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及其在经济理论中的地位与意义_科斯定理论文

科斯定理及其在经济理论中的地位与意义_科斯定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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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将诺贝尔经济学奖授给了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科斯能够获奖是由于两篇重要的论文:《企业的性质》①和《社会成本问题》②,正是这两篇论文的思想被人归纳成了“科斯定理”。虽然理论界对科斯定理本身见仁见智、褒贬不一,但其影响之大和被引述之多则是公认的事实。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作为一个完整体系的科斯定理做出自己的理解和把握,并进一步探讨它在经济理论发展中的地位和意义。

1 科斯定理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完整把握

科斯定理这一术语的首创者乔治·斯蒂格勒将该定理简洁地概括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将会相等”③。《表克米伦现代经济学词典》则将科斯定理表述为:“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这种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动力的驱使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使外部性因素内部化,该中性定理指出,拥有有关决定资源使用的产权的人,无论是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交易过程的结果总是一样的。”④两种定义,尽管说法不同,实质是一样的,可以看出,不论是皮尔斯还是斯蒂格勒都是在零交易费用的基础上定义科斯定理的。这种片面的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批评显然是不符合甚至曲解了科斯的本意的,科斯本人也曾公开申明过“这些批评多半是不正确的,不得要领的或离题的”。那么,我们要完整地理解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科斯定理,就必须深入到科斯《社会成本问题》和《企业的性质》等经典性论文中去理解、把握乃至批判。

1.1 零交易费用与科斯第一定理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第3、4两节,科斯以一个“走失的牛损坏邻近土地谷物生产”的案例作为他分析的起点。他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土地上经营,再假定土地之间没有棚栏的情况下,牛群规模的扩大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即存在生产的外部性。科斯设想了两种情况,即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在这两种情况下,科斯都作出了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在这样的前提下,科斯通过分析说明了在两种权利界定即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责任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牛群的规模都是一样的。这样,就得到了如下的命题。

科斯第一定理 “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

科斯第一定理也被称为“实证的科斯定理”⑤,其经济含义可以进一步解释为:只要市场交易费用(即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成本)为零,且权利得到明确界定,无论产权属于何方,经济当事人只要通过市场交易的途径就可以达到同样的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也就是说,这种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效率的结果与产权的安排是无关的。由此来看,斯蒂格勒和皮尔斯对科斯定理的定义仅仅只是科斯第一定理而已。

1.2 正交易费用和科斯第二定理

科斯分析的出发点是零交易费用,然而他强调的则是市场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形,科斯认为交易费用为零是很不现实的假设。因此,在《社会成本问题》第6节他开始考察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花费成本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是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⑥其实“交易费用”这一重要概念可追溯得更早。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科斯在考察企业出现的原因时发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和。……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⑦

如果考虑到市场交易费用,那么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就不可能再象科斯第一定理所断言的那样:产值最大化不受产权安排的影响。相反,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如果交易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⑧。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这是更现实的情况),产权的安排必然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这样也就引出了如下的命题。

科斯第二定理 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⑨

科斯第二定理也被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⑩。该定理所蕴含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告诉人们,在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上,权利的界定和调整不会不影响经济效率和产出水平。为了进一步阐述这个问题,科斯还援引了大量的法律案例。通过对这些安例的分析和考察,科斯作了这样的总结:“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例中,实际上做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11)

1.3 企业组织与科斯定理之推论

科斯第二定理强调在市场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很明显,如果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交易的成本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12)。这样,我们就得到了关于科斯定理的又一个命题。

科斯定理之推论 企业是价格机制(即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生产的最优制度结构必然是市场机制与企业组织的结合。

科斯定理之推论是科斯第二定理的一个具体运用。该推论中关于交易费用和企业组织的关系是早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阐述的。“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通过形成一个组织,并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就能节约市场运行成本。企业家不得不在低成本状态下行使他的职能,这是鉴于如下的事实:他可以以低于他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价格得到生产要素,因为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通常也能够再回到公开市场。”(13)但是,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组织也不是没有费用的,只有在企业组织节约的交易费用大于其内部组织成本时,企业才会产生并扩大规模。企业规模扩大的界限是“企业将倾向于扩张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者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14)可见,企业的产生以及其规模的决定都与企业这种制度安排所能节约的交易费用是息息相关的。

除了企业组织之外,政府干预也是一种对市场交易的替代。科斯认为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政府可以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因此,如果在市场交易费用非常之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比通过市场或企业更大的优势进行某些活动。但是,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也并非无需成本,有时它的成本可能大得惊人。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作为“超级企业”的政府,对市场交易的替代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即只能以较低的相对成本来代替市场交易。这样,生产的最优制度结构就必然是以市场机制和企业组织的某种结合形式出现,当然,这种制度结构的变化要取决于市场交易费用和内部组织费用的变化情况。

综上所述,由科斯第一定理到科斯第二定理再到科斯定理之推论构成了科斯定理体系的完整表述。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它体现了理论研究和表述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科斯第一定理只是作为铺垫的一个引理,科斯第二定理才是科斯真正要强调的内容,科斯定理之推论则是在此基础上更具体的运用。可是事实上,反映科斯定理之推论的《企业的性质》一文是早在1937年发表的,而反映科斯第一、第二定理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却是在1960年才发表的。然而仔细一想,这也并不奇怪,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在形式上,叙述方法必须与研究方法不同。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材料,分析它的各种发展形式,探索这些形式的内在联系。只有这项工作完成以后,现实的运动才能适当地叙述出来。”

2 科斯定理的理论前提

2.1 外部性因素的存在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开篇即申明:“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企业的行为。”因此,外部性因素的存在是科斯定理的一个基本前提。根据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外部性因素(又译为外差因素)是指“在私人费用和社会费用之间或私人得益和社会得益之间的不一致。”因此,外部性可分为生产的外部性与消费的外部性,科斯定理主要分析的是生产的外部性。

科斯定理对经济理论的贡献之一是通过表示对传统的新古典经济理论处理外部性问题的方法的不满,加深人们对外部性问题的认识和研究。新古典理论把经济学定义为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科学,即强调经济学中人和物的关系(即人对稀缺资源的关系)的一面;至于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利益冲突不是被忽略了就是被假定为和谐的。按照这种假定,在市场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人们追求自身利益一般不会妨害别人。新古典理论虽然也承认人们之间会有冲突,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也会不一致(但这只是个别的情况),这时市场才会失灵,因此需要国家管制或采取税收的方法加以改进。这种思想在庇古对福利经济学的研究中得到了代表性的体现。但实际上经济学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经济学有类似自然科学的特性,即反映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揭示人们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离不开人类社会和人类行为,所以经济学就不能不研究生产过程中人们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人们行为和关系的制度。科斯定理正是弥补了新古典理论在这方面的遗漏。

2.2 权利的充分(明确)界定

在表达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时,科斯谨慎地强调:“有必要知道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任,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利的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16)在谈到科斯定理的实质时,科斯再一次强调:“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为效的市场交易就根本无须以产权的充分界定为前提。因为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界定,本质上就是一种交易,这种交易也是无代价的,即产仅总是能自动地得到界定,从而使产权是否界定不成为影响有效交易的因素。(17)在我们看来,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两回事,交易费用为零决不意味着产权能自动得到界定,因为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交易的起点和基础,如果产权没有明确的初始界定,尽管交易费用为零,交易也难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资源的过度利用”、“公地的悲剧”就是必然的结果,资源是不可能得到最优配置的。既然产权的明确界定是重要的,那么权利明确界定的确切涵义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权利的明确界定至少要涉及如下三个原则。

首先,直接受益受损的原则。如果经济当事人被赋予了某项权利,那么他就理所当然地享有关于该项权利的直接收益的特权,而不能仅仅是名义上的。另一方面,作为某项权利的拥有者,他也不能回避该项权利带来的直接受损的权利,这其实是一种负的权利,或者说是应承担的责任。其次,排他性的原则。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18)从排他性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明确界定应该能保证除了所有者即拥有有关权利的当事人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人可以不经所有者的许可来享用某项权利。第三,可交易的原则。或者说权利的可让渡原则,即“将所有权再安排给其他人的权利,它包括以任意价格提供销售的权利。”(19)权利界定的可交易性原则保证了通过某些权利的变动和交换以实现权利的重组以及资源配置的改善,从而使交易双方的经济福利都得到改善。如果权利界定的情形是不可交易的,那么潜在的通过交易使权利重组以使经济效率提高的可能性就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科斯定理假定产权是充分界定的,可实际上产权界定过程本身也是有费用的,而科斯本人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如果承认产权界定过程本身也是有费用的,显然只有当权利界定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产权界定才有可能发生。德姆塞茨曾经实证地研究了美国拉布拉多的印第安人地区在进行皮革贸易以前,印第安人未对狩猎加以界定,可后来皮革贸易的发展引起了狩猎地带的划分。这就说明了产权权界定带来的收益的增加怎样促进了产权界定的发生。另一方面他考察了由于产权界定的高额成本怎样阻碍了西南部平原地区印第安人对狩猎地带区划的事实。进一步引申下去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考虑到产权界定的成本,在某些情况下,模糊的产权界定反比明确的产权界定更有效率。有人已运用此原则分析了中国集体企业模糊的产权界定并没有影响其经济效率的事实(20)。

3 科斯定理在经济理论中的地位和意义

3.1 科斯定理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革命与深化

本世纪三十年代,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危机导致了经济理论的双重革命:一是凯恩斯宏观意义上的革命;一是科斯微观意义上的革命。这两种革命可以分别认为是对新古典经济理论危机的“宏观解决法”和“微观解决法”。前者否定了新古典经济理论“充分就业假设”,提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的原理,首开宏观经济分析之先河;后者否定了新古典经济理论“完全信息假设”,提出了“交易费用”概念,将制度变量纳入经济分析之中,因而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之举。“凯恩斯革命”是经济理论界早已公认的,这已勿需多言,而“科斯革命”的意义被人们所关注则经历了一些曲折。虽然从时间上看,凯恩斯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1936年)和科斯的《企业的性质》(1937年)只相差一年,但《企业的性质》在发表之初,曾受到长期冷落,在经历了三、四十年的埋没后才逐渐受到经济理论界的重视,科斯的思想也被概括为“科斯定理”。有人认为,科斯定理体现了将经济学的方法应用于制度研究的取向,这一点对经济理论的意义非同小可,因为这一进步使得“经济学的视野和应用领域一下子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不能不说这是一场革命。”(21)将科斯的理论视为革命也许并不为过,然而在科斯的论证中,其方法仍然是新古典主义的,最优化原则和边际替代原则仍然是适用的,所不同的只是加上了交易费用的约束并扩展了其应用范围。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看,与其说科斯定理是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革命,倒不如说其是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深化。

3.2 交易费用概念的提出对经济理论的发展

科斯定理的核心概念是“交易费用”,关于交易费用前文已有交待,概括地讲,交易费用无非是指利用价格机制的代价。科斯从交易费用的概念出发,看到了市场机制的缺陷,从而实现了对新古典经济理论的批判。然而,比科斯更早更深刻地揭示市场机制缺陷的应是马克思,尽管他并没有明确地提出交易费用的概念。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有关分析已经从根本上揭示了市场机制的缺陷。凯恩斯也没有交易费用这个概念,但他同样也看到了市场机制的缺陷。所以,从发现市场机制的缺陷这一反新古典主义特点来看,科斯、马克思和凯恩斯在这一点上似乎是一致的,但是就如何解决市场机制的缺陷方面,他们又有很大分岐。马克思无疑是以彻底抛弃市场机制来解决问题的,凯恩斯要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引进政府干预来加以解决,而科斯则强调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主张以产权的明确界定和调整为基础消除外部性和市场失效,而无需抛弃市场机制。

在科斯研究的基础上,交易费用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深入的发展,诺思和托马斯把交易费用理论运用到经济史的研究中,创建了所谓的“新经济史学”,他们认为经济增长并非因为技术的进步,而是有效率的产权制度产生的结果(22)。钱德勒和威廉姆森等将交易费用学说应用于企业理论的研究,对企业组织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交易费用经济学已成了新制度经济学的重要分支,并且还在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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