少于三个。一方面,管事的部门多极易产生政出不一,或要么大家都管,要么大家都不管的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多头监管苦不堪言,疲于应付。小额信贷组织由谁监管、依据什么监管、怎样监管等问题仍未解决,这将严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三)融资杠杆不到位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家银行融入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的情况下,最大融资杠杆只有1.5倍,和担保公司的10倍、银行平均的12.4倍相差甚远。由于资金融通渠道不畅,可贷资金不足已成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瓶颈因素。在本次调查中,截至6月30日,上海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已占注册资本金的96.4%,69.2%的小贷公司资本金全部用完;浙江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占其资本金的100.04%,65.2%的小贷公司资本金全部用完;福建唯一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晋江恒城3亿资本也已全部用完。上海开业最早的宝山宝莲小额贷款公司操作颇为谨慎,放贷速度慢于同期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即便如此,其5000万元注册资本也已所剩无几。在目前融资环境里,主要靠高成本资本金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异化成为投资公司,要承担巨大风险,不可能形成持续盈利的商业模式。此外,以贷款方式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很难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准入和发放条件。因此,适当放大其融资杠杆率,扩大融资渠道,提高盈利能力,才能使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四)政策效果相互冲突

针对小额贷款的利率政策是扶持性的,监管部门规定4倍的基准利率给了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的风险补偿手段。财税政策却是收缩的,如对小额贷款公司征以5%的营业税和25%的所得税,在开业的前期也无任何的减免和优惠,对冲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面对借款人时只能尽量选择高利率,影响了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效果。这种利率和税收上的悖论既反映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政出多门,也反映了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

(五)创新动力不足

目前,小额贷款市场严重供不应求,小额贷款公司仅仅依靠传统的担保技术和高端客户就可获得利润,普遍缺乏进行技术创新动力。目前,除了农户小组联保贷款和少量企业周转性临时贷款,大部分小额信贷都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信用贷款发展严重滞后。这实际上将很多无法提供抵押或担保的群体排除在小额信贷之外,即使这部分客户可接受较高的利率水平和偿还意愿。信用贷款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信用贷款技术创新和应用方面的欠缺。

(六)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缺乏

小额贷款公司在追求自身利润的过程中,还具有“支农支小”和扶贫减贫等正的外部效应。由于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和自然灾害使得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的小额信贷回收存在较大风险,再加上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小额贷款的回收存在较大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积极性。

(七)管理人才不足

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的关键是贷款风险控制问题,而贷款风险控制水平又与管理人员的素质紧密相关。小额信贷公司的风险控制是否到位,主要取决于对借款人信用的了解程度。对借款人信用了解越彻底,就越能有效地降低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这就需要它有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和人才。而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业务繁琐,薪酬待遇不高,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这也构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大隐患。

四、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没有独立的小额信贷法律,就没有小额信贷业务的标准,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尺度。同时,没有法律的支持,小额信贷业务中好的做法也不能得到有效推广。目前,国家层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只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这一部委规章。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快速发展的实际,抓紧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提高立法层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义务和接受法律授权部门的监督。此外,鉴于小额信贷业务与普通的商业银行业务有着本质区别,应通过小额信贷法区别对待小额信贷与普通商业贷款,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目的和形式、利率实施办法、贷款与还款的条款等确定下来,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构建科学监管框架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成长期,我们有必要通过强化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一是强化监管协调。加强地方政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二是实施非审慎性监管。即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设计行为准则(如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利率政策等),而不是直接监管其经营行为。这既节约监管成本,又可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力。政府要把管理的重点从管理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利率管制等方面转向贫困地区市场化建设和信用环境培育上来。三是发挥民间监管组织的作用。成立行业协会,从金融稳定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正规金融机构转化出发,由银监会来监管行业协会而不直接面向小额贷款公司。中国目前有5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具备了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

(三)建立有效资金供给机制

为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为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持续的资金供给机制,除了允许一些优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村镇银行转制外,还应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规模和渠道,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对此,建议采取如下举措:一是扩大小额贷款融资比例,放宽一些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可根据其具体经营情况,允许其融入资金不超过其自有资本1.5-3倍,增强其放贷能力,解决其造血功能。二是逐步允许良好经营记录、内部控制水平高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资金头寸情况开展拆借业务,通过资金调度,有效利用闲置资金。三是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基金。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

(四)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对应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政府每年拿出原给予企业的贴息成立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小额贷款公司尽职的,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信息外,还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尽可能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推动小额贷款产品创新

从国外成功的小额信贷实践来看,他们的成功并不是说他们改变了外部环境,而是他们根据外部环境进行了创新,降低了成本。我们要积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金融产品。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做大资产规模。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可利用自身的金融中介信息流和资金流优势,投资有竞争优势、成长潜力大、缺乏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通过年度分红、股权转让等获取超额投资回报。为分散信贷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还应积极与有客户资源优势、资金技术优势的同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还很狭窄且不稳定,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有限,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上给予扶持。一是加强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开办之初给予全额免税或减免一定的税收,待其发展成熟并实现财务可持续后全额征税。二是进一步简化办理贷款过程中涉及的抵押、担保、评估和公证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关费用。三是提高风险拨备金比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风险能力。

(七)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应该培养专门从事小额信贷的专业人员,应进一步加大现有人才的培训力度,使员工成为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另一方面,也要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注释:

①数据包括浙江、福建全部和上海部分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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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研究_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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