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张波同志商榷“联合同化”理论_诗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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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同志的《组合同化:词义衍生的一种途径》(《中国语文》1999年2期,以下简称《同 化》)一文,提出了词义衍生发展的又一条途径,即“组合同化”说。该文是继十余年前孙 雍长先生提出的“词义渗透”说之后,又一篇探讨词义衍生途径的力作。其说无疑是有所开 拓 ,且不乏新意的探索。读后颇受启发。然而反复阅读之后,有些令人遗憾的是,经笔者对该 文所引的数条论据细加考察、分析,认真推敲之后,意外地发现,其大多数的论据似乎并不 能说明是由于“组合同化”而衍生新义位的。这不由得使人产生疑问,到底是“组合同化” 说难以成立呢?还是引据不慎的问题?本文仅拟就其论据所存的疑惑不解之处提出几点质疑, 以求教于张博同志及方家学者。

第一,是先有了某个组合体之后才同化出的新义位,还是有了某个新义位后才出现的组合 连用?

这本来应当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既然谓之“组合同化”,当然是在某个组合出现一定 阶段之后,才有可能实现组合同化,从而使组合体中的甲字(或乙字)衍生出乙义(或甲义)来 。然而《同化》一文所引的一些论据却并非如此。比如“削←弱”一例。该文说,“‘削’ 受‘弱’同化而有‘弱’义 。”然而我们却发现,不管是并列结构,还是述补结构的“削 弱”这个组合体,皆出现于“削”有“弱”义之后。张文所引“削弱”组合出现的最早书证 为《战国策》,其次为《论衡》。据一般的考证,《战国策》的成书年代不会早于战国末年 。而《同化》所引“削”表“弱”义的书证却是《商君书》。据考证,《商君书》当为战国 中期的文献,成书年代至迟也不可能晚于《战国策》。这就让读者产生了一个疑问,是张文 引书证上有所疏略,还是语言的历史面目本来就如此的呢?为此我们详细地检索了先秦十余 种较为常见的典籍,如《诗经》、《尚书》、《易经》、《左传》、《论语》、《墨子》、 《孟子》、《荀子》、《礼记》、《商君书》、《庄子》、《吕氏春秋》以及《韩非子》等 ,均未见到无论任何一种结构的“削弱”组合体,基本上可以认定,“削弱”这一组合体最 早始见于《战国策》。与此同时,我们还发现,在早于《战国策》的其他先秦文献中已有不 少“削”表“弱”义的用例。如:

①《管子·中匡》:“三者之属,一足以削,遍而有者,亡矣。”

②《孟子·告子下》:“鲁之削也滋甚。”

③《荀子·王制》:“力全则诸侯不能弱也,德凝则诸侯不削也。”

④《吕氏春秋·观表》:“魏国从此削矣。”(高诱注:“削,弱也。”)

另外,《商君书》与《韩非子》中“削”表示削弱义的用例不乏其见,皆在十余例以上。 这充分说明“削”的“弱”义早在战国中期已为常义,那么“削”的“弱”义怎么可能是由 于“削弱”组合同化的结果呢?除非在战国中期的文献中还能找到一批“削弱”组合连用的 书证。

再如“消→息”。《同化》说:“‘息’的消失义大概是受到某种外力作用而产生的,这 个外力就是与‘消’的组合关系。”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一点,张文认为“息”字的与“生长 ”义相反的另一组义位的各义项出现的先后系列即“消失、停止、休息”。在此先不论是先 有“消失”义,才有“停止”、“休息”义,还是先有“停止”、“休息”义,才有“消失 ”义。如果按《同化》的看法,皆是由于“消息”组合之后才致使“息”有这些义位的。该 文所引“消息”组合连用最早的书证为《易经》。而我们却在《诗经》中见到“息” 可表示“停止”、“休息”义。如《诗·大雅·民劳》三章:“民亦劳止,汔可小息。”《 毛传》:“息,止也。”又《郑风·狡童》二章:“维子之故,使我不能息兮。”《毛传》 :“忧不能息也。”朱熹《集传》:“息,安也。”据《诗经词典》统计,表示休息,休止 义,《诗》中共十见。据考证,《诗经》大多数篇目反映的语言时代一般早于《易经》,由 此可见,“息”的休息,休止义产生的年代应当早于“消息”组合连用出现的年代,所以“ 息”的休息,消失义不太可能是由于“消息”的组合同化才衍生的。

第二,凭什么判断组合同化是发生在同一外部形式的组合体的何种结构方式的组合之中?

《同化》在讨论“组合同化是有过程的”一段里,例释了组合同化过渡的主要三种形式, 其中涉及到有些组合体古今是否是同一来源,同一结构的问题。如该文说:“例如(审问)原 指详细地问,引申指‘审讯’。”读者不禁要问,何以见得“审讯”义的“审问”是由“详 细地问”引申来的呢?何以又见得“审问”引申指“审讯”义后才发生的“审”受“问” 的同化呢?稍加考察,即不难发现,后来表示“审讯”义的“审问”,与上古那个表示“详 细地问”的“审问”其实构成方式不同,自然来源并非同一体。表示“详细地问”的“审问 ”是一个状谓结构,而“审讯”义的“审问”应视为并列结构。究其实质,表示“审讯”义 的“审问”是在“审”本身可以表示“审讯”义后与“问”的组合。“审”字表示“审理” “审查”(案件)之义上古已见。如《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 克之。”(台湾三民书局《大词典》于“审”字的第八个义项释曰:“鞠讯,讯问。”并引 此书证)又《韩非子·孤愤》:“不以功伐决智行,不以叁伍审罪过。”而“问”字亦早有 “审讯”义。如《诗·鲁颂·泮水》:“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朱熹《集传》:“问 ,讯囚也。”又《汉书·瞿方进传》:“上使五二千石杂问丞相,御史。”颜师古注:“大 臣狱重,故以秩二千石五人诘责之。”由此可见,“审”字的“审查”、“审理”义与“问 ”的“审讯”义魏晋以前已有。而“审问”组合表示“审讯”义的用例《同化》却未引书证 。但据我们考察,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用例始于北宋。这应当能够说明,表示审讯义的“审 问”与上古表示“详细地问”的那个“审问”的组合来路不是一回事。所以,《同化》说是 由上古那个表示详细地问引申为审讯义后,才使“审”同化出审讯、询问义是很牵强的的 ,因为这与语言历史事实不符。

再如“削←弱”。《同化》说“削”有“弱”义是来自并列结构的组合“削弱”之中“弱 ”的同化,何以见得就不是来自述补结构的“削弱”组合呢?据考察,《战国策》里既已出 现了述补结构的“削弱”组合,如《韩策》:“韩氏之兵,非削弱也。”那么这两种结构方 式不同的“削弱”组合之间又有无引申关系,若有引申关系,又是谁引申出谁来的呢?这对 于讨论组合同化不无影响。我们认为,这两种结构的“削弱”是来路不同的组合,并不存在 引申关系。而假定有可能产生组合同化的话,理应是发生在述补结构的“削弱”组合之中, 而并非并列结构的“削弱”。因为“削”既然带来了“弱”的结果,那么“削”因此而有“ 弱”义也是很自然的。而并列结构的“削弱”倒应当是“削”有“弱”义之后的同义连用。 不过,如前所述,鉴于“削弱”的组合是出现于“削”有“弱”义之后,所以“削”的“弱 ”义事实上不太可能来自任何一种结构方式的组合同化。

又再如“睡→觉”。《同化》说:“‘睡’词义扩大通称‘睡眠’后始与‘觉’组合,是 一个述补结构,指睡醒……后‘觉’被‘睡’同化而有了睡眠义。”而根据该文强调指出组 合同化的实现必须经过的过渡形式来作分析,“觉”有“睡”义当是在述补结构的“睡觉” 组合中,“觉”的“醒”的语素义虚化或磨损,成为缀余部分之后,或者“睡觉”引申为不 含醒的睡眠义之后才能实现被“睡”的语义同化。显然文章认为后来不含醒义的“睡觉”与 古代含有醒义的述补结构的“睡觉”是古今同源一贯的同一个组合体。而问题是,不含醒义 的“睡觉”算什么结构呢?它与表示醒义的“睡觉”真的具有引申关系吗?不解决这些问题, 就不可能证明“觉”有“睡”义是受“睡”同化来的。我们的考察结果是,古代含有醒义的 述补结构的“睡觉”,与后来不含醒义只表示睡眠义的“睡觉”并非同一来源的组合体。这 一点完全可以从“觉”获得表示睡眠次数的量词用法出现的时代,与“睡觉”这一组合不含 醒义的出现时代进行比较后得到证实。“睡觉”表示不含醒义的睡眠义的用例出现的年代不 早于北宋。(注:见王锳《关于“睡觉”成词的时代》,载《中国语文》1999年4期。)然而,“觉”作睡眠次数量词用的例子于晚唐以前已不乏其见。如中唐韩愈《 祭柳子厚文》:“人之身世,如梦一觉”。又皮日休《鹿门夏日》诗:“山人睡一觉,庭鹊 立未移。”又冯延几《金错刀·二》:“只销几觉懵腾睡,身外功名任有无。”可见,在晚 唐以前,“觉”已获得表示睡眠次数的量词的义位。据此可以推断,不含醒义的“睡觉”应 当是“睡”与量词“觉”组合的动宾结构。最大的可能是来自“睡一觉”、“睡几觉”经紧 缩去数词后构成,而不太可能由表示睡醒义的述补结构“睡觉”引申而来。否则无法解释“ 睡一觉”的说法为什么早于“睡觉”表示不含醒义的睡眠义的用法之前,而不是之后。这样 一来,如果一定要说“觉”有睡眠义是来自于“睡觉”的组合同化而致的话,也只可能是来 自动宾结构的“睡觉”。其实我们也注意到,该文亦说到:“因述补组合而发生的语义同化 十分罕见,比较典型的只发现‘睡觉’一例。”这似乎也反映出作者引用此例时的勉为其难 。由于语义衍生途径理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仅仅是孤例,就很难说明问题了。

第三,偶然使用的组合,有可能发生语义上的类推,从而实现词义的同化吗?

《同化》说:“组合同化是由于语义上的错误类推造成的,如果类推的结果被约定俗成, 同化得以实现……但是,有时由于某种原因,有些类推只是语言使用者的个人行为,没有被 语言社会普遍接受,致使组合同化在过程中中断。”文章注意到了类推造成同化与否需要约 定俗成,需要被语言社会普遍接受,说明作者已充分注意到了语言的社会性问题。而且文章 也举例说明属于“个人行为”而未能实现最后的组合同化的情况。那么哪些组合体的使用是 属于“个人行为”呢?遗憾的是该文并未提出一个判断的标准和尺度。这里我们只能根据语 言作为一种社会的交际工具的性质来推断,大概那种使用范围很小,出现频率很低,也即在 古代文献里用例极为罕见的组合体的使用大概也就属于“个人行为”罢。《同化》的作者从 理论上认定了“个人行为”的用法不能实现组合同化,然而在引据时却并未能始终一贯。如 “学→习”。该文认为“习”是在述宾结构的“学习”组合中受“学”义同化而生学义的。 而其文仅引了《礼记·月令》的一条书证:“鹰乃学习”。据我们考察,述宾结构的“学习 ”组合在古代文献中极为罕见。在穷尽式地检索了先秦十余种常见文献后,皆未再发现述宾 结构的“学习”。这应当可以说明,述宾结构的“学习”组合连用属于个人行为的偶然使用 ,所以不太可能形成语义类推,自然不可能实现为社会所接受的组合同化。

第四,到底是组合同化才衍生新义?还是词义引申的结果?

《同化》开宗明义指出:“在很多情况下这三个概念并不能涵盖一个多义词的所有义位。 有些义位不是本义,也不是引申义或假借义……我们称这类源自词语组合关系的词义衍生现 象 为‘组合同化’。”然而如前所陈,该文所引的多条范例亦很难从“组合同化”说得到令人 信服的解释。其实我们只要对这些词例加以深入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并不难发现,这些不能 用“组合同化” 说来说明的词义衍生现象,却完全可以从引申之说上找到答案。如“消→ 息”。前面本文已论证“息”的休止、休息等义不可能来自“消息”的组合同化。其实“息 ”的休止、消失等义的由来,完全可以从其自身词义引申发展方面找到衍生途径。《说文· 心部》:“息,喘也。”段玉裁注:“口部曰:喘,疾息也。喘为息之疾者,析言之;此云 息者喘也,浑言之;人之气急曰喘,舒曰息。引申为休息之称,又引申为生长之称。”段氏 的说释无疑是可取的。既然“息”的本义是喘息、呼吸,而人之呼吸有消有长,顺理成章地 可以引申出止息与增长这一对相对立的义位系统。然而《同化》对此提出了非议:“过去多 有人以为‘息’字义兼正反,其‘生长’‘消亡’二义为反义同源……(但)像生死存亡这类 有着非此即彼的互补关系的反义义位似乎不可能在一个词的词义系统内部自然生成。”不如 张博同志有何理由和依据来提出“(这类)反义义位似乎不可能在一个词的词义系统内部自然 生成”的结论。我们可以假定这个论据姑且成立,但也并不能否定“消亡”义是由“息”的 本义引申来的。该文之所以会提出这个结论的关键一点是误以为“息”的“生长”与“消 亡”义是由其呼吸的本义直接引申出来的。而从我们掌握的语料情况来看,“息”的词义引 申发展的序列当如下图所示:

引申义 本义

引申义

利息←子息←滋息、生长←增长 ← 呼吸 →止息、静止→息灭→消失、消亡

由于“呼吸”所含语素义的特殊性,同时朝着“止息”与“增长”两个相反方向延伸发展 出两组对立义位是完全合乎逻辑的。我们认为应当是先引申出增长义,再引申出生长,滋息 等义位的。而另一方面,则应是首先引申出止息,休息等义,再引申出息灭、消亡义的。这 一点我们从先秦三部常见的文献,即《诗》、《易》、《左传》中出现的“息”字的词性与 用法的调查结果可以找到一些依据。

《诗经》中“息”字除在人名“奄息”中出现外,另共出现10例。而这10例皆只有“休息 ”“静止”义。如《唐风·葛生》二章:“予美亡此,谁与?独息。”《毛传》:“息,止 也。”未见“息灭”、“消亡”义用例,亦未见增长、生长、滋息义的用例。《左传》中“ 息”字除作国名、地名、人名外,共出现21例,但皆仅用于安息、静止义,而无消亡、消失 ,也无增长、生长、滋息义的用例。只有《易经》特殊一些,其中“息”字共八见,而其中 二例表示止息义。如《乾》:“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三例表示息灭义,如《明》: “ 象曰:箕子之贞,明不可息也。”另三例表示增长义,如《丰》:“天地盈虚,与时消息。 ”而如前所陈,《易》出现的年代当晚于《诗经》,其成书年代有战国之说。这说明“息” 的“休息、止息”义不会晚出于“消亡”义出现的年代,亦不可能晚于“增长”等义位出现 的年代。既然如此,由“息”的本义引申出休息,止息义,而后再引申出息灭,消失义 应当没有问题。而“息”的休息,止息义又早于“消息”组合连用出现的年代,因此,实在 不 必烦劳从“组合同化”上去作文章。

再如“削←弱”。如前所陈,“削”有“弱”义不可能是因组合同化而衍生的,那么其“ 弱”义又何来呢?其实仍可从其自身词义引申发展方面找到衍生途径。《说文·刀部》:“ 削 ,一曰析也。”段玉裁注:“析从斤,削从刀,皆训破木。凡侵削、削弱皆其引申之义也。 ”段氏所言极是。削割、分割势必会导致弱小的结果。因而由此引申出“削弱”义是完全合 乎逻辑的。故《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即言:“凡刻削者,以其所以削必小。”《国策·齐 策一》亦言:“夫齐削地封田婴,是其所弱也。”而《吕氏春秋·观表》:“魏国从此削 矣。”高诱注:“削,弱也。”此“削”当“削弱”义。《正字通》所释:“削,弱也。” “弱也”亦可解释为“削弱也”。我们注意到日本《广汉和词典》于“削”的义项即释 曰:“弱める”。(注:《广汉和辞典》,日本诸桥辙次编著,大修馆书店,1982年。)恰好引了《正字通》释文与《吕氏春秋》这则书证。日语“弱める”的 意思即“使衰弱”、“弄弱”,与“削弱”义相通。由此可见,“削”作“弱”讲,实际上 相当于“削弱”义,并未完全等同于“弱”的义位,当然更谈不上受“弱”的同化了。

再如“学→习”。如前所陈,“习”不可能受“学”的组合同化衍生新义,但我们仍可从 其引申上找到词义衍生的途径。“习”的本义可解作“数飞”,但古代的基本常义乃复习, 练习。《论语·学而》:“学而时习之,不亦悦乎?”皇侃义疏:“习是修故之称也。言人 不学则已,既学必因仍而修习。”其实作为“修习”来说,这里强调的是对学过的内容的复 习、练习。这种复习与练习也是一种重复学习的过程。故而由此引申出“学”义来,亦是合 乎语义逻辑的。我们从一则《易经》的孔注中可以看到“习”与“学”的内在语义联系。《 易·坎》:“习坎,入于坎。”孔颖达注:“习有二义,一者,习重也,谓上下俱坎,是重 迭有险;一者人之行险,先须使习其事乃可得通,故云习也。”孔注把“习”的“复习 ”义分而为二:一是重复,一是学习、练习。这里“习其事”之“习”虽可解为熟悉,但实 际上包括了“学而习之”的内容。所以在《礼记·学记》里会有“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 论学取友。”“习”与“学”对文义同。我们不能说此中“习”的“学”义是《礼记》“鹰 乃学习”之“学习”的组合同化罢。

此外,“审”有“审问”义,“觉”有睡眠义等,我们只要经过认真的考察和分析,就会 发现其词义的衍生是可以从引申途径上找到答案的。此不赘述。

第五,是词义的临时用法,还是组合同化衍生出的新义位?

比如《同化》认为:“蚕”受“食”的组合同化即衍生了“侵蚀”义的新义位。而实质上 “蚕”字并未产生“侵蚀”义的新义位,它不过是词义的临时用法。语言运用中存在这样的 现象,有时出于修辞等方面的需要,某个词的词义在特定的上下文里可以表示并非基本常义 所具有的一些意义。那么,这种意义其实仅仅是偶而为之的临时运用,并未真正构成其概括 性的词义系统中的新义位。关于这一点,蒋绍愚先生在讨论词义发展问题时曾指出:“有的 借代经常使用,也会使某些词产生新的义位……(但)‘乘坚策良’中的‘坚’指坚车,‘坚 ’的意义随上下文而异,并没有形成固定的词义。”(注:见蒋绍愚《古汉语词汇纲要》89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而《同化》说的“蚕”有“食”义亦 正如“乘坚策良”之“坚”的用法,只是临时的替代用法。我们注意到,《汉语大字典》及 绝大多数的字典、词典里皆未立此义项。“蚕”于“蚕于民生”中虽确可解为“侵蚀”义, 但完全是出于修辞上的需要。而此句之所以不便说成“蚕食于民生”,原因大概有二:其一 ,因该文的句式基本为四字句,不妨略引如下:

浮屠之流,其来绵绵。根盘蔓滋,日炽而昌。蛊于民心,蚕于民生。力屈财殚……

显然出于行文的句式整齐,只能将“蚕食于民生”紧缩为“蚕于民生”。其二,若说成“ 食于民生”,则无以生动形象地表达渐渐侵蚀之状。何况上句是“蛊于民心”。“蛊”乃虫 名,引申而有蛊惑义,但未言“惑”而说“蛊”,故下文亦以虫名“蚕”替代“蚕食”义, 正好与“蛊”相工对,从而使文章的表达上巧妙而自然工整。所不同的是,“蛊”早已取得 “蛊惑”义的义位,而“蚕”字于此则纯系修辞上的临时替代,并未能构成“食”义的义位 ,当然也就谈不上组合同化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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