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中国政府法制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政府论文,法制建设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十五年的艰苦谈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经为时不远。加入WTO,有许多问题要求我们深入思考、研究。现仅就加入WTO与中国政府法制建设发表一些看法。
加入WTO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我们必须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身一场全球范围的合作与竞争,继续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
为加入WTO作好准备,首先要求我们研究、熟悉WTO规则,从法律上制度上作好准备,因为WTO本身就是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我们认为,WTO规则似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境)贸易的干预。入世,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府入世”。国外有的学者把WTO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这是有一定道理的。WTO协议确定的非歧视、市场开放、 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指导原则。WTO协议的主要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原则,围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
二是,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为了保证WTO规则的实施,确保WTO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各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规则确立了WTO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机制)。因此,WTO 又被称之为带“牙齿”的国际组织。
三是,在要求各成员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留有一定的灵活性。 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需要维护的局部利益,使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WTO协议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设立了若干例外,并对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作出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规定。因此,WTO 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
WTO规则对各成员的影响是全面、深刻、长远的, 首先主要的是对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要看到,WTO 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把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了,还把管辖范围扩大到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WTO 规则实际上把触角延伸到了传统上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甚至属于成员国国内法调整范围的诸多领域。
总之,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政治、经济、 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主要内容同我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观念、制度、体制、方式、手段有不小的差异。从总体上看,我们至今对WTO 规则的认识、理解、研究还是不够的,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中国加入WTO后, 既要严格履行WTO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发展自己、保护自己,是不易的。我们对加入WTO之所以采取积极的态度, 根本原因正如江泽民主席指出的:历史告诉我们,中国要发展、要进步、要富强,就必须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和借鉴一切先进的东西。封闭就要落后,落后就要挨打。能否不断地了解世界,能否不断地学习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东西,能否不断地跟上世界发展的潮流,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衰成败的大问题。加入WTO, 有利于我国扩大对外开放,为经济发展赢得更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国竞争力;有利于我国直接参与制定、完善国际经济活动规则,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总体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我国改革开放总的方向是一致的。同时,又要看到,加入WTO 也是对我们的严峻考验,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经济运行规则和环境等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某些行业和企业在一段时间里也会受到不小的冲击。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关键在于我们的工作。
如前所述,加入WTO对我国的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 社会生活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首先是对我国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现行行政管理观念、制度、体制、方式、手段都需要进行深刻的变革。
为了保持经济快速发展,我们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把体制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深化改革、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要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这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地进行着相应的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又要看到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也还存在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以加入WTO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加快步伐,加大力度, 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无论在政论立法工作中,还是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都要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重要的是三点: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研究清楚市场机制、中介组织、政府机关各有什么功能,各管什么事情。政府职能要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把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依法办理。政府机关不宜也不可能管得太多,不能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套办法,把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也都包揽下来。在立法工作中,固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但是,权力和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行政机关来说,权力与责任应该统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权利与义务应该统一。在立法工作中,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其行使权力规定明确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以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也要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实现其权利规定相应的措施和途径。
二是,精简、效能、统一。首先是精简。要把机构、人员精简下来,先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把不该由政府机关办的事情坚决减下来,不能“越位”;该由政府机关管的事情,当然要管,而且要管住、管好,不能“缺位”;政府机关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能“错位”;政府机关只要能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办事手续应该越简单越好,以方便基层,方便老百姓,不能“扰民”。
三是,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不论哪个政府机关执行公务,都应该是吃“皇粮”办“公差”,依法收取的税款和费用应该全部纳入财政管理。公共权力是非盈利性的,权与钱绝对不能挂钩。这个问题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一些政府部门就会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找事、争权,主要是在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争那些能给本部门、本系统带来“实惠”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罚款权,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就谈不上了,精简、效能、统一也就谈不上了,而且会产生权力“寻租”现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政府机构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行政管理制度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从源头上、制度上消除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加入WTO,我们既享有相应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 并使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就是我们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因此,我国在加入WTO后,一方面,需要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抓紧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措施;另一方面,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一)统筹规划,区别轻重缓急,有重点、分步骤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据初步清理、研究,涉及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需要制定、 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很多,工作量很大,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抓紧工作。对那些明显不符合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如期完成修改或者废止工作。同时,在那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有关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领域,我们也将抓紧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如有关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的立法和有关各类服务贸易的立法等)。这里需要强调,适应加入WTO需要,制定、 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必须坚持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WTO 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通过立法程序,把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以此履行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WTO协议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 不能作为国内法直接予以适用,这一点我们是明确的。
(二)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确保我国加入WTO后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需要重申今后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只能由中央统一创制。各地方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而无权创制这些方面的规定。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避免发生影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统一实施的情况。我国加入WTO后,任何地方、 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不一致,那就必须依据立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这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也是我国履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义务。至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清理和制定、修改、废止工作,需要专门研究,确定方案,专门部署。
(三)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加入WTO后,凡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将公开发布,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施行前,只要WTO成员提出要求,我们就有义务向其提供。
我国加入WTO后,还将设立或者指定咨询点, 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有关法律信息服务,并对WTO 成员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我国加入WTO后,所有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将集中在官方刊物上公开刊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之间,一般都将有一段间隔,不再一公布就施行,以便各方面做好准备。
总而言之,加入WTO要求我们进一步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 提高政府管理经济运行的水平和效率,增强透明度, 建立、 健全一套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有关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