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阐释和话语:社会分析模式的比较--以自杀为例(下)_自杀论文

实证、诠释与话语:社会分析模式比较——以自杀现象为例(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证论文,为例论文,话语论文,现象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自杀现象的多元话语分析

与实证主义社会学家、诠释社会学家不同,在多元话语分析学者那里,“自杀”既不被看成是一种完全外在于社会成员意识过程的纯粹给定的“客观事实”,也不被看作是一种由某些相关社会成员个人主观建构的产物,而是被看作一种在特定话语系统的约束下相关社会成员对某些死亡现象进行符号或话语建构的产物。因此,要想对我们通常所说的“自杀”这样一种社会现象获得真正透彻的理解,我们就既不能像实证主义社会学家们那样简单地通过对调查得来的某些所谓“事实陈述”的分析和整理来得出有关这一现象形成和变化规则的结论,也不能像诠释社会学家们那样试图单纯通过对有关当事人个人主观意识(意义建构过程)的把握来达到对“自杀”这一现象产生和变化过程的理解,而是要努力去把握相关社会成员以“话语”形式将某些死亡现象建构成“自杀”这一特殊社会现象的过程,以及约束着这一过程的那些特定话语系统,通过对这一话语建构过程及其所处话语系统的了解来达到对作为此一话语建构过程之产物的那些“自杀”现象的理解。此外,和以往的话语分析方法[1] [2] [3] [4] 也有所不同的是,在多元话语分析那里,某一社会现象的话语建构过程本身也被认为是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可能性,而非某种惟一的可能性。因此,对某一社会现象的话语分析工作也就应该是尽量从多种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话语分析工作应该尽量将社会现象之话语建构的多种可能性揭示出来、展现出来,使人们真正意识到事物或社会现象的这种话语建构性质,意识到自己原本所在的那种话语系统的局限性,从而跨越自身所在话语系统的界限,达到一种对事物或社会现象的多元化的理解,以及对他人之话语世界的理解,进而实现不同话语世界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谐共存。

具体说来,运用多元话语分析的方法来对“自杀”问题进行研究,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特征:

(一)努力运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和技术对相关当事人以话语形式将某些死亡事件建构为“自杀”现象的方式和策略进行分析(“自杀”现象的话语建构策略分析)。

如前所述,在多元话语分析学者看来,所谓“自杀”现象并不是一种纯粹给定的、等待着人们去揭示和发现的客观或主观实在,它只是人们话语建构的产物,是人们借助于特定的词语(概念)、陈述、修辞以及主题论证方面的策略来对某些导致(或可能导致)行动者自身死亡之行为所做的一种界定和描述而已。因此,要想理解人们所谓的某一“自杀事件”,我们就必须首先去考察人们以话语形式对这一“事件”加以界定和描述的那些基本策略(词语[概念]策略、陈述策略、修辞策略以及主题策略等)。

以前述道格拉斯所引案例1为例。对于此例所述的“自杀”事件,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客观”的事件来加以看待,并试图通过进一步考察此一事件与F.B.先生具有的其他“客观”因素(气候、年龄、性别、遗传、受教育水平、职业状况、收入水平、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所属初级群体的社会整合状况等)之间的因果关联来解释这一事件的发生;诠释社会学家们则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主观”的事件(特定主观意识指引下的一种行为)来加以看待,试图通过对“自杀”者F.B.先生自己赋予此一“自杀”行为之上的主观意识(以“自杀”行为来抗拒妻子的离婚要求以达到继续维持婚姻的目的)来达到对这一事件的理解。作为研究立场的具体反映,在对待案例1之类的文本资料时,两者态度上的差异就是:实证主义社会学家们倾向于将案例1的文本资料当作是对某次自杀事件之客观过程的(正确或错误)记录来加以看待,诠释社会学家们则倾向于将其当作是对某次自杀事件之主观过程的(正确或错误)记录来加以看待。与这两种研究模式不同,多元话语分析学者则首先倾向于将案例1所描绘的“自杀”事件作为此一案例文本的作者对“F.B.先生”的某次特定行为所进行的一种话语建构:在这一案例文本中,文本作者采用了各种话语策略来力图将“F.B.先生”的某次特定行为描述或“建构”为一次“自杀”事件。譬如,在此例中,文本作者:(1)明确地以“企图自杀”这一关键词来称呼或界定故事主角F.B.先生某天晚上的饮酒行为,有意或无意地引导读者进入到有关“自杀”的语境之中,不知不觉地将整个故事当作是一个有关“自杀”的故事来加以理解。(2)大量采用一种独断式的语句(如“1945年,他成为明显的妄想狂和抑郁症患者”、“一天晚上,他企图饮酒自杀”、“他变得嫉妒抑郁和自责”等等)来陈述整个故事,使读者无意中将所有这些陈述都当作是一些已经得到确认的“客观事实”来加以接受。(3)频繁使用“易激动”、“多疑”、“缺乏自制”、“明显的妄想狂和抑郁症患者”等词语来界定和描述主角前后的精神状态,以及在叙述过程中穿插引用了其“家族已有三位成员死于自杀”这一“事实”,试图使对当代自杀理论有所熟悉的读者进一步相信主角确有自杀的“客观基础”。(4)以一个相对完整的主题发展模式(“患抑郁症并威胁其妻子与孩子——妻子试图与其离婚——以自杀来要挟妻子放弃离婚诉求——被送进精神病院救治且妻子放弃了离婚诉求——精神病症状减轻且未再有自杀行为”)来说明主角自杀有其直接原因,试图使习惯于因果解释的读者对文本关于故事主角“自杀”行为所做的整个主题叙述更加深信不疑,等等。可见,所谓“F.B.先生自杀事件”首先是话语建构过程的产物,是通过上述这样一些具体的话语策略建构出来的,它并非是一种纯粹给定的客观或主观事实。①

简言之,上述死亡事件是否能够被读者接受为是一些“自杀”事件,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案例文本作者在案例叙述过程中所采用的那些话语建构策略(在后面的进一步分析中我们将会看到,如果借助于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词汇、陈述、修辞和主题策略来对上述事件进行建构的话,我们完全可能使读者对这些事件形成一种完全不同的印象和理解)。而只有通过话语分析的这些方法和技巧,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揭示这些“自杀”案例作者的话语建构策略,意识到这些“自杀”案例的话语建构性质。

(二)努力辨析和识别出在这一话语建构过程背后指引或约束这一话语建构过程的那些话语系统(“自杀”现象的话语建构规则分析)。

如上所述,当我们通过话语分析的一些方法和技巧对上述案例文本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之后,我们对这个案例文本的作者所采用的话语建构策略可能就有了一定的了解。这种了解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两起“自杀”事件的话语建构性质。但即使如此,我们的理解却仍然停留在一种比较粗浅的层次上。因为我们对于案例文本的作者为什么会采用这样一些话语策略却仍然不甚清楚,我们依然有可能将这些话语策略理解为是文本作者个人主观意志的产物。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诠释案例文本的作者为什么会采用他们所采用的那样一些话语策略,我们就有必要更进一步地去考察和揭示在作者们的言说行为背后约束和指引着其言说行为的那些话语构成规则。因为,正如福柯等人所指出的那样,任何话语的产生、分布和流通其实都是由某种或某些特定话语系统的构成规则所规定着的。

毫无疑问,上述关于“自杀”的案例只有在特定的“自杀”话语系统中才能够得以建构起来。只有在这些特定的“自杀”话语系统中,按照这些特定话语系统对“自杀”行为所做的特殊界定,上述案例所述的死亡事件才有可能被言说为一种“自杀”事件。一旦人们置身于这些特定的话语系统之外,将这些死亡事件表述为一种“自杀”事件就会成为一件令人难以理解或难以接受的事情。

以上述案例1为例。此一案例文本的作者在将故事主角的行为建构为一起“企图自杀”的行为时所采用的那些话语策略都只有被置于一些特定话语系统之下时才能够得到适当的理解。譬如:

1.作者明确地以“企图自杀”一词来界定故事主角F.B.先生的某次饮酒行为,这只有在这样一种话语系统之中才能得到理解:在这一话语系统中不仅存在着“企图自杀”一词,并且在对该词进行诠释时将某些特定情境下的“酗酒”行为与其相联结;因而,在这一话语系统中,存在着某些具体的规则,要求或允许处于该话语系统之下的言说者在言说某一特定“酗酒”行为时将其说成是“企图自杀”。

2.作者采用一种独断式的语句来陈述整个故事,这也只能在这样一种话语系统中才能得到理解:这一话语系统忽略了人们在言说某一事物时在词汇或概念系统方面可能具有的差异,因而按照这一话语系统中所存在着某些规则,无论何人,只要是以类似词汇或概念呈现出来的那些陈述所言说的内容,都应该被确认或接受为是在表述同一种“事实”。因此,当一位作者在报道他从其他人得来的某些信息时,可以直接采用他人所使用的那些话语(词汇、句式等)而无须对这些话语的来源、出处有所交代(直接以肯定的方式将他人的话语表述为“事实”)。

3.作者之所以频繁使用“易激动”、“多疑”、“缺乏自制”、“明显的妄想狂和抑郁症患者”等词语来界定和描述主角前后的精神状态,以及在叙述过程中穿插引用其“家族已有三位成员死于自杀”这一“事实”,也只有在这样一种话语系统中才能得以被充分地理解:这一话语系统不仅是一种关于“自杀”的话语系统,而且在此一话语系统中,“自杀”行为被认为与“易激动”、“多疑”、“抑郁症”等精神状态以及与“家族遗传”因素等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是后面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后果之一。

4.作者以一个相对完整的主题发展模式来说明主角自杀有其直接原因,也只有在这样一种话语系统中才能得以理解:在这一话语系统中,只有严格地按照因果解释模式来去叙述的事件才会被认为是一种可以相信的“真实”事件。

当然,有必要特别加以指出的是,一个文本并非只能隶属于一个话语系统,而是可以同时隶属与两个以上的话语系统。以下文本就是一例。

1732年4月,一个名叫理查德-史密斯的伦敦装订工人和他的妻子在杀死了他们2岁的女儿之后一起上吊自杀。他们留下了三封信,其中一封给他们堂兄弟的信解释了他们自杀的原因。信中写道:

我们选择自杀的原因是苦难生活中积聚下来的深深的恨,在一连串的灾难之后,我们再也无法忍受不幸的一切,所有认识我们的人都可以为我们作证:我们从不是懒惰的人,也不是行为不检的人,跟我们周围的人一样,我们同样也曾尽一切努力来维持我们的生活,但是,我们的努力却从来没有过相应的回报。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感谢上帝强大的力量的同时,我们不知道该怎样阻止自己不去相信上帝(不)是冷酷无情的……我们已不在乎死后我们的身体将变成什么,我们把一切都留给智慧的人们来评判。在自然主义者看来,一切物质包括我们的肉体在生命的某些阶段都会经历自我消亡和重新开始,这样,很大一部分人,他们肉体的更新比其衣服的更换还常见。[5] (P287)

显然,在同一层次上引导这个文本的话语系统至少有两个:一是基督教话语,二是文本作者在文中所提到的所谓“自然主义”话语系统②。因此,只有当我们对两种话语系统都有所了解,并能够将这两种话语系统结合起来相互参照时,我们才可能对此一文本的话语及其建构策略得到适当的理解和诠释。可见,约束和引导言说者言说行为的话语网络不仅是由不同层次的话语系统所组成,而且也是由一些不同纬度的话语系统所组成。

(三)努力尝试对有关死亡事件及其话语分析的结果获得一种多元化的理解(“自杀”现象之话语建构的多元分析)。

正如许多人都曾经指出过的那样,对同一致死(或可能致死)行为,不同的话语系统完全可能会有不同的界定和描述。并非所有的话语系统都会将某种行为界定和描述为“自杀”行为,也并非所有有关“自杀”的话语系统都会对某一死亡事件有相同的界定和描述。③ 因此,在某一特定的话语建构过程之外去努力尝试获得另外一种或一些话语建构的可能性,对于我们理解这一特定话语建构过程所建构出来的那一死亡事件来说会有重要的参考和启发意义。

以上述案例1为例。假如案例的作者现在属于一个与前述有所不同的话语系统。受这一新的话语系统的约束和指引,我们完全可以将案例1转述成以下文本:

F.B.先生,生于1902年。近年来,已至中年但仍然心高气盛的他由于事业进展不太顺利而常常产生焦躁情绪,甚至时常因一些小事情与同事、朋友或家人发生争执。他那日渐“怪异”的脾气使得同事、朋友甚至家人都感到难以理解。包括其妻子在内的许多人认为他可能患上了“妄想症”和“抑郁症”一类的精神疾患。当他的妻子提出要与他离婚时,他的绝望之情达到了顶点。为了打消妻子离婚的念头,一天晚上,他喝了大量烈酒,并向妻子宣称如果离婚他就自杀。酩酊大醉的他很快就被妻子及朋友送到了医院,然后又被送到了精神病院。在精神病院,尽管他一直表示抗议,但仍被确定为“严重抑郁症患者”。为了“治愈”他的“精神病”症状,以及“防止”他再度“自杀”,他的妻子在放弃了离婚诉求的同时,也要求精神病院将他长期收治。自那以后,F.B.先生在精神病院一直呆了好几年。

在这一文本中,我们看到的是相当不同的另一个故事:(1)在这里,文本作者没有将作者明确界定和描述为一个“自杀”者,而只是叙述到他曾经向妻子“宣称”要“自杀”。无疑,“宣称”要自杀与“真的”要自杀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前者可能只是挽救婚姻的一种策略,即使这一策略使用失败F.B.先生可能也不会真自杀;(2)在这里,作者也没有采用那种独断式的陈述模式,而只是谨慎地使用了一些间接引语性质的语句(如“许多人认为他可能患上了‘妄想症’和‘抑郁症’一类的精神疾患”、“被确定为‘严重抑郁症患者’”等),以表示这些“症状”都只是人们的一些主观认定,而不一定是事实。(3)在这里,作者也没有使用“易激动”、“多疑”、“缺乏自制”等词语来界定和描述主角前后的精神状态,以及引用其“家族已有三位成员死于自杀”这样的“事实”,更没有将其描述为“明显的妄想狂和抑郁症患者”。从本文作者的叙述中,我们看到的只是F.B.先生由于事业不顺而在情绪方面产生的一些人人都可能有的低落和波动而已。(4)作者也同样采用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故事发展模式来表明此处讲述的只是一个有关事业不顺、情绪波动而遭遇麻烦的故事,而非一个有关自杀的故事。

显然,这一新的文本只有在以下话语系统中才能够形成:

1.在这一话语系统中不存在着“企图自杀”一词;或者,虽然存在着“企图自杀”一词但对该词的界定与前一文本所属的话语系统有着较大差别。

2.这一话语系统并不认为人们所有的言说都必然是“客观事实”的呈现,因而按照这一话语系统中所存在着某些规则,人们在对某一事件进行报道时,都不应采用一种独断式的语句,而应尽量将有关信息的来源或出处呈现出来。

3.在这一话语系统中,对“妄想症”、“抑郁症”以及“精神病”等概念的界定也与前一文本所属的话语系统有较大的差别,使得在前一话语系统中被界定为“妄想症”、“抑郁症”以及“精神病”等现象的行为在这里只是被界定为虽然比较显著但仍属正常的情绪波动。

等等。

为了使上面的说明变得更加清楚明白,我们再来看看以下两段叙述“同一事件”的文本。

文本1:昨天傍晚一XX团匪徒在对阳光剧院进行袭击后畏罪自杀身亡。目前尚不清楚这名匪徒是以什么方式潜入了这家剧院的。当时有数百名当地驻军官兵正在这家剧院观看专为他们举行的娱乐演出。这名匪徒将一包烈性炸药携入剧院,放置在其座位底下。当他准备引燃炸药时被人发现。匪徒在利用随身携带的武器与抓捕他的人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对峙之后,因感觉逃脱无望而开枪自杀。这一事件的发生让人再次对本地的治安问题感到担忧。

文本2:前天傍晚,一名XX战士在执行战斗任务时壮烈牺牲。数日前,解放组织在本地区的总指挥部得到消息,一支演出团将于13日晚来到此地为匪军官兵演出。总指挥部决定利用这一机会对敌人实行突袭式打击。一位名叫约翰的战士被选拔出来去执行这项光荣的任务。约翰机智地潜入了举办演出的剧院,并顺利地将炸药安放在了预定的位置。不幸的是,当他正准备引燃炸药时,却被一名匪兵发现。约翰与前来抓捕他的匪兵们进行了顽强的抵抗,击伤匪兵数人。在多处受伤、突围无望的情况下,约翰将最后一颗子弹射入了自己的头颅,为他所投身的解放事业献出了自己的最后一滴血。尽管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约翰的英勇行为仍然在本地敌军内部造成了巨大的恐慌,对敌军士气给予了沉重的打击。为了表彰约翰的英勇行为,本地解放组织总指挥部决定授予他“XX烈士”的光荣称号。

文本1讲述了一个“匪徒畏罪自杀”的故事,文本2则讲述了一个“烈士英勇就义”的故事。这两个文本清楚地表明,对于所谓“同一事件”人们如何可以有完全不同的话语建构。④ 而通过更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则可以认识到,这些不同的话语建构又是在完全不同的话语系统的约束和指引之下形成的:前一文本只有在某种关于“治安”的话语系统之下才有可能,而后一文本则也只有在某种关于“解放”的话语系统之下才有可能。

既然对被一些人称为“自杀”的某次死亡事件可以在多种不同的话语系统之下来加以建构,那么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便是:这些不同的话语/文本及其所属话语系统在合理性或可取性方面是否应该等量齐观?

无论是实证主义社会学家还是诠释社会学家都认为在对于某一事件的诸多不同说法之中,只能有一种是合理的或可取的,这就是其中“真实”(或“最接近真实”)地描述和解释了自杀“事实本身”的那一个。但在多元话语分析学者看来,这一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任一“事实”都只是人们在特定话语系统的约束和指引下所完成的一项话语建构,而非什么独立于话语系统之外的“事实本身”;在不同的话语系统之下,人们将会建构起不同的“事实”;因此,追问何种话语系统之下的建构更符合或接近“事实”既是一个毫无意义也是一个不可能有惟一答案的问题。⑤

因此,对“自杀”现象之话语建构进行这种多元化分析的一个重要价值,是它能够使我们超越我们最初所属的话语系统的限制,看到一种与此前我们所看到的“事实”完全不同的“事实”,产生一种“惊愕”或“顿悟”之感,从而拓展和丰富我们的视野和知识,并改变我们对事物或世界原本可能持有的僵化、偏执态度。⑥

(四)对不同“自杀”文本及其话语系统之间共通部分的话语建构主义理解。

然而,即使如此,我们仍得承认,某一话语层次上的那些不同文本之间也可能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

仍以上述案例1的两种不同文本为例。比较这两种文本我们就会发现,尽管它们在话语策略方面有着种种差异,但透过或过滤掉这些话语策略方面的差异,我们似乎还是可以在二者的内容之间发现某些“无可争议”的共同之处。譬如:有一位“先生”(而非“女士”),名叫“F.B.”(而非C.T.等等),出生于1902年(而非1903或其它年份);近年(而非近日或近月)来由于某些有争议的原因而情绪(而非身高或视力等)发生了较为明显(而非轻微)的波动,常与亲朋好友(而非陌生人)发生争执;包括其妻子(而非父亲、母亲等)在内的一些人认为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疾患”(而非癌症或“爱滋病”等);他妻子(而非他人)试图与其“离婚”(而非“分居”或杀死他等);某天晚上(而非早晨等时间)他(而非别人)喝了大量烈酒(而非普通饮用水或咖啡等);他向妻子(而非别人)宣称是要“自杀”(而非一般饮酒);他被妻子及朋友(而非陌生人)送进了医院(而非监狱或某个广场上);然后被送进精神病院(而非其他地方)并被确定为患了某种“精神病”(而非其他病);他妻子未再要求“离婚”(而非同居等);他在精神病院继续呆了几年(而非几天或几月等)时间,等等。正是由于这样一些“共同之处”的存在,我们得以认为这两个文本都是关于“同一事件”的不同话语建构。而在案例1的诸文本与案例2或案例3的诸文本之间就不存在着这样密集的共同之处,从而使得我们难以把它们认定为是对于“同一事件”的不同文本。据此,对于案例1的两个文本,我们就可以将它们的内容进一步概括为“一位被某些人标定为‘企图自杀的精神病患者’的故事”。同样,对于“袭击剧院”案例的两个文本,也可以进一步被概括为“一位剧院袭击者失败身亡”的故事。由于这样一些共同之处的存在,使得我们可以在特定的意义上将这样两个不同文本的内容进一步加以归纳和概括。

那么,有一个问题必须要在此做进一步的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导致两个或几个关于“同一事件”的不同文本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的原因是什么?

现代主义社会学者们一般认为,不同文本之间共同之处的存在表明确实有着一种独立于话语系统之外的客观实在。似乎正是这种客观实在构成了不同话语/文本言说的共同对象,从而使得人们无论在何种话语系统之下来言说某一事物或事件都会有着一定的可通约之处。然而,多元话语分析学者们则认为这种推论在逻辑上并不必然成立。不同话语/文本内容之间某种程度上的共同(或可通约)性并不必然要以某种独立于话语/文本之外之客观实在的存在为前提。在多元话语分析学者看来,构成不同话语/文本内容之间某种程度共同(或可通约)性之前提的不是某种独立于话语/文本之外的客观实在,而是不同话语/文本都共同隶属的某个抽象层次更高的话语系统。在多元话语分析学者看来,不同文本之间的共同或差异程度实际上取决于它们各自所属话语网络成分之间的同一或差异程度。如前所述,一个文本可能并非只是简单地从属于某个单一的话语系统,而是可能从属于由若干层次不同的话语系统交织而成的话语网络。两个或多个文本各自所属的话语网络之间,在成分上可能既存在着差异也存在着相同之处。设若各自所属话语网络之间在成分上毫无共同之处,那么这两个或几个文本之间在内容上自然也就毫无共同之处;反之则当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各自所属话语网络成分之间的共同之处越多,文本之间的共同性程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因此,和前面已经概略描述过的那些分析步骤一样,当我们发现某些不同话语/文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同之处时,不是要去把这些共同之处当作某种纯粹客观或主观的实在来加以确认,而是要去进一步探究和揭示作为这种共同性之前提或基础的、这些不同话语/文本所共同隶属的那一抽象层次更高的话语系统。因此,对这样一种更高层次的话语系统做进一步的深入探求也就同样将成为多元话语分析的重要任务之一。

四、结语

对多元话语分析与实证社会学分析、诠释社会学分析在“自杀”研究方面的区别当然还可以做许多更进一步的细致讨论,但笔者以为,上面的概述已经可以使我们对多元话语分析的特点有一个比较清楚的理解。就“自杀”研究这个主题而言,我们可以把多元话语分析与实证社会学分析、诠释社会学分析之间最主要的一些区别简单概括如下: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将“自杀”视为一种纯粹给定的、独立于社会成员个人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性现实”,诠释社会学家则将“自杀”视为一种由社会成员个人的主观意识建构出来的“主观性现实”;与它们都不同,多元话语分析学者则将“自杀”视为一种由社会成员在特定话语系统的约束和引导之下、借助于一些特定的话语策略而建构出来的“话语性现实”。与此相应,实证主义社会学家们在对“自杀”现象进行研究时总是致力于探究支配着“自杀”现象形成和变化的“客观规律”,诠释社会学家们则总是致力于考察导致“自杀”现象产生和变化的那些主观意识,而多元话语分析学者们则主张致力于探讨人们将一起行为建构为“自杀”现象的那些话语策略及其背后的话语系统(话语构成规则)。

多元话语分析与实证社会学分析之间的区别大都是一目了然的,而多元话语分析与诠释社会学分析之间的区别却似乎并不总是那么清楚明白,让人在对它们加以肯认之时往往不免犹疑再三,因此需要在本文结束之时再多说几句。从表面上看,在“自杀”研究这一主题上,多元话语分析与诠释社会学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例如,都否认“自杀”现象是一种纯粹给定的、独立于个人主观意志之外的“客观现实”,否定官方的自杀统计是对“自杀”现象的真实反映,都将“自杀”现象视为一种被人们建构出来的社会现象,等等。但其实多元话语分析与诠释社会学分析之间的区别同多元话语分析与实证社会学分析之间的区别一样巨大。可以用来表明这一看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诠释社会学家们虽然否定存在着一种纯粹有关自杀的客观“真实”,但他们依然认为存在着一种有关自杀的主观“真实”,认为社会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去把握住这一主观的现实。而多元话语分析学者则彻底否认有这种真实,认为我们所能够知道的一切其实都只是一种话语的建构:不仅被诠释社会学家所批评的那些实证社会学家们以其“实证科学”方法所“发现”的客观“真实”是如此,诠释社会学家通过诠释学、现象学等研究方法揭示出来的那一主观“真实”也是如此;两者谁也不比谁更为“真实”。反过来说,两者同样也不比谁更为“虚假”: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特定话语建构的产物,因此在它们各自所属的话语系统范围之内都可能是“真实的”。

因此,多元话语分析学者可能只会部分地接受诠释社会学家对涂尔干等人所做“自杀”研究的批评。例如,他们可能和诠释社会学家们一样,认为涂尔干等人将官方关于“自杀”的统计数字(除去被他们判定为不准确的那部分之外)默认为是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这一点是完全错误的。但和诠释社会学家们不一样的是,多元话语分析学者并不会因此而反对对官方“自杀”统计数字的运用,也不会认为官方的“自杀”统计数字(除去在官方的定义范围内可判定为不准确的那部分之外⑦)就是对真实自杀状况的一种“歪曲”。因为,如上所述,在多元话语分析学者们看来根本就不存在着什么“真实”的自杀状况,一切所谓的“真实”都只是一种话语的建构。特定时间、地点范围内的官方“自杀”统计,只要其统计“口径”保持一致,其所建构出来的“自杀”状况本身也就是一种特定的“话语性实在”,它并不就比诠释社会学家们用诠释学、现象学方法建构出来的那些“自杀”状况更为虚幻、更为不“真实”。由此可见,多元话语分析的确为“自杀”现象的研究提供了一种与实证社会学分析和诠释社会学分析都相当不同的研究路径。

注释:

①对于道格拉斯所引案例2也可以作出类似的分析。和前例一样,对于此例所述“自杀”事件,实证主义社会学家也将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客观”的事件来加以看待,并试图通过进一步考察此一事件与自杀者“年轻职员”具有的其他“客观”背景因素之间的因果关联来解释这一事件的发生;诠释社会学家们则也倾向于将其作为一个“主观”的事件(特定主观意识指引下的一种行为)来加以看待,试图通过对“年轻职员”自己赋予“自杀”行为之上的主观意识(以“自杀”行为来陷妻子与兄长于“不义”之地甚至遭受公开谴责等后果来对他们进行报复)来达到对这一事件的理解。而与这两者不同,话语分析学者则也同样倾向于首先将其视为案例文本作者的一种话语建构来加以看待,努力去描述和分析文本作者将故事主角的死亡事件建构为一次“自杀”事件的话语策略。例如,在此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1)作者同样明确地使用了“自杀”、“自杀手记”、“宣判自己死刑”等词语来描述、称呼死者的行为及其伴随现象(物品、心态等),直接将读者带入到“自杀”的语境之中,将整个文本当作一个“自杀”故事来加以阅读和理解。(2)作者同样采用了许多独断性的语句——如“因为其新婚四个月的妻子不再爱他,而移情别恋于他的兄长,并宣称要与他离婚,以便能与后者结婚”、“直到两人同时爱上一个女孩而导致这场悲剧发生之前,兄弟两人还是成了难分难舍的好伙伴”、“姑娘出于怜悯而同意了与他结婚”、“这位职员恨恨地说:‘好吧,让我以死来还击你们。’”等——来对故事主角及其他人物的行为及意图进行陈述,以给读者留下作者所述均是一些已得到确认的“事实”的印象。(3)作者同样采用了一些特别的修辞手法来强化自己的叙事效果。例如,在写到死者留下的手记“显示了他要通过自杀来使其妻子和哥哥声名狼藉,以及将注意力引向自身的愿望”一句时,作者采用了“清楚明白地”这一形容词来修饰“显示”一词,大大压缩了一般读者对那些手记内容的诠释空间;在叙述引发死者“自杀”意图的原因时,作者采用了从死者自身认定的角度和死者兄长认定的角度这两种不同角度来进行的方式,试图给读者一种作者是在对事件进行全面客观报道的印象;然而,作者在从这两个不同角度对事件起因进行叙述时,采用的修辞手法却是不同的:在从死者自身认定的角度来进行叙述时,作者主要是通过选择性地引用死者在“自杀”过程写下的一些“笔记”这种方式来进行,而在从死者兄长角度来进行叙述时,却主要是采用一种“客观”直陈的方式来进行——这一修辞手法上的差异所产生的阅读效果是:前者只是死者自身的一些主观想象,而后者则像或可能是“客观”事实本身。(4)作者采用了一种“总述-分述”的叙事模式来对故事进行叙述,一开始便将故事的主题以一种高度概括的方式(“一个22岁的年轻职员杀死了自己,因为其新婚四个月的妻子不再爱他,而移情别恋于他的兄长,并宣称要与他离婚,以便能与后者结婚。他留下的一堆自杀手记清楚明白的显示了他要通过自杀来使其妻子和哥哥声名狼藉,以及将注意力引向自身的愿望”)呈现在读者面前,后面则是从不同角度来对此一主题加以展开。这种以“先入为主”的方式将主题灌输给读者的策略对许多读者来说对其阅读效果的影响显然是不可低估的。可见,此例中所谓年轻职员的“自杀事件”同样也是案例文本作者话语建构过程的产物,是通过上述这样一些具体的话语策略建构出来的,而非是一种纯粹给定的、独立于任何话语系统之外的客观或主观事实。

②1732年,一个名叫哈迪卡蒂的意大利人在伦敦出版了《论死亡的哲学》一书。他在书中提出,世界仅由物质和运动的规律所支配,而死亡只不过是由一种生命的形式到另一种生命形式的转变。自然统治下的世界为我们提供了获得幸福的一切必需,直到我们再也不能碰触到幸福的时候,我们就有了死亡的自由,因为此时幸福对我们而言已成为了一种负担。这一看法被称为关于死亡的自然主义哲学。参见乔治-米诺瓦:《自杀的历史》,李佶、林泉喜译,经济日报出版社,2003年。

③可以把上述看法用图表示意如下:

④无庸置疑,当我们说某两个或几个文本是对于某一“死亡事件”的不同话语建构时,首先就意味着这些文本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甚至根本性的差异(或库恩所谓的“不可通约性”),意味着在其自身所在的这一话语层次上,两种文本之间在叙述主题以及关键词义等方面的差异可能是完全无法消除的。以上述案例1的两个文本为例。第一个文本讲述的是某个“精神病患者”“企图自杀”并最终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的故事;第二个文本讲述则是某个“正常人”因情绪波动而被他人误指为“企图自杀”的精神病患者的故事。在这两个文本所使用“企图自杀”与“宣称自杀”以及“情绪波动”与“精神病”等不同词语之间就完全不具有可通约性。我们无法把这两对词汇中的一方精确地“换算”或“翻译”成另一方。再以“袭击剧院”这一案例的两个文本来说:第一个文本讲述的是一个“匪徒”犯罪未遂后畏罪自杀的故事,第二个文本讲述的则是一位自由战士为理想英勇献身的故事。在这两个文本所使用的“匪徒”和“XX战士”、“逃跑”和“突围”、“畏罪自杀”和“壮烈牺牲”等对立词汇之间也完全不具有可通约性,难以精确对译。不仅如此,这样的两个文本在其所具有的社会建构效果方面也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就案例1的两个不同文本而言,第一个文本明确地把“F.B.先生”建构为是一位需要加以治疗的企图自杀的精神病患者,而第二个文本则只是将“F.B.先生”建构为是一位由于情绪波动而被他人认定为是精神病患者的人。依据第一个文本,将“F.B.先生”收入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行为就具有高度的合理性;反之,依据第二个文本,同一行为的合理性就值得高度怀疑。与此相似,在袭击剧院这一案例的两个不同文本中,第一个文本将袭击行为建构为一种可耻的犯罪行为;反之,第二个文本则将袭击行为建构为一种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依据第一个文本,袭击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谴责和禁绝;而依据第二个文本,袭击行为则不但不应该受到谴责和禁止,相反,还应该受到大力称赞和推广,等等。所有这些差异,都使得我们必须将它们视为是完全不同的一些事件。

⑤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必要也无法进行选择。相反,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既需要选择也能够进行选择。而只是说我们无法依据何种文本更为符合或接近“事实”这一标准来进行选择;我们只能够依据所谓“事实”标准以外的标准(如与我们现有话语系统之间的一致性等)来加以选择;并且,我们所做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不应该成为我们最终的一种选择;我们应该能够且逐渐习惯于改变自己的选择。

⑥当然,对某一死亡(甚至酗酒)事件之话语建构的可能性进行多元化尝试的基本前提是尝试者必须事先对各种相关的话语系统都有一定的了解(因此,对与某一话题相关的各种话语系统进行考察也就成为多元话语分析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假如分析者对各种相关的话语系统本身缺乏必要的了解,那么,这一环节的分析工作也将难以进行。分析者对相关话语系统的了解越多,他所能够展现出来的话语建构的可能性也就越多。

⑦此处的“不准确”不是在给定实在论的意义上(不符合或偏离给定的现实状况)而是在话语建构论的意义上(不符合或偏离特定话语系统所界定的标准)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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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阐释和话语:社会分析模式的比较--以自杀为例(下)_自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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