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边”?_英国退出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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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多边主义已作为美欧关系中最引起争议的问题出现。欧洲人抱怨他们所认 为的美国对待外交政策的独来独往的态度,这种态度据说与欧洲的倾向截然不同——欧 洲强调“谈判、妥协以及一致同意的约束的功效”。这种批评在克林顿执政时期已经司 空见惯,在布什政府执政的最初几个月又得到了强化——美国拒绝《京都议定书》和威 胁退出《反弹道导弹条约》更是给这种批评火上浇油。在“9·11”恐怖主义袭击发生 后,这种批评暂时偃旗息鼓。可是,此后由于欧洲人抗议美国在阿富汗战争中不使用北 约部队,抗议美国虐待关押在古巴的被俘的“基地”组织嫌疑犯,抗议华盛顿拖延《生 物武器公约》审核会议的举行,也抗议美国四处游说以使其自己不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 ,这种批评上升到了新的高度。

然而,尽管有关多边主义的跨大西洋辩论进行得轰轰烈烈,这种辩论在学术上是相当 肤浅的,很少认真讨论与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上的多边主义实践有关的政治、经 济和法律问题。政治雄辩往往掩盖的一个事实是,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决策界,有关应 该如何给多边主义下定义,有关什么时候单边行动是可接受的,或者有关诸如50年来出 现在欧洲的地区多边合作与联合国所体现的那种全球多边主义之间的关系之类的问题, 目前是不存在共识的。

经济事务方面的多边主义是最容易界定的。在经济领域,多边主义仍是赖以建立国际 金融和贸易体系的基石。正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所规定的,货币多边主义历来意味 着国家货币在非歧视基础上的可兑换性,也意味着摒弃两次大战之间的时期所特有的货 币集团和竞争性货币贬值。正如《关贸总协定》所载明的,贸易多边主义意味着在非歧 视的基础上应用最惠国原则。无论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体系中,还是在关贸总协定和 世界贸易组织的体系中,违反商定的多边主义原则的是这些组织内不遵守这些原则的国 家。非成员国不承担成员国的义务,也不获得成员国的好处,但单边主义的耻辱不能加 到非成员国身上。

在政治领域,多边主义体现在普遍接受《联合国宪章》所包含的义务、国际条约的条 款和习惯国际法。鉴于《联合国宪章》对待国家的态度的有点互相矛盾的性质,单边主 义既是绝对遭到禁止的(第25条的执行安理会决定的义务),也是绝对受到保护的(第51 条的固有的自卫权利;第2条的主权平等和国内管辖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第三个、也是日益引起争议的应用多边主义的领域涉及诸如军备控制、环境和人权等 问题。在这些范围内,单边主义往往与不加入或者不批准协定有关,比如美国拒绝《京 都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然而,不清楚的是,为在某个特定问题上进行合作而达成 的非普遍协定在何时应该获得与比如说《联合国宪章》同等的多边地位,或者,一个行 使其传统主权不签署这种条约的国家是否应该被称作单边主义者。

根据这种背景,弄清某些关键的概念问题是值得的,这些概念可被用于为更有成效的 跨大西洋多边主义讨论确立框架。5个概念问题尤其重要:准则重要还是数量重要;普 遍协议与非普遍协议;“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问题;强制实行与国际组织的作用;多 边主义与欧洲一体化之间的关系。

准则与数量

数量往往支配最近的多边主义讨论。《京都议定书》、与禁止地雷和创立国际刑事法 院有关的条约以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都得到100多个国家的签署,而那些拒绝 签署或者批准条约的国家被贴上单边主义的或者准“无赖”的标签。一种历史较悠久的 外交传统认为,多边主义与其说是纯粹的数量问题,不如说是准则问题。欧洲四国联盟 (指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奥地利、俄国、普鲁士和英国缔结的同盟——译注)是根据五大 国默默地遵守的一系列非书面的规则行事的。规则之一是,没有一个大国能单独行动; 单边主义受到严格禁止。另一个原则是,没有一个大国可被孤立或者蒙羞,而在任何情 况下,四大国都不能联合起来对付其他国家之一;四大国也不能考虑动员本体系的较小 成员对付四大国之一。

某些可追溯到维也纳大会和四国联盟的一般准则一直存在至今。《联合国宪章》第27 条有效地确立了一个假借数量的准则:在一个实质性问题上,没有一个作为安理会常任 理事国的大国可在安理会前被多数票否决。如果把欧盟看作一个多边组织,它在发挥作 用时所依据的书面的和非书面的规则旨在保护少数成员国的利益,其实为的是在涉及重 大利害关系之处保护个别成员国的利益。美国领导的1945年后的多边体系也是按照某些 准则运行的,约翰·杰勒德·鲁杰(John Gerard Ruggie)认为这些准则是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普遍化行为原则(generalized principles of conduct)和扩散性互 惠主义(diffuse reciprocity)。

近几年来,国际社会将巨大的注意力集中于一些特定问题,但未能对可能确定大国之 间、较小国家与大国之间以及国际文明社会与国家行动者之间的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进 行很多考虑。正如可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那样,有关核试验、地雷、国际刑事法院和全 球气候变暖的详尽而十分专门的协定所表达的与其说是国家之间的协调一致,不如说是 某些大国(并不始终是同一些国家)努力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的结果。例如,在《全面禁 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中,美国及其盟国利用全面禁止核试验以一种显然适得其反的方 式逼迫准大国印度放弃其核选择。更经常的是,美国处于通过多边外交施加压力的努力 的接收端,就像它被迫在签署它已声明不能接受的协定与拒绝这些协定并遭到孤立之间 进行选择。

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形成的外交风格既反映出对作为一系列程序性准则的多边主义 缺乏共识,反过来也增强了这种共识的缺失。一些重要条约是在根据众所周知的严格限 期举行的混乱的会议上通过的。历来与外交有关并被用于调和不同的国家立场的许多细 微差别和灵活性遭到排除,因为各国政府被要求对宽泛的、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协议文 本进行表决,而这些文本禁止保留意见,很难加以修改。虽然这种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反 映出非政府组织影响力的增长,这种活动多半是由一些国家和国家集团主导的,可被看 作是对国际有利地位的相当传统的争夺。

从一些国际机构的命运中,我们也能看到,对多边秩序的来源缺乏基本共识,而且, 一些国家不愿使次要的特定目标服从一般规则。虽然美国的单边主义经常与“攻击联合 国”有关,许多自称的多边主义倡导者也对联合国采取一种实际上是策略性的态度,从 而帮助破坏了联合国的权威和效力。当印度在裁军会议上阻挠就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达 成协议时,条约的倡导者领导了一场成功的行动,将其考虑以一种指控印度破坏联合国 长期存在的准则和程序的方式转达给联合国大会。加拿大和挪威在致力于禁止地雷时, 在联合国的结构之外创立了其自己的谈判论坛,接着把这个论坛作为既成事实交给联合 国。同样,地雷、国际刑事法院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全都变成了代理战场 ,中等强国在这些战场上利用谈判无关的问题推进自己的运动,以削弱安理会的作用。

虽然并非始终是美国受准则指导而欧盟受数量指导(华盛顿能够在经济问题上动员大量 盟友反对欧盟,并在诸如防扩散等问题上与欧洲联合),双方经常沿着这两种原则发生 分裂。例如,就国际刑事法院而言,欧洲人询问,为什么美国反对这种明显的多边事业 。从美国的观点来看,更恰当的问题首先是,为什么一个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批准、 并被世界上三个最大国家(中国、印度和美国)拒绝的机构应该具有多边资格。

普遍协议与非普遍协议

与准则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国际协议是否必须接近于得到普遍赞同,才能被看作是真 正多边的?最明确的多边协议是拥有普遍的或者接近于普遍的会员的协议,诸如联合国 、世界贸易组织或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不那么普遍的协议或者国家集团来说,这种 集团中间的或者涉及第三国的彼此对立的主张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在国际贸易中,诸 如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地区集团与全球贸易秩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关键的经 济、法律和政治问题。经济学家们早就担心,欧洲以及其他地区的一体化计划的内部多 边主义,可能通过违背全球准则的歧视外人的方式得到实现。

虽然地区性结盟至少具有支持其多边合法性主张的地理合理性,以功能为特点的结盟 就不能这么说,这种结盟在成员资格和决策规则方面往往是任意的。例如,西北大西洋 渔业组织是一个在1995年的欧盟—加拿大“鲆鱼战”中起关键作用的组织,决定其不断 变化的成员资格的与其说是与渔业有关的任何东西,不如说是外来的政治因素。这个组 织的规模在葡萄牙、西班牙和东德加入欧盟后缩小,在巴尔干国家独立后扩大,而随着 欧盟的扩大将再次萎缩。丹麦和法国在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中得到双重代表,既通过欧 盟,也各自代表其在北美的殖民领地(格陵兰和圣皮埃尔岛及密里隆岛)。虽然这种安排 具有使有关各方都能参与的优点,这么做有点恣意地使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总理事会根 据既定的简单多数票决手段作出的决定带有浓厚的国际合法性。

另一个渔业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提供了一个更极端的例子,它说明一个拥有多边 成员的组织在任何合乎规范的意义上都不是多边的。国际捕鲸委员会是1946年由15个对 保护鲸鱼有兴趣的国家建立的。随着时间的推延,准则的变化和鲸鱼种群的持续被捕杀 导致在该委员会内出现废除捕鲸的多数,最终在1986年通过多数票决采用了暂停捕鲸的 禁令。挪威和日本此后领导了一场日益艰难的解除禁令的斗争,而反捕鲸国家寻求维持 禁令。这场斗争是通过一种几乎是闹剧性的成员国“军备竞赛”进行的,在这种竞赛中 ,日本将其援助预算用作杠杆,有效地引诱贫穷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国际捕鲸委员会,惟 一的目的是能够投票解除禁令,而反捕鲸力量动员额外的成员国投票支持禁令。因此, 日本是根据多边核准得以恢复捕鲸,还是单边地违反国际规则,这取决于与海洋并不接 壤的蒙古(赞同捕鲸)或者被陆地包围的弹丸小国圣马力诺的投票。这显然是一个多边主 义和单边主义都不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的例子,是否准许捕鲸已成为投票规则、变化的 会员数量以及赞同和反对捕鲸的国家的策略考虑的纯粹人为产物。

或许最成问题的多边结盟是纯粹自我界定的结盟,诸如在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各种“ 志趣相投”的集团,它们旨在倡导就诸如地雷和国际刑事法院等问题达成国际协议。志 趣相投的禁止地雷集团最初有11个成员:领导者加拿大和挪威以及其他9个国家,其中6 个是欧洲国家。志趣相投的倡导国际刑事法院的集团有27个成员,其中16个是欧洲国家 。虽然这种自我界定的领导集团能够在国际外交中起开拓作用,不得而知的是,它们声 称具有多边主义合法性,并且认定拒绝追随其领导的国家具有单边主义非法性,这么做 的依据是什么。如果志趣相投的集团的成员不成比例地来自同一地区、受讨论中的拟议 协定的影响不及志趣不相投的国家时(例如相对安全的国家提倡禁止诸如地雷等各种防 御性武器),或者,如果一个提出道德领导地位要求的志趣相投的国家是成问题的(比如 图季曼的克罗地亚和梅洽尔的斯洛伐克参与迫切要求创设国际刑事法院的集团),情况 尤其如此。虽然欧盟往往受到这类集团的追捧,美国和美国的权力多半是这类集团的含 蓄的或者明确的目标。

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

有关国际体系的性质的学术辩论往往围绕无政府状态问题展开。现实主义者认为,国 际社会基本上是无政府主义的,多边合作不可能消除国家之间基本的权力争斗。自由主 义的现存制度优越论者则认为,合作,尤其是多边国际机构中的合作,确实以缓和国际 体系的无政府状态的方式塑造主权国家的行为。这两种观点都没有充分理会的一种现象 可被称为“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dysfunctional multilateralism)——影响各国决 策考虑(以现实主义者往往低估的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国际组织的形式,但从国际秩序的 观点来看,这些形式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不甚理想的,而在最坏的情况下是起反作用的 (这个观点是自由主义的现存制度优越论者往往予以忽视的)。

极端形式的机能不良可能涉及故意违反多边协定,就像苏联、伊拉克和北朝鲜违反各 种军备控制条约,但这种机能不良也适用于其他许多领域。在苏联崩溃后,一个前苏联 渔业部的科学家向国际捕鲸委员会一次大惊失色的会议透露,40年来,苏联船队偷偷地 进行捕鲸作业——仅从1948年至1973年就捕杀48477头座头鲸,而不是官方报告的2710 头。这种规模的欺骗使国际捕鲸委员会的一切统计计算变得毫无意义,并使数十年来实 行的一种国际保护政策的科学根据受到怀疑。在被问及为什么国际捕鲸委员会不公布其 对苏联捕鲸规模和莫斯科所提供的统计数据的私下怀疑时,国际捕鲸委员会主席说,“ 这么做不是一个国际组织的风格。”至少就苏联的参与而言,在致力于实现其维护一种 切实可行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体制的受托目标方面,国际捕鲸委员公显然是机能不良的 。

这种公然的违反协议无论多么成问题,与其说促成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或许不如说 是世俗地背离国际准则。在许多情况下,这种背离是合法的,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带 有无数免除义务和逃避责任条款的宽松的多边主义模式所固有的。在历史上,这种条款 往往反映出一种含蓄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较强大的国家遵守较高的标准,而对较弱 小的国家则降低标准——这些国家仍在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恢复过来,或者以别的方式 “追赶上来”。作为交换,较弱小的国家承认标准本身是重要的,某种程度的遵守也是 应该的。例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直至最近的1984年,146个成员国中只有69个 接受第8条涉及可兑换性的义务,其他国家属于根据第14条可允许的各种“过渡性”安 排的范围。同样,关贸总协定的特点是“存在例外的多边主义”,这种多边主义几乎没 有作出什么努力,以迫使较贫困的签约国遵守协议,只要它们接受一个基于规则的体系 的原则。

例外和免除条款也是更专门化的论坛的特征,诸如国际民航组织或者各种地区性渔业 组织。例如,根据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组织的技术委员会负责推荐国际 安全标准,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接着采纳这种标准。一旦某种标准生效,一个成员国 就有义务遵守它。可是,这个公约允许任何国家表明,它没有能力遵守某种标准,而在 这种情况下,它就不受这种标准的约束。同样,在诸如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等机构内, 科学委员会根据与保护资源的需要有关的评估提出各鱼种的年度许可限额。成员国接着 接受配额,并且通过谈判、如有必要通过投票分配限额。然而,如果某个成员国反对某 个配额,它就不受这个配额的约束,可确定其自己的限额。这种反对程序使成员国能在 非常的国内形势下逃避义务,即使它们承受同等国家的压力,并且受到从长计议的科学 劝告。

一旦某个国家或者国家集团有计划、有步骤地滥用可利用的免除和逃避条款,这种多 边主义就可能变得机能不良。在葡萄牙和西班牙加入欧盟后,在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内 发生了这种情况。在1985年之前,欧盟一般说来在确定限额方面遵守以加拿大为首的保 护主义方针。然而,由于西班牙和葡萄牙的加入,欧盟开始受到要求抵制西北大西洋渔 业组织的保守的管理方式的压力。从1986年至1992年,欧盟53次利用反对程序为其船队 确定配额,这种配额远远高于科学委员会所建议的和西北大西洋渔业组织成员国所表决 通过的限额,从而使1995年的欧盟—加拿大鲆鱼战争有了可能。在其他情况下,多边主 义变得机能不良是因为各国仅仅缺乏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能力。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具有检 查一架现代喷气式客机的适航性的专门技术。在这种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通知国际民航 组织,它们不能充分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从而履行其法定责任。事实上,它们很 少这么做,使得国际民航组织完全不清楚成员国执行商定的标准的程度。

由于各国在面对执行不良或者不对称的协定时寻求自我保护,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的 蔓延可能促使国际体系走向强化的单边主义。航空部门事实上的单边主义在20世纪90年 代初开始出现,当时美国开始制裁进入美国空域的不安全的外国客机。1992年,美国联 邦航空委员会宣布了国际航空安全评估计划,在这项计划中首次列出了在其看来不执行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国家。联邦航空委员会试图避免说它对别国客机实行治外管理权的 指控,所以强调指出,它所关注的是国家履行其义务的能力,而不是客机遵守理应遵守 的全国性强制要求的能力。可是,由于绕过了国际民航组织赖以生存的国家主权原则, 美国联邦航空委员会的行动导致一定数量的对美国单边主义的国际抱怨。

1945年后单边主义行动的最重要例子是由美国在经济领域采取的,这种行动是对开始 被认为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作出反应:1971~1973年的行动旨在促使布雷顿森林面值货 币制度的崩溃,而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行动旨在实行一种某个批评者称之为“咄咄逼人 的单边主义”的贸易政策。在这两个例子中,推动美国单边主义的是一种观念,这种观 念认为,现有的多边体系形式在当时是流行的,但目前已变得不能继续存在,而通过多 边手段的改革努力已证明是不成功的。然而,近几年来,一些欧洲国家的政府也开始以 单边的、有时在法律上成问题的措施对其所认为的机能不良的多边协议作出反应。这种 多边协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不能自由处理“预警原则”的规则,国际民航组织的确定 飞机引擎的全球噪音标准高于都市化欧洲人认为可取的标准的规则,以及最近的确保老 化油轮在欧洲周围海域航行的权利的海事法律。并不令人惊讶的是,欧洲国家政府不愿 承认这种事实上的单边主义。

制度与遵守

如果各国政府对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的反应之一是更多地诉诸单边行动,另一种反应 是求助于更高程度的国际制度化,目的是通过强化的遵守程度和改善的功能性来恢复多 边合作。20世纪70年代初的尼克松冲击导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和新的制度安排的 确立,尤其是五国集团和七国集团。同样,里根政府对其他国家违反关贸总协定的单边 反应导致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建立。

机能不良的多边主义、单边主义与新的形式的多边合作之间的相同动态可在西北大西 洋渔业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的个案中看到。美国联邦航空委员会迫使其他国家遵守其自 己对《芝加哥公约》的承诺,这有助于发起改善国际航空安全制度的新的多边努力。19 98年,国际民航组织成员批准了一项“全球安全监察审查”计划,尽管这项计划仍然需 要每个国家对审查的同意。在这些例子和类似的例子中,以前的单边主义者同意限制自 己的行动自由,以确保其他国家在某个既定的政策领域的更好表现。

虽然无数例子说明这种动态正在发生,目前似乎没有一种条理清楚的理论说明,为什 么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政府会同意增强对自己的行动自由的限制,以确保其他国家更好 地遵守协议。从理论上说,出于这种目的的主权委托可能是最不正式的,也可能是最正 式的,可能是制度化程度最低的,也可能是制度化程度最高的。在非常起码的层面,各 国可能缔结承担义务、但不对任何正式的强制执行或者审查机制作出承诺的条约。另外 一些条约设立政府间委员会以考虑遵守问题,比如《限制战略武器会谈第一阶段条约》 及其常设咨询委员会。走向制度化的一个进一步的步骤是确立一种委托同业互查的过程 ,例如,1994年的《核安全公约》就包含这种过程——这是对共产党政权垮台后所泄露 的苏联建造发电厂的安全问题作出的反应。

一种更雄心勃勃的步骤是确立自主的制度机制,以调查潜在的违反协议和裁定争端— —比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这种安排已向创设评判各方自身的准超国家机构 跨出了一大步。然而,决议的最终实施对签约国来说仍是一个问题——决议的实施既不 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自我强制的。确保遵守协议的较好机制具有完全超国家的性质, 能够强制执行协议并对各国或者各国国民采取行动,无需这些国家的政治赞同。国际刑 事法院在这方面显然是走得最远的,它设立一个独立公诉人和一个支持机构,这个机构 有权对个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事先不用征得有关国家的政治许可。

后冷战多边外交的更奇怪的特征之一是,国际社会授权国际机构解决执行和强制执行 协议的问题的方式是极其不平衡的。国际社会乐意建立一个拥有广泛权力的国际刑事法 院,尽管它仍然不愿创建比如说能够进行强制检查的国际机构,对广泛地被怀疑轻视国 际规则的捕鱼船队、造成安全危险的核电站或者具有灾难性安全记录的民航机队的适航 认证程序进行强制检查。这种模式表明,旨在强制实行合作的国际机构的发展是一个任 意的过程。在最好的情况下,推动这个过程的与其说是对世界秩序的任何系统的思考, 不如说是政治时尚和非政府组织的压力。在最坏的情况下,这是一个以狭隘地追求国家 利益为标志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政府愿意在一些对它们影响不大的问题上与 人分享主权,但一旦实际的商业或者政治利益岌岌可危,它们能够捍卫自己的国家特权 。这种模式的极端形式可在一些超小国家的行为中看到,它们通过诸如支持有关核试验 和核不扩散的协定等无实际意义的行动声称为多边主义出力,但在诸如银行保密、避税 或者洗钱等与本国更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则寸步不让。

遵守协议与制度之间的关系是美国与欧盟的做法格格不入的又一个领域。美国往往关 注实际的结果以及对现有法律的遵守,而欧盟更关注制度的确立以促进长期的行为一致 性,对规则如何得到监督和实施的注意往往是有限的。因此,在2001年11月的《禁止生 物武器公约》审核会议上,欧盟站在努力建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以促进遵守协定的最前 线。相反,美国强调国际社会未能对不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立场作出反应,并 呼吁各国立法以确定制造生物武器根据国内法律是有罪的。

单边主义与欧洲一体化

欧盟显然不仅仅是一个国际机构,而欧盟的继续发展(扩大和深化)提出了有关多边主 义与欧洲一体化之间的关系的重要问题。欧洲官员和评论家往往深信不疑的是,因为其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经历,欧洲固有地是多边主义的。美国的许多观察家也分享这个 观点,“左翼”观察家悲叹他们所认为的美国政策的单边主义,并认为欧洲是一个相反 的例子,而“右翼”观察家以美国对待世界的更切合实际的单边主义与欧洲天真的多边 主义进行对照。

显然,认为小国比大国更倾向于寻求政策问题的国际解决办法的论点是言之有理的。 可是,把这个论点延伸到作为整体的欧盟是成问题的。正如欧洲领导人自己所强调的, 一体化过程的一个关键目标是增强欧盟的份量,以使欧盟能在国际层面成为一支更有影 响的力量。欧盟的内部决策模式也与应用于与外部世界的关系的决策模式截然不同。在 内部,欧盟已形成尊重个别成员国内困难的克制习惯;通过达成共识进行决策受到高度 重视。对外部,欧盟日益以“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谈判风格著称,作为例证的是接纳 中欧和东欧国家加入的过程、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渔业谈判、以及最近在有关世界秩 序问题的多边谈判中对待美国的强硬立场。在内部,欧盟对法律的监督是事后的、延误 的和无效的。对外部,欧盟已证明是一个极其好诉讼的行动者,坚决主张对世界贸易组 织内以及别处即使是潜在的违反国际协定的行为也进行严格的事先监督。

与在所有政治体系中一样,欧盟的虚伪和机会主义影响到政策的形成,或许也能说明 欧盟对内行为与对外行为之间的某些反差。然而,更重要的是,在欧盟的自我感觉与欧 盟的需要之间存在真正的紧张关系:欧盟自以为是一个固有的多边主义行动者,但它也 需要维护自己的身份,通过至少在外人看来可能显得完全是单边的措施将它自己与世界 其余部分区分开来。外人事实上可能认为,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欧盟实行一体化政策 的全过程的特征是一种可称之为“结构单边主义”的模式——拒绝外界、尤其是美国试 图扩大对欧洲一体化过程的双边或者多边的控制。在抵制关贸总协定以看来对完善共同 市场和单一市场来说必不可少的步骤进行干预中,在维护作为欧盟政治基础一部分的共 同农业政策中,在拒绝外界限制被认为对欧盟对外政策的形成来说至关重要的优惠贸易 协定中,在拒绝美国要求获得后冷战“一席之地”的各种呼吁中,在北约自1991年以来 一再被要求予以适应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以及欧洲安全防卫政策的形成中,尤其是在 欧盟拒绝外界干预与要求入盟国家的加入时间和合格性有关的问题的扩大过程中,这种 模式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构单边主义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 欧洲法院支持欧洲委员会的主张,认为成员国有义务放弃或者重新谈判与第三国签署的 条约,只要这种条约与欧盟的奠基性条约以及欧盟的指令和章程发生冲突。

欧盟目前对它自己是不是一个新兴“超级大国”的态度看来是十分模棱两可的,为了 充当美国的伙伴或者对手,这个超级大国必须参与越来越强有力的这种单边行动,以建 立其对外形象,并将它自己与世界其余部分区分开来——成为美国政治学家汉斯·摩根 索(Hans Morgenthau)可能认为的具有增强的主权感的国际体系中一个“不可理喻的行 动者”。欧盟对它自己是不是一个新的、后威斯特伐利亚全球统治体系的核心的态度也 是举棋不定的——主权本身在这个体系中是一种破坏性资产。这种矛盾情绪处于欧洲对 多边主义和世界秩序的思考的中心,使欧盟很难确立一种涉及诸如准则与数量或者普遍 性的重要性等许多关键的概念问题的前后一致的方针,而这种方针对多边主义的未来来 说是至关重要的。教科书的观点认为,欧洲一体化是以超国家主义的独特要素为标志的 ,这种超国家主义不同于反映在实际上所有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中的政府间主义。正如 安德鲁·莫拉夫奇克(Andrew Moravcsik)和其他人所认为的,这个观点实在过于单纯。 然而,迄今为止,虽然欧盟对超国家身份的要求具有某种合法性,但近年来发生的奇怪 的逆转表明,成员国看来正在通过重申欧洲内部的政府间机制收回主权,即使欧盟已成 为一种全球超国家主义的主要代表。成员国政府已变得对把欧洲范围内的权力让与欧洲 法院持日益谨慎的态度,即使它们看来并不担心国家特权有可能落到诸如国际刑事法院 等机构手中——国际刑事法院在布什政府中引起极大恐慌。同样,欧盟成员国显然并不 认为,在发生于尼斯的有关部长理事会内加权表决权的精确分配的欧盟内部激烈争论、 条件多数表决阀值(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 threshold)与新的“三倍多数”(triple majority)可能据以生效的条件之间存在矛盾,再次以国际刑事法院为例,事实 是,这一全球多边主义的特定产物已被世界上三个最大的国家断然拒绝。

有人可能认为,这种表面的疯狂包含一种实用政治的方法。由于欧盟有效地支配着一 个在国际论坛上握有30至35张或者更多选票的集团,对成员国来说,即使它们对内强调 “准则”,对外强调“数量”是十分有意义的。另一个因素可能是与全球化有关的政治 问题以及全球化对各国政府施加的压力,政府尝试保留国家层面的某些权力(例如对犯 罪和移民实施严厉限制),与此同时通过积极的国际政策向选民强调,某些问题只能通 过诸如《京都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等机制在全球层面得到解决。无论最合适的一种 (或者多种)解释是什么,更深入地探究欧洲一体化(以及整个地区一体化)与多边主义未 来之间的不断演变的关系,这显然是庞大的议程。

谁说了算?

多边主义所提出的复杂问题是没有简单的明确答案的。虽然在美国的政策中无疑存在 单边主义,这不是一种新的现象——既不是美国所特有的现象,也不是在所有情况下对 世界秩序都不起作用的现象。单边主义在欧洲同样存在,甚至可被认为是欧盟如何与外 部世界相互交往中的一个结构因素。

欧洲人有权警告说,强有力的跨大西洋联系取决于美国继续致力于多边合作。然而, 欧盟及其成员国不能期待充当惟一的仲裁者,由它们裁决构成单边或者多边行为的是什 么。十分有利于跨大西洋关系的将是一种更需要开动脑筋的复杂对话,这种在官方和非 官方层面进行的对话将讨论多边主义是什么,何时起作用和何时不起作用,以及如何才 能最好地为欧洲、美国和第三国的利益服务。

选自美国《政策评论》2003年2-3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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