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疑难问题实务探析论文_张亚丽

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疑难问题实务探析论文_张亚丽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00)

摘要:在我国机动车总数量日益递增情形下,交通事故类型案件在我国整个司法案件比例中占据很大部分比例。但是直至今天为止,仍有许多问题并未达成统一共识,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判决结果并不一致,甚至有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笔者就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相应的探析。

关键词:交通肇事;醉酒;附带民事诉讼;连带责任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执行以来,饮酒、醉酒驾驶的问题得到不少改善,但很多人仍抱着侥幸心理,交通肇事案件仍是多发事件。对于这类常发的事件,现有的法律,刑罚执行力度还是比较大的。但民事赔偿的力度仍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本文就笔者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在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其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顾名思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在被害人因刑事犯罪受有侵害时,可以要求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的情形复杂多样,也可能存在与民事侵权交叉部分,也可能因参与人数的不同而衍生出新的法律问题。本文在下面将论述笔者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二、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存在的疑难问题

笔者在实务中曾代理过这样的一例真实案件:2018年3月12日凌晨2点,张某(司机)在开车带着王某(乘客)、李某(乘客)回家途中,与赵甲(司机)、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四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李某重伤的结果。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甲(司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且赵甲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醉酒、超速、闯红灯、串供情节。且存在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与赵甲(司机)共同饮酒后,一起赵甲车回家情节。后该案依法被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家属要求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与赵甲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问题上,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的观点、法院的观点、被害人家属的观点存在分歧。那么,就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有法律基础、应该怎么处理成了该案的焦点问题。

对于本案交通肇事刑罚来讲,毫无疑问与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无关。但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若由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进行连带责任赔偿,是否加重了该三人的责任,若不由该三人进行赔偿,在该三人和赵甲(司机)共同饮酒情形下、明知赵甲醉酒情形下,仍乘坐赵甲车辆,是存在共同过错的在先行为的。那么,对于本案来讲,如何对附带民事诉讼责任的赔偿主体及赔偿金额认定,直接关系到作出的判决是否具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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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家属提出要求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就民事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形时,为了慎重处理该问题,承办法官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将本案呈报至省高院,但省高院以怕一旦判决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怕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为慎重起见,还是倾向于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见。

但就本案相似度达百分之九十五的案件,在上海、湖北等省市,却是判决共同乘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基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上述案件中,周乙(乘客)、吴丙(乘客)、郑丁(乘客)与赵甲先一起饮酒,后乘坐赵甲车辆共同回家,在整个过程中,在赵甲超速、醉酒驾驶行为等违法行为,并没有进行任何的劝阻,且还伙同赵甲共同使用高速运行的危险工具,很明显,该三人行为本身是存在过错的行为,且是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

且众所周知,刑事证据规则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但民事证据规则是高度盖然性规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虽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起审理,但就民事赔偿问题,仍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证据规则。

但在司法实务中,因并没有针对性的、确切的法律规定,导致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情形。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司法建议

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有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也有

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但就上述问题而言,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针对性的、确定性的法律缺失,固然是其重要原因,但如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等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务中,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也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就上述问题而言,在我国相似的事情是共同饮酒后同饮人伤亡,其他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之前,各地法院也是判决结果不一,各种各样的结果均有,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出台后,该问题便及时消除了。对于这个类似的案件类型来讲,现行法律规定之所以让共饮人承担部分责任,法律基础是基于先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也可以借鉴该法律规定,以对本文所论述的疑难问题进行相应的解决。以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结果,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我国醉驾行为法律体系的构建》,王永杰,姜强强,《南都学坛( 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7月。

[2]《一场惨烈车祸改变4个家庭命运》,张磊,《安全与健康》 2015年10期。

作者简介:

张亚丽(1987.6-),女,汉族,平顶山市人,研究生学历,现任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论文作者:张亚丽

论文发表刊物:《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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