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员会与民初海权意识_公海论文

海洋委员会与民初海权意识_公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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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4)06-0140-12

       清朝后期,中国领土主权频遭侵削,领海领水亦被外人侵犯。20世纪初,中国海权意识逐步高涨,中外频繁的海上纠纷曾引发官民海权思想争鸣。然而由于辛亥革命及之后国内时局的动荡,海权问题一时淡出视野,直到1921年海界委员会成立,才开始对近代以来的中国海权问题和对策进行认真反思和探讨。学术界涉及海界委员会的研究不少,如日本学者土田青在《中国近代引水体制的民族化(1922-1938年)》①一文中对海界委员会推动引水制度改革作了研究。刘利民在《简论民国时期的领海制度建设问题》②中亦简要介绍了海界委员会在中国海洋划界探索初期的贡献。对海界委员会这个机构本身的深入研究,近年来尚未出现。本文围绕海界委员会的成立背景与讨论主题,探究这个官方智囊组织对当时中国海权问题的认识以及应对办法,以反映民国初年中国的海权意识。

       一 海界与管辖权:海界委员会的成立

       海界委员会是由海军部向北京政府提议而成立的。1921年6月,海军总长李鼎新向总统徐世昌呈请借调各部与外省的专门人才,组成商讨划领海界线的组织,于6月30日获总统批准。③

       从李鼎新的呈请函中可以看出,这次讨论海界问题的动因,是因为一战之后的国防形势更为严峻,航空和潜艇等新战术盛行,“欧美各国会议④禁止航空窥探要塞,并限制经过地点”,亦邀请中国参加。由于禁止飞潜进入的起点为领海界线,而当时中国领海范围从未测定,领海之内应属于海军控制的望楼、要塞等设施也未筹备过,仅委托税务机关办理,这些事宜“属于海权”,事关国家主权,因此需要成立筹备这些工作的组织,“拟就本国沿海形势之需要,参酌各洲他国所定界线成例,测定领海范围,公布其经纬二度,其领海以内属于海军望楼、要塞以及一切关主权之事一并筹备进行”⑤。由此看出,海界委员会是为应对领海海权问题的一个智库型机构。

       1、无界又无权:清末民初的海权危机

       近代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中国海权意识的落后和战败形势下中西条约体系的建立,中国对于领海的管辖权逐步丧失,导致了无界又无权的危局。

       由于传统中国对海洋的忽视,导致中国政府对领海界线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晚清政府与西方订约等交涉中,对于中国领海(领水)的边界一直模糊不清。如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在订约后请英军撤出,仅笼统指“江宁、京口等处江面”⑥,各通商口岸的缉私检查也仅以“关口”二字概指,并无精确范围。到20世纪初,由于海界划定的缺失,外国侵犯中国领海的事件频繁发生。1907年中葡澳门领海权之争,1908年中日二辰丸事件,1916年中日山东渔界事件,1920年中俄庙街航道事件等,都涉及中国领海界线问题。在这些争端中,列国一方面利用中国海界不明的弱点,强行划归领海,侵夺中国海权。另一方面,通过条约体系,在制度和人事上侵入中国的领海管辖,在中国的海关、缉私等方面介入控制,导致中国领海面临“无界又无权”的危机。当时报纸称,“我国之领海权、缉私权亦将拱手授诸外人,领海必变为公海,而各国效尤踵起,中国主权从此尽丧”⑦。

       在近代西学影响下,中国的海权意识萌发。清末民初的“海权”概念纷繁复杂,学界和新闻界有推崇马汉的海权论,特别是在日俄战争和一战的报道中,更倡导海上力量和制海权,认为“搏于陆者恃要塞,鏖于水者争海权,读欧西近二百年之战史,其成败得失之故,未有能外是者也”⑧。民间则更注重渔权等海洋经营权,如江浙渔业公司认为“沿海渔民咸知,渔轮之设系为保护中国海权”⑨,著名士绅张謇更是提出“渔权即海权”的观点⑩。相对而言,面对严重海疆危机的政府和官绅,其意识上更偏重于领海管辖权。当时朝野上下认识到“西人于领海权何等重要,而我则于领海权竟无知晓。竟将本国固有之领海作为公海而自抛弃其主权”,呼吁政府“务须注重领海界、领海权,否则将来于渔业、航业受无量之害”(11)。海界委员会正是这一思潮下的时代产物,它是以维护中国领海海权为主旨的机构,在第一次会议上宣布其职责就是“审查海界丈量方法及计划海界内之管辖权”(12)。

       2、融入国际体系:海界委员会的使命与基调

       海界委员会成立的直接原因,是为了应对国际海洋体系的要求。自1899年清政府参加海牙保和会之后,中国主动地逐步进入到西方主导的国际体系中。至1904年中国最终完成保和会的入会工作,并同时加入红十字会,通过一系列国际条约的签署,“清政府表明自己也可以承担国际义务,并在向发展为文明国家的方向而努力,由此要求列强平等对待中国,争取并维护了国家权益”(13)。

       在近代中国,参与国际体系,就必须接受当时西方制定的国际规则,才能与各国合作,而接受国际规则,又必须要建立中国各方面相应的管理体制。1919年的国际航空条约会议即给海界委员会代表们留下了深刻印象,会议确定了领空主权原则,以各国的海界线为禁飞起点,而中国尚未测定海界,这就导致无法融入国际体系维护主权。一战初始,中国宣布中立,但由于海界未定,就无法依靠《海战时中立国权利义务公约》保护海权,多次遭遇交战国军舰侵犯领海事件。因此在海界委员会的会议上,经常出现制定政策应符合国际公法、有利于中立义务的声音。

       海界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正值华盛顿会议召开,中国希望能在这个会议上以国际规则争得包括海权在内的国权。(14)当时中国外交界的重要人物顾维钧、施肇基等都抱着融入国际体系的急切思想,对列强各类会议答复“愿与各国平等参与”成为当时外交的主题。而顾、施这些著名外交家与海界委员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所代表的外交界思想也深刻影响着海界委员会的海权思想,认为“现值太平洋会议闭会之时,各国对于中国主权已允改革,革曩昔侵略之倾向,海界为一国自卫自存之术,既有可乘之机,自应急速进行事”(15)。所以,海界委员会给海界问题定有必须符合国际规则的基调:“划定海界,应适用万国共通之原则,俾国际纷争时可以据理解决,中国自入国际团以后,为有责任之交际国,定界不能独异”。(16)

       3、府院部处:海界委员会的组成与特点

       海界委员会是由总统府派委员倪文德、国务院派委员林步随、外交部派委员沈成鹄、税务处派委员黄厚诚和海军部派委员许继祥组成,一般称之为“府院部处”。

       晚清以来,中外海上问题的负责部门一直不清楚。清末从南至北的海上纠纷,主要是沿海地区的督抚负责,遇到重大问题由总理衙门出面,出动海军维护领海也由地方政府命令。民国初年,中央政府才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由外交部负责中外交涉,海军部负责测量海界、航道等事务,但彼此之间并无多大联系。海界委员会的成立,是第一次将相关各部门统筹调动起来应对海洋问题,显示了对海界事务的重视。正如李鼎新在呈请函中所说,“领海经界为一国之门户,载在公法,外国政府计划于上,国民注意于下,视为国际上之重要主权”。

       从海界委员会的组成结构来看,核心是海军部、税务处和外交部三方。海军部是发起者,是主导部门,提出海界问题上的各种议题,供委员会讨论。同时,海军部也是执行者,负责将委员会的建议制订和实施。海军部关注的主要是海界与国防安全、战时中立义务等军事问题。税务处是因为近代中国通商口岸的领海因中外条约关系,委托税务机关办理海政设施和领海管辖,因此被要求加入委员会,关注点更偏重于领海渔业、缉私等海洋经济问题。外交部是因为海界问题涉及中外交涉,需要提供外交知识支持,并对外国情况进行调查,例如海界委员会“参酌各洲他国所定界线成例”时,均委托外交部通知各驻外使节调查。除咨请外交部和税务处外,李鼎新恳求总统府和国务院各派一员会同讨论,审查委员会的决策是否得当。也由于府院大员的加入,使得海界委员会的要求和建议可以直达政府最高决策层,获得了“应需他部或外省专门人才并恳准予借调”的权力。海界委员会“府院部处”的组织结构,既有横向三位一体的协调性优势,又有纵向的与高层和基层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同时,由于像许继祥这样有决定权的部门高级领导参与,这个智库机构又具有相当效力的决策权。

       从海界委员会组成人员看,基本是有着丰富中外交涉经验或西方法学基础的人员。例如国务院秘书林步随为晚清名臣林则徐曾孙,曾留学美国西北大学,归国后任国务院法制局参事,曾任袁世凯倒台后为恢复约法而组织的约法会议秘书,有精通法学之称。(17)外交部派委员沈成鹄为名臣沈葆桢之孙,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科毕业,归国后历任出使考察英国宪政大臣一等书记官、参议厅法律参订员、外交部佥事、驻仰光领事、驻古巴总领事等职,有着丰富的外交经验。(18)许继祥虽然是海军出身,但早年曾在上海租界当律师,办理华洋交涉事务,后任海军部军法司司法长。这些成员均能以国际视野和国际公法的思想处理海权问题,同时,也存在囿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

       二 公海与私海:领海界线的划定

       中国海界的划定,是海界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海界委员会各委员代表各部门表达了对海界问题的关切点,并以“公海”与“私海”这样中国化的概念来解释现代海界的意义,试图在遵循国际公法与实现自保主义之间为中国海界的界定寻求平衡点。

       1、对海界的认识

       海界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主要讨论了划分海界的重要意义。主要有四项认识:公法之基础、军事之防线、主权之疆界、御侮之藩篱。

       海界是国际公法之基础,国际关系之要政,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划界。倪文德认为,海界关系军务、税务、渔业这三项欧美各国认为的国家特权,“由执行特权而发生国际间的交涉,由交涉而归公断,由公断而生判例,由判例而成公法”。而国际公法最为偏重的是国家的自保主义,海界作为疆土治安之防线,正是国民所赖以保障者。对于划界主权,除了与他国交界的海湾、海峡外,完全可以在自保主义的理念下依法办理,不必邀他人承认。同时,他认为只有主动先划定界线,才能在国际争端中占据有利位置。他批评了当时一些中国人“畏难而成苟安,苟安而成放弃”的消极态度,指出诸如与外国交涉共同丈量界线而息争、因定界远近难以把握而搁置、因领海主权已被侵犯而认为无法收回等苟安之说均属荒谬。(19)倪文德举例1908年的二辰丸事件,认为正是由于中国政府平日未定领海界线,对于日本方面的抗议只能听其自由论断,是“因未定于交涉之先,致失败于纷争之后”的典型案例。

       海界是海疆军事区之边线,国防之根据。代表海军的许继祥认为,专就军事政策而言,海界者“守土之垒,御敌之防线也。犹之宅于山者知猛兽之为患,则必高其柴楥而外施陷井以待之;宅于市者,知穿窬之为盗,必峻其墙垣而内固扃钥以防之”。许继祥认为中国沿海绵亘千余英里,介于列强之间,现在没有确定海界,就如马汉在《海军战略》一书中所说,“中国早已失国家之形体,随时可以灭亡”,即表明海界是国防的根据,海军方面已悚于“条约之关系,军事之危机”。海牙、巴黎、日内瓦等国际军事条约里,都关系海界。以“海战中立国条约”为例,多条内容与海界有关,以明确中立国法权范围,显示尊重主权,而海界系在何处,“必系平时先定断,无于战国锋刃相交之际,中立国方行临时指定,以为辩护之理”。而且只有在海界确定之后,“则海上军事布置憬然有所觉悟,不至徒托空言”,才能在军区的海界进行敷设水雷、加设潜艇油栈等各种海防布置,战时中立时,对禁航、防止外方窥探等才有法权范围,海界实为“国土之襟带”,襟带不备,则国土之形神不完,无从以言军备。故此,中国不言海防则已,防则必有策,防之策在于先定海界,及收复海界内之主权。(20)

       海界是领土主权的基础,官民管辖和经营的疆界。代表税务部门的黄厚诚认为,立国有主权、人民、疆宇三要素,国家既有疆宇,则管理区域当预为规定,中国海岸绵长却未确定海界,致使中国边疆的航权、渔权等主权尽皆丧失。黄厚诚以中俄庙街事件举例,认为正由于中国未明确海界,导致条约所保护的航权也引起国际纷争。航权丧失,渔业等海上国家专利也随即丧失。(21)更为严重的是国家税收的丧失,“海界为保护国家收入之界域。一国因保持税课,得在海界内便宜行使国权,早为世界所公认,中国与外国订立税务关系条约,即有此海界主权之规定”(22)。许继祥也认为,领水(领海)相当于领土,领土管辖权就是领土主权,而“领有之界未具,则管辖无从着手,而主权即无由发生”(23)。以管辖权的范围而论,海界委员会提出了渔业权、税务权、引水权和海防权,但这四项“皆基于领海主权,其界线所在,即为主权之范围”(24)。

       海界是限制西方租借地逐步侵越的界限。代表外交部的沈成鹄认为,近代中国国土上西方的租借地甚多,但当时条约仅规定“凡附近租界地址海面均属之”,除广州湾外,并未划定海域的起止地点,这就成为了西方进一步侵占中国主权的借口,“惟若我不自定仗界之法,租借者滥为侵越,与第三国纷争时,我为地主,不能置身事外,此又为亟应划定全国海界之重要理由”。(25)

       在关于海界重要性的讨论中,各委员从各自部门角度出发,根据各自的学识认知,总结和反思了近代以来中国对外海洋纠纷中的缺陷,表明了划分海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共同认为是“政府切要之图”。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其思想注重中国融入当时的国际体系,多次以未划海界不利于国际公法为例,认为只有与国际接轨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非常警惕外国人对中国海界安全的威胁,担忧“本国沿海之深浅,潮汐危险,锚位及流水之趋向尚由外人代测”的情况,认为“附属之水不可任其丈量”。(26)

       2、公海之海界

       关于中国领海界线的宽度,晚清至民初政府并未明确说明。海界委员会认为欲定海界,“必先根据公法援引惯例”,而当时惯例是为三海里界线。关于三海里界线,中国政府仅在清朝与墨西哥《中墨条约》时提到过(27),与其他各国交涉时并未承认,亦未正式宣布。海界委员会对三海里海界(28)提出三点疑义:一是对三海里线本身的质疑,“溯其规定之原因,究以当时炮力为准衡”,而现在火炮射程远超三海里距离,鱼雷攻击射程也不止于此,是否还沿用这个界线。二是海湾、海头等地方凹凸不齐,勘线时是否应采取各国所用之海角丈量法,于岸尖最凸之处划定一线,三海里之内均为领海范围。三是渔业的界线,国际上虽然一般也定为三海里,但各国惯例有所不同,中国渔界应如何规定。

       对于海界划定,海界委员会认为应详细考察国际上的相似标准。许继祥建议应“博考他国与我沿海地势及水道之相似者,如日本朝鲜之沿海情形,及与我接壤之地,如英之香港属水,美之菲律滨,法之安南,其所定海界之标准,资为比拟,当有准绳。”(29)于是委员会决定由许继祥提出调查大纲及条目,再交由外交部电请各驻外公使调查。

       许继祥提出,海界的解释,其实应分清为公海、私海两类。公海者,公共之海,与他国相通,因毗邻他国之地,为保护口岸起见,割三海里而领有之者;私海者,私有之海,与他国流域不通,因其包容领土之中,为保守所有权起见,行法权而管辖之者,曰私海之领界。(30)对于公海领界,中国应尊重国际公法,与各国遵守一样;私海就是有主之物,属于中国私法范围,如果也邀他国承认,是为断送主权,应由中国自定法律专条,也应该详细调查欧战之后各国保护私海的计划方案,以其趋向大势为中国定界方针。基于此,海界委员会通过外交部向各驻外使节要求进行调查,一是关于各国在战时和平时对于领海界线如何主张,二是详细调查由许继祥提出的涉及私海范畴的海股海湾和海外群岛两个大纲,各国如何主张与施行。

       关于海界宽度的调查,很快有了结果。驻英公使顾维钧回电,英国在欧战前无论是海防还是保护渔业均以三海里为限,保护关税也是三海里制度,只有英籍或旅客半属英籍的船只,才要在十二海里内登舟查验。驻美公使施肇基回电,与美国公海家研究得知,美国战时与战后没有变化,以大陆论,距岸三海里内为领海;以海岛论,环岛周围三海里内为领海;大陆与岛、岛与岛之间,不论相离远近,均由陆岛自身向外推算,凡在三海里内海面为领海基。(31)

       海界委员会也认识到,公海领界各国仍主距岸三海里,中国似难独异,只能等将来各国推广范围时再改变。因此,全体委员议决中国公海领界应照万国成例,规定为从沿海大地凹凸之处,再推自身照潮落之地点往外推出三海里为界,(32)渔业亦同此界线。

       税务处和海军部都希望能在领海之外扩大检查和检疫范围,以利管理。黄厚诚认为办理税务可根据美国的办法,进口船舶得在越界一海里,即在四海里外开始检查。许继祥认为检疫属于公益范围,也应扩充到三海里之外。但倪文德认为,有特殊情形、必要事故和正当理由在三海里之外扩充范围,是为越界行使法权,必须是合公法上的自保主义或国际上的平等待遇方可邀人承认(33),现在尚未到时候,以此视后再说。

       3、海股海湾之海界

       海股(亦称海臂)海湾是指海面之地突出对峙,抱地势而成封锁之形,不与他国流域相接。按海界委员会对公海和私海的划分,海股海湾只要两岸相间的口门不到公法的三海里范围,就属于私海。

       公法方面,许继祥提出两项佐证:一是美国的节沙璧海湾(Cape Cod Bay,Massachusetts),距美国大陆二十五英里,但是其间仍是美国的私海。在慕尔氏所著的《公法内纪》中,美国总统杰斐逊在与法国交涉时说,“美国有大陆达海之三海里,丈量所至,较法国及欧洲列强尤近,特海股海湾具此封锁之形,实为天造地设之境界,无论达何远度,皆我美之私海,即为我法权所及之范围,无庸加以讨论者。”(34)二是英国的孔相式海湾(Conception Bay),其口门间于两尖地之间,南至圣佛朗斯海角(Cape St.Francis)约四十海里,北至士波列(Split Point)约五十海里,港之宽阔,平均十五海里。前因港底置设电线一案,经英国法院判决,其判词中说:“英国政府在此海湾之内行使法权,经他国默许,已历多年。”(35)这也足为英国私海之权证。沈成鹄也提出,最近的阿本型氏公法也认为海股海湾其包围之地属于一国者,应为私海。(36)

       根据西方惯例,许继祥举中国两例:北直隶海股口门两岛,北王镇与老铁山,两岛相间为二十二海里半,就应为中国私海;南方的北马鞍山至沙汇山之间两者相间四十海里,也应为中国私海。许继祥认为,如果这样规定的话,不仅对中国渔业大有裨益,而且军事上更利于自保主义。不然如中国依保和会条约执行战时中立时,甲乙两国交战,甲国军舰在海湾海峡距岸三海里之间驻泊,作为临时军港,难道中国就任其自由?乙国就不会过问?例如日俄战争中,俄国军舰在法属卡磨伦海峡驻泊添煤,日本就以中立国义务条约向法国严加诘问,认为这是法国的私海,而它正与中国北直隶海股地势相同。况且现今潜航战术发明,戒备更较前严密,因此海界就更应为扩充。由此,海界委员会议定中国沿海之海股海湾应为中国私海。同时,海界委员会又有两点补充:一是根据西班牙交通大会之万国通航内外江海章程,海股海湾内的海关巡警与卫生事务由中国颁布法律施行,但是在无碍主权的情况下和互换利益的基础上,航路可以开放。二是倪文德提出,北直隶有其特殊性,南岸的威海卫、北岸的大连旅顺都是外国租借地,附属之水如何划界。许继祥认为,疆界主权仍应归于中国,而且附属之水不可任其丈量,更不可与之会同丈量,“丈界者,以有疆界主权”,租借国仅有防疫和设警之权,中国军舰也无对其放炮致敬的义务,这也与太平洋会议的宗旨相同,应由政府在华盛顿提出。

       4、海外群岛之海界

       最为复杂的是海岛的海界划定。许继祥提出,作为领土的海岛,分为两类,远洋海岛以环岛之三海里海面为附属之领水没有疑义,但近海之岛的界线较为困难,若大陆与岛相隔、岛与岛各距三海里以上,应如何界定。例如两岛之间相距十海里,每岛占三海里的领海,其中间所余的四海里有适合船舶下锚驻泊,如果认为此为公海,那么战时交战国军舰就可以此为军港,并施行捕获权和察验权,(37)这对中国的海权是巨大的威胁。

       海军部遍查公法,各国并无惯例可考。只有欧战美国中立时,英国军舰曾距纽约海岸十海里对船舶施行察验权,在美国政府抗议逼近领海行权后撤退这一事件的孤例。许继祥认为,公法之所以未详载这一问题,是因为列强沿海形势不同,很多强国沿海较为平整,未曾出此纷争之案,故无解决之例。而中国与列强不同,沿海岛屿众多,远近纷错,能成为临时军港之处颇多,鸦片战争时英国舰队即占据浙江舟山群岛以为军港,日俄战争时两国军舰时常在中国近海各岛延缓停泊备战,不仅导致主权受侵,被各国质问,也影响了中外商务。(38)

       各委员认为,为自卫起见,群岛之间也应为领海,但仍应委托驻外公使调查他国情况。然而如上文所述,顾维钧和施肇基的回复令人失望,英美亦以三海里为海岛领海。在西方和公法面前,海界委员会认为只有合乎公例,才能实现自保,只得决定中国海岛海界亦为三海里。

       5、海界测量

       海界委员会于1921年9月6日由林步随向海军部递交复文,确定海岸海界与海湾、海岛等海界范围的共同决议。海界委员会表示,海界关系军务、税务、渔业等各种主权,至为切要。虽然现在定界为三海里,但各国为自卫起见,遇必要时得于例定界限之外扩充范围行使法权,中国如遇有必要也可自行援引办理,只要这种越界行为合乎国际公例。同时,确定丈量之法(包括公海与海岛之海界):依沿海大地凹凸之形,以三海里之量度环之;遇有突出之地,有两处对峙者,则于两地之极画一线以接之,由此平行推出三海里,均以潮落地点起,按海图上所载再行细测而审定之。(39)决议随后由总统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各政府机构也在实际上执行了这一决议。但由于民间对依照西方的三海里划界方案颇为不满,以“东方有东方之形势,国际情形不能专步他人之后”(40)为由要求重修海界,因此很长时间内都没有颁布,至1931年6月才由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宣布。(41)

       海界既定,丈量经纬二度实为切要之图,海界委员会请海军部立即向府院咨呈速派员实行勘测,以明国界而卫国权。(42)海军部根据要求,于1921年10月成立了海道测量局,由军务司司长陈恩焘为首任局长(后由许继祥亲任),并知会外交部严禁外国人测量中国海界,特别是收回由外人掌控的海关的测量权。后为了便于进行测绘业务及与各方面联系起见,将海道测量局迁往上海,并收管了海关的测绘体系。(43)同时,许继祥也在上海成功与海关税务司、海政司等洽妥经费、人员、规程等问题,并在总统府支持下,挫败了海关想通过经费控制海道测量局的企图。(44)海军部则调拨浅水炮艇“海鹏”、“海鹰”两艘,专任测量,并派有经验的航海军官专司其事。(45)近代中国自己的海界测量事业由此开始。

       海道测量局的开创,至少在制度层面上阻止了列强对中国海道的擅自测量。鸦片战争以后,海禁初开,外舶来华云集,因中国海岸港口向未测绘,商船航行茫然不知所之,当时晚清政府昧于海权认识,听任英国海军代为测量,甚至将沿海岛屿名字以英文命名。1890年,当法国军舰又擅测未开放口岸时,清政府提出抗议,但是各国驻华以多种理由驳回抗议,或创测海为善举之说,或谓中国得收税之权利,未尽测绘之任务,美国公使丹培氏更是藐视地表示,欧洲各国确实禁止让外人测量,但因为中国无科学人才,外国如此做法实为增进智识,(46)不能比以为例。海道测量局成立后,列强的这些借口就不存在了,中国政府严正通告各国,嗣后中国海道测量,非经中国政府特许,他国不得办理。(47)

       三 制度与人事:界内管辖权的抗争

       海界委员会的另一大任务是计划海界内的管辖权。在第一次会议上,海界委员会列举了确定海界线后需要争回的与国家主权相关的四大权利:渔业权、税务权、引水权、海防权。随着领海界线的确定,渔业、税务均有公法和外国惯例可依,海界委员会知会海军和海关部门派军舰和巡船在领海界内巡行,以行使管辖权,并宣示主权。而引水权、海防权等界内管辖权的收回,就得面对近代以来被列强侵权的制度和人事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口岸城市的海关等机构就是其焦点之一。而面对当时中国无法改变的制度问题,海界委员会极力从人事方面争回海洋管辖权。

       1、引水权

       引水权可以说是中国最早丧失的海权。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规定,上海等五处通商口岸,英商货船准其引水,由英国管事官定价给予报酬。(48),尽管条约中关于引水的管辖由中还是由英负责表述不清,但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次丧失了领海管辖权。到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三十五款明确规定,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49)1868年清政府与各国签订的《各海口引水总章》明确规定条约各国之民有欲充引水者,均准其一体充当,遇有缺出,由海关理船厅与各国领事官办理考选。(50)至此,中国引水权完全丧失。

       引水权的丧失,给中国海权带来严重危害。许继祥认为,各国皆规定非本国人不准充当引水,理由有三:第一,领水向导属于地主之事,自应为本国人专利之营业;第二,引水在海界内带领外国船舶行经海口要塞,有警戒外人摄影绘图及防止他种窥探之责任;第三,外国人自由充为引水,防战时为敌国所任用。(51)许继祥举中法战争马江海战之例,法国舰队由海关注册的外国人引水(52),引领法舰深入马江,令中国政府猝不及防。法舰进入内江后迅速占据优势锚位之处占泊,导致福建水师全军覆没。究其原因,设防当局以为总理衙门会禁止外人为法军引水,而总理衙门确实向各国驻华公使发出照会禁止外人充当法舰引水,但美国等国家借口政府难以禁止国民以个人资格订约受雇,而在华外人有《引水总章》和领事裁判权庇护,完全可以充当引水。因此引水权关系海防,旧引水章程不但害及主权,也影响战时中立时的处置,应尽快筹备补救。(53)

       海界委员会经讨论后从三个方面入手力争引水权:

       首先是制度上进行调整,修改规章。海界委员会在调查赫德所拟的《引水章程》时发现问题,第一款载明引水章程由海关理船厅、领事官与通商总局拟定,认为通商总局即是当今的交涉局,何以在各口引水分章中译为外国商务总会,这就使指定分章之权落于外人之手。(54)于是,海界委员会电请税务处查核原稿,并调查各口引水外人情况。经查核前清原稿和各国使馆文件,确实发现无论总章和分章都存在华人无权的问题,“三权华官只占其一”,而根据税务处的统计,实际各口引水者华人更少,上海、吴淞二处更是无一华人充当引水。(55)海界委员会认为取缔外国人引水,应由修改章程入手。对于旧章程,政府应明确限定有效范围,与他国交战和战时中立时期,不能适用。同时,也请交通部派专员修订新的有利于华人的引水章程。

       二是抑制外人,培养华人引水力量。海界委员会根据路透社得知,当时外国人正拟在扬子江扩充排华的引水营业,认为扬子江为中国私江,允许外人有航权,但并无允许其有引水营业权,按《引水章程》看,也仅规定为各通商口岸,因此扬子江并不能任其引水。据路透社所言,外国公使团又订有在华公共引水章程,这是将中国的领海领江变成万国公共之水,应请税务处立即介入,谕海关立即暂停给引水执照。(56)对于领江内的外国引水公司,也责成海关督令解散。沈成鹄认为,只有提倡华人充当引水,才能保证主权。(57)针对引水这一项技术性工种华人熟习不多的现状,海界委员会提出培育人才计划,由前海军总长萨镇冰办理,依托具有海事教育基础的吴淞商船学校,请海军部委派专门人才筹划教练事务,咨商交通部协助经费,并于校内附设华人引水练习所。(58)在地方上,由税务处特饬各口理船厅成立引水公会,加强平时中国引水人员的训练。

       三是师法日本,维护本国引水权。海界委员会认为,在日本未收回领事裁判权之前,其口岸引水,也有外人充当,影响其军事与主权,这与当今中国的现状相同,日本如何收回引水权正是中国足可借鉴的,应由海军部和外交部详细调查日本和中国的引水制度。据各部回电和《日本维新史》的记载,日本在明治以前,各口引水亦多系欧美人,彼时在日本的欧美水险公司,与驻日欧美人引水勾通一气,凡船舶非白种人管带及引水者,不允保险,日人知其弊,而救其偏,自设水险公司,对于日本船舶及所载之货用日人为航员及引水者,概由该公司承受保险,不数年间引水营业尽为其本国之人。许继祥认为,外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应学日本的办法对抗外人。海界委员会根据招商局设有水险公司,呈请海军部由海军部咨请交通部转饬招商局,所有中国商船,及其所载之货,如因该船船长、船员及引水均系华人,外国水险公司不肯保险,应仰体政府提倡航权之意酌予保险。并咨农商部饬下各口商务总会劝令本国航商仰体政府提倡航术之意,对于水上保险,择向该局所设公司保险,以保国权,而励航业。(59)

       2、灯楼管辖权

       海界委员会所称的海防权,实际是指中国领海界内的灯楼、浮桩等海政设施的管辖权。这些海政设施,由于关系到军事海防,在主权完备的国家由海军管辖,“查各国定例,领海以内之灯楼,即海军之号楼,日本称为海军望楼,以海军初级军官司之,战时灯楼应明应灭,标识应改应变,由海军指挥之,此为海界内报警之设置,于战时深有关系”。(60)

       然而由于近代中西条约体系和中国对海权的忽视,灯楼等设施的管辖权也落入外人之手。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第三十二款规定,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61)但是同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规定,通商各口收税对于严防偷漏,由中国设法办理,各口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严查漏税,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也可邀请英人帮办税务,但不须英官干预,经费则在船钞项下拨付。(62)这仍表明管辖权仍在中国政府手中。据海界委员会查证,外国人利用船钞介入中国灯楼等设施建设,中国“轻为应许”,同治五年海关赫德等人更狭义自由解释条约,说动总理衙门将船钞归海关动用,继而灯楼等管辖权亦归海关兼管,并随之落入外人之手。(63)

       黄厚诚认为,现在沿海各关灯塔、浮桩共计三百余处,对外交涉上也很不利,庙街事件中,俄国人不准华船行驶,所提的理由就是两岸灯塔为俄国人所设。现该处灯塔已经倾圮,税务处已设法修建,以免俄国人有所藉口。(64)许继祥认为在海防建设上也应收回灯塔等管辖权,现时战术已注重航空和潜艇,各国在沿海间设无线罗经台为航空及潜水间之交通机关,美国沿海设此罗经台共百数十处,中国海军将来也应设该台,当择多数岛岸间已设灯楼之处。(65)

       海界委员会讨论后认为应从两方面看待这个问题:一是现在海界已定,引据条约,中国有征收船舶关税的权利,也应有维持航路安全的义务,置灯楼设引水等措施本身都是国际间的相互关系,并没有损害主权;二是灯楼灯船与引水洋员一样,是归海关管辖,而海关自总税司以下都是中国政府的雇员身份,因此问题是出在委托非人之上。海关自由任用洋人,实是根源于中国未收回治外法权。(66)洋员既非中国人,其本国法律及个人道德均无代我御侮之义务,如果中国战时与中立时海关仍如此组织,“能为中国负军务上及公法上之责任乎”?中法战争中,海关所辖灯楼、灯船以及引水之人竟有法国人在内,以中国军事应用之号楼、口岸船路之向导,由敌人司之,可谓兵家之大忌。(67)

       海界委员会提出对策,认为灯楼、灯船及一切水上标识为船舶驾驶之指导,关系航路安全,至为紧要,现时海关之布置及管辖颇臻完备,如果全部更换为中国人,也不是一时能够办到的,因此和平时期参用洋员尚无妨碍,但在战时,中国成为交战国或者中立国,应由海关暂时将这些设施转移给军务机关,即海军。同时,海界委员会致函海军部和税务处,请海军作好临时接管的准备,拟由海军部分赴税务司、海关巡工司等处与之会商战时转移管辖办法。(68)此后海关一度推诿拖延,但海界委员会敦促从速办理。倪文德表示,海军部既已设立海道测量局这个机构,海关已无理由继续管理灯楼等事,应即归该局主管负责,该局也应即派员前往灯楼学习。(69)在海界委员会的坚持下,海道测量局逐步收回了大部分灯楼管理权。1934年,海道测量局公布了中国沿海灯塔表、标杆表、浮桩表等各海政设施的分布位置,表明沿海管辖权已在中国掌握之中。(70)

       四 通商口岸城市与海权:以上海为中心

       近代西方侵夺中国的海权,是通过条约体系从通商口岸打开缺口的。因此在中国人争回海权的过程中,通商口岸也是最受关注的焦点。在海界委员会的历次会议中,通商口岸城市经常被提到,其中以最大的口岸城市上海最为频繁。这既与倪文德、许继祥、黄厚诚等人长期在上海参与中外交涉的经历有关,也显示了上海在近代中国海权意识的重要地位。在海界委员会民族主义与国际意识交织的视野中,上海既是中国海权丧失最严重的地方,又是复兴海权所最为倚重的重镇。

       上海是西方打开中国海权大门的缺口,是中国海权丧失的典型。海界委员会的讨论中可以看出,近代上海由于有历次中外条约、外人控制的江海关和数量众多的外籍人群,因此在制度和人事上都是最为关注的海权问题的重灾区。以引水权为例,外国人在上海的侵权,制度上有《五口通商章程》、《各海口引水总章》、江海关制定的偏向严重的《上海分口引水章程》的庇护,人事上则有外人掌控的江海关负责引水人的招收、培训和分配,而且上海众多的外侨居住者所组成的外国商会、外国水险公司等组织和机构源源不断地提供外人引水人才,甚至“将海关人员擅行列入公司职员数内”。因此,在各口岸引水人国籍的调查中,上海外人控制引水权的问题最为严重,“就上海、吴淞二处与东沙灯船,及大戢山二处往复航线之中,无一华人充当引水”(71)。

       上海又是建设中国海防的重镇,拥有培养海权力量最好的条件。尽管海界委员会对上海的海权丧失深为忧虑,但是其振兴海权的措施也基本从上海入手:

       首先,最先遭受海权侵害的上海,也是近代中国最具维护海权意识的地区之一。在政府尚未重视海界问题之前,以张謇为代表的地方士绅就以“渔权即海权”的思想在上海创办了江浙渔业公司,提出“领海主权附于渔界”,“不明渔界,不足定海权;不伸海权,不足保渔界”(72)的口号。在海界委员会调查外人引水问题之前,上海道尹在民国初始就收回了外人非法的领江事务,归浚浦局管理。(73)五四时期,上海就出现了海员和引水团体参加的运动,对上海港无一中国引水人员提出抗议,这也引起了社会对中国引水权问题的重视。(74)上海华人领江人员组成的中华扬子领江公会早在海界委员会之前就在积极呼吁和筹划从外人手中夺回引水权。(75)因此,上海本身即具有支持中央政府维护海权的社会思想基础,利于工作的开展。

       其次,近代上海先进的经济、社会和文教条件,又为中国的海权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海界委员会之所以将海道测量局、华人引水练习所等海权相关机构设于上海,正是由于上海有其他城市所不具备的先决条件。海道测量局的设立,是由于海军部接管了江海关巡工司完整的海道测量部门,许继祥从海关筹到了充足的经费,而选派的军官也可在海关巡船和巡工司学习测量制图技术。(76)海界委员会对华人引水事业的建设,因为上海的吴淞商船学校原有海事教育基础,毕业生熟悉海事者众多,因此选择于此校内附设华人引水练习所;因为招商局原就设有水险公司,因此得到政府扶植为华人引水的商船保险;因为中华扬子领江公会的极力上陈,使得海界委员会得知“华人领港一层,虽中经摧残,而人材并未缺乏”,(77)故有责成各口倡导引水公会之措施。

       五 结语

       海界委员会测定海界和收回领海管辖权的决策,对中国海权的维护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其设立的海道测量局等被后来的南京政府评价为“厉行海政,甫具端倪,领海主权,遂稍有独立之基础,而建设以来成绩昭著”(78)。海界方面,在后来中外纠纷中终于有界可依。1926年4月,日本渔船在江苏海面采取鲜鱼,海军部根据外交部要求将中国苏浙闽领海界线和各海岛领海界线的详细经纬度告知交涉署,以作为外交依据,并附送海界委员会笔录资为考证,指出领海界线由海界委员会根据国际法例议划,并经总统批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力地支持了海上纠纷的处理。(79)领海管辖方面,中国收回了很多领海主权。海道测量局及之后许继祥主持设立的海岸巡防处加强了中国领海的巡逻、防盗和护渔,并主持设置灯志、浮标,在沿海岛屿和海岸建立观象台、无线电报警台等海政设施,也开设无线电报警传习所、观象养成所等培训机构,培养了大批中国海事人才。(80)

       由于彼时国力所限,有些领域未能实现海权的恢复。如引水权方面,由于海关外籍官员的歧视,袒护外籍引水,对华人引水员排斥栽赃,替代外人引水人员的工作陷入停顿。(81)海道测量局虽然在维护主权方面成绩显著,但由于海关海务巡工司的掣肘和内部的倾轧及腐败问题,对中国沿海的测量制图工作进行得并不如意。据海军部人员回忆,“一·二八”抗战时期,十九路军向海军部索要长江和吴淞口外沿海水道全图,海军部都拿不出来,不得不向英国人借来海关海务巡工司提供的测量图。(82)

       成效之外,海界委员会的讨论、决策和措施中,可以看出民初中国官方海权意识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民族主义旗帜下的海权意识。海界委员会是在中国海权危机日益严重、巴黎和会丧权辱国的时代背景下成立的,因此深受当时弥漫全国的民族主义思潮影响,归结到海权问题上,就是会议上经常提到的竭力想保证领海安全的自保主义。对于海界和领海管辖权问题的回应思维和方式,即是限制外人侵越、尽可能地争回海权以及培养中国自己的独立海权力量。同时,海界委员会也是以这样的眼光来看待各国海洋政策的,例如涉及各国丈量海界时,认为“外交本不厌诈”,各国所丈均是有多无少,美国因为海岸线平整,丈量无从取巧才无奈宣布,而且各国海界测量名为三海里,实丈三海里半者亦不为多。(83)对于外籍人员,海界委员会更是以一种华洋之辨的眼光来看待,在不平等条约无法革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让外人少染指中国海权。例如对赫德为代表的上海海关洋员就存在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以致引水章程翻译事件中,多数委员近乎偏执地认为是赫德故意制造偏袒外人的翻译错误。

       融入国际体系的海权意识。尽管海界委员会对于外人充满着不信任,但受当时华盛顿会议宣称对中国主权尊重的影响,对于国际公法和惯例所构成的国际体系却极力想要融入进去,甚至认为只有依赖公法才能保证自保。如上文所述,首次会议时各委员就共同认定海界问题必须符合“万国共通之原则”的基调。会议讨论海界和管辖权问题时,常常是向外交部询求他国普遍的做法和态度,或是查阅西书,以为中国的榜样,由此确定中国的海洋政策。这样的方式自然利弊各半,一方面由于中国是根据国际公法和惯例作出的海洋政策,在之后的中外海上纠纷中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对西方和日本的侵越行为能够提出合法的驳斥,一定程度维护了中国海权。另一方面,对于以西方国家为范本的国际公法和惯例的全盘接受,也使得国情特殊的中国海洋管理受到限制。例如对海岛领海的界定,海界委员会明知列强各国沿海平整,而中国沿海岛屿错杂、间距较大,但因英美亦以三海里为海岛领海,中国也只能遵循国际惯例,这就留下了海防和商务上的隐患,也为民间所诟病。

       多部门联合维护海权的意识。海界委员会“府院部处”的组成结构,标志着中国海权维护力量多方协调的开始。这是由于清末民初的时代,中国海权所面临的复杂形势决定了渔业、税务、海防、引水四权成为主要问题,这就使维护海权的力量从晚清单一的地方政府和海军转向多部门的联合与协调。从海界委员会的讨论、调查、决策和执行的情况看,各部门配合默契,达到了良好的效果。当然,海界委员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且所关注之事,也尚属海洋事务的一部分。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根据海界委员会的经验,设置海政筹备处,“一方进行海政,一方训练人才,俟关税收回,关于海权、国防诸要务,先有准备,既免临事周章,庶可一劳永逸”(84),这是中国政府自己控制的机构,也是维护海权更为成熟的机构。新中国成立之后,于1964年成立了涵盖海监、边防海警、农业渔政、海关缉私职责的国家海洋局。2012年又成立了更高层次的协调机构中央海权办,标志着海权维护机构的进一步成熟。

       注释:

       ①土田青:《中国近代引水体制的民族化(1922-1938年)》,摘自王建朗、栾景河主编《近代中国:政治与外交》(下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68-583页。

       ②刘利民:《简论民国时期的领海制度建设问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③《北洋政府公报》1921年7月1日,第1923号。

       ④此会议应为1919年在巴黎召开的国际航空条约会议,26个国家签署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

       ⑤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页。

       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2页。

       ⑦《论外部亦力争大津丸案》,《申报》1908年3月11日,第2版。

       ⑧《论俄日旅顺海参威之关系》,《申报》1904年6月3日,第1版。

       ⑨《上海道详南洋大臣文(为江浙渔业公司事)》,《申报》1905年2月24日,第9版。

       ⑩宁波、韩兴勇:《张謇“渔权即海权”渔业思想的探索与实践》,《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第30卷第4期,2013年8月。

       (11)《公海之不可妄认广东》,《申报》1908年4月13日,第11版。

       (12)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6页。

       (13)袁灿兴:《晚清参与1899年海牙保和会始末》,《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3卷第2期,2011年5月。

       (14)施肇基:《驻美施公使电》(1921年7月28日),摘自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秘笈存寻》,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268页。

       (15)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21页。

       (16)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68页。

       (17)《约法问题将告一段落》,《申报》1916年6月27日,第6版。

       (18)樊荫南:《当代中国名人录》,良友图书印刷公司1931年版,第120页;《申报》1917年8月30日,第2版。

       (19)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页。

       (20)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46页。

       (21)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9页。

       (22)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47页。

       (23)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4页。

       (24)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页。

       (25)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6页。

       (26)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8页。

       (27)1899年2月签订的中墨《通商条约》第十一款规定,条约所称的各通商口岸,彼此均以海岸去地三力克为水界,以退潮时为准。摘自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36页。但是这是中国与墨西哥双方条约的规定,中国政府并未宣布和实行过三海里海界。

       (28)当时世界惯例以三海里为领海界线,但在海界委员会及当时中国官民的讨论中,英里与海里的差别并未清楚区分,本文在论述海界线惯例时,统一以海里为单位。

       (29)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6-7页。

       (30)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8页。

       (31)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0页。

       (32)当时各国通例为公海领界一海里,但是各国海里量度不同,海界委员会选择为国人常识的英国量度,即三英里,合十华里。

       (33)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49页。

       (34)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9页。

       (35)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20页。

       (36)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38页。

       (37)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23页。

       (38)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24页。

       (39)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3页。

       (40)《邬振罄商榷领海界线书》,《申报》1926年4月27日,第13版。

       (41)刘利民:《简论民国时期的领海制度建设问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42)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3页。

       (43)杨志本主编《中华民国海军史料》,海洋出版社1987年版,第434、932页。

       (44)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83页。

       (45)杨志本主编《中华民国海军史料》,第434页。

       (46)在1858年中美《天津条约》第九款中规定,外国官船如为增广才识而在这个沿海游弋,中国官府应以礼相待。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1页。

       (47)赵秋帆:《海军海道测量琐记》,摘自《新上海》1926年第11期,第10页。

       (48)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40页。

       (4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0页。

       (50)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265页。

       (51)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6页。

       (52)在闽海关的报告中证实,确实有来自上海的外籍引水员为法舰引水,并在战斗中被中方击毙。摘自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3页。

       (53)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8页。

       (54)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0页。

       (55)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82页。

       (56)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32页。

       (57)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96页。

       (58)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97页。

       (59)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17页。

       (60)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6页。

       (6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0页。

       (6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18页。

       (63)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29-30页。

       (64)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15页。

       (65)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1页。

       (66)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4页。

       (67)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5页。

       (68)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55页。

       (69)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78页。

       (70)海道测量局编《中华民国沿海标杆浮桩表》,1934年12月31日刊行。

       (71)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82页。

       (72)张謇:《为创办渔业公司事咨呈商部》,摘自李明勋、尤世玮主编《张謇全集》第1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1页。

       (73)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98页。

       (74)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摘自《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5年版,第253页。

       (75)《长江领江公会声请公廨立案》,《申报》1921年6月24日,第9版。

       (76)杨志本主编《中华民国海军史料》,第434页。

       (77)《请修引水章程之往来函》,《申报》1922年5月16日,第13版。

       (78)《杨树庄请设海政筹备处》,《申报》1928年3月5日,第8版。

       (79)《日船越界捕鱼与防范》,《申报》1926年4月8日,第13版。

       (80)杨志本主编《中华民国海军史料》,第68页。

       (81)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摘自《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第258页。

       (82)彭重威:《北洋时期的引水事务》,摘自《文史资料选辑》第100辑,第254页。

       (83)全国海岸巡防处校勘《海界委员会会议笔录》,第35页。

       (84)《杨树庄请设海政筹备处》,《申报》1928年3月5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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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员会与民初海权意识_公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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