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几个问题_大陆架论文

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几个问题_大陆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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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相邻、相向国家间将加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本文仅就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些问题提出看法。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是否共大陆架、地形地貌、沉积物来源、岸线长度比、岛屿分布及法律地位、海域水深、海流、沿海人口及经济、腹地面积和人口等,而历史更是无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中日两国间划分东海大陆架时,以下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中日两国间是否共大陆架

划界双方是否共大陆架,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问题。中方认为中日两国已被冲绳海槽隔开,不共大陆架。在东海地区,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冲绳海槽,海槽以东是冲绳岛架;日方认为,中日两国共大陆架,中国大陆的大陆架终止于琉球海沟,琉球群岛是大陆架外缘的岛链(注:中日双方曾就东海地区的大陆架划分交换过看法。)。

形成中日两国认识上分歧的原因是使用了不同的大陆架定义。

“大陆架”一词有地学的和法学的两种解释,地学的大陆架概念是纯学术性的,《辞海》上的解释是:“围绕陆地的平浅海底。其范围,陆侧起自低潮线,外缘止于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注:见《辞海》页629,大陆架词条。)。由于世界各地环境不同,大陆架形状各异,大陆架宽的地方超过500海里,窄的地方仅几海里。由于学术有各种不同流派,具体某地的大陆架划法往往存在不同观点,这是正常的,东海地区的大陆架划法就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法学的大陆架概念是政治性的,定义是在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注:见1958年4月29日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公约》第2第。)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规定的(注:见1982年4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可以说法学的规定是带强制性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大陆架的定义如下: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2.沿海国的大陆架不应扩展到第4至第6款所规定的界限以外。

3.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它不包括深洋洋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基底土。

4.(a)为本公约的目的,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的任何情形下,沿海国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

(1)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或

(2)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六十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

(b)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5.组成按照第4款(a)项(1)和(2)目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我不应超过连接二千五百公尺深度各点的二千五百公尺等深线一百海里。

6.虽有第5款的规定,在海底洋脊上的大陆架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三百五十海里。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难和坡尖等海底高度。

7.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二百海里,应连接以经纬度坐标标出的各定点划出长度各不超过六十海里的若干直线,划定其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8.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

9.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

10.本条的规定不妨害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

从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可以看出,海洋法仅使用了地学大陆架的名词,强调了自然延伸,所指范围与地学大陆架截然不同,海洋法规定了距离限制,通常为200海里,最宽不超过350海里,而地学大陆架则无任何限制,海洋法大陆架以深度2500米作为衡量尺度,地学大陆架则无任何限制,海洋法大陆架规定了沉积物厚度标准,而地学大陆架则无任何限制。

这说明法学大陆架一词源于地学的大陆架名词,但两者有截然不同的解释,分属两个不同的范畴,因而实际应用时绝不能混用。大陆架划界是法律行为,只能使用法学的大陆架定义。日本方面把地学大陆架定义用于划界是不确当的。从法律角度看,日本的大陆架到冲绳海槽最深处就终止了,日本无权越过冲绳海槽占东海大陆架。

对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看法

日方认为冲绳海槽仅是大陆架上的一个皱折,划界时可以忽略不计;中方认为冲绳海槽是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分歧在于对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看法。

冲绳海槽位于东海东部,海槽东西窄,南北长,南深北浅,宽约60海里~150海里,长约600海里,最深处超过2500米(注:由于冲绳海槽外缘如何界定无定论,故长宽数均是概数,最大水深根据日本调查资料为2940米。),形如长盆,故也有人称之为舟状海盆。冲绳海槽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看。

1.从海槽两侧地质年代看,中国大陆及冲绳海槽以西的大陆架区,地质年代比琉球群岛要早,中国大陆及其大陆架在古大陆时就已形成,而琉球岛弧是板块冲撞及火山活动才形成的。从地壳厚度看,大陆地壳厚度超过30公里,进入冲绳海槽地区,厚度很快减到19公里左右,琉球群岛地区地壳厚度又增加,海槽区地壳属性质,西方有的学者认为属介于大陆地壳和大洋地壳间的过渡形地壳,正在逐渐拉张扩大(注:美国学者埃默里,日本学者加贺美英雄、奈须纪幸、新野弘等对冲绳海槽的地质构造特征都发表过不少文章。

2.地球历经沧桑,冰河期海退时,大陆架地区成为陆地,冰河期过后,海水又淹没了这些地区。15000年前玉木冰期时,海平面下降,东海退缩成狭长一条水域,位置就在今冲绳海槽,那时的岸线在今140米等深线附近,海底的贝壳堤成了古海岸线的历史见证(注:国家海洋局根据海洋调查资料绘出东海地区海底地貌图,日本海上保安厅也绘制大陆棚海底地形图。)。但是无论海平面怎样变化,冲绳海槽始终隔开了两国,成了中日之间的天然分界线。

3.从沉积物来看,冲绳海槽是沉积物的天然分界线。中国大陆的江河,从大陆携带大量泥沙、有机物,沉积在冲绳海槽以西大陆架上,黄海地区则以黄河古河道为界,古河道以东沉积物主要来自朝鲜半岛,古河道以西沉积物主要来自中国大陆。而日本列岛及琉球群岛流进东海的泥沙量很少,只沉积在日本列岛周围及冲绳海槽以东(注:日本学者新野弘、美国学者埃默里认为“深海槽把琉球群岛与大陆分开,因此,琉球群岛很少有沉积物带到(东海)大陆架上去”。)。

4.海水后退则江河延伸,玉木冰期时黄河的入海口在北纬32°30′、东经127°30′附近,中国大陆的其他江河也都向东延伸200海里~300海里。黄河、长江、瓯江、闽江等江河都是中国大陆的一部分,它们潜藏在水下的古河道,当然应该属于中国(注:1932年《美国国际法杂志》,页390。转引自吕一燃主编《南海诸岛地理·历史·主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页92。)。

5.日本有些人抛开自然延伸原则,而以距离为标准看待越过冲绳海槽至中日间中间线的区域,认为离日本近就该划给日本。这种看法同样是混淆了通常概念和法律概念。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的判决书中曾指出这种认识的错误:

以所有这些术语中差不多运用最频繁的一词‘邻接’为例,很明显,人们不难想像,大陆架上距离特定海岸约100海里,或更近一些的一个点,能够在正常的邻接意义上,被完全认为邻接该海岸或任何海岸,即使该点距离某一海岸较之其他海岸更为接近。实际上,在大陆架开始逐渐消失在大洋深处地方,这一点就更为正确了。同样,一个位于潮间带而接近两个国家海岸的汇合处的点往往被适当地认为毗连两个海岸,尽管它可能距离一国海岸比另一国海岸更为接近。事实上,当地的地理构造有时可能使得该点同实际上距其并非最近的海岸具有更为紧密的自然联系。

可见,邻接和邻近概念之间的同一性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完全的。因而,邻接一个以上国家的海岸线的大陆架的各个部分到底附属于哪一个国家的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而并没有在邻近的唯一基础上确定下来,即使邻近能够成为所适用的标准之一,并且是正常情况下重要的一种,但它决不可能是唯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是所有情况下最适当的一种。因此,应该看到,在大陆架学说自始就被经常适用的邻接概念仅仅是在一般的意义上含有邻近的意思,并不含有任何基本的或固有的规则,即禁止任何国家,在距离他国海岸更为接近的区域上,行使大陆架权利的规则。

比邻近概念更为基本的应该是所有当事国经常信赖的这一原则:陆地领土或领域,或沿海国陆地主权经由处于该国完全主权之下的领海海床面向公海或公海之下的自然延伸或继续的原则。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阐述这一原则,但其基本思想,即被占有的某种东西的延伸的思想是相同的。法院认为,这种延伸的思想是决定性的。海底区域是不能由于——或者仅仅由于——它们位于一沿海国附近而实际上归属于该国的。它们当然邻近该国,但这还不足以赋予其权利,按照本案中双方承认的一项业已确定的法律原则,单纯邻近本身是不能赋予陆地领土所有权的。国际法在法律上赋予沿海国以大陆架所有权,是由于这样一种事实,即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就是说,这些区域虽然被海水所覆盖,但它们是该领土的延长或继续,即其在水下的延伸。由此可以结论:如果一定的海底区域不构成一个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说最自然——的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或者至少在该区域应被视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国家提出竞争性要求时是如此,纵然该区域距离其没有那么近(注:引自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判决定第41条~43条。)。

冲绳海槽以西地区,虽然距离上离中国大陆远于日本,但地理构造上却和中国大陆联为一体,因而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一部分。

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深度2500米作为衡量的一个尺度(注: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这也是大陆地壳向大洋地壳过渡的一个法律尺度。冲绳海槽有超过2500米的水深点,存在大陆地壳向大洋地壳过渡的地壳,毫无疑义冲绳海槽是中日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

7.冲绳海槽区的范围如何界定,我认为,玉木冰期时,海退最多,那时的岸线在今水深140米附近,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大陆架深度是200米,冲绳海槽外缘定在这两者之间较合适。考虑到陆坡区等因素可以以160米等深线作海槽外缘。

世界上影响海域划界的海槽很多,有些已通过条约划定了两国大陆架边界,可分析两个案例看海槽的法律地位。

1.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有帝汶海槽,海槽西接印度洋,最大水深约1700米,澳大利亚一侧大陆架宽广,印度尼西亚一侧大陆架狭窄,帝汶海槽地区没有影响航行的自然因素,两国条约划定的大陆架界线就在帝汶海槽内(注:见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确定海床边界的协定(1971年5月18日)、两国关于补充1971年5月18日协定确定帝汶海和阿拉弗拉海某些海床疆界的协定(1972年10月9日)、两国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某几条边界划分的协议(1973年1月28日)。)。由于东帝汶地区过去未划定,目前双方商定先划区共同开发,收益按一定比例分配,共同开发的中心区仍定在帝汶海槽内(注:见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1989年12月11日签订的关于在位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和北澳大利亚之间的区域内建立合作区的条约。)。这一地区的地形和东海地区地形类似,冲绳海槽水深超过帝汶海槽,且存在黑潮这一特殊因素,帆船时代渔船无法跨海槽捕渔,历史上只能是中国的专用渔场,所以界线划在冲绳海槽既符合自然延伸原则,也符合历史和地理特征。

英国和挪威在北海地区划分大陆架。北海地区全部是浅海大陆架区,但靠近挪威海岸有一挪威海槽,该海槽是冰蚀地貌,水深200米~650米,海槽宽80公里~100公里(注:见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第4条。)。当时英国对中间线以东海域资源情况不明,认为石油储藏前景不好,又急于开发北海油田,因而作出重大让步,同意按中间线划界(注:见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两国间大陆架的划界协定(1965年3月10日),以便尽快达成协议。事后,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解决丹麦、荷兰、西德三国间大陆架划界纠纷)中提到英挪大陆架划界案时说:“所有这些概念的流动性恰好为挪威海槽(上述第4段)的情况所说明,法院并无意断言该特征的地位,但它指出,被80—100公里的挪威海槽分隔开来的北海大陆架区域在任何自然意义上都不能被说成是毗连该国海岸的,也不能认为是其自然延伸。不过,如第四段所述,它们被有关划界的当事国认为属于挪威,一直到图所示的中间线为止,这些中间线确实是在等距离基础上划出的,但它们仅是首先通过无视海槽的存在才被完全划定出来”(注:见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第45条。)。

这一段话意思很明确,挪威海槽以西是英国自然延伸的范围,不是挪威自然延伸的范围,既然当事双方都同意完全不考虑挪威海槽的存在,而按中间线划分大陆架,第三者当然无权干涉。水深仅200米~650米的挪威海槽就能起到分隔挪威和英国大陆架的作用,水深超过2500公尺的冲绳海槽更应起到分隔中日两国大陆架的作用。

按自然延伸原则还是用中间线方法划分东海大陆架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划分大陆架必须符合公平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注: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1款)。

在东海划分大陆架问题上,中方认为两国不共架,主张按自然延伸原则划分,日方认为两国共架,主张用中间线方法划分。

1945年,美国把地学的大陆架概念引伸到法律领域,主张大陆架应由沿海所在国进行管理,其理论基础是自然延伸,这一理论逐渐被国际承认,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肯定大陆架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建立在自然延伸理论基础上的。海洋法公约第76条1款就讲到:“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因而当一个国家建立大陆架制度本身,已表明接受法律概念的自然延伸原则。中间线方法则不同,它是为简化划界方法才被人们提出来的,国际实践中并未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只有在双方都认为是共架、海域中没有天然的分界标志时,使用中间线同样能达到公平的结果的特定条件下,才被采用。实际应用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正。如果将中间线方法用于划分东海大陆架,就背离了自然延伸原则,也不符合按岸线长度比例划分海域的国际惯例,几亿人口迫切需要海的华东地区所得海域面积仅是冲绳地区所得的1/3(冲绳地区在太平洋方向还能划200海里),按人均拥有海面积比较,则相差千倍,肯定是极不公平的结果,因而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间线方法根本不能考虑。

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礁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早在隋朝(公元581年~617年)史籍里已有记载(注:见《隋史》,《陈棱传》,琉求等部分。),发现的年代可能更早,明朝(公元1368年~1644年)时已划入海防范围(注:见〔明〕胡宗宪著:《筹海图编》),属福建管辖,台湾府志记载钓鱼岛是台湾的一个港口,可泊大船10余艘(注:见《台湾府志》),《使琉球录》记载赤尾屿以东的冲绳海槽是“中外之界”,使臣要在“中外之界”上举行祭海仪式(注:见明、清两朝的《使琉球录》。)。这些历史记载证明,甲午战争以前,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钓鱼岛海域是台湾的专用传统渔场,由于冲绳海槽地区黑潮海流非常强,流速达3节~4节,因而帆船时代要越过冲绳海槽,海流会把船向北推,从中国大陆去琉球,必须从南部越过冲绳海槽,从琉球来中国,航线就向北偏(注:见〔日〕林子平:《三国通览图说》之附图。),为了保证航海顺利,还要利用季节风,船只保持顺风顺流才行,这些条件对渔船来说是无法做到的,因此历史上琉球渔船从不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捕渔。日本侵占台湾期间,琉球渔民到钓鱼岛附近海域捕渔,也要以台湾为基地,向台湾警备厅申请许可证。可见黑潮海流起到了分隔中日两国大陆架、渔场的作用,钓鱼岛附近海域是台湾海民的传统渔场(注:日本侵占台湾期间曾担任过台湾警备厅长官的福田良三,1971年6月19日答台湾联合报记者时就讲:去钓鱼岛捕鱼都是由台湾警备厅签发许可证,钓鱼岛应归还台湾。)。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对日和约规定日本必须把侵占中国的台湾澎湖群岛等地归还中国,这当然包括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注:见《波茨坦公告》及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1952年中国台湾当局和日本签订的对日和约。)。1971年,美国把琉球交给日本时,竟把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也交给日本,制造了中日之间领土纠纷,对此,中国政府提出了抗议。日本有些人借口国际法的“时效”,认为日本已长期占有钓鱼岛,故已取得主权。其实这是在为侵略辩护。

时效来源于私法,以后被引伸到公法,有关键的条件上作了修改。奥本海认为时效是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其定义是:“在足够长的一个时期内对一块土地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以致在历史发展的影响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因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注:见奥本海:《国际法》第二编,第一章,第十七节,时效。)。奥本海还说:“……国际法则不论在国家是否善意占有的情形下都承认时效”。也就是说,不管土地是抢来的,还是偷来的,只要有实际控制,时间长了就合法了。这完全是强盗逻辑,帝国主义强占别国土地,镇压、屠杀人民,贩卖奴隶,被压迫人民面对侵略者根本就没有发言权。在时效概念下,所有罪行都被一笔抹杀,强盗行径也成了合法行为,可见时效概念是为侵略者、为强权服务的。奥本海不得不承认,时效概念从一开始就被一些人完全拒绝。

从国际实践看,时效概念也行不通,帝国主义侵占的殖民地,人民从未停止斗争,最终把帝国主义赶走,建立了自己的国家。鸦片战争英国强行抢去的香港,虽然已100多年,还是被迫交还其主人——中国,以色列强占了巴勒斯坦的土地,国际上普遍支持以土地换和平,以色列必须把侵占的土地交还巴勒斯坦,中东才能和平。国际上这种事例不胜枚举,领土争端只有在尊重历史、尊重双方的民族感情,通过协商,互谅互让,才能消除矛盾;反之,用时效概念,不分是非,用强权压对方,就不可能有和平。总之,时效不利于世界和平,也不符合世界的大趋势。

在钓鱼岛问题上,按奥本海的时效概念,时效也根本不能成立。

1.甲午战争前,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礁是中国领土,这一点不容争议,台湾志有明确记载。

2.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中国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台湾、澎湖被日本夺走,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被日本强占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无条件投降,波斯坦公告、旧金山和约都规定了日本应把抢夺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钓鱼岛等岛屿当然包括在内。日本在这一段时间里也没有时效。

3.美国把冲绳交还日本前,钓鱼岛被美军占作靶场,日本根本不能实施管辖。

4.美国把冲绳交还日本时,把钓鱼岛的管辖权一起交给了日本,引发了中日争端,但几十年来,中国政府的态度是一贯明确的,外交交涉不断,钓鱼岛必须归还中国。按奥本海的定义,日本在钓鱼岛根本不存在“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所以日本也不能引用“时效概念”。

中日之间划分大陆架时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

琉球群岛1878年以前是中山王国,和中国关系非常密切,中山国新王继位,都要奏请中国皇帝册封。明清两朝,派使臣去琉球举行册封仪式共23次,每次都有详细记载。公元1878年,日本吞并了中山国,中日之间开始了琉球问题谈判,当时美国卸任总统格兰特从中斡旋。日本主张把琉球一分为二,以宫古水道为界,以北归日本,南部宫古、八重山两群岛归还中国,原因是宫古、八重山原来不是琉球本土,明朝初年,“始内附中山”,早先这两个群岛地位和台湾相同,民族也和台湾相同。当时清政府主张保留琉球(中山国)宗社,提出三分琉球,冲绳本岛独立,仍为中山国,以北归日本,宫古、八重山名义上归中国,谈判后把这两个群岛再还给中山国。这一段历史《清季外交史料》有详细记载,日本外交文书里也有。这说明,琉球不是日本固有领土。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由美国实施托管。基于这些历史原因,琉球群岛划界效力当然不同于本土,而宫古、八重山两群岛又不是中山国的固有领土,划界效力就应低于冲绳。如果给予琉球半效力,宫古、八重山只有12海里领海,应该说是合理的。

国际上海域划界的实践中,都较重视岸线长度比。1974年法国和西班牙在比斯开湾的划界(注:见1974年1月29日法国和西班牙关于划分两国在比斯开湾(加斯贡尼湾)的大陆架的专约。),1969年国际法院对丹麦、荷兰、西德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注:见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1992年法国和加拿大在密克隆—圣皮埃尔划界案(注:1992年6月10日,法国和加拿大两国根据国际仲裁法庭的判决,签订了圣皮埃尔-密克隆协议。)的处理,都清楚表明岸线长应多分海域,小岛则要少分海域。而东海西岸是中国大陆,东侧是日本的小岛,岸线长度比相差悬殊,沿海人口及以海为生的人口数量也相差悬殊。东海地区中国有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台湾省等,人口约2亿2千万,依赖东海发展经济的大约还有4亿人,日本主要人口集中在本土四岛,琉球仅100余万人。海域划界必须考虑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分得的海域面积超过日本是合理的。

总之中日之间东海大陆架的划分,要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具体划分时,东海可以分成3个区域,北部为北纬30°以北地区,中部从北纬30°到宫古水道,南部为宫古水道以南。北部地区,日本是本土,冲绳海槽水已变浅,海槽西侧有黄河、长江古入海口,男女群岛周围划12海里领海,两国界线可划至冲绳海槽西侧200米等深线,绝不能越过冲绳海槽以西的160米等深线。中部琉球小岛和中国大陆界线应在冲绳海槽中间线。南部应参照冰岛等划法。八重山划12海里领海,台湾划200海里后余下的大陆架属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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