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在家庭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推行土地股份合作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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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

股份合作制80年代初产生于我国乡镇村企业,90年代迅猛发展,不仅成为小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而且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也出现了土地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将农户土地承包权(或使用权)入股,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进行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土地股份合作制可以概括为两种主要形式:一是部分个体农户自愿组合型,即若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将土地使用权入股,自由组合而成立的游离于原有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二是社区集体统一组合型,即社区集体有计划有组织地将农户土地使用权合理折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从典型的社区集体统一组合型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其基本做法是:

1.土地折股。主要有两种折股方法: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使土地实行货币化。二是通过不作价的方式折股。

2.合理设置股权。在典型的社区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基本的股权结构是集体股、个人分配股和个人现金股。土地股一般分为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社员个人分配股的确认,一般以某个时期截止的在册农业人口为基数,特殊人口(男到女家落户及其子女、户口在村人在外、户口在外人在村、外地近期迁入人口等)则根据当地实际,经多数社员同意,给予全额股权或折中处理。

3.产权界定。界定给个人的股份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集体股的持股者一般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而不是村委会。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全部收归行政村集中掌握,对农地采取家庭式或专业队投包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等。社员分得的土地股份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分配权即分红权,不能抽资退股,不能转让买卖,不得抵押,持股人寿终,其所持股权自然消失。

4.分配方式。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收入和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的工资收入。按股分配一般是税后利润扣除各种提留后,按每个股东拥有的股额进行分配。有的把按股分配又分为按股取息和按股分红两种,现金股按股取息,土地股或劳动积累股按股分红。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的关系方面,一般都比较强调按劳分配原则。在利润分配中,一般都规定要保证集体经济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的资金占经济实体纯收入的60%以上,但具体到不同地区也有差异。

5.组织管理机构。土地股份合作制一般也都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在社区集体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股东由户或村民小组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合作制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股东代表大会选出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股份合作制的领导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聘请专门的经营人员,组成经理班子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理事会下还设有合作基金会,其会员主要是股份合作社社员,负责合作社的融资及红利结算。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兴起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结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实现了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大的飞跃。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家庭联产承包制也有其历史的固有的局限性。第一,土地条块分割和分散的格局,制约了某些先进技术的采用和推广,影响到先进劳动手段的采用,使新技术、新机械和各种农田设施的效能不能充分发挥。第二,土地平均分配,使农户既缺乏竞争的压力,又缺乏投入的动力,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投入机制。第三,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或外出做工,但农民视土地为最后退路,不情愿与土地“绝交”,即使进行粗放经营甚至弃耕抛荒,也不肯放弃土地承包权。这就阻碍了宝贵耕地的充分有效利用,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和发展高质、高产、高效农业。第四,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村工业需要大发展,但土地受到限制,农业与工业、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家、集体与个人等争地矛盾日益尖锐。并且,土地市场的出现,土地价格急速上升,又使集体与个人、务农与务工、集体与集体等收益分配不公的矛盾日渐突出。

因此,中国农村经济要实现持续发展,实现第二次飞跃,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制度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我国农村各地根据自身的特殊条件,对土地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有益探索。概括起来主要有:①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农户承包土地,组织农业专业队或农业生产公司,实行规模经营。②实行口粮田和商品田两田制,口粮田按人配置,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商品田招标竞争承包。③对“三荒”和部分次地、远地,拍卖土地使用权或由大户承包。④农户可以自发地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或抵押。⑤将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机制引入土地经营中,土地承包权折股,实行土地股份合作经营。从各地实践看,各种改制形式虽然各有其优点和适应范围,但从整体上和发展趋势比较而言,我们认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较优选择,它能够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

其一,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稳定和完善。农户承包田、责任山等入股,参与收益分成等,实质上是进一步明确和确认了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并使之固定化、价值化。这一措施切实保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基本政策的稳定,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后,仍然是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经营体制,所不同的只是改变了家庭均包制,可以更好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益,较好地克服原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均包制所产生的弊端。

其二,进一步明晰了土地产权关系,调动了农户和集体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建立土地产权制度。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支配权和处置权由集体和股份合作制组织集中掌握,统筹安排。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表现在他作为集体的所有者之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选择单独投包承包或联合投包承包,或者是放弃承包土地。如果他放弃承包权,他对土地原有的产权并不因此丢失,而是量化为土地股份标明的份额,并据此拥有相应的监督权和收益权。总之,在土地股份合作制中,每一个农户、集体、单位等,在这个股份合作项目中拥有多少股份,得多少利益,有多少权利,看得见,算得清,拿得到,改变了土地等集体资产产权主体虚化、有名无实的弊端,使集体与个人在财产利益关系上更加密切,有利于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造就一种具有内在活力的机制。

其三,土地股份合作制既有利于加强集体对土地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又有利于建立土地流转机制,从而有利于实行规模经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农民拥有的土地股权只是一种货币化了的股权,他不以占有实物土地为内容,这样,土地股权无论怎样调整,都不会影响集体对实物土地支配和处置的权利。并且,农民拥有土地股份权以后,不论是否仍然承包土地,都可以凭股权参与收益分配,并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和认可,这样,社员对土地实物观念将会逐渐淡化,一些从事二三产业者也会乐于放弃土地,这就更有利于土地使用权通过集体这个中介,按社区最大化利益和效率原则进行流转。

其四,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个多元化不仅是参与者多,而且是要素多,包括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这既可以形成新的投入机制,有利于农业的长期投资,又分散了风险。并且,还可以打破原来封闭的局面,形成跨乡村、跨地区、跨社区、跨所有制的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新的优势和新的生产力。

三、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实践中要着重把握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切忌一刀切。①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比如,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在农村经济中占较大比重,较多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产业;集体和个人收入的来源比较稳定,农民有扩大规模经营的迫切愿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金融资产意识较强;有一定的资金力量和技术力量;干部素质较好,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民主管理意识等。因此,不同地区是否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看自身的条件是否成熟。②即使在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允许农民有多种选择,切忌“刮风”和搞“运动”。③就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而言,也存在着多种具体形式。因此,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操作,应根据本地特点和农民的选择,采取灵活多样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在资产评估作价、产权组合、股权配置、确定分配比例等方面,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时,一定要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合理,由群众充分讨论确定。

2.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原则稳定不变的基础上进行。①农户对土地既有的产权不能剥夺。如果在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简单地将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收归集体所有,随意确定分成比例,甚至像历史上那样,强制性剥夺个人产权,将使农民的积极性再次受到打击。那样,即使实现了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也不可能带来高效率。因此,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在承认农户对土地的原有产权的基础上进行。首先,要将农户原有土地产权合理折股。其次,在合理折股的基础上明确界定每个社员对土地享有的权益,承认和保护土地股份权。再次,要正确处理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与原有承包户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集体提留、集体股红利应当控制在中央规定的5%以内,并保证集体提留的合理使用。②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不能变。土地股份合作制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根本方向是一致的,它为土地和其它生产要素在大范围内的合理流动、组合、扩展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为实现农村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保障农民就业和社会福利、避免收入分配的悬殊和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因此,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规章制度中,一定要确保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首先要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和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支配权和处置权,以保证对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其次,土地股份只能赋予户籍在本社区内的农民,并且土地股份不能转让、买卖和继承。再次,集体应根据人口增减定期地调整农户土地股份,以保证新增人口具有就业保障和享有土地带给他的社会福利。

3.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规范运作问题。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新生事物,它是在没有现成制度规范下由农民群众根据实际自发地创造和发展起来的,加上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人们的思想认识和承受能力不一样,因而各地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大多都不那么规范,在产权构成、内部组织、分配关系、管理制度等方面都各具特色,甚至各行其是。因此,合理规范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作是土地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发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以城乡小企业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运作规则为参照,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总结和概括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运作规则。比如,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中,社员要人人持股,且股权相对均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建立健全“三会”,集体行政组织要按股份合作制的程序参与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股份合作制的章程,加强对董事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扬农民当家作主精神,以堵塞各种漏洞。

总之,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坚持在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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