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模式下审计公告制度的比较分析_审计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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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模式的公告制度

立法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议会),

如美国的政府责任署。美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

国,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构成,国会、政府和法院职权

不同,相互制约。根据美国法律,在国会之下设最高审计机

关。从1800年至1920年,美国最高审计机关一直隶属于政府,

即在美国财政部内设首席审计官办公室,负责政府审计工

作。首席审计官办公室是美国会计总署的前身。1921年,美国

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同年6月10日,成立了美国会

计总署(GeneralAccountingOffice ,简称GAO),建立了真正独立

意义上的最高审计机关。GAO 完全独立于美国政府,其审计经

费来源有专门的预算,由国会直接审核。2004年7月7日,美

国会计总署更名为政府责任署(GovemmentAccountabilityOffice ,

简称为GAO)。

审计长是GAO 的最高领导。正副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

会向总统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总统提名,交参议院审查同意后

加以任命,任期为15年。审计长一经任命,总统不能随意将其

罢免。在美国,许多人把国家审计机关看作国会的调查机关。

GAO 负责国会委托与分派的审计工作,其审查范围主要

包括财政报告、法律制度的遵循情况、政府工作的经济性和效

率性和项目的效果性。政府审计的类型主要包括财务与合规

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种形式。

在美国,审计机关没有直接的审计处理权,审计报告便是

审计工作的最后结果。立法机构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一般是公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要知道对被审计单位

的审计结果,都可以向审计机关索取审计报告。为了保证国家

元首和立法机构及时和综合地了解审计工作情况,GAO 每年

都要向立法和政府机构报送综合审计报告。综合审计报告应

该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审计机关各项审计情况,并以简洁的语

言予以高度概括,置于综合报告的醒目位置。

二、司法模式的公告制度

司法审计模式指通过将国家审计法治化,达到强化审计

监督的目的,如法国的审计法院,故又被称为法国派、大陆派。

法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有较大的政治

权力,可以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最高

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它是最高的行政司法机关,地位很高,

相当于最高法院,它不隶属于内阁政府,而是一个独立于立法

和行政部门之外的司法机构。

法国审计法院由法官组成。法官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审

计法院的首席院长(第一院长)、下属各法庭庭长和高级法官

均由内阁会议通过决议,由总统任命,而其他法官则在财政部

部长和总理的提议下,由总统任命。首席院长一旦宣誓,即成

为法官,享有终身制的特权。终身制的确立,使法院的法官能

够不屈服于任何威慑权力,公正无私地行使审计司法权力,完

成宪法赋予的使命。

法国的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预算执

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并结合其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

利于被审计单位改善工作,并为国家各个职能及决策部门提

供决策参考。同时,审计法院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公共财政预算

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公共会计账目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审计法院的审计对象主

要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共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国营企业及

国家拥有部分资产的合资企业和国家给予财政补贴或享受国

家税收优惠的企业。

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审计法院通过对财政法规的执

行情况的审计,协助议会和政府工作,而年度财政法规是由政

府提议、议会通过的,因此,撰写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年度

审计报告是审计法院的义务。法院第一法庭负责组织对财政

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及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于每年11月

底或12月初经高级法官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作为正式文件,移

审计法院每年6-7月公开出版年度审计报告,首席院长

分别向共和国总统和议会提交。审计法院和地方法院一年有

上千份审计报告,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筛选,对有代表性

的问题进行公告。每年的8-9月份,审计法院成立一个公共报

告委员会,由一名高级法官任报告员,对各法庭和地方法院所

推荐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而后由首席院长主持公共报告委

员会进行讨论,最后确定公共报告的内容。审计法院只有权对

犯有错误的会计人员进行罚款处理而没有对犯有错误或管理

不当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何处罚的权力。当公

共审计报告出版后,舆论界将对严重的管理问题进行猛烈抨

击,这对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是一种精神上、名誉上和威信上

的重大打击,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职业生涯。

三、行政模式的公告制度

行政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其

独立性相对有限,但由于在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中专门对审

计监督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因而对一般的被审计单位来说,

还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行政模式的审计机

关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它可以不必专门为立法机关服务,因

而可以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政府公共资金的监督检查

之中,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效率与水平,如中国国家审计署。

四、独立模式的公告制度

独立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完全独立于立法、司法和

行政体系之外,它直接向国家元首负责,具有非常高的独立

性,如德国的联邦审计院。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联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联邦权力高于各州的权力。各州

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上具有广泛的自治权

力。联邦德国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很长。

德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审计院独立地检查政府的账

目,其审计目标是检查财政活动的效益性和合规性。根据1985

年修改的《联邦审计法》,审计院不属于议会和政府,而是介于

议会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机构。联邦审计院依法对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的财政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服务,向

议会和政府提交报告。联邦审计院成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法

律地位。联邦审计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名,由总理提名,议会

选举产生,总统任命;局长由院长提名,报总统批准任命,处长

由联邦审计院决策机构讨论提名,院长任命。

根据联邦宪法和联邦审计法的规定,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

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及经营活动的审计、联邦公共法人及其

资产的审计和私人企业中的国有资金的审计,除此之外,联邦审计院还有权力对政府有关部

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所有审计与咨询活动始终应该保持较

高的独立性。联邦审计院在法定范围内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

力,但没有直接的行政处理权力。

联邦审计院有权力向议会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审

计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议会及

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由议会协调处理有关部门问题,除此之外,联邦审计院每年还必须提交一份年度审计报告给参

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

计报告中的重点问题公布于社会。另外,在制定财政预算过程

中,联邦审计院可以在与政府财政部门就预算协商之后,以口头

或书面的形式同预算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议会报告。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何种审计模式,最高审计机

关都有义务依法将审计结果向有关审计信息需求者进行报

告。在不同的审计模式之下,审计信息对社会公众

公开的法律依据、批准程序和公告程度不同。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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