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关系的“划分”与人的生存方式&对先秦儒家人性论的新解读_儒家论文

人际关系的“划分”与人的生存方式&对先秦儒家人性论的新解读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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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典籍中的“分”约有十余种涵义,其核心之义为等级意义上的“区分、辨别”。此种意义上的“分”本质上为人伦之“分”,涉及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指对人与人进行尊卑上下的等级区分,即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二是指对人伦关系进行亲疏远近的等级区分。以往在对先秦儒家人性理论的解读中,“分”这一范畴并没有引起学者们特别的关注。事实上,“分”以显性或隐性的方式贯穿于人性理论中,儒家对人的存在方式的思考是立足于“分”而展开的。这种思考包含着三个相互关联的思想:“分”是人之所以为人之本源,是人的社会生存方式,是安顿人的自然欲求的根本方法。

“分”:人之为人之本源

人何以为人是儒家关于人的存在方式的思考中面对的首要问题。人区别于自然万物的本质规定是什么?各家见解有所不同。墨子将“力”作为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标志:“今人固与禽兽、麋鹿、蜚鸟、贞虫异者也。今之禽兽、麋鹿、蜚鸟、贞虫,因其羽毛,以为衣裘;因其蹄蚤,以为绔屦;因其水草,以为饮食。故唯使雄不耕稼树艺,雌亦不纺绩织纴,衣食之财固已具矣。今人与此异者也,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墨子·非乐上》)而在儒家看来,人之所以为人,其根本原因在于能“分”,这才是人区别于自然万物尤其是禽兽的本质所在。

孔子在论“孝”时指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有能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这番话本意为针砭世俗事亲的流弊,但同时论及了人何以为人这一重大主题。以有没有“敬”作为人与犬马的区别,其实是将道德作为人与禽兽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如果说孔子只是在微言大义中提出了问题,孟子则沿着这一思路开展了进一步的论证。孟子认为,人性与兽性有着根本的区别。他在与告子的论辩中有这样一段话:

告子曰:“生之谓性。”孟子曰:“生之谓性也,犹白之谓白与?”曰:“然。”“白羽之白也,犹白雪之白;白雪之白,犹白玉之白与?”曰:“然。”“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与?”(《孟子·告子上》)

告子以为人性即是人的天然资质,性无善与不善之分。而孟子在对告子的诘难中以暗渡陈仓的方式肯定了人之性非牛之性,并将人性与兽性截然分开。那么,人性与兽性之别的根本所在是什么?孟子说:“人之所以异於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於庶物,察於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所谓几希,就是一点点的意思,人与禽兽的差别就是那么一点点。那么这一点点是什么呢?其实就是人性之善。①孟子实际上是在“心性”与“心理”上论证人性与兽性之别②,并最终将人与禽兽之别推向“分”。在孟子看来,人与禽兽的一点点区别在于人存有四种善端:“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人天生所具有的四端表现在人伦关系中:“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而“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智之实,知斯二者弗去是也;礼之实,节文斯二者是也;乐之实,乐斯二者,乐则生矣;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上》)。这就是说,人所以异于禽兽之四端其实为人伦之理,如果不能认知并遵循人伦之理,那么人与禽兽便无别无异。那么,人伦之理的内在本质是什么?孟子说:

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於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人道即人伦之理,孟子明确地将之定义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仁”、“义”、“礼”、“智”皆在其中,其核心之义在于对人伦关系进行尊卑上下之区分,并以此规范人伦秩序。用焦循的话就是:“定人道、辨上下,于是有君臣父子之伦,此人性之善,所以异于禽兽也。”③因此,孟子所言的作为人与禽兽之别的人伦之理是以“分”为其内在规定性的,其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对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等人伦关系进行尊卑贵贱的区分与辨别;二是构建以等级为特征的人伦规范。追因溯源,人之所以为人,人性与兽性的根本区别在于“分”。如此,孟子从性善论出发,在层层分析中最终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归于“分”。在这里,“分”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但是在以一种隐性而直观的方式表述其中之义。

孟子在对别家的批评中进一步论证了“分”对于人的意义所在。他批评道:“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孟子·滕文公下》)在孟子看来,杨朱只知爱惜其身,而不知君臣之尊卑上下之分,所以是“无君”;墨子主张“兼以易别”,认为对至亲之爱与对他人之爱没有差别,无父子之亲,故称为“无父”。杨墨之道不别君臣与父子,废弃了人伦之理中的“分”,因此使人丧失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将人等同于禽兽。朱熹对此的评价是:“无君无父,则人道减绝,是亦禽兽而已。”④

如果说孟子是以一种隐性的方式论证“分”对于人存在的本源性意义,那么荀子则直截了当地提出,“分”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荀子·非相》中说:

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然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今夫狌狌形笑,亦二足而无毛也,然而君子啜其羹,食其栽。故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夫禽兽有父子而无父子之亲,有牝牡而无男女之别,故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分莫大於礼,礼莫大於圣王。

荀子设置了“人之所以为人”的前提,即人所具有的“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的自然本性,并认为这是人“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这与孟子“人皆可以为尧舜”(《孟子·告子下》)的说法大相径庭。但就是在这一前提下,荀子对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做了深刻分析:“人之所以为人者,何已也?曰:以其有辨也。”“辨”与“分”具有极强的互释性,“辨”即“分”,指父子之亲、夫妇之别,推而论之,也即人与人之间上下、贵贱、长幼、亲疏的等级区分,其中含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对父子、夫妇等人伦关系的等级区分;二是对以等级为特征的人伦规范的认知与自觉贯彻。这是人所独有而禽兽所无。荀子认为,人性与兽性的区别不在于外在的生理特征,而取决于是否有这种“辨”的能力。禽兽虽然有父子、牝牡,但不能辨别其中之“义”,因而无“辨”。王先谦评述道:“禽兽无辨,故贱而食之。”⑤“辨”为人所独有的能力,也是人道独有的特征,“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於分”。质言之,“分”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

人所具有的“辨”的能力从何而来?或者说,以“辨”为特征的人道如何为人所掌握?孔子认为“天生德于予”,孟子认为人之善端为人之自然本性。荀子却不以为然,他认为“分莫大於礼”。礼并非先在地为人所知,而是人们后天习得的。在能否学习礼义方面,荀子又将人与禽兽作了区分。“故学数有终,若其义则不可须臾舍也。为之,人也;舍之,禽兽也。”(《荀子·劝学》)这就是说,人与禽兽之别是人能够学习礼义,努力学习的,就是人;如果放弃了,就是禽兽。“为礼卒于无别,无别不可谓礼。”(《春秋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礼的精神内核在于“分”,人性与兽性之别在于有无“分”的能力。如此,儒家以“分”解释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源所在。

“分”:人的社会存在方式之解释

人与动物的区别也表现于人所独有的存在方式,这个独有的存在方式就是“群”。荀子说: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制》)

荀子从另一个层面论证了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能群,彼不能群也。”何为群?其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为由单个人所组成的群体,二为人的群体生活能力。⑥但《荀子》中又有两处将“群”与自然生物相联系,如“群物皆正”(《荀子·议兵》)、“禽兽群焉”(《荀子·劝学》),这似乎自相矛盾。其实,这两种“群”有根本的区别。荀子进一步分析道:“人何以能群?曰:分。”(《荀子·王制》)可见,荀子所言“人能群”之“群”以“分”为其内在规定性,而“群物皆正”、“禽兽群焉”之“群”是指自然生物基于本能而组成的群体,与“分”没有必然的关联,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分”。综观《荀子》一书,以“群”来概括自然生物的仅有这两处,其余的“群”均为人之“群”。因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荀子的主流思想中,“群”主要指人所独有的生存方式,这种存在方式以“分”为其内在的本质规定。因为有“分”,人与动物才能真正得以区分。何为“分”?荀子进一步解释道:

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荀子·王制》)

在荀子看来,“分”有名分、分职与分工三个层面的涵义,如郭沫若所言,荀子所说的分,“不仅限于分功,它已经是由分功而分职而定分(去声),在社会是‘农农、士士、工工、商商’;在家族是‘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在国家是‘君君、臣臣’。要各人守着自己的岗位,共同遵循着一定的秩序,而通力合作”⑦。其中名分是基础与起点,名分不同,分工各异,人的职分亦有差异。荀子对这种差异性作了具体阐述:

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矣。(《荀子·王霸》)

沿着“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的思路,荀子进一步规定了每一种名分不同的分工与分职。显然,“农”、“贾”、“工”、“士”、“诸侯”、“三公”、“天子”各自的职守不可同日而语,即所谓“君子以德,小人以力。力者,德之役也”(《荀子·富国》)。质言之,荀子所说的社会分工与分职其实是依据等级名分在人群中划分出“役”与“被役”的不平等的关系。他认为,只要每个人都安于自己的职守,则“天下莫不平均,莫不治辨”(《荀子·王霸》)。所谓“平均”并非指人人绝对平等,而是指与等级名分相符合的差等。可见,贯穿于“名分”、“分工”、“分职”之中并将三者联结起来的,是等级意义上的“分”。因此,荀子所说的“人何以能群”的“分”依然是等级之“分”。

没有“分”行不行?荀子进一步论证了“分”对于“群”这一人所独有的生存方式的意义所在。首先,“分”是确立人群秩序、发挥群居功效的必要手段。荀子说:“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荀子·王制》)又说:“离居不相待则穷,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荀子·富国》)“分”的作用在于确立以礼为标准的人群秩序,礼即“分义”,如此既可以使人群和谐相处,又可以使人群能够“胜物”,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使群居的功效得以体现。其次,“分”能够使人的有限的能力得以充分发挥,从而使人群和谐相处。荀子说:“故百技所成,所以养一人也。而能不能兼技,人不能兼官。”(《荀子·富国》)一个人的生活所需,要靠各种行业制成的物品来供养。而一个人是不可能兼通种种技艺的,一个人也不可能兼管各种事务。他形象地以人之五官比喻社会分工:“人之百事,如耳目鼻口之不可以相借官也。”(《荀子·君道》)因此不能“职业五分”。他继而从国家治理的角度对此作了论证:“今以一人兼听天下,日有余而治不足者,使人为之也。大有天下,小有一国,必自为之然后可,则劳苦耗瘁莫甚焉,如是,则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势业。以是县天下,一四海,何故必自为之?”(《荀子·王霸》)他批评墨子说:“墨子大有天下,小有一国,将少人徒,省官职,上功劳苦,与百姓均事业,齐功劳。”(《荀子·富国》)墨子之道使人群无“分”,因而是一种“役夫之道”。

荀子认为,如果人群无“分”,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强胁弱也,知惧愚也,民下违上,少陵长,不以德为政。如是,则老弱有失养之忧,而壮者有分争之祸矣。事业所恶也,功利所好也,职业无分,如是,则人有树事之患,而有争功之祸矣。男女之合,夫妇之分,婚姻娉内送逆无礼。如是,则人有失合之忧,而有争色之祸矣。”(《荀子·富国》)从构建人群秩序的目的出发,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故五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荀子·富国》)

总之,在荀子的思想中,只有“分”才能恰当地解释人的生存方式,也才能将人与动物真正区分开来。

“分”:人的自然欲求之安顿

对人的自然欲求的安顿是人性理论不能回避的问题。儒家从来都没有否定人的自然欲求,但对于人的自然欲求是否为人性所固有这一问题的回答,则存在着两种观点的分野。孟子说:

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声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於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於父子也,义之於君臣也,礼之於宾主也,知之於贤者也,圣人之於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孟子·尽心下》)

孟子提出了性与命两个概念。在他看来,“口之於味也,目之於色也,耳之於声也,鼻之於臭也,四肢之於安佚也”,这些自然欲求都是人的天性,但是能否实现要依靠人的自身努力,如朱子所言,“五者之欲,性也。然有分,不能如其所愿,则是命也。不可谓我性之所有,而必得求之也”⑧。由于自身品德、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个人的欲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因而君子将其称为命,不认为是性。“仁之於父子也,义之於君臣也,礼之於宾主也,知之於贤者也,圣人之於天道也”,这些后天的德性能否实现也要依靠人自身的努力,因此也属于命。但它们同时又是人性中所固有的东西,所谓“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人人皆可扩而充之。因此君子不称其为命,而把它们视为性。孟子之所以如此界定性与命,与他理解人性的基本立场相关,如张岱年所言,“孟子所谓性主要是指‘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⑨。基于这一立场,孟子认为作为耳目声色之欲的自然欲求,人与禽兽无异,当然不是人性所固有的。各家注疏中认为耳目声色之欲与仁、义、礼、智、圣人之德等皆为人之性,实在是曲解了孟子的本意。⑩

与孟子不同的是,荀子认为“人生而有欲”(《荀子·礼论》),“欲”是“人之性”或“人之情”,“在事实上,性、情、欲是一个东西的三个名称。而荀子性论的特色,正在于以欲为性”(11)。在荀子看来,人的自然欲求为人性所固有,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凡人之性者,尧舜之与桀跖,其性一也;君子之与小人,其性一也”(《荀子·性恶》)。因此“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他批评孟子的性善论“不及知人之性,而不察乎人之性伪之分也”(《荀子·性恶》)。

孟子认为,如果人们不受约束地追求欲望的满足,就会造成“上下交征利而国危”(《孟子·梁惠王上》)的困境,因而主张“养心莫善于寡欲”(《孟子·尽心下》)。老子更提出“不可见欲,使民不乱。……常使民无知无欲”(《老子·道经》)的思想。针对上述观点,荀子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认为:“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道欲而困於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於多欲者也。”(《荀子·正名》)但不能就此认为荀子没有看到放纵欲望所带来的恶果,他意识到:“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於争夺,合於犯分乱理而归於暴。”(《荀子·性恶》)那么用什么来控制人性所固有之自然欲求呢?或者说,如何解释人的自然欲求的实现方式?这才是荀子所真正关心的问题。如惠吉星所言:“对荀子来说,重要的不是承认人性存在自然欲望这一事实,而是为这一存在提供一个适当的范围和方向,即为它提供一个合理性的依据和标准。”(12)荀子认为,这种依据与标准就是“礼”。他在解释“礼”的起源时说:

礼起於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故礼者,养也。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

荀子认为,人的欲求如果没有多寡之限度与人与人之间的分界,就会引起争乱,所以需要“制礼义以分之”。只有这样,人的自然欲求才能以合理的方式在现实中得到满足。荀子在多处强调了“制礼以分之”的重要性,如“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是人情之所同欲也。然则从人之欲则势不能容,物不能赡也。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荀子·荣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荀子·王制》)。

制礼的目的在于“分”。“分”兼具两个层面的含义,一为社会等级划分之义,二为分配之义。(13)就前者而言,即在人与人之间确立“分界”。荀子对此进行了解释:“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别”即是“分”,荀子又将人与人的区分进一步细化为“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荀子·荣辱》)。就后者而言,即“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指物质与精神利益的分配问题。结合前后意思来看,“分”的这两层含义其实是合而为一的。前者为前提,后者为结果,其意为:通过等级的划分确立人与人之间的分界,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不同等级名分的人的欲求的多寡限度,然后据此进行物质与精神利益的分配。在荀子看来,“分”的最终目的是将人的自然欲求控制在与等级名分相符合的范围内,使不同等级名分的人安于自己应得的利益,尊者与卑者互不侵犯,贫者与富者各安其分,从而解决“欲”与“物”之间的矛盾,“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於欲,两者相持而长”。如此,由人的自然欲求所导致的社会争乱将迎刃而解。

对此,梁启超分析道:“荀子不承认‘欲望’是人类恶德,但以为要有一种‘度量分界’,方不至以我个人过度的欲望,侵害别人分内的欲望。此种度量分界,名之曰礼。”(14)梁启超将“礼”解释为荀子用以控制个人欲望的手段,不无道理。但细究荀子之意,“制礼义以分之”的落脚点并不在“礼”,而在“分”,正如夏甄陶所言:“这种‘度量分界’贯彻了封建等级秩序的内容,所以叫做‘礼’。”(15)荀子强调“制礼”,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分”,即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区分与社会资源的等级分配,荀子希望以此建立一种以等级为特征的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礼”只是制欲的工具,而“分”才是制欲的本质所在。由此,荀子以“分”对人的自然欲求的实现方式做了合理的解释。

概言之,“分”这一范畴在先秦儒家的人性理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分”的角度把握人性,无疑会使我们对先秦儒家的人性理论有进一步的了解。

注释:

①朱熹注:“人物之生,同得天地之理以为性,同得天地之气以为形;其不同者,独人于其闻得形气之正,而能有以全其性,为少异耳。……众人不知此而去之,则名虽为人,而实无以异于禽兽。”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93~294页。焦循则认为,人与禽兽之别在于“知义与不知义之间耳”。参见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68页。朱熹与焦循其实都是以人性善立论,认为人性与兽性之别在于人之天赋善端。朱熹所言涉及到人与禽兽之别的第二个层面,即人对“天理”的感知能力,并以此作为划分人的社会身份的依据。

②此说对钱穆的观点有所参考。参见《中国文化十二讲》,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6页。

③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456页。

④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72页。

⑤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9页。

⑥对于此处“群”的解释,学者们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群”为社会组织或国家,如夏甄陶、熊公哲即持这一观点。参见夏甄陶《论荀子的哲学思想》,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2~103页;熊公哲《荀子今译今注》,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64页。另一种意见认为,荀子之“群”指人群、群体、社会,而不是指社会组织。参见陆建华《荀子礼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本文认同后一种意见。

⑦郭沫若:《十批判书》,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⑧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70页。

⑨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研究》,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⑩朱熹注:“此二条者,皆性之所有而命属于天者也。”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69页。焦循、戴震、程瑶田等对这段话的注解与朱熹大同小异。参见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990~993页。

(11)徐复观:《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05页。

(12)惠吉星:《荀子与中国文化》,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13)此处之“分”,熊公哲释为“分配”,参见熊公哲《荀子今译今注》,台湾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74页。北大《荀子》注释组释为“区分”、“划分等级”,参见《荀子新注》,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08页。本文认为此处之“分”兼具这两层意思。

(14)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14页。

(15)夏甄陶:《论荀子的哲学思想》,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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