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模式的审计公告制度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模式论文,制度论文,公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立法模式的公告制度
立法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议会),
如美国的政府责任署。美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
国,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构成,国会、政府和法院职权
不同,相互制约。根据美国法律,在国会之下设最高审计机
关。从1800年至1920年,美国最高审计机关一直隶属于政府,
即在美国财政部内设首席审计官办公室,负责政府审计工
作。首席审计官办公室是美国会计总署的前身。1921年,美国
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同年6月10日,成立了美国会
计总署(GeneralAccountingOffice ,简称GAO),建立了真正独立
意义上的最高审计机关。GAO 完全独立于美国政府,其审计经
费来源有专门的预算,由国会直接审核。2004年7月7日,美
国会计总署更名为政府责任署(GovemmentAccountabilityOffice ,
简称为GAO)。
审计长是GAO 的最高领导。正副审计长由国会特别委员
会向总统提出候选人名单,由总统提名,交参议院审查同意后
加以任命,任期为15年。审计长一经任命,总统不能随意将其
罢免。在美国,许多人把国家审计机关看作国会的调查机关。
GAO 负责国会委托与分派的审计工作,其审查范围主要
包括财政报告、法律制度的遵循情况、政府工作的经济性和效
率性和项目的效果性。政府审计的类型主要包括财务与合规
性审计和绩效审计两种形式。
在美国,审计机关没有直接的审计处理权,审计报告便是
审计工作的最后结果。立法机构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一般是公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想要知道对被审计单位
的审计结果,都可以向审计机关索取审计报告。为了保证国家
元首和立法机构及时和综合地了解审计工作情况,GAO 每年
都要向立法和政府机构报送综合审计报告。综合审计报告应
该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审计机关各项审计情况,并以简洁的语
言予以高度概括,置于综合报告的醒目位置。
二、司法模式的公告制度
司法审计模式指通过将国家审计法治化,达到强化审计
监督的目的,如法国的审计法院,故又被称为法国派、大陆派。
法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有较大的政治
权力,可以行使立法权。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最高
审计机关是审计法院,它是最高的行政司法机关,地位很高,
相当于最高法院,它不隶属于内阁政府,而是一个独立于立法
和行政部门之外的司法机构。
法国审计法院由法官组成。法官分初、中、高三个等级。审
计法院的首席院长(第一院长)、下属各法庭庭长和高级法官
均由内阁会议通过决议,由总统任命,而其他法官则在财政部
部长和总理的提议下,由总统任命。首席院长一旦宣誓,即成
为法官,享有终身制的特权。终身制的确立,使法院的法官能
够不屈服于任何威慑权力,公正无私地行使审计司法权力,完
成宪法赋予的使命。
法国的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预算执
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并结合其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
利于被审计单位改善工作,并为国家各个职能及决策部门提
供决策参考。同时,审计法院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公共财政预算
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公共会计账目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审计法院的审计对象主
要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共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国营企业及
国家拥有部分资产的合资企业和国家给予财政补贴或享受国
家税收优惠的企业。
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审计法院通过对财政法规的执
行情况的审计,协助议会和政府工作,而年度财政法规是由政
府提议、议会通过的,因此,撰写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的年度
审计报告是审计法院的义务。法院第一法庭负责组织对财政
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及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于每年11月
底或12月初经高级法官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作为正式文件,移
审计法院每年6-7月公开出版年度审计报告,首席院长
分别向共和国总统和议会提交。审计法院和地方法院一年有
上千份审计报告,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筛选,对有代表性
的问题进行公告。每年的8-9月份,审计法院成立一个公共报
告委员会,由一名高级法官任报告员,对各法庭和地方法院所
推荐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而后由首席院长主持公共报告委
员会进行讨论,最后确定公共报告的内容。审计法院只有权对
犯有错误的会计人员进行罚款处理而没有对犯有错误或管理
不当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任何处罚的权力。当公
共审计报告出版后,舆论界将对严重的管理问题进行猛烈抨
击,这对政府机关的行政人员是一种精神上、名誉上和威信上
的重大打击,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职业生涯。
三、行政模式的公告制度
行政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行政机关,其
独立性相对有限,但由于在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中专门对审
计监督地位予以明确的规定,因而对一般的被审计单位来说,
还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行政模式的审计机
关由于所处的特殊地位,它可以不必专门为立法机关服务,因
而可以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政府公共资金的监督检查
之中,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效率与水平,如中国国家审计署。
四、独立模式的公告制度
独立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完全独立于立法、司法和
行政体系之外,它直接向国家元首负责,具有非常高的独立
性,如德国的联邦审计院。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共和国,联邦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联邦权力高于各州的权力。各州
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上具有广泛的自治权
力。联邦德国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很长。
德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审计院独立地检查政府的账
目,其审计目标是检查财政活动的效益性和合规性。根据1985
年修改的《联邦审计法》,审计院不属于议会和政府,而是介于
议会与政府之间的独立机构。联邦审计院依法对政府及其所
属部门的财政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咨询服务,向
议会和政府提交报告。联邦审计院成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法
律地位。联邦审计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名,由总理提名,议会
选举产生,总统任命;局长由院长提名,报总统批准任命,处长
由联邦审计院决策机构讨论提名,院长任命。
根据联邦宪法和联邦审计法的规定,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
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及经营活动的审计、联邦公共法人及其
资产的审计和私人企业中的国有资金的审计,除此之外,联邦审计院还有权力对政府有关部
门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所有审计与咨询活动始终应该保持较
高的独立性。联邦审计院在法定范围内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
力,但没有直接的行政处理权力。
联邦审计院有权力向议会提出并发布综合的审计报告。审
计院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政府部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议会及
政府提出专项的特别审计报告,由议会协调处理有关部门问题,除此之外,联邦审计院每年还必须提交一份年度审计报告给参
议院及联邦政府,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审计院长将年度审
计报告中的重点问题公布于社会。另外,在制定财政预算过程
中,联邦审计院可以在与政府财政部门就预算协商之后,以口头
或书面的形式同预算委员会进行讨论后向议会报告。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何种审计模式,最高审计机
关都有义务依法将审计结果向有关审计信息需求者进行报
告。在不同的审计模式之下,审计信息对社会公众
公开的法律依据、批准程序和公告程度不同。如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