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_市场经济论文

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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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行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和改革政府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问题。

80年代中期以前,与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有效率的。只是在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才产生了诸如国有产权主体缺位、国有资产存量凝滞、部分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我们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问题,基本的立足点和方法论,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客观要求,而不是原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本身存在的弊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是决定其基本框架和运作机制的基础。为此,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

一、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定位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作为出资者而形成的、并在法律上得以确认的公有资产,在实践中,它既可以实物(物品、货币等)的形式存在,也可以权益(产权)的形式存在。我国现存的国有资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按照目前实践中约定俗成的称谓,一类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另一类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资本类(要求价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后者是非资本类(不要求价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这两类国有资产的界定是有所不同的。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角度涉及的国有资产,主要是经营性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是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运营的制度化形式,它涉及国有资产的监管、运营主体,作为监管、运营对象的国有资产的界定,以及监管、运营国有资产的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由于管理国有资产的类型和方式不同,因而,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运营主体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也会有所不同。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是以国有企业为载体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意义在于它的实物存在形式,因此,这时的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通过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来实现,并且以实物管理和资产调拨作为基本的管理、运营方式。在这种体制下,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主体必然是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在内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制度(政府机构设置和相应的政企关系)和管理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政企分开和企业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经济的载体势必要由国有企业变为国有产权,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主要意义,也由它的实物存在形式变为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权益,因此,这时的国有资产管理,只能通过监管和运营国有产权来实现;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基本方式,也必然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实物管理和资产调拨,转变为对国有产权的管理和交易。在这种体制下,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主体和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理解和适应这种变化,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重要条件之一。

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基本功能,是作为确保实现国有经济运行目标的途径和手段。由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基本功能可以分解为具有不同地位的三重功能:一是确保实现保障公共产品和私人不愿投资的非公共产品供给的目标,二是确保实现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目标,三是确保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目标。

在这里尤其需要澄清的问题是,我们必须超越“国有经济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特征”和“国有经济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公共产品和私人不愿投资的非公共产品供给的需要”这样一些传统的理论和观念,重新认识国有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问题。就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的状况而言,一方面是“叠加二元结构”的格局;另一方面,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里,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会占有较大的比重,基于这两个方面的特点,决定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重功能,并且将确保实现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功能置于首位。这也是我们设计现阶段我国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基本框架时的立足点。

二、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基本框架

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基本框架,是实践中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理论模型,也是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在这里,我们仅以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基本框架作为已知前提,重点阐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基本框架区别于计划体制的主要特点。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理模式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全体劳动者是国有资产惟一的所有权主体。由于全体劳动者不可能直接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更不可能直接管理和运营国有资产,因而必须将其所有权委托给政府代理(我们称之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委托—代理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中,已经包含了这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委托—代理关系,并由此决定了代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经济职能之一。

从理论上讲,可供选择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初始委托—代理模式,至少有四种可能:一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只委托中央政府代理,地方政府不具有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二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中央政府作为初始代理者,再由中央政府将其中地方性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地方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二级代理);三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作为全国性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地方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四是将国内全部国有资产只委托地方政府代理,中央政府不具有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

鉴于目前我国的全国性国有资产与地方性国有资产相对独立的形成过程和中央、地方两级政府经济利益相对独立的格局,在设计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时,只能选择由中央政府作为全国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由省级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并分别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模式。

(二)“三个分离”的原则

在明确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并界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所代理所有权的国有资产范围的基础上,应该按照“三个分离”的原则,构建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基本框架。即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必须使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分离;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方面,必须实行政(监管)企(运营)分离;在国有资产的运营中,必须实行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分离。

在政府机构的设置上实行“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分离”,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职能只涉及国有经济,其政策基础是国有权益的最大化;而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面向全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其政策基础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在国有经济不能覆盖整个国民经济的情况下,国有权益的最大化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将政府执行上述两种职能的机构合为一体,就很难保证不同经济成分之间的政策平等和公平竞争。

其次,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者,同时也是国有企业的微观决策者,通过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一则可以借助行政手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二则可以减少机构设置。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充当国有企业微观决策者的角色,政企之间的行政关系已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所取代,因而也必然要求上述两类政府机构分离。

最后,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与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是两类完全不同的经济活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被简化为单纯的资产管理,因而尚有可能由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机构兼管。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职能包含了管理、监督和运营等多方面的内容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已不可能再由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兼管。

为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除了应有履行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发展规划部门、宏观调控部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外,还应有履行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部门。

在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中,实行政(监管)企(运营)分离的原则,首先是因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者只能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但国有资产的运营又是一种经营性活动。如果由政府机构直接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则会由于政府机构自身运作的许多非经济性特点和目标,使得国有资产的经营行为非经济化。其次,由于全民只能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委托给政府代理,而全民实际上很难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经济行为。因此,如果由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直接进行国有资产的经营,则意味着国有资产的经营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督,难以形成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的经济责任制。

实现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的分离,就是在不改变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由政府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主体,由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作为国有资产的资本经营主体。前者作为政府机构,承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初始代理职能,并作为授权主体,授权后者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同时对后者的国有资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后者作为企业性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对国有资产进行企业化经营。这样,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和经营目标的企业化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有效监督问题。

在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中,实行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分离,是因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所依托的权力基础不同。资本经营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获利的经济活动,它是与出资者所有权相联系的经营方式。而生产经营是通过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而获利的经济活动,它是与法人财产权相联系的经营方式。资本经营与生产经营的分离,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具体体现,它明确地界定了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主体作为出资者与生产经营性企业作为法人财产权主体的产权关系和职能范围。它是在明确了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情况下,现代企业制度给定的企业出资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具体体现。

实际上,这“三个分离”的原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是区别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最明显的特征之一。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过程,同时也就是这“三个分离”原则的实现过程。

(三)不同层级之间的关系

在国有资产的监管、运营体制中,不同层级之间的联系不再是行政性的,而是产权性的。其制度化形式,就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目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虽已付诸实践,但其规范并不明确。

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确定谁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者。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中,它涉及两个层级的关系:一是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出资者,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二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作为其出资企业的出资者,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由于这两个层级的出资者和承资者的不同,因而它们之间关系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在前一个层级的关系中,虽然包含着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金投入,但它是一种政企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本经营授权。而在后一个层级的关系中,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金投入,是纯粹的企业行为,二者之间是企业与企业的关系。而且,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不可能衍生出出资者对承资者的资本经营授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前一个层级关系中的承资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其财产组织形式必须是国有独资的,而在后一个层级关系中的承资者(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产权主体可以是多元化的。

产权代表制度是企业的出资者对其出资企业实施影响和予以监督的制度安排。在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中,产权代表由出资者委派,在承资企业中代表出资者的利益,并对出资者负责。由出资者委派的产权代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董事会成员;二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监事会成员;三是向承资企业派出的财务总监。这三种类型的产权代表在责任方面有所不同:出资者委派的董事会成员,通过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体现出资者的意志;出资者委派的监事会成员,通过对承资企业董事会的决策活动和经理班子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保障出资者的利益;出资者委派的财务总监,作为出资者的财务代表,专项监管承资企业的财务活动。

综上所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基本框架可以概括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初始代理,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授权经营,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

三、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模式的选择

就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整体情况而言,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后于地方政府;大部分省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落后于以深圳、上海为代表的少数大城市。概括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大体上可以归结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1)深圳、上海最先试行并持续至今的“深沪模式”, 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国内其他地区和1994~1998 年中央政府所采取的“一体两翼”模式,即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税务局作为其“两翼”隶属于财政部门。(3)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形成的“98模式”,即将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所有权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行使,取消专司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职能的机构;直接由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的有关政府机构,分别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和主要经营者,直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不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通过政府机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方式,管理这些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从“深沪模式”、“一体两翼”模式和“98模式”运作的情况来看,“一体两翼”模式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暂时性,而“深沪模式”和“98模式”则代表了“一体两翼”模式的两个不同的演变趋势,而且,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也采取了类似“98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必须在“深沪模式”和“98模式”之间做出选择。

(一)能否选择“98模式”

从前面对“深沪模式”和“98模式”的比较中,我们已经看到前者更具市场经济的特征,而后者更具计划经济的特征。但是,从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状况看,却有许多类似于“98模式”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98模式”尽管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但它同样可以有效地运行于市场经济之中。这或许也就是“98模式”可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选择的主要原因。

我们在分析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时已经认识到,如果国有企业的数量不多,政府是有可能管好企业的;如果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公共部门和自然垄断的部门,它们也的确应该由政府管理;如果国有经济的比重较小,亦无需它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的确不需要为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无需将代理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管理社会经济职能的机构分设。我们知道,现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的数量并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公共部门和自然垄断的部门;国有经济的比重都比较小,而且并不指望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这种状况,恰好满足了类似“98模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能够降低政府成本和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因此,在这些市场经济国家中采取这种具有明显计划经济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就不足为怪了。

如果预期我国的国有经济在短期内也减少到那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并且只保留在公共部门和自然垄断的部门,同时也不指望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那么,选择“98模式”是完全可行的。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国有经济还要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国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还较大,因此,很难在全国范围内推行“98模式”。

如果预期我国中央政府所属的国有经济还要大幅度缩减,因而主要依靠地方的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那么,目前中央政府采取的“98模式”则是适当的。但问题在于,各地方国有经济的并立和地方利益动机,在短期内很难发挥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作用,因而会极大地弱化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目前中央政府所采取的这种模式,应该只是在政府机构改革和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基于避免久持不下的部门利益冲突和撤并部门相互攀比的权宜之举。而且,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情况来看,其已有的运作机制和所处环境,也很难将其直接改造成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中的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因此,撤销原有的机构,重新塑造国有资产监管主体也是必要的。只是不应将“98模式”固定化,更不应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中全面推行。

(二)改进和完善“深沪模式”

第一,目前“深沪模式”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仍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形式。从它的组成人员来看,一方面迁就了现行的政府机构中多部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状况;另一方面,在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位。

第二,在“深沪模式”中,适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与科学的委托—代理—监督机制,是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但在目前的实践中,一方面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的看法存在较大的分歧;另一方面,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必须从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产权的问题,大家远未达成共识。

第三,在目前的“深沪模式”中,由于大部分国有资产出资的企业,并未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制度、产权代表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健全,也不规范,使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责任和利益的界定都尚不清晰,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沿用着行政管理的手段,延续着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这种状况,对于“深沪模式”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第四,“深沪模式”在实践中,从省级地方政府和若干原计划单列市,延伸到了区县级的地方政府,而且是国有资产的监管与运营合一,是否有这个必要,尚需进一步研究。

(三)有关的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的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模式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就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运营体制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建议:

第一,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和今年以来江泽民同志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讲话精神,尽快将管理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的观念和方式,从管理国有企业转变为管理国有产权,并将其贯彻到目前的政府机构改革和政企脱钩的指导思想中,并据此调整国务院和省级地方政府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界定方案。

第二,在国务院和各省级地方政府,组建常设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专门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它与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平级。该委员会在政府内部,直接对总理或省长负责;作为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部门,它代表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质询,其运作程序与财政部门相同。

第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四部分职能机构组成:国有资产政策法规制定机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考核监督机构、国有产权代表选择和任免机构。因此,应将目前已划归财政部、经贸委、人事部、稽查特派员公署的有关职能和机构,按照产权管理的要求进行重新整合,并纳入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四,按照目前国有资产的实际管辖状况,界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省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理所有权的国有资产范围;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不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统一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理。作为过渡形式,可在地级市政府中设立一个精干的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协调省级、地之间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事宜。

第五,在国家层级组建冶金、化工、机械、金融、信息、建筑、轻纺、能源、电力、运输、军工等国有行业控股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经营有关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并作为这些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为了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整合国内的经济力量, 应将已经直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中央企业或企业集团,变为上述国有行业控股公司的“再授权”主体。

第六,在省级地方层级,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参照深圳或上海的做法,塑造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并将其与政府机构的改革结合起来。在地级地方层级,原则上只组建一个国有控股公司,由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经营所辖范围内各市县的全部国有资产。这个地级范围的国有控股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各市县按照国有资产注入比例分享权益;其经营收益部分作为各市县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县财政支配,部分作为新增资本金由公司支配。

第七,各层级范围的国有控股公司与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行政关系,因此,在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同时,必须明确界定这种关系。在国有控股公司成立之后,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只与国有控股公司发生关系,并立即解除各级政府机构目前存在的、与所属企业之间的各种行政关系。

第八,建立全国性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以国有企业整体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作为交易对象,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和各种非国有经济的投资主体作为会员单位,并将各地现有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有企业与国有产权的交易,均纳入这一全国性的交易市场。这个全国性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领导和监管,其监管方式可参照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采取的方式。在交易市场机构中设立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权的价值评价系统,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评估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权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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