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融合论文_包林凡

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融合论文_包林凡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公司法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商法思维融入到公司法改革中有利于实现结构性的突破,应该对商法思维的意义、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促进公司法的全面改革,本文将对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融合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改革;商法思维;公司法

前言:

公司法指是能够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相关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法律,对公司法进行改革能够优化公司法内容、提高公司法的实用性。将商法思维融入到公司法改革中有利于完善公司法、增强公司法的自身价值,因此需要对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融和进行深入研究。

一、公司法改革中融合商法思维的原因

公司法是市场经济当中比较重要的法律,对市场以及政府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在修改公司法的时候需要结合社会政治、经济的实际情况,让公司能够更规范地运行。但是在进行公司法改革时,不仅要关注政治经济情况,也要关注公司法的价值诉求以及制度逻辑。公司法将商事组织法和行为法融为了一体,所以司法裁判、规范设计等各个环节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商法思维,也就是说从本质上看公司法改革和商法思维是紧密结合的。利用商法思维能够有效解释商法规范、裁判商事案件,因此需要对商法思维进行深入研究,并正确区分商法思维和民法思维,将商法思维融合到公司法改革当中。

二、商法思维的内涵和理念

(一)内涵

商法思维指的是商法领域的法律职业者的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在商法知识结构的辅助下,根据商事法律条例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商事立法者、法官、仲裁者以及律师,这些法律职业者需要按照商法思维去解决问题,可以从商事自由等各个方面体会商法思维的深层内涵。

(二)理念

单行商法以及民法中的商法规范共同构成了商法规范体系,属于一种民商不分的混合立法模式。商事单行法基本上能够满足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也能够为公司正常运行提供助力,而民事立法中也有很多商法规范,所以如果说在公司法改革中融合商法思维,就能够利用商法体系规范公司行为,为商事部门提供一定的法律支持。而商法思维运行的核心精神是商法理念,也就是说商法思维的运行需要商法理念的指导。营利为本、商人自治、效率优先、保障安全是商法思维的独特理念。公司运行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营利,这和商法思维的理念是一致的;商法是一种私法,也就是说商人在不违法乱纪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调整商法条款;商法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市场变化调整条款,优化商法程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开展;商人追求的都是利益,在进行商事交易时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利用商法就能够为交易安全提供必要保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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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应用

(一)重塑公司法的哲学根基

公司法秉持的哲学理念会对公司法的精神气质造成影响,因此需要融合商法思维、重塑公司法的哲学根基。1993年,我国制定公司法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国有企业的转型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所以很多条文都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无法彰显公司法的私法属性,经过后续的改革创新,公司法开始秉承自由主义,赋予了公司一定的自治权,但是公司法的精神气质还没有完全被彰显出来。这是因为每一次改革都是被动改革,都是在行政权力和拉动内需的影响下进行的改革,因此需要利用商法思维解释公司法文本,为公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强化公司法的体系理性

在对公司法进行设计和改革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律,保证公司法符合法律要求。之前,我国公司法改革会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这就导致公司法缺乏体系化和科学化。比如说公司制度会受到管制主义的干扰,导致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处于被动状态中。因此需要将商法思维的内容具体化,并将其贯彻落实在公司法条文的修改中,利用公司法指导修改者的观念;也要在应用商法思维时尊重商法的基本理念。此外,还应该在尊重公司法规范之间联系的基础上利用商法思维指导条文的修改,使立法整体化,最后要赋予董事会减资决议权,以缓解矛盾。

(三)突出公司法的部门法特性

可以将商人自治这一理念应用在公司法改革中,首先要强化公司章程自制,其次要尊重资本多数决基础上的公司自治。应该制定公司自治事项章程,而资本缴纳数额、股票发行类型以及利润分配等不关乎第三人的事项都属于自治事项,公司可以优先适用该章程[2]。公司法属于一种团体法,在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时应该遵循资本多数决这种商法思维。在制定公司法章程时不能只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应该尊重大多数的意思、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此外,应该合理运用外观信赖原则,比如说在进行股东资格确认等方面的设置时需要考虑到公司与外部关系之间的整体性,从而调整法律关系,减少利益纠纷。

(四)防控非商法思维的入侵

一直以来,公司法改革都会受到政策性思维以及公法思维这两种非商法思维的入侵和影响。国外在制定公司法时强调科学性以及技术性,但我国最初制定公司法强调的是改革国企,所以这种改革受到了政策性思维的影响,不利于鼓励创业。因此应该运用商法思维将社会政策有效转变为立法政策,然后再制定合理的公司法。究其本质来说,公司法属于私法,但是又被公法思维影响着。适当地强调公法思维能够有效规范公司行为,避免公司损害公共利益,但如果过度强调公法思维就会产生财产归属权等问题,因此需要利用商法思维,防控非商法思维的入侵,保障商人的自治权,保障公司的经营自由和财产自由,为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和生命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结语:

将商法思维融入到公司法改革中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应该对商法思维的深层内涵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也要重塑公司法的哲学根基、强化公司法的体系理性、突出公司法的部门法特性、防控非商法思维的入侵,将公司法改革和商法思维有机融合在一起,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薛波.论公司法改革中商法思维的引入和运用?[J].北方法学,2017,11(1):71-85.

[2]郑彧.商法思维的特殊性与商事审判适用[J].社会科学文摘,2018,32(8):68-69.

作者简介:包林凡(1994-11),女,彝族,云南人,研究生,单位:上海大学,研究方向:法理学。

论文作者:包林凡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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