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还是权利:养老保险“重复参与”现象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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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5)11-0214-07

       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绩显著,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参保人数逐渐增加,在2012年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逐渐建成。但是,由于处于建设初期。社会保险在制度设计、经办管理等方面还有一些漏洞和不足。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是针对不同户籍和劳动身份设计的,但因为身份多重性、人口高流动性以及城乡二元差异等,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复参保及转移接续不便等问题。《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均提出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又提出“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工作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①。结合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2013年暑假调研和国家相关统计数据,本文尝试对养老保险重复参保进行理解,反思其背后的社会保障理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重复参保情况

       所谓重复参保,是指一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注意到各地出现的重复参保问题,并进行检索和处理。课题组在某市调研时了解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当地检索并处理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并将医疗保险补贴与当地处理重复参保成绩相关联。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各地已清退不符合条件和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107.78万人。②国家审计署网站于2012年8月2日公布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具体的重复参保、享受待遇的人数和金额情况如表1所示。

      

       审计结果表明:截至2011年底,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12.42万,1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造成财政多补贴17.69亿元,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9.57万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47亿元,全国有240.4万人跨省拥有两个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③重复参保总人数的90.62%是重复参加医疗保险,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占9.38%,医疗保险多补贴金额占总数的96.93%,养老保险占3.07%。可见,不管从重复参保人数还是补贴金额来看,大部分的重复参保都集中于医疗保险领域。

       目前大多数观点认为,重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政府对参保者重复补贴,造成公共财政的浪费,同时增加了经办管理的负担。参保者重复享受待遇也影响到制度的公平性,损害了公平公正的价值观,造成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相对下降。2014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部的重复参保已经在公安系统清理户籍时清理完毕,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重复参保,不再进行检索清理,只是不允许重复享受待遇。

       二、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与思考

       养老保险的原理是将劳动者工作时候的储蓄留作退休时用,或由当前劳动者为已退休的老年人提供维持生活的经济支持。养老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遭遇风险是确定的,必然的。(2)受益不是即时的,享受待遇前缴费期较长,需要有一个持续稳定运行的制度。因此,必须使参保者对制度保持较高的认同、持久的信任。(3)养老待遇从退休一直支付到身故,享受待遇的时限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需要有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人群设置,根据职业、身份、户籍的不同,目前建立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等多种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养老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程度较高,加上个人身份、职业及户籍等因素的多重性,很容易出现同时参加几种养老保险的现象。

       关于重复参保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医疗保险领域,重复参保的原因主要有:制度缺乏统一设计,保障水平各异④;统筹层次不高,导致数据无法共享⑤;多部门分割管理、信息资源不共享⑥;以参保率为考核重点,人为造成重复参保⑦。杜兵、吴涛通过分析后发现,重复参保中有部分是“被”重复参保了。他们指出,现行的参保类型主要以就业、户籍来划分,但人员的身份多重性、工作生活的流动性导致参保身份难以界定,造成个人重复参保。⑧重复参保更多是制度设计和管理上的缺陷和不足造成的,制度设计不能适应当前人员身份多重性和强流动性特征,由此产生的重复参保者并非恶意,与骗取待遇的道德风险性质不同。本文将现存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之前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及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等),按照重复参保类型的不同分以下三种情况讨论: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内的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的重复参保,主要表现为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及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多种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建立时间为2009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建立时间为2011年,而在2014年又将两者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此之前,有的省份已经将两项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为建立时间的不同、制度合并等原因导致的地区间差异,在当前人口较强流动性的现实下,重复参保不可避免。

       案例1

       F,46岁,与妻子从2003年到S市打工至今,父母在老家由兄弟姐妹照顾,孩子目前在外省上大学。F夫妻比较重视自己的养老问题,觉得自己年龄越来越大,要开始为以后养老考虑了。因此,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开始实施,两人就一直委托家人在老家帮忙交纳保险费,至今已有近10年。但夫妻二人在S市因为没有固定的单位无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为负担较重也没有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前几年工作地推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时,在当地参加了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期望以后有多份保障,给子女减轻点负担。他们表示不能理解国家关于重复参保的规定,认为现在交的钱都是自己的,还没到退休年龄未领取基础养老金,国家没有什么投入,没有占国家的便宜。

       居民养老保险作为向全国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应该保证能覆盖到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公民。我国社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制度设计和经办管理不完善,再加上我国户籍制度的混乱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出现交叉和重复是在所难免的,正是因为交叉和重复的存在才保证居民都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的保护之内,避免了人口流动过程中出现享受不到任何一种保险覆盖的情况。我国很多公共卫生服务都遵循居住地原则和户籍地原则,居民无论在居住地还是户籍地,都可以享受到相关服务。当前居民养老保险中的重复参保是由我国户籍制度的混乱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这一现实造成的,比起享受不到任何一种待遇,居民重复享受待遇是制度覆盖完全的表现,说明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进步。案例1中的F夫妇参加了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他们重视自己养老问题的体现,如果不允许他们参加,可能会损害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影响对制度的信心。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劳动者养老保险之间的重复参保

       在城乡二元分化的背景下,伴随着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来回频繁流动,就业部门在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之间反复转换以及就业身份在农民与职工之间不断变换,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参加保险的交叉和重叠。这种情况下如果禁止重复参保,可能导致一些流动人口享受不到待遇水平更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游离于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之外。

       案例2

       B,外出打工返乡人员,今年29岁,家里有两个孩子,女儿3岁,儿子1岁半。B以前在Z市工作了四五年,工作期间也在老家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几年下来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内积攒了3万多元基金。去年儿子出生他辞职回家时,当地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国家不允许重复参保,即使交了两种保险的钱最后也领不到两份待遇,反正最终还是要回农村的,不如只参加老家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如果转移接续的话,大概有50%作为统筹基金留在当地,并不划算。即使转接如果户籍地没有地方接受也是不行的,不知道转接到哪里。就算放着等以后再继续缴费,以后再接续还得来回跑,而且将保险关系长时间放在打工地就会被销户。另外,在手续办理上,退保只需要填个表格就能退,简单方便,办理转移接续得来来回回跑好几趟,费时费力费钱。经过权衡,B认为选择退保比较合适,最终只拿到1.8万元回家。

       国家关于不允许重复参保领取待遇的规定,为劳动力流入地区提供了养老保险基金增收的新途径。流入地区经办机构通过默认甚至鼓励流动人口离开时退保。或者通过为转移接续设置障碍的方式尽量减少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内基金的流失。流动人口不仅在打工期间对流入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离开时其养老保险基金又成为当地社会统筹账户的新财源。而流动人口退休返回流出地之后,又需要从流出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给当地的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压力,造成了地区之间新的不平等。为居民提供保护的居民养老保险和为劳动者提供保护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者之间应当是并行不悖的,只有这样流动人口不管回到老家还是留在城市,不管从事何种形式的劳动都能获得应有的养老保险权益,而不会漏出社会保险的覆盖之外。案例2中的B在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同时还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为其提供了多重保障,在离开工作地回到家时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发挥最后一层保护网的作用。

       3.劳动者养老保险内的重复参保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就业方式也越来越灵活多样,但是因为转移接续困难等原因,很多人在多地拥有不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截至2011年底这一数据已经达到240.4万。

       案例3

       D,58岁,某一线城市国企核心技术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近20年,未来5年内面临退休。因为D属于技术人员,某三线城市一个电解铝公司5年前就想重金聘请其为公司技术总监,但是因为转移接续手续繁琐、两地退休待遇差距太大而一直没有成功。近几年只好担任兼职,他打算从国企退休之后再与该公司正式签约,目前D在两个城市均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但他害怕退休时会因两地重复参保影响其享受原单位的待遇。他说:“现在只能先放着,等到退休的时候再说,实在不行就将兼职部分的养老保险退保,毕竟在原来单位交了近20年了,要以那边为主。”

       当前劳动者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除外)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体现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劳动的肯定和补偿,参保者履行了缴费义务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待遇。因为兼职、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劳务派遣等多种就业形式的存在,一个人可能同时有两种以上养老保险关系。政府在制度建设初期承诺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在退休时享受相应水平的待遇,而真正退休时又以不允许重复参保享受待遇为理由,把缴纳的钱退给个人,这不仅违背了养老保险的制度初衷,也必定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国家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损害,造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

       三、养老保险重复参保背后的福利思想

       社会保障究竟是一项权利还是福利?是否应当允许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现象存在?这些疑问在社会保险制度初建的时候就应当确定,在确定的理念指导下建立的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保险的制度目标,使社会保障发挥应有的功能。养老保险的理念也反映和代表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思想理念和原则,在分析和反思养老保险时也应当结合社会保障理念。

       维基百科中将福利理解为社会福利,认为社会福利是一种差别待遇,指由某些人,特别是政府向弱势群体或经济有困难者提供,以确保其生活质素、生存及发展机会等措施,以对社会整体有利。⑨现在社会福利通常包括免费教育、医疗、住屋保障、社会保障等。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则是指一种更高水平上的社会待遇,是一种锦上添花,其特点是不需要享受待遇者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权利(right)本义是正当、合理、合法、合乎道德地实现其利益的力量,比如生存权利、生育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等等,并非权力和利益含义的复合。⑩中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公民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利。

       由于各项养老保险建立时间、缴费标准和针对人群不同,享受的待遇水平也不一样。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补贴,不需要享受待遇者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带有较浓厚的福利色彩,符合维基百科中关于福利的理解。而个人账户部分则通过个人缴费积累金额,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但是在未来中国人口平均余命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其积累额可能无法保障退休人口平均余命内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势将愈发严峻。(11)当前关于重复参保的争论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界定和区分养老保险的福利性和权利性,带有福利色彩的基础养老金与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缴费型养老保险混杂在一起,缴费型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权利和福利是混合不清的。如果在未来由国家负担缺口部分,则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金在未来是福利性的,不应当允许重复参保领取待遇,但这样可能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较为沉重的负担,使财政支出面临巨大压力。如果将个人账户养老金视为非福利性的纯粹权利,则应当完全体现个人对自己养老应负的责任,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应当被允许。国家只需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在精算的基础上保证资金平衡,保证制度平稳持续运行。另外,权利具有不可剥夺性,公民履行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就应该保护他们享受到应有的养老待遇权利。否则,将严重损害公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任和对国家政府的认同,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养老保险福利权利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的边界问题,政府究竟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有所为有所不为还是大包大揽无所不包。对政府责任的边界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和广泛认同的共识。郑功成指出:“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建设制度的理念是否科学,往往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优劣的决定性因素,而制度设计的好坏又决定着技术方案有效性的高低,尽管后者对前者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科学理念的确立优于制度的设计,合理的制度设计优于技术方案的选择,又确实是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条基本逻辑。”(12)

       四、结论及对策建议

       中国在进行社会保障建设之前,并没有一个总体的蓝图和规划,只是通过学习国外经验而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社会转型带来的人口流动性强和流动不确定性较大等现实情况下,各种问题开始显现。

       1.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建设初期,应当允许出现曲折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处于建设发展初期,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再到制度全覆盖,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和突破。但在当前城乡二元分割的现实下,因为户籍制度的不完善和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健全,养老保险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2012年退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平均水平为2.09万元/人年,达到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能够较好地保障城镇职工退休人员生活。(13)2011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平均待遇为658.72元/人年,仅与国家基础养老金水平相当。而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为468.09元/人年,低于国家基础养老金的保障水平。即使2012年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平均待遇水平也只有879.54元/人年,略高于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可见,当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较高,能够较好地发挥保障作用,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以及合并之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没有提供较好的保障水平,再加上转移接续不畅、待遇不公平等因素,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认同度较低。

       养老保险的本质是由年轻一代人供养老人或者同一代人将年轻时的收入储蓄用于年老生活,是不同代际或者同一代人不同时间段之间的一种收入分配机制。养老保险不是现时受益的,其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缴费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后才能开始享受,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领取待遇前较长的缴费期也决定了养老保险制度要想持续运转,必须保持不间断地缴费,使参保者对制度保持较高的认同和持久的信任。数据表明,即使目前不允许退保,2013年仍然有3800万人弃保或中断缴费。(14)这说明当前制度设计尤其是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有限,制度缺乏足够的吸引力,不能适应劳动者频繁、较强不确定性流动的现实,导致个人缴费积极性不高。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允许重复参保领取待遇,可能会进一步损害参保者的积极性。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挥兜底作用,保证底线公平

       在社会保障建立的初级阶段,养老保险也处于重复建设阶段,发生重复参保表明参保者重视自己的养老问题,能够积极参加保险,这与道德风险无关,即使重复参保也要比漏出社会保险安全网要好。2005年,世界银行在《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报告中,建议各国的老年经济安全在建立三支柱退休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建立多层次的退休保障制度,即基本年金、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年金制度、任意性的员工养老保险金制度、自愿性的个人商业保险储蓄制度、伦理性的家庭供养制度。(15)应当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零支柱的基本年金,发挥最后安全网的兜底作用,保证底线公平,不让任何公民漏到网外。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水平,确定合理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所有公民提供统一公平的基本保障,体现社会公平。所谓“底线”,划分了社会成员权利的一致性和差异性,底线以下部分表现“权利的一致性”,底线以上部分体现权利的差异性。“底线公平”可以定义为:所有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16)

       当前居民养老保险中一部分是个人缴费,一部分是政府补贴。政府补贴是福利性的,为了保证公平和公正原则,即使参保人同时参加了两份居民养老保险,最后领取待遇时只能享受一份政府的补贴。从审计结果来看,城乡居民保险内部的重复参保和领取待遇人数分别为2.24万和6.82万人,国家多支出的资金为3565.4万元,不会带来过高的资金负担,增加的资金投入最终也都用于改善公民老年生活了,并没有造成浪费,这些支出是值得的。

       3.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满足不同养老保险需求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包含从低到高多种不同保障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劳动者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相互之间是并行不悖的。日本就将国民养老保险作为双层结构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一层次,民间的企业职员在参加厚生养老保险的同时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公务员群体等在参加互助养老保险之外也参加国民养老保险。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外,应建立统一、多层次、公平的劳动者保险制度,作为五支柱中的第一支柱覆盖每一位劳动者,体现对他们劳动付出的尊重和肯定,保障其老年生活。因为当前个人缴费负担能力的不同,统一的劳动者保险并不意味着缴费标准的统一,要在统一的保险制度内设立由低到高多个缴费档次,方便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应当允许低水平起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慢慢提高,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另外,统筹并不是简单地统一,考虑到地区之间经济和生活水平的多样性,应当允许不同的劳动者、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如果允许重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政府需要额外承担城镇职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部分的补贴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已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照《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中重复参保人数及多补贴金额计算,每人多补贴金额为46.59元,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为3.04亿(17),因此城镇职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需要多补贴141.63亿元,约占该年财政总支出的0.11%。2012年企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数为74415.7万人(18),如果他们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则政府多补贴基础养老金金额为52.12亿元。因此,城镇职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带来的“财政负担”为多补贴的141.63亿元和基础养老金52.12亿元,共193.75亿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者如果同时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则在退休时可以拿到多份退休金,享受比只参加一种保险更高的待遇。个人重复参保行为并没有对其他参保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只是政府要额外承担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和基础养老金部分,而这些额外的支出最终用来提高老年人的退休待遇,真正发挥了养老保险提高个人退休生活质量的作用,实现了养老保险的制度目标,不会造成国家财政补贴的浪费。

       除此之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还应当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和家庭供养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借鉴商业养老保险,使参保者对于当前的缴费和未来收益有一个稳定和明确的预期,便于其结合自身条件进行权衡分析并做出决策。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应当在精算的前提下设计有吸引力的养老保险项目,允许参保者根据自身收入和经济情况进行选择和灵活调整。给参保者以稳定、可靠的预期,保持连续不断地缴费,使制度能够持续健康运转。另外,应当从制度设计和经办管理方面进行完善,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等。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和经济社会发展,公民身份也将不断变换,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需要及时回应这一现实需求。社会保障还处于建设初期,虽然已经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但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实际不断进行优化和调整,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作为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的作用。

       注释:

       ①《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http://www.gov.cn/zwgk/2014-02/26/content_2621907.htm。

       ②《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150/n1992500/3071265.html。

       ③《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http://www.audit.gov.cn/n1992130/n1992150/n1992500/3071265.html。

       ④罗昊:《作别重复参保》,《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0期;王嘉:《重复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亟待解决》,《中国人大》2010年第20期;尹卫国:《一亿人重复参保谁之过》,《中国经济导报》2010年10月12日,第B07版;易继荣:《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审计月刊》2013第3期;刘敬锋:《破解重复参保“迷局”》,《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0期。

       ⑤罗昊:《作别重复参保》,《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0期;易继荣:《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审计月刊》2013第3期;刘敬锋:《破解重复参保“迷局”》,《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0期。

       ⑥罗昊:《作别重复参保》,《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0期;王嘉:《重复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亟待解决》,《中国人大》2010年第20期;易继荣:《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审计月刊》2013第3期;刘敬锋:《破解重复参保“迷局”》,《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0期;尹卫国:《一亿人重复参保谁之过》,《中国经济导报》2010年10月12日,第B07版;杜兵、吴涛:《“被”重复参保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审计月刊》2012年第8期。

       ⑦易继荣:《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审计月刊》2013第3期;刘敬锋:《破解重复参保“迷局”》,《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10期;田冠益:《从体制上化解城乡医保中的重复参保》,《江苏农村经济》2012年第3期;杜兵、吴涛:《“被”重复参保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审计月刊》2012年第8期。

       ⑧杜兵、吴涛:《“被”重复参保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审计月刊》2012年第8期。

       ⑨维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福利。

       ⑩维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权利。

       (11)张金峰:《基于平均余命的中国养老金个人账户缴费率研究》,《人口与经济》2007年第5期。

       (12)龚丹韵:《中国离福利时代还有多远》,《解放日报》2007年10月20日。

       (13)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统计数据中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计算得出。

       (14)《3800万人放弃缴社保 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压力加大》,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1128/000817456769.shtml。

       (15)汤兆云:《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基于世界银行“五支柱”模式》,《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

       (16)景天魁:《“底线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社会保障》2008年第1期。

       (17)《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18)《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3/indexch.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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