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替代水平下降的制度因素分析及对策_养老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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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9753(2013)04-0050-10

修回日期:2013-03-25

一、研究的背景

1997年我国在改革原有的企业退休金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以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称国务院38号文)的颁布实施为标志,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结构及各项参量基本定形。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十几年来,该制度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退休人员的角度看,过去的十几年中,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一直呈下降的趋势。随着制度的成熟,越来越多的“中人”①和“新人”进入退休的行列,退休金的总体水平会进一步下降,而对于相当人数的个体而言,退休收入会严重不足。2011年,退休“中人”已占退休人数的75.36%②。而已有的文献对制度的结构及参量如何影响个体的退休收入以及制度财务的影响则关注不够。本文仅从退休者的角度,考察制度安排层面相关因素对养老金收入的影响。

基本养老保险运行了近15年,该制度下的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替代率从1997年的76%下降为2011的44%,已经大大低于制度设计的目标。政策的目标是养老金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60%[1],连续9年的待遇调整政策(增加养老金)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这一趋势。过去的十几年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和参量的设计对“老人”和“中人”养老金收入下降的影响较小,养老金收入对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工资增长较快而养老金增长较慢的结果。而随着更多的人从2011年开始按2005年的38号文计发养老金(自1997年起,累计缴费已满15年),越来越多的“中人”和“新人”进入退休行列,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结构和各参量对退休金水平的影响作用加深,下文定量分析的结果表明,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相当一部分人口退休后收入会严重不足,这一问题会引起整体的养老金水平进一步下降。

2011年6月6日出版的《财经》杂志上《谁动了养老金》一文,报道了辽宁省丹东市2011年1月1日起按38号文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当年新退休的一部分人员的退休收入“仅达到当地2010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下称丹东的例子)如果我们认定退休金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一个问题的话,随着时间的推移,退休收入的严重不足将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丹东的现象只是秋之一叶。从时间上看2011年是这一问题的元年。

虽然缺乏统计数据,但是我们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是:不只是非正式部门的就业人员,甚至是部分在正式部门的就业人员,无论是他们的企业还是他们自己,都乐于选择制度的最低门槛:最低的缴费年限(15年)、最低的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低的退休年龄,在目前的个人账户计息率的条件下,按38号文的计发办法,这部分人口的退休收入是必然严重不足的。

我们的选择有两个:一是任凭这部分人口陷入老年贫困;二是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额外补贴他们。前一种选择与制度的“合理的保障水平”目标不符,后一种选择将加速和加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不可持续性问题。两者都是我们不想看到的,所以这两个选项都不行。

我们还有一种选择就是调整现有制度的结构和参量。部分人口保障不足的问题源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是制度结构和参量安排的必然结果,要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要从调整制度的结构和参量入手。

二、制度安排对养老金水平影响的定性分析

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在改革中国劳动保护制度下的退休金制度基础上建立的。原来的企业退休金达到本人最后工资的80%左右,这一保障水平被认为太高;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是“保基本”,其政策目标是将旧制度的高水平退休金降低至社会平均工资的60%左右。应该说,各界对于将过高的替代率降下来有着较高的共识。如李铁映(1995)[2]指出国务院1978年规定的退休金水平是工资的60%-75%,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实际的退休金不断攀升,已达到全部工资收入的80%左右,而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即养老金相当于工资水平的比例在60%左右的水平比较合适。刘世锦等(1997)[3]也提出过去我国平均退休金替代率普遍在80%以上,确实较高,甚至高过发达国家的普遍水平。

新旧制度对比,新制度在两个维度上降低了养老金保障水平,一是分子由80下降为60,二是分母由旧制度的本人最后工资改变为社会平均工资。一般来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本人最后工资(指缴费工资部分)带有年功性质,是个人在职期间的最高水平,而社会平均工资则大大低于最后工资。这样,新制度下的养老金保障水平会大幅下降。

尽管基本养老保险在两个维度上降低了养老金的保障水平,但本文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的原则是正确的,退休金确定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对“老人”和“中人”也是大体合理的,因为这一水平大体能为退休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4]。国研中心(2000)的研究报告也指出基本保险加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平均替代率应大致在60%左右[5]。现在的问题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和参量的安排,使得相当部分人口的养老金不仅不能达到政策的目标,而且还会严重不足。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及参量安排

在制度结构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是一个混合制度。从养老金发放的角度看,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即社会统筹部分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筹资的角度看,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来源是企业,实行现收现付的财务制度。目前政策规定的企业缴费为职工工资的20%;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并实行基金积累制度。按照制度的设计,一个平均水平的退休者可以从社会统筹部分获得社会平均工资35%左右的基础退休金,并可以从个人账户制度中获得社会平均工资24%左右的退休金,两者相加为社会平均工资的59%。

在制度的参量方面,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分别为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300%。关于缴费工资下限为社会平均工资60%的规定是基于“广覆盖”的原则,政府希望更多的低收入人口能参保。

到目前为此,没有设计相配套的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制度,所以,个人账户基金只能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除此之外,影响退休收入的两个重要的参量是缴费年限和退休年龄。制度规定取得基础养老金资格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退休年龄仍为上世纪50年代规定的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岁。

(二)养老金计算的制度安排

按新制度计发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③。

基础养老金是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以此为基数,缴费满15年后,每超出一年多发1%,上不封顶,即所谓“多缴多得”。在这个公式里,影响基础退休金有三个因素,一是上年当地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二是个人的终生缴费工资(基数)的记录,三是缴费的年限。第一个因素对所有退休者是一样的,而后两个因素则会使一个人的收入区有别于另一个人,终生缴费基数越小、缴费年限越短则养老金收入绝对数越低,相对社会平均工资也越低。终生缴费工资的引入,在一个工资水平高速增长的社会中,对养老金收入的影响很明显。因为工资的高速增长,早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显得如此的微不足道,以此为基础发放的养老金自然显得非常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则是个人账户积累额(本利和),根据退休时不同的预期寿命除以不同的月数,女性职工、女性干部和男性分别除以195、170和139个月。在这里,影响养老金的是个人终生缴费基数的大小、缴费年限的长短、个人账户资产的收益率以及退休年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决定了个人账户的本金多寡,收益率则决定了利息的多寡。缴费基数越小、缴费年限越短、利率越低,自然个人账户的本利和越小,反之越大。在本利和一定时,越早退休,公式中的分母(月除数)越大,每月的养老金则越少。

三、制度安排与退休金水平的定量分析

(一)达到制度目标替代率的要求

政策设计的目标是养老金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为59%,其中基础养老金为35%,个人账户养老金为24%[6]。本文计算的结果是:

想达到这一政策目标,对于基础养老金部分,只有按社会平均工资100%的缴费基数持续缴费35年才能领取社会平均工资的35%左右的退休金;而个人账户部分,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时才可能获得24%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第一,按100%工资基数缴费40年;第二,个人账户收益率等于工资增长率;第三,退休年龄为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除以制度设定的最小除数,即139个月。

(二)养老金保障水平下降的制度因素分析

下面的分析会发现,制度规定的各参量与制度的目标保障水平是不匹配的,保障水平的下降是必然的。

60%的缴费基数(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下限的政策影响养老金水平的下降。缴费基数直接关系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水平。事实是,相当一部分人在职业生涯中达不到按100%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的要求。多数人在职业生涯的早期(年轻人)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一部分人终生是低收入者,收入在社会平均工资以下;一部分企业和个人选择少报工资收入达到减负的效果,种种的原因都会导致缴费工资基数的缩水,而制度规定缴费工资下限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缩小提供了可能,我们可以观察到的是选择最低缴费基数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为了扩大覆盖面,有些地区将实际的缴费基数进一步缩小到60%以下。某大城市规定缴费基数下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这样使得制度整体的实际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80%。

15年最低缴费年限政策影响了保障水平下降。上文的分析表明,要达到59%的社会平均工资的代替水平,基础养老金部分要求持续缴费35年,而个人账户在现行的利息率制度下则需要40年的持续缴费,而事实上,绝大多数人不会持续缴费35-40年,更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制度规定的最低门槛即15年的缴费年限。在改革前的企业退休金制度中,领取退休金的资格是工龄为30年,在21世纪初,在该制度下职工退休时(“老人”、“中人”)的平均工龄也只是32.5年。现行制度规定缴费15年则取得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在非正式部门就业的人口会选择只缴费15年,而不是持续缴费35-40年,因为他们停止缴费节省的费用的现值大大高于持续缴费所带来的未来养老金的现值,人们做这种选择是理性且可以理解的。我们观察到,即使在正式部门,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有选择只缴费15年的愿望。这种选择对于企业而言可能节省工资20%的费用,对于个人而言,停止个人缴费而获得的本人工资的8%的现值效用要远远大于未来养老金的现值效用。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制度的成熟,越来越多选择低缴费基数和15年缴费年限的人口进入退休行列时,基础退休金水平会进一步下降。何平等(2005)曾指出,制度规定达到15年缴费年限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期限偏短,建议延长至30年,且应禁止退休前一次性补足15年后即可领取养老金的做法。丹东例子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补足1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目前一些媒体将退休前或高龄老人一次性补缴数万元保费即开始领养老金作为正面的故事加以渲染,对制度的精算平衡和可持续发展无疑是非常有害的。

退休年龄是个人账户退休金水平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其他条件不变时,退休年龄越高则缴费年限越长,社会统筹部分计发的基础养老金则越高,对于个人账户的影响则更是双重的,退休年龄越高则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退休后领退休金时月除数越少,每月养老金则越多,相反,退休年龄越低,缴费年限越短,个人账户积累额越低,而月除数越大,则平均到每月的养老金则越低[7]。中国的女性就业人口大体与男性相当,女性的月除数大大高于男性的139个月,这样女性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会大幅低于男性,其中以50岁退休的女性职工为最低。女性的低收入会降低整体退休人口的平均养老金水平。根据我们计算,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水平达到预期的目标需要35年工龄(且连续缴费),按现行的退休年龄,女性职工50岁退休、女性干部55岁退休,都不能满足要求,设女性职工20岁开始工作且不间断缴费,50岁退休时也只有30年工龄,女性干部22岁开始工作,且不间断缴费,55岁退休也只是33年工龄。前文提到,个人账户满足目标替代率要求40年连续缴费,在现行退休政策下,更是远远达不到。

在基金积累制的条件下,基金的收益率对退休金水平起重要的作用。按制度的设计,个人账户为积累制度,只有当账户资金的收益率达到工资增长率时,才能满足政策预期的保障水平。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投资运营体制的安排,制度规定个人账户资金只能存入银行,同时政策规定个人账户资金按一年期银行利息率计息给个人。人们已观察到,个人账户资金记息率在一些年份低于通货膨胀率,呼吁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其实,积累制度下,养老资金能否起到养老的作用,重要的指标是资金的利息率能否盯住工资增长率。从来1997年至2009年的历史数据是,一年期银行利率平均为2.9%,而参保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6%④。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速度远远滞后于工资增长水平,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对社会平均工资的比率会显得微不足道[8]。

(三)相关条件下养老金替代率的定量分析

制度的目标之一是广覆盖,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得到保护,这本是善意,但是60%的最低缴费基数和15年缴费资格的规定,其结果是选择满足这些最低要求的人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在一些地区,养老金水平可能会低于社会求助水平。

我们能观察到的一般情况是,低收入者、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会选择最低的缴费基数,并且在满足15年缴费后不再缴费或是通过补缴费达到15年的缴费资格,其结果必然是保障不足。尤其是女职工,由于她们在50岁就开始领取养老金,个人账户月除数较大,所以个人账户的保障作用非常小。

下文就38号文的计发办法进行替代率测算。

1.替代率计发公式

(1)统筹部分

根据38号文关于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因此:

其中,根据定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这里,若只考虑一种大致平均状态,即个人工资增长率等于社平工资增长率,也即e=1(下文的研究也将只考虑这一种情况),也即只考虑公式4的情况。

(2)个人账户部分

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累积制,退休时的累积额取决于累积的缴费额以及投资收益率(r表示),为方便对个人账户的研究,这里假设个人工资年增长率p等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年增长率g(即e=1),c为个人账户缴费率,a仍为缴费工资率,m为按照38号文规定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或m/12年)。则连续参保n年后,理论上个人账户基金累积的终值F为:

因此,可以看出,随着时间t的增长,无论是统筹部分还是个人账户,38号文都内含了替代率的下降趋势。

2.假设条件

下文将依照上述公式,结合制度参数以及从1997年至2009年间的相关经验数据进行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计算,相关假设条件如下:

第一,个人从退休前的n年开始连续缴费至退休⑥(如缴费15年即为从退休前的15年开始缴费或退休前一次性趸缴15年的费用);

第二,按照38号文规定缴费。即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20%进行缴费,个人按照个人工资的8%进行缴费。前者进入社会统筹,后者进入个人账户。

第三,个人账户收益率为2.9%。1997-2009年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简单平均为2.9%,我们以此作为经验数据。即r=2.9%。

第四,个人账户的月除数分别为制度规定的195(50岁退休)、170(55岁退休)和139(60岁退休)。即三者的m分别为195、170和139。

第五,工资增长率为8%,即g=8%。(这是较为温和的假设数据,与经济发展预期相适应。1997-2009年,参保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6.1%)。

3.测算结果

(1)缴费15年

15年是制度规定中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即最低门槛。表1是选择60%缴费基数且在退休前15年连续缴费时(如男性45岁缴费至59岁,一次性趸缴15年的情况与此类似),他或她进入退休第1年时的退休金水平(主要是一些女职工和部分男性,他们的退休年龄分别为50岁和60岁)。

2010年中国城镇职工收入接近3万,月收入为2500元,上表中的男性的月均养老金水平为375元。2009年城镇人均消费支出为12265元,月均消费支出为1000余元,当年的恩格尔系数为37%,即每月用于食品的支出为378元⑦。退休金不到人均消费支出的四成,仅勉强用于支付食品开支。

相同条件下,若能按照100%的工资基数缴费(这里用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则替代率可有所提高。但因个人账户低水平计息,总替代率终不高。见下表:

上表是参保人退休第一年的养老水平,随着退休时间的延长,养老金的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还会进一步下降,因为养老金的调整慢于工资增长率。

这种情况包括: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时期下岗或失业的职工,他们可能因为已有15年以上的“视同缴费年限”而取得了领取退休金的资格,从而不再缴费,一旦达到退休年龄便开始领养老金;再一种情况,制度鼓励没有参保的年长人口通过补缴保费获取退休金领取资格(如丹东老兵),可以预见这部分人一定选择最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参保;更多的人是在非正式部门的参保人,多半会选择最低的参保门槛。总之,选择最低参保条件的人不是一个小数目,随着制度的成熟,他们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进入退休状态,他们的养老金水平绝对低下不是个案,而是一个制度问题。

(2)较长缴费年限

这里测算缴费30、35和40年的替代率,与缴费15年的情况作一比较。

由上表可知:第一,相同退休年龄条件下,每多缴费1年,养老金的总社会平均工资替代率可大致提高1个百分点;第二,相同的缴费年限,女性养老金替代率较低,尤其是女职工。因为退休年龄越低,个人账户的月除数越大,从而个人账户替代率越低。因此,女性尤其女职工的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等问题尤其值得重视。

四、通过调结构改参量提高退休金水平和制度的效率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发现制度日益走向“广覆盖”的目标,但却离“保基本”越来越远,并且财务的“可持续”压力也越来越大。按照制度的设计,“广覆盖”和“保基本”以及“可持续”之间是有冲突的,我们需要正视和面对,做重新的选择。

(一)调整制度的结构,提高个人账户制度的效率

现行制度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本文认为在未来几十年内个人账户都会是个无效率的制度,建议个人账户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即“统帐分离”。个人账户可以与企业年金制度合并,也可做其他的自愿选择。

“统账分离”不是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水平,也不能保证所有的账户持有人能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以便达到更好的养老金水平,但自愿的原则可以使个人工资的8%利用得更加灵活和有效。同时,政府只对社会统筹部分负责,可以使政府的责任边界更清晰。

设计个人账户的本意一是想通过个人账户激励劳动者参保,提高制度覆盖率,二是通过个人账户资金的积累来应付人口老龄化问题。从世界各国的改革经验看,强制性个人账户的作用被夸大了,在中国也是这样[10]。

从公平的角度看,个人账户不解决再分配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论;从效率的角度看,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有效性的标准是资金的收益率能够盯住工资增长率,而要做到这一点是闲难的。如果它能盯住工资增长率或高于工资率,职工个人所缴纳的保费未来养老金的现值会等于或大于保费的现值,且能提供有效的保障水平,这时制度就是有效的,相反,如果账户的收益率低于工资增长率则制度是无效的,收益率与工资增长率之间的差距越大则制度越无效率,通俗地说就是个人账户上的积累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荷兰和澳大利亚,职工企业年金也是积累制的,由于个人账户的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所以他们的制度是有效的。这两个国家经济是稳态,经济增长率较慢,所以工资增长率不高,在1%-3%之间,所以个人账户资金的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不是件太困难的事。

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的1998年至2008年数据看,我国参保群体的工资年均增长率为16%,这就意味着个人账户的收益率要至少达到16%制度才是有效的。这样的要求,在考虑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几乎是不可及的。在城镇化完成之前,中国的经济将一直保持较快的增长,从而工资增长也较快,在这样情况下,很难使强制性养老账户成为一个有效的制度。

除此之外,在基本养老保险中设计个人账户制度,理论上的问题是模糊了政府责任的边界,我们且不讨论。在实践中,这样的制度安排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先是个人账户要不要做实,如果做实谁来负担转制成本。由于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回答,个人账户还远没有做实,出现了所谓“空账运行”的问题。接下来,已经做实的资金要不要市场化运营,如果强调资金的名义安全性,则只能按目前的政策规定存银行买国债,这样,个人账户的利率一定不能战胜工资增长率。如果市场化运营,个人账户是个人所有制,谁能对它的投资风险负责是一个问题;在未来20年内,中国经济和工资的高增长是比较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人账户资金的市场化运营也是非常难以保证制度的效率的。

(二)改革参量,提高退休金保障水平

不管个人账户是否剥离,制度的参量改革都是必须的,否则相当一部分人口养老金收入不足,作为一个整体,养老金的平均水平也将维持在较低的水平,而且制度的长期收支平衡将难以维持。

建议提高缴费基数下限。表1中我们看到,如果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使缴费满15年,退休当年从基础养老金中获得的养老金也只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1%,只有缴费工资达到社会平均工资时,每一年的缴费才可以获得社会平均工资1%的养老金。至于缴费工资下限提高到什么水平,可以做进一步的研究。

建议提高最低缴费年限至25-30年。如果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100%,缴费年限提高到30年,则仅基础养老金就可达社会平均工资的30%。提高最低缴费年限不仅有于个人退休收入的提高,对制度的赡养率的改善和制度的财务平衡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我们能观察到的国家中,除了美国获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为10年之外,其他国家相关的规定都很严格,例如法国的公务员为37.5年,私人部门的雇员为40年。法国正打算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缴费年限至40年。

建议提高退休年龄。提高退休年龄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但我们现在必须正视这个问题。中国人口预期寿命从40多岁延长到70多岁,但近60年来退休年龄政策一直没有相应地提高。冯怀珠(2006)[11]在我国过去的人口平均寿命演变规律的基础上,预测了未来人口预期寿命的发展走势,通过预测,预计2010年我国男性平均寿命为71.78岁,女性为75.54岁,而到2020年,这一数字将分别达到72.34和76.10。提高退休年龄其实也是一个重要的利益分配政策。理论上,有人认为提高退休年龄则意味着年轻人就业机会的减少,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会站在增加青年一代就业机会的角度反对提高退休年龄。在实践中,在年长的就业人群中,又分成两个群体,一个群体是可以通过工作更多分享经济高速发展成果的人群,这部分人会主张提高退休年龄,这部分人往往在正式部门、在经济效率高的部门、在收入增长水平高且就业稳定的部门工作;而另一部分人群则反对提高退休年龄,这部分人往往在非正式部门就业、工作不稳定、收入低下,工资增长缓慢,他们获取退休金的福利大于在职的福利,进入社会保险领取状态就等于进入了保险箱。另外,从企业的角度看,在劳动力供给充分的条件下,企业更倾向于雇用年青的员工,而将年长的员工推向社会保险制度。可见,退休年龄政策是一个利益分配的政策,退休年龄高或者是低,无所谓对错,只是立场不同而已。

然而,从个人的收入来看,提高退休年龄对于绝大多数在正式部门工作的人口来说,可以延长他们的缴费期,从而提高退休收入;从制度整体而言,提高退休年龄有利于改善制度的财务长期可持续发展,对减轻或者是至少不加重企业和年轻一代的税负是有帮助的,从而长期内对就业也是有帮助的。

建议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机制。不管个人账户是否从基本养老保险中分离出来,相关的市场化运营及其管理制度是必要的,尽管养老基金的市场化运营是有风险,但这是唯一可能使基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办法。杨燕绥(2006)[12]、何平(2001)[13]、褚福灵(2005)[14]等学者都提出要对个人账户“做实”并进行市场化投资运营。马丁·费尔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等(1998,2006)甚至保守估计中国未来的资本边际收益率在12%,高于总额工资增长率,从而极大地彰显累积制的优势[15-16]。另外,投资收益要与个人账户权益挂钩,改变现在部分省市委托投资后,对个人仍然采取一年期银行利息计息,投资收益与个人账户“两张皮”的现状。

参量的调整可能会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但我们必须清楚,老年收入保障仅靠基本养老保险一项制度是不够的,我们需要其他的制度配合。丹东的例子中我们看到,48万被保人就有19万人是退休人口,即60人缴费,40人领退休金(见《财经》,2011.6.6),一方面是相当数量人口养老金收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制度已是收不抵支。所以,我们别无选择,不进行参量调整,则无法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运行。

注释:

①改革时已退休人员我们称之为“老人”,改革时已有工龄的企业职工称之为“中人”,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后参加制度的人称之为“新人”。

②将1997年的退休人数视为“老人”,此后新增人数可视为“中人”。1997年之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可近似认为尚未退休。

③这里不考虑1997年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

④数据为1997至2009年的简单平均数,根据各年份中国银行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计算。

⑤为使问题的研究更具普遍意义,个人工资增长率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相等的情况在本文中只是一种特殊情况。这样做是为了考虑部分群体(如女性以及其他可能的行业群体)的工资增长率低于社平工资增长率,或者相反。

⑥1997年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26号文),以25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即连续工作、连续缴费35年)为前提测算出目标替代率为58.5%。分别是社会统筹部分20%,个人账户部分38.5%(11%×12×35÷120)。

⑦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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