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与论证--犯罪学史研究方法的回顾与评价_犯罪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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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资产阶级犯罪学形成至今已百年有余,学派林林总总,理论多种多样,但从各种学派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或者说各种理论所赖以形成的研究方法来看,不外是思辩和实证两种,由此可以将西方各种犯罪学派和理论划归为两大类——思辩犯罪学和实证犯罪学。百年的西方犯罪学史,实际上是思辩犯罪学与实证犯罪学的递嬗、对峙、此消彼长的历史。

一、犯罪学研究的思辩方法及其理论

思辩即为抽象推理,区别于表象和经验,以思辩方法建构理论体系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叙述那些最简单也是最普遍的抽象规定,作为该门学科的理论出发点,然后使这些最一般的定义和原理在整个叙述过程中不断地深化丰富,同时又以越来越具体的内容加以充实,直至该理论体系的研究对象得到完整阐述为止。思辩方法主要有演绎、溯因、分析、比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演绎方法。演绎方法的基本特征是从概念到概念、从判断到判断地进行思维,即从既成的一般性理论中推导出个别性结论,这就又把演绎方法分成公理法和假说演绎法。公理法把既定的公理作为出发点,然后再从公理中按严格的逻辑法则推导出一系列个别的结论,从而建立起一个理论体系。假说演绎法的基础不是公理而是假说。假说与公理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未被证实,它是人们为某一类经验材料提出的问题构思的可能答案。假说形成后,人们以它为出发点来进行逻辑推导。

以思辩方法研究犯罪学的最早的同时也是最著名的学派,是犯罪古典学派。该学派以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先验假设为其理论的出发点,并以此展开 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论述。犯罪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认为,盗窃、抢劫犯罪的出现正是穷人们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面对生与死作出的必然选择。贝卡利亚认为,刑罚之所以能够发挥遏止犯罪的作用,恰恰是因为它利用了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在刑罚直接对人的感受器官造成痛苦的影响下,犯罪对于人们的意义改变了,它所能获得的好处被刑罚所带来的恶果抵消掉,犯罪变成了受苦的原因,人们在经过利弊得失的计算之后,就不会去实施不可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犯罪。

犯罪古典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冯·费尔巴哈与贝卡利亚一样,从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出发,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受到了潜在于违法行为中的快乐的诱惑与不能得到快乐时所潜在的痛苦和压迫。只要人顺应了“趋利避害”的本性,使违法行为中蕴含某种痛苦,已具有违法动机的人就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苦与乐之间进行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其中的乐时,行为人就会基于舍小求大的本能,回避大于不违法之苦的苦,而追求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的精神动向使之不发展为犯罪行为,从而作出与此相反的选择。

历来被划归于犯罪古典学派或者称刑事古典学派的康德和黑格尔,并不是以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展开他们的犯罪理论,他们的所有的法学理论包括犯罪理论和刑罚理论是以他们的哲学理论为基础的。康德认为,人类在其经验的自然现象以外,还凭借其“意志自由”即“实践的理性”,建立一超经验的道德境界,在这境界中,何者当为,何者不为,都受“意志自由原理”即“实践理性根本法则”的支配,从而产生了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一种根据自由意志(理性)所产生的绝对无上命令,一切有理性的人都必须遵守。犯罪就是个人违反这种绝对无上命令的行为。所以,与其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还不如说是违反了被称为绝对无上命令的道德规范。

黑格尔的犯罪理论和刑罚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其客观唯心主义的“客观精神”。客观精神在黑格尔看来是绝对精神,是超现象的理性领域。属于这一理性领域的法是不可侵犯的“实在”,对其实施侵害为犯罪,所以,犯罪的本质是不法。假如个人的见解和要求同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情况见诸行为,就叫做不法。不法的产生是由于缔约者在契约中尚保持着他们的特殊意志。犯罪是不法的最严重形态,是对作为法的绝对“实在”的否定,而刑罚是对这种否定的否定,亦即通过自己对侵害的东西的扬弃而自己与自己和解的必然性。从法到不法(犯罪),犯罪到刑罚,从而又回到了法,——这是法概念自身的运动规律。这个辩证的否定之否定关系揭示了刑罚的意义在于:第一,它消除了对人意志自由定在的侵害,消除了由犯罪带来的社会危险性。第二,它从本质上显示了法的有效性,通过刑罚对犯罪这个否定物的否定,证明法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有效的。①

二、犯罪学研究的实证方法及其理论

实证研究是超越或排除价值判断,注重考察、实地调查和观察所得的经验资料,并以此分析和预测一定社会行为客观效果的一种研究方法。在犯罪学的实证学派出现以前,就有对犯罪现象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的。比利时统计学家阿凯特勒在1826年就注重对社会材料的收集,他强调必须对观察所得的材料进行理论分析。他推断犯罪行为是犯罪习性的产物。阿凯特勒是第一个用统计方法论述犯罪学的理论概念而不是把统计方法作为记述性的工具的学者。②

从犯罪学史看,实证方法对犯罪学研究的影响可以分成两条线索,一是孔德的实证研究方法与在该方法基础上建立的犯罪学理论;二是涂尔干的实证研究方法与在该方法基础之上建立的犯罪学理论。这两条线索构成了十九世纪直至现在的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所以美国犯罪学家昆尼和威尔曼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所有的现代犯罪学在方法基本阐述上都是实证主义的,而且十九世纪的犯罪社会学也象龙勃罗梭的生物犯罪学一样是实证主义的,就是说,大部分犯罪学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实证主义者。③

(一)孔德的实证研究方法与犯罪学理论

对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最系统的论述并进而形成实证哲学的是法国人孔德。孔德认为,实证方法最根本点在于它“遵循培根的必须以被观察到的事实作为一切思维的基础这一方针”,因而它的主要特征是“尊重观察更甚于尊重想象”。换句话说,一切知识必须以被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通过观察和推理的综合应用,去说明单个的现象和综括归类的事实,发现各种现象之间的规律,这规律不是形而上学所追求的事物或现象的内在的本质联系或内在原因,而仅仅是现象之间的恒常关系。

受孔德实证方法影响的犯罪学研究最显著的特色,是其理论的形成是基于对现实观察所得到的知识,在其中没有任何预设的理论为指导,从意大利的实证主义犯罪学派到美国的犯罪多种成因论,都接受了孔德的实证研究方法。

意大利学派的龙勃罗梭对383个犯人头盖骨和5707个犯人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分析观察,又将观察结果同精神病人及普通士兵的身体心理状态进行比较研究。他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是观察比较现象之间的联系,认为伴随犯罪出现的现象与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通过大量观察发现,杀人犯中肤色较深的占12%,肤色较浅的占6%,意大利南部犯罪率较低,而北部金发的人较少。于是得出结论,深肤色种族和金发人的遗传素质是犯罪的重要原因。

深受法国犯罪统计学家影响的菲利,继承发展了龙勃罗梭的观点和研究方法。他在其名著《犯罪社会学》(1884年)中写道:“本世纪后叶的实验哲学,与人类生物学和生理学以及对人类社会的自然研究相结合,已经制造了一种特别适合对个人及社会犯罪现象进行实际调查的学术气氛。……没有任何事情比产生一个新学派(其目标是就犯罪症状对社会进行实验性研究,以使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论符合日常事实)更自然了。这一新学派就是实证刑法学派。其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④他认为,实验方法不承认仅仅根据想象、根据对刑事审判的含糊记忆、或者根据从其他体系中抽取的争辨性解释而建立起来的理论。⑤有关社会对罪犯进行自卫的每一理论基础都必须是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观察结果。⑥犯罪社会学家的任务是将其法律和社会的结论建立在犯罪人类学关于犯罪的生物学方面的实际资料和有关身体及社会环境影响的统计资料的基础之上,而不满足于纯粹抽象的法律演绎推理。⑦菲利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是遵循这种方法论的。他对产生犯罪的人类学因素、地理环境因素、社会因素的结论,都是从大量的统计事实得出来的。

在美国,多种成因论在犯罪学研究方法上继承了意大利学派的方法论。多种成因论认为,犯罪学研究不应建立在任何理论的基础上,应不抱任何成见进行犯罪学研究,在没有前提的情况下揭示犯罪的因果关系,以便从收集的经验事实中概括出理论。威廉·希利夫妇与另外一位学者在1926年对4000名违法者作调查,并在十年以后进行复查后得出结论:违法者在体格上不构成特殊类型。他们大多数都有违法的朋友和同伴,他们缺少父母的劝告和监督。法学家谢尔登格吕克夫妇领导的研究小组对违法和非违法青少年进行了长达8年之久的频繁的个案调查。这些调查对象是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两所国家教养院里,随机挑选出的500名屡教不改的青少年再犯。他们提出,青少年违法不只是一个人身体特质的产物。敌视、不从惯例、父母的缺点、不被人重视的感觉、酗酒、文化冲突、对家庭经济的依赖、沉缅于幻想、家庭自尊心的缺乏以及家庭内的感情冲突,都是青少年违法行为类型形成的重要因素。在某种意义上,文化因素促成了反社会性格的形成。

(二)涂尔干的实证研究与犯罪学理论

以孔德那种不以预设理论为指导,单纯从对现实的观察获得知识的实证研究方法相反,涂尔干的实证研究方法强调一定的理论对研究的指导作用。他要求社会学应该用一些社会事实来表达另一些社会事实。在其名著《自杀论》中,他充分实践了自己的方法原则。他以他所确立的社会事实这个社会学的中心概念作为研究的指导,通过翔实的统计资料证明其在以前的著作中已经开始创立的关于社会和越轨行为的一般理论的有效性。

二十世纪美国犯罪社会学遵循涂尔干的研究方法,使美国犯罪学研究取代了西欧的领先地位。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他根据塔尔德犯罪学会的“模仿规律”理论,结合他个人对一名有20年盗窃经验的职业惯犯的研究,提出了“差异交往论”。这种理论认为,与犯罪相关的许多不同的因素和事物是如此重要,以致于影响了一个人的交往以及经验的学习,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只受一种价值观念影响的状态下,从与他人的一般交往中学会的。

美国芝加哥学派是美国犯罪学界很有影响的犯罪学学派。该学派对犯罪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的理论基础是他们的老师E·帕克与W·伯吉斯的观点——把芝加哥视为有生命的有机体,将芝加哥划分为一些围绕一个共同中心点展开的环形区,各种社会现象包括异常现象可能都与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生态类型有关。芝加哥学派正是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展开对犯罪的实证研究。芝加哥学派的主要成员弗雷德里克和M·思雷舍在对1313个违法青少年团伙进行了长达7年的观察后得出结论:青少年团伙是一种社会中间产品,它主要通过社会“中间”地带形成。这种中间地带是指过渡地区,是那些处于剧烈社会变动中的大城市市区,那里的居民迅速变动,以致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克利福·R·肖根据其老师将芝加哥划分为五个同心圆的方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了研究,他与亨利·D·麦凯得出结论:在违法行为高发案地区里,习俗的传统、邻里组织以及邻居借以监督孩子的行为的公众舆论都处于解体之中。父母和邻居都赞同违法行为,于是孩子们在一个把违法行为视为可以接受的、受到赞同的行为方式的社会环境里长大。

美国学者默顿是犯罪学的失范理论的创始人。他的失范理论的理论基础是帕金斯的社会功能和梭罗孔的文化价值理论以及欧洲早期的社会学理论。以这些理论为研究指导,他提出造成个人失范行为的主要原因是基于下列两个重要因素:一个是文化所确定的目的、利益和目标是激发个人向上的目标,另外一个因素则是指社会所制定的规律,使人们以合法的或社会所承认的方式去争取与达到文化的目标。但是,社会所认可的规律和方式常常是有限的,因此,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实现其目标。二者之间产生间隔,间隔迫使人们去寻求其他途径:以社会所不承认的方式去实现目标。这是失范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在犯罪学史上有很大影响的标签论、亚文化论、文化冲突论等都遵循着上述这样的研究思路:以一定的理论为基础,通过经验研究、验证、丰富或者修改理论。

三、思辩研究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之评价

爱因斯坦说:“任何一种经验方法都具有其思辩概念和思辩体系;而且任何一种思辩思维,它的概念经过比较仔细的考察后,都会显露出它们所由产生的经验材料。把经验的态度同演绎的态度截然对立起来,那是错误的。”⑧科学理论的诞生,总是需要思辩研究方法和经验研究方法以互相结合的方式贯穿在研究工作中。科学的犯罪学理论的形成也应遵循这样的研究方法:在抽象的思辩层次上,对犯罪现象质的规定性进行定性研究与基于对犯罪现象的理解而进行的经验性研究相结合。从犯罪学史看,既有定性的思辩研究,又有定量的经验研究,也有把此两种研究方法加以结合的研究。但因为研究方法的具体操作上存在着偏颇,所以各种方法所形成的犯罪学理论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

(一)犯罪学研究的思辩方法之评价

犯罪学研究的思辩方法主要是采用演绎方法,它是一种在纯理性的超越感性经验水平上的概念运动,它的特定或引申的含义,是指从纯粹概念中推导出来,或者说,以想象的联系代替现实的联系。思辩不是从感性具体到概念的过程而是指概念的自我运动。这种自我运动以自设的前提作为出发点。公理演绎法的前提是理性中不证自明的绝对正确的先验真理;假说演绎法的前提是未经验证的假说。这两种方法的前提都有可能存在着“假”与“不完全真”的可能性,这样,由此得出的结论就有可能是“假”的或“不完全真”的。

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对犯罪现象的思辩研究基本上采用的是一种哲学的演绎推理。他以人具有趋利避害的假设为前提,展开其理论论述。正因为推理方法研究犯罪现象,使他的犯罪原因论乃至犯罪预防论表现为一种单一的线性关系,即因为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因而人就会去实施犯罪而趋利或避害。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的理论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本身就是一个不完全真的前提。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远不能象动物那样可以用“趋利避害”四个字简单概括。处于不同社会结构、不同社会阶层甚至不同社会经历的人的利与害是不同的,他们对利与害的认识也是不同的。应该说人是具有趋利避害的特性,但这里的利与害不是中性的,而是具有丰富的社会内容。也正因为这些丰富的社会内容,才使犯罪原因呈现丰富多彩的特点,而不是简单地以“趋利避害”所能概括。正因为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的理论前提是一个不完全真的假设,所以其理论的具体内容带有许多非科学的因素。

康德的犯罪理论是基于其唯心主义哲学。他先验地假设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种超历史、超社会、先验的、普遍的、绝对的道德规范叫作无上的绝对命令。正因为道德有这样的绝对性和无上性,他把道德规范或者叫无上的绝对的命令。正因为道德有这样的绝对性和无上性,他把道德作为评价社会生活的唯一准则。康德对道德的先验假设与其唯心主义世界观相一致,是一个不真的前提。因为道德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绝对性和决定性的地位,它是社会生活的准则之一,是维护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而且取决于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决定道德,而不是道德凌驾于社会生活本体之上。这种不真的前提,决定了康德犯罪理论有许多不合理的因素。如他把犯罪视作道德罪过,虽然有许多合理之处,但不科学性也是显然易见的,因为虽然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主要是研究与道德罪过的密切关联的自然犯罪。但是,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仍然要以刑法所确定的犯罪为基础(而且,康德也是从刑法意义上提出犯罪是道德罪过的论点的),这样,我们还要研究与道德罪过无甚大关系的法定犯罪。而法定犯罪是被康德拔除犯罪之外的。正因为康德从犯罪是违反道德规范的道德罪过这样一种不真的前提出发,所以,他不能十分准确揭示犯罪的本质。

黑格尔以其“客观精神”哲学理论为出发点,将法归结为客观精神领域的一种不可侵犯的实在,以此假设为前提,阐述犯罪的本质以及对犯罪之否定的刑罚的意义。正是由于他将法这种具有深厚物质基础的上层建筑架空在虚无的“客观精神”范畴之内,从而使其犯罪理论和刑罚理论与康德一样,有浓厚的唯心主义色彩,(当然,我们不能否认其理论中有丰富的辩证的、合理的内容)。例如黑格尔把个人的“特殊意志”作为产生不法的原因,从而把客观存在的不法的原因移植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中。实际上,不法犯罪产生的原因不单纯是个人特殊意志的产物,而是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法的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又如他对刑罚的合理性的阐述虽然抛弃了中世纪把刑罚奉为“神的惩罚”的说教,但是,并未从经济和阶级的根源上对刑罚作出正确的说明,而是根据其观念的辩证法,从法是客观精神领域的实在出发,认为刑罚是法这一概念的自身回复,从而刑罚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黑格尔对刑罚这种抽象的阐述,完全忽视了刑罚所内含的丰富社会生活内容。

(二)犯罪学研究的实证方法之评价

以孔德的实证方法为指导的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不以任何理论为指导,完全通过对犯罪现象的观察,来揭示犯罪现象的因果关系。由这种研究方法而产生的犯罪学理论的缺陷直接源于孔德的实证方法和实证哲学的缺陷。孔德的实证主义的因果观是建立在只承认感觉现象的客观性而否认本质、本原的客观性的理论基础之上。孔德认为,外界事物尽管是人的思维的外在对象,但它们又都是没有什么“本质”或“内在本质”的现象,它们仅仅作为现象而存在。人们进行观察的目的,不是为了从中抽象出它们的本质,而只是描述它们。所以,实证科学只研究怎么样,而不研究为什么。

这样,以孔德的实证方法为指导而产生的犯罪学理论只是停留在对犯罪现象与其他现象的表面联系的描述上,拒绝透过这种联系背后的本质揭示犯罪现象的产生的真正因果关系。如龙勃罗梭虽然使用的是一种经验方法,但仅仅对犯罪者作静态的单维分析。他把测量人体所得的数据作随意解释,把异常的颅相、面相与犯罪之间的偶然联系说成是一种因果关系。菲利在对犯罪原因的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揭示中,也是以大量的统计数字作为佐证,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许多仅仅是两种现象之间的表面联系被菲利作为产生犯罪现象的因果关系,如他通过统计资料,得出气候与人的犯罪有因果联系。但应该指出,菲利已经注意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引起犯罪现象的因素与犯罪现象之间联系的表面论述,而应揭示这种表面联系背后所蕴含的真正因果关系。他对经济因素与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研究是较深刻的。多种成因论在没有任何预设前提的情况下揭示因果关系,以便从收集的事实中概括出理论来。但是,这些研究者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所得出的数据,因为没有任何理论联系而不能或不能充分解释犯罪现象。他们把根据观察所得的任何与犯罪有联系的现象都当作犯罪的原因,而忽视了不同因素对犯罪产生所起的不同作用。他们虽然也论及本质的、社会决定的以及与违法相联系的个性特征,他们也提出一种“社会因素和个性特征的联合影响”和一种“某些社会文化因素对某些个性特征的犯罪倾向性的催化影响”的理由,可是他们未能对各种个性特征的区别以及社会因素和个性特征的相互影响作出有根据的说明。

总之,以孔德实证方法为指导所进行的犯罪学研究注重对犯罪现象进行自然主义、现象主义的解释,只看到现象之间的表面联系,不能透过这种表面联系揭示各种现象与犯罪的内在本质联系。马克思说:“如果现象形态和事物的本质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成为多余了。”

犯罪科学和理论就是要根据经验研究所提供的大量的现象联系,通过思辩的定性研究,把握犯罪现象本身的内在联系和本质联系。以涂尔干的实证方法为指导研究犯罪现象,是犯罪学史上对犯罪现象进行实证研究的另一条线索。无论是涂尔干本人,还是萨瑟兰、芝加哥学派、默顿等人,对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都是将经验研究与思辩演绎予以统一结合,他们以一定的理论指导所进行的经验研究,同时又根据经验研究的成果,完善、发展既有的理论。他们有意识地克服孔德实证方法对犯罪现象的自然主义解释,注意借助经验研究与思辩抽象证实揭示犯罪现象背后所隐藏的真正的因果关系。因而他们的犯罪学理论比思辩的犯罪学理论在揭示犯罪因果关系上要深刻一些,同时也更能使人信服一些。

但是,由于在方法的具体操作上的局限性,这些资产阶级犯罪学家未能更大地发挥这种思辩的定性研究和经验的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揭示犯罪现象本质方面应有的功能,如萨瑟兰的差异交往论是以一名犯罪分子与其他犯罪分子的个人接触和联系的数量为根据,这种经验研究所得出的数据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而很多学者提出差异交往论缺乏论证基本原理的必要的经验材料,它具有高度的抽象性。默顿的失范理论认为,违法犯罪是在价值崩溃(文明设定的目标与社会承认的途径之间相脱节)的压力下产生的一种突然而生硬的态度转变,在这里,默顿的定性分析出现了错误。因为,社会的违法犯罪不是作为对某一特定环境里的一种或几种因素作出机械性反应而有意识选择的,而是在行为人继续不断适应的相互作用过程中,作为对他人行为的反应而产生的。

从对思辩犯罪学和实证犯罪学的回顾与评价看,思辩犯罪学注重对犯罪现象进行宏观的定性思考,探求犯罪现象的质的规定性,但对犯罪现象的各个具体规律的揭示却显得力不从心,不能胜任。而且,思辩犯罪学缺乏对作为研究出发点的公理或假设进行发问和批判的严肃态度,想当然地认为这些研究前提是不具有批判性和变动性的。这样,对研究者来说,既然研究的前提是一样的,那么结论的不同只是因为研究者的演绎能力的不同、想象能力的不同。这就决定了思辩犯罪学百年来未能在理论上有重大层次的突破。实证犯罪学以中观、微观研究见长、擅长发现犯罪的具体规律。以孔德实证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实证犯罪学,注重以现实代替想象,描述犯罪现象与其它现象的联系,但忽视透过现象的表面联系来揭示它们的本质联系。以涂尔干实证研究方法为指导的实证犯罪学注重将经验研究与思辩研究相结合,努力探求隐藏在犯罪现象之后的犯罪原因。但是,并不是将经验研究和思辩研究机械地结合在一起就能成为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方法、就能认识犯罪现象的本质。经验的定量研究和思辩的定性研究应该是有机结合,其中思辩定性是经验定量的基础,经验定量是思辩定性的深化和精确化。经验的定量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的作用在于纠正以往那种离开必要的量的描述与实证,因而缺乏可操作性的纯粹思辩定性的传统弊病;思辩的定性方法是以先进的哲学思想为指导的,对犯罪现象的把握从经验形态向理论高度的升华,从而排除对犯罪的定性研究可能出现的玄虚和偏差。坚持科学的思辩、定性与严格的实证、定量的辩证统一,是我们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最佳选择。

注释:

①参见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

②③参见《犯罪学概论》(《外国犯罪学研究资料》之二),中国政法大学劳改法教研室编,1985年12月,第218页。

④⑤⑥⑦参见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第38页、第2页、第8页。

⑧参见《爱因斯坦文集》第1卷第5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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