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村金融利率机制有效吗?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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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综述及问题的提出

推进利率市场化是建立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重要条件。从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扩大农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到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都突出了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思路。200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思路,放开贷款利率上限是其重要内容,该报告认为,“放开贷款利率上限有利于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金融格局,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下一步应尽快放开利率限制,适时放开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自身经营成本和管理能力自主定价,实现利率覆盖经营风险和成本”。但是,理论上关于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利率政策是选择完全放开还是选择金融约束,仍然没有定论。

国外关于农村金融利率政策选择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即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约束。在上世纪70年代,Mckinnon(1973)和Shaw(1973)认为,利率管制造成人为的金融压抑,政策及体系会抑制投资水平,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进行“金融自由化”。另一方面,Stiglitz & Weiss(1981)和Fazzari,Hubbard & Petersen(1988)等新凯恩斯主义者的“金融约束”(financial restrain)理论的倡导者认为,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市场无法克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应该通过限制利率和制约过度竞争等干预手段给予银行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发挥金融体系中银行在信息收集和监督功能方面的比较优势,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所谓的“金融约束”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金融政策,在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Hoff & Stiglitz,1993)。Stiglitz & Weiss认为,金融机构应通过信贷配给而非提高贷款利率控制信贷风险。利率的提高将使低风险借款人离开信贷市场或转投高风险项目,造成金融机构还款率的下降。Lensink & Sterken(2002)利用实物期权方法研究发现,高利率将使高风险企业远离信贷市场。尽管金融抑制和金融约束都采用了利率控制的方法,产生了大量的存贷利差,但金融约束下的租金创造与金融抑制下的租金转移(rent transfers)有着本质的区别。金融约束的直接目的是为金融中介和生产部门(农户和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诱发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活动。银行部门受到租金机会的激励增加了动员存款、提高存款安全性的动力。政府部门仅仅控制金融资源的价格,并不参与金融资源的配置,租金机会创造出来之后,生产部门和银行部门必须通过自身的生产性努力才能最终得到更大的存贷利差,这样就提高了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还能扩大金融规模,促进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

沿着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约束理论,国内的学者也产生了关于发展农村金融路径上的争论。徐忠、程恩江(2004)认为,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商业化改革后,农村利率结构的扭曲是造成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外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农村金融机构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其后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化的改革和发展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扭曲,也增加了纠正农村金融市场扭曲(利率市场化)的难度。姚耀军(2005)认为,在转轨经济中,国家试图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管制来汲取农村的金融资源,从而保证对国有经济的金融资源供给。在国家对农村金融的管制之下,农村金融体系正常的金融功能被异化,这正是多年来农村金融改革之所以没有产生预期效果的要害。近年来,“三农”问题凸显,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正常金融功能的复归,这种复归要求国家放松对农村金融的管制。

但是,殷本杰(2006)则认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基础上的金融约束论,是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中值得借鉴的金融发展理论。与强调市场作用的市场金融论相比,保持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使得它能够兼顾农业的特殊性和农村金融的特殊性,有利于支持农业发展。与强调政府对农业支持的农业融资论相比,它把政府的干预限定在价格控制上,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金融中介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利于动员农村储蓄,缓解农村金融压抑的恶性循环;同时,它也最大限度地保证了金融资源使用的效率目标和政策目标的结合。因此,金融约束政策是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现实选择。在实践观察层面,孟建华(2006)通过对1998年至2005年期间扬州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政策执行情况的分析,提出了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信贷资金供应的主渠道及其“社区”性质,决定了其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与其他银行业机构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惟一的选择。

基于农村金融利率政策长期受到关注的现实,如何评价农村金融利率政策的效果呢?当前农村金融利率价格机制是有效的吗?农村金融利率政策效果的发挥需要哪些条件和保障措施呢?本研究立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践运行层面,结合农村金融成本约束与成本结构变动的现实,以推动建立可能的现实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化利率定价为目标,分析放开农村金融利率上限的政策条件,提出系列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和推动农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思路。本文第二部分应用动态最优化原理,讨论垄断和竞争条件下利率定价。第三部分针对农村金融扩大利率上限政策是否有效和农村金融利率是否满足市场利率定价法则,以贵州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数据开展实证检验。最后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

二、竞争不充分与适度竞争条件下的农村金融利率定价

(一)竞争不充分条件下的利率定价行为

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属于典型的垄断企业,不过,这种垄断可能没有达到最优的市场垄断边界,因为农村信用社业务被限定在县级法人主体范围内是一种行政性刚性约束。当然,在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例如城镇化地区,仍然可能显示了规模经济。不考虑边界受到约束的垄断优化行为,假设农村信用社只提供存款和贷款服务,其所有存款能够转化为贷款,即不存在存款准备金和存差,于是,成本是贷款规模的函数:

在农村信用社动态利润目标函数明确的条件下,分两种情况:一是现有体制下,农村信用社产权体制仍处于相对模糊的状态,缺乏有效的外部产权治理,内部人控制现象较为普遍,是以管理者的任期业绩作为考核目标;二是假设农村信用社存在明晰的产权,投资者主要是在产权有效的条件下,实现无限期的目标利润最大化。在这两种情况下,作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控制者显然存在着不同的动态优化路径。

在现有体制下,以管理者任期内业绩作为考核基准,于是,管理者会在任期内追求动态目标利润最大化:

三、成本约束、市场竞争与利率定价的贵州证据

(一)当前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有效性检验的几个假定

上述理论分析显示,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受到外在市场条件的约束,在竞争市场上,利率更为接近边际成本,而在具有垄断能力的条件下,利率可能浮动到利率上限,当然,这个上限是贷款项目的投资收益率上限而不完全是利率政策的利率上限。为了进一步研究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分析当前农村金融利率政策的有效性和探索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政策选择,本研究选择贵州农村信用社及其相关数据作为实证研究的对象。

在进一步开展当前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行为效果检验前,需要对农村信用社是否具有市场特征进行认定。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合作银行)涉农贷款余额357.7亿元,占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97%,贷款农户372万户,占总农户的48%,占贷款需求户的74%。从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份额和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分布看,农村信用社确实在农村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因此,其利率定价行为应该具有竞争不充分条件下的行为特征。不过,农村信用社作为当前支持“三农”的主体金融机构,在政策层面和社会责任层面受到外部影响。另外,当前农村信用社仍存在产权控制主体不明确和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针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行为的实证检验必须结合这些现实条件。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结合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地位的现实,本研究针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行为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如果农村信用社利率机制是有效的,那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各项成本率与其目标利润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成本是绝大多数市场定价行为的基本决定因素,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确定了企业的生产行为和市场边界,在垄断条件下,垄断企业仍然需要以成本作为获取最大利润的基准。农村信用社是推进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实际承载主体,放宽利率上限的基本目标在于促进其利率定价的市场化。因此,农村信用社各项成本率与利率之间的相关性是检验其利率市场化行为的主要指标。

假设二:由于当前农村信用社产权仍然不够明确,那么,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很可能采取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内部人的利率定价模式。市场经济中,企业定价行为有效性的隐含条件是企业产权治理结构是有效的,利润最大化或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是明确的。基于农村信用社体制的现实,研究利率定价行为必须考虑农村信用社仍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实。若内部人控制条件存在,那么,其利率定价行为必然在市场收益上采取有利于内部人的“隧道行为”①。

假设三:存在外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农村信用社将被迫采取市场化的利率定价行为,此时,农村信用社的成本约束与利率定价之间应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外部市场竞争环境是影响企业定价行为的重要参考因素,即使在企业处于绝对垄断的条件下它也不得不考虑潜在的替代竞争行为。本研究在考虑农村信用社外部竞争环境时,将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客户主体分为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这三类主体的外部市场竞争条件是不同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要集中在县域城镇地区,农村信用社将不仅面临民间融资的潜在竞争,而且面临其他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资金融通渠道的实际竞争。而农户获得其他融资的渠道相对更为狭窄,除非常少量的民间融资外,农村信用社更具垄断权力。

假设四:基于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现实,农村信用社有能力把利率控制在外部可替代的民间融资借贷利率水平。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考虑潜在市场竞争者和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实际承受能力的结果。

(二)农村信用社利率调整政策背景与当前利率水平

农村信用社利率上限的提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84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在转发《国务院批转农业银行关于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报告》中指出,“信用社不再实行农业银行贷款利率管理的办法,而是对不同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至此,农村信用社开始对不同的贷款对象执行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但是,当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广大农村都有分支机构,执行的存贷款利率实际上没有很大的变化。199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后,1998年10月31日,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40%扩大至50%;2004年1月1日,浮动区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2倍;2004年10月29日,继续扩大利率浮动区间,浮动上限确定为基准利率的2.3倍。

基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长期存在的问题,宏观层面的利率市场化推进进程还很难及时地与地方结合起来。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选择在8个省份开展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试点,各试点地区为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又进行了选择性的逐步放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浮动幅度为0.9~2.3倍),在充分考虑信用社自身的资金成本的情况下,2004年7月,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省联社规定,贷款利率以各档次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价”,为不同风险程度的顾客确定不同水平的浮动幅度,幅度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水平。其后,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各地针对本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限制文件实际上变成无效,更多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限制的要求。

扩大农村金融利率上限政策放松了长期低利率政策的约束,农村信用社获得了定价权力,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体系建设提供了政策基础。表1是2005~2007年三年来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三类贷款利率期限结构情况。从综合加权平均利率看,2005年,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综合平均利率超过了商业银行平均贷款利率40.52%②。2004~2007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也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07年末达到近10%水平,农户贷款利率比2005年上升了17.02%,个体工商户上升了18.47%,中小企业上升了18.05%。比较而言,个体工商户获得贷款的利率成本显著高于其他两类型市场主体。2005年,个体工商户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为9.42%,同期银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07%,前者高出后者55.19%,比同期农户贷款利率也高出10.56%。从贷款利率期限结构上看,5年以内贷款利率与贷款期限呈正相关,即期限越长,利率越高;长于5年期的贷款其利率与期限之间的关系显得不确定。

(三)关于成本约束、市场竞争与利率定价关系的检验

1.决定利率定价的主要成本利润指标。根据商业银行的一般定价法则,成本加成定价是不成熟的信贷市场较为通行的办法。基于当前农村信用社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模式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模型,贷款利率分成四个组成部分:银行筹集可贷资金的资金成本率;银行运营的非资金性成本率;贷款的风险溢价,即对贷款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出的必要补偿;银行目标利润率,即给银行股东提供的一定的资本收益率。这四个部分之和构成了贷款利率。假设在当前农村金融体制安排下,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是有效的,这里的有效是指能够识别贷款客户的信用能力、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成本结构和利润目标,那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与相应的资金成本率、非资金成本率、风险溢价以及目标利润是显著关联的。2004年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扩大的第一年,因此,本研究以2004~2007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和成本结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共收集了全省88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数据。

表2反映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成本的结构分析及其变动趋势。从贷款成本构成看,营业成本是农村信用社贷款成本的主要部分,2007年末,营业成本占贷款总成本的比例为46.57%,其次是资金成本,占总成本的25.35%。以现有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有效作为假设,以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显然过低,扩大利率上限空间是农村金融服务成本所必需的。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开始的年份2004年③,农村信用社贷款成本率是近年的最低水平,为8.55%,当年农村信用社实现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首次赢利。其后,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村信用社贷款成本率水平仍有起伏。从结构上看,营业成本控制是相对有效的,呈现逐年递减趋势,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近年来的改革对农村信用社的成本约束具有一定成效。不过,仅从营业成本率逐年下降的趋势还不能完全否定内部控制人通过“成本隧道”向自己输送利益的行为,利用贷款利率上浮掩盖内部人过多占用成本费用的问题,即仍然不能否定假设二。其他成本结构方面,风险成本率和固定资产成本率呈现递增趋势,资金成本率和税金成本率相对稳定。

为了进一步解析农村信用社成本约束情况,本文把构成贷款成本主要部分的营业成本进行了分解,发现在营业费用结构中,2007年末,人员费用占总营业费用比重达到66.39%,这一比重比2004年提高了16.2个百分点。比较而言,其他业务发展费用、日杂费用、其他费用等费用项目占总营业费用的比重都呈现下降趋势。这种变动趋势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说明假设二的有效性,即农村信用社内部人通过“隧道行为”实现了有利于自身的利益转移。

表3是样本信用社各项指标数据的描述性统计情况。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峰度统计值都在3左右,除资金成本率、风险成本率等指标存在偏度加大外,根据J-B统计量,5%作为设定显著性水平,基本可以认定,这些指标服从带偏不严重的正态分布。分析显示,农村信用社贷款综合成本率均值为9.19%,最大值为15.31%;三类市场的加权平均利率均值分别为9.96%、10.44%和10.14%,和上述统计结果是一致的。

2.成本约束、市场竞争与利率定价行为的实证检验。表4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贷款加权利率及三类贷款综合加权平均利率与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模型计算的各类成本之间的相关关系检验结果。从检验结果看,农村信用社各类客户年均加权平均利率与贷款利率定价中各部分成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相关关系。

第一,农村信用社针对农户贷款的利率定价与农村信用社各种成本率及其资产利润率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农户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对资金成本率、非资金成本率、风险成本率及资产利润率四个指标的回归检验统计量不能拒绝原假设,即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与这四个指标没有显著关系。检验模型的和调整值都非常低,仅有0.058和0.013,说明资金成本率、非资金成本率、风险成本率及资产利润率四个指标完全不能反映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利率定价行为。

第二,农村信用社针对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的利率定价与农村信用社部分成本率及资产利润率之间存在一定的显著相关关系。在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定价模型中,资金成本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模型检验的F值在10%的水平下显著,说明利率定价与四个标指标之间的关系是有效的,不过,拟合优度仅为0.116,调整拟合值为0.071,因此,资金成本率和资产利润率仅能部分地反映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行为。在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定价行为中,除了非资金成本率指标外,其他指标与年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模型的F检验统计量在1%的水平下显著,也相对较高。三类客户的综合贷款利率与成本约束及利润指标之间的相关性,除了非资金成本率指标外,农村信用社综合贷款利率与资金成本率、风险成本率和资产利润率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模型也具有一定的拟合说明能力。

第三,比较四个检验模型,发现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与非资金成本率之间都不存在相关性,在竞争性弱的市场上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更不受成本约束,即在农户贷款市场,农户贷款利率完全不反映农村信用社的成本约束和利润目标,而在受到竞争的中小企业贷款市场,贷款利率基本能够反映其资金成本、风险分布和目标利润的要求。因此可以推断,外部市场竞争是农村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有效的条件,即假设三成立。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证明假设一,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有效性并不强,仅能从部分成本率指标和目标利润率来反映,说明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具有弱有效的特征。非资金成本率主要由营业费用和资产折旧构成,这一指标在上述检验中都不显著,说明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不能够反映农村信用社在营业费用和资产折旧等方面的约束,即营业成本约束无效。结合前面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费用存在有利于内部人控制的“隧道行为”,证明假设二,即农村信用社很可能采取有利于内部人的利率定价行为成立。

3.潜在竞争与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行为的进一步检验。上面实证检验结果表明,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行为与成本约束之间只有较弱的相关性,在存在竞争的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更有可能采取有效的利率定价行为。实际上,潜在的竞争行为对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行为也构成了影响。民间融资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潜在替代者,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对农户等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更有软信息方面的优势,因此,民间融资贷款利率实际上能够反映当前农村金融市场资金需求和市场主体资金成本承受能力等状况,对比于民间融资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衡量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行为的有效性。

比较民间融资借款利率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发现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并不明显高于民间融资借款利率。在民间融资利率定价方面,农户民间融资借款利率一直趋向于稳定,民间融资利率相对稳定,一般在10%左右摆动,2006年的平均年利率为9.80%,2008年3月为10.01%④。按客户类别分,城镇个体工商户借款利率也是农村金融市场中借款利率最高的,平均年利率为11.96%,高出城镇非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利率2个多百分点。2007年末,农户民间融资借款利率为9.82%,而农村信用社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为9.96%,两者之间没有显著的区别。从个体工商户民间融资借款利率上看,民间融资个体工商户借款利率甚至低于农村信用社对这类客户的加权平均贷款利率。综合上述实证数据和分析,假设四“农村信用社有能力把利率控制在外部可替代的民间融资借贷利率水平”成立,这说明,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垄断市场领域已经把贷款利率提高到潜在竞争者确定的利率水平和资金需求主体能够承受的利率水平。

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维持高利率的另一个理由是,对于受到金融约束的金融市场,这样做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资金动员能力和有效的资金再配置功能。从金融约束理论视角审视,当前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是否具有动员资金和更有效配置农村资金的能力呢?截止到2007年末,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652亿元,是2003年末的3.7倍,增加474亿元。从存款变动趋势看,显然农村信用社在发挥动员农村资金方面显示了强大的资金汇集功能。但在资金配置效率方面,本研究收集了贵州省2005~2007年农村信用社存贷比变动情况,发现在此期间农村信用社存贷比率整体水平呈下滑趋势。2005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存贷比例在70%及其以上的合作金融机构有69家,占贵州全省合作金融机构总数的78.41%,2007年末下降到50家,占全省合作金融机构总数的56.81%;2005年,存贷比低于60%的有4家,占全省合作金融机构总数的4.55%,而2007年为15家,占全省合作金融机构总数的比例上升到17.05%。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处于农村信用社垄断的情况下,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是最大的不足,而制约着这一配置效率的因素是否与贷款利率定价过高有关呢?从农村信用社与民间融资贷款利率对比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四、研究结论

本研究通过理论分析认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与自身成本约束、外部市场竞争和市场信贷需求主体的投资收益率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为了证实当前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的有效性及其与成本约束、市场竞争等的关系,本文以贵州省农村金融的相关数据开展了实证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第一,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行为的有效性与外部市场竞争条件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在有竞争的市场,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定价更加参考成本约束、风险分布和利润目标的要求:而在缺乏竞争的信贷市场,农村信用社更加寻求垄断定价行为。第二,当前农村信用社体制决定了其利率定价行为和成本约束之间存在有利于内部人的“隧道行为”,即通过营业费用等“成本隧道”,实施了有利于内部人的利率定价行为以促进实际收益的转移。第三,民间融资作为农村信用社的潜在替代者,对比两者的利率水平,可以发现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并不显著低于民间融资利率,由此可以推断,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针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率已经达到定价的上限。第四,基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资金动员能力增强和资金配置效率处于下降的趋势,本研究初步认为,这与贷款利率定价过高存在一定联系。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研究认为:

第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利率限制政策并不必然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化,反而可能导致农村信用社采取有利于内部人控制的垄断行为,造成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低下。

第二,在当前农村信用社初步具有财务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条件下,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利率不是政策关注的重点。这一点主要基于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水平已经和外部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没有明显的差异,目前利率浮动空间已经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价提供了广泛的条件。

第三,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是当前农村金融政策应优先考虑的重点。无论是基于促进农村信用社自身成本约束的有效性,还是基于有利于农户等市场主体的资金可获得性及其资金成本的可承受能力,促进农村金融的市场竞争都是应优先考虑的手段。

第四,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要严格关注农村信用社的成本约束与贷款市场定价之间的相关性,关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的“隧道行为”。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目标,于是,市场化是当前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尽管通过利润最大化可以实现成本最小化,但市场化并不完全等于农村信用社的利润最大化,特别是在当前“三农”需要政策和资金扶持的条件下,可能出现金融机构控制的资金配置无效率与农村资金需求强烈并存的现象。而成本约束目标在农村信用社体制还不甚明确的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考核的指标,从而抑制内部人“隧道行为”和促进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体系的健全。

最后,关注农村金融的发展必须提高农村经济的产业收益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这是基于农村经济产业收益率是农村金融信贷资金利率的上限。只有提高农村经济的产业收益率,才能促进和释放农村资金的有效需求。

注释:

①企业理论中,“隧道行为”指经理人或者内部控制人采取有利于他们的经营行为,转移股东利益。

②根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6)》,2005年末,商业银行1年期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07%。

③2003年实际推动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时间在10月中旬,因此,实际改革年份算作2004年。

④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贵州开展了民间融资状况的调查,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次自然人调查问卷调查范围涉及贵州8个地(州、市),调查样本共计530户,其中,城镇居民—非个体工商户141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117户;农户262户;其他居民户共10户。同时,本次调查还调查了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情况,调查样本企业116户,2006年末和2007年末,中小企业平均贷款利率分别为11.39%和10.747%。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在10个省(区、市)开展了民间融资调查,调查有效样本农户20040户,发现农户民间融资借款年利率平均为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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