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成果的国际比较与评价_金融工具论文

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研究成果的国际比较与评价_金融工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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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向传统的财务会计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此,国际上具有影响的会计组织纷纷着手研究制订统一准则,借以规范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实务工作。其中,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他们的研究成果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比IASC和FASB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确认、计量、列报及披露等处理方法上存在的异同并进行适当评价为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借鉴有益经验、弥补疏漏提供一些帮助。

一、九十年代IASC和FASB公布的主要成果

1.IASC的主要成果

(1)1995年5月第32号国际会计准则(IAS No.32 )《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

(2)1999 年3月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IAS No.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FASB的主要成果

(1)1990年3月美国第10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No.105)《对具有表外风险或信用集中风险的金融工具的揭示》

(2)1991年12月美国第107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No.107 )《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

(3)1993年5月美国第115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No.115)《关于特定债权性及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4)1994年10月美国第11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No.119 )《衍生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

(5)1997年8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

以上是笔者成文的主要依据,也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对象。从比较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IASC还是FASB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研究都是分两步走的,第一步旨在解决信息披露问题,第二步旨在解决确认和计量问题。

二、金融工具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

IASC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是在IAS No.32中确定的, 金融工具是指“同时增加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和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约”。这一定义包括了基本工具,如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和权益证券,以及衍生金融工具,如金融远期、期货、期权、互换。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定义,则在IAS No.39中得以确定, 衍生金融工具指具有以下特征的金融工具:(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 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条件变动具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较少的净投资;(3)在未来日期结算。

相比之下,SFAS No.105和SFAS No.107对金融工具的定义更易理解:一项金融工具可定义为现金、一个主体的权益证券或是一项合约,该合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 )要求一个主体承担下列约定的义务: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给另一主体,或在潜在不利情况下与另一主体交换金融工具;(2 )给予另一方主体约定权利:从一个主体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或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主体交换金融工具。随后,SFAS No.119中进一步定义了衍生金融工具,是期货、 远期合约、互换和期权合约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如利率上限与下限和固定利率借款义务(承诺)等。

评价:尽管从形式上看,SFAS中对金融工具与衍生金融工具的定义与IAS相比显得具体、直观、更易被理解, 但两者都是试图建立一个一般性的框架,以使准则所规范的金融工具不仅包括现有的,而且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因为金融创新可谓日新月异,如果只对个别创新工具制定准则,那么会计准则就会总处于被动地位,适用范围受到限制。原则性的、广泛的定义和规范才更适应现实环境的需要。因此,也很自然地,关于运用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而产生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报表上应予以列示的问题明确地得到了解决。

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是指合约(指广义形式存在的合约)即金融工具产生的权利性资产和责任性债务。其是否能在资产负债表内给予合理确认,是一个棘手的难题。而确认标准的关键在于要能够明确具体地判断出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质上已全部转移给了企业和是否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这符合衍生金融工具的特点,但在实务中较难把握,特别是很难判断出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全部转移,可能在履约前只发生了部分转移。也许正是这一原因,IAS No.32 将金融工具确认问题束之高阁,直到IAS No.39的公布,这个难点才被突破。 准则明确规定了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包括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两部分,各自又有不同标准。初始确认的标准是: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标准是:(1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当且仅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同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和该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如果企业行使了合同中规定的获利权利,这些权利逾期或企业放弃了这些权利,则表明企业对这些权利失去了控制。(2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消除时(也就是说,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从资产负债表上将其剔除。

然而,根据笔者日前所掌握的资料,FASB所公布的一系列准则及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专门细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确认标准,而是更加侧重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及其产生相关损益的确认与计量。

评价:基于以上所述,IAS No.39 对衍生金融工具确认标准的阐述,明确了企业何时应将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明确了企业何时才能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尽管这在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上已是一项重大突破,但是仍然存在着疑点和问题。IAS No.39规定, 当企业不再“控制”已转让的金融资产时,应将相应的转让交易核算为一项“销售交易”;反之,则应核算为一项“融资交易”。对于何种情况才能认定企业没有对已转让资产施以控制, IAS No.39给出了若干指南。事实上,对“控制”的认定很难。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等金融创新,更使这个问题趋于复杂,而IAS No.39 提供的指南就显得相对简单,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有必要进一步充实。

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不构成套期的组成部分)的计量

鉴于衍生金融工具总是和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价值也往往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IAS No.32 就采用了公允价值作为其计量属性。不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产生一个问题,即由于某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该如何处理?由于人们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具体分类不同,可能会导致对损益的处理不同,这会给企业管理当局操纵损益创造机会。所以,虽然IASC第48号征求意见稿用将近2/3的篇幅讨论计量问题,但随后公布的IAS No.32中却取消了这一大部分内容,或许这也表明IASC也有上述顾虑。

但是,IASC从未放弃过对处理复杂问题的努力,在最新的IAS No.39中,在公允价值计量运用方面迈出了非常大的一步。首先,准则明确指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应以其成本计量。就金融资产而言,成本指放弃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就金融负债而言,成本指收到的对价的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应计入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成本。其次,准则明确了在后续计量时,对于金融资产,应依据金融资产所属的类别不同,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1)初始确认后, 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包括属于资产的衍生金融工具);(2 )不在要求按公允价值计价之列,且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运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3)没有固定期限的那些金融资产应以成本计量。 另外,对于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也应区别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计量属性:(1)企业应以摊余成本计量各种负债;(2)企业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交易而持有的负债以及属于负债的衍生工具;(3 )对于与未上市权益工具(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有关,且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负债,则应以成本计量。除以上规定之外,IASC还详细给出了确定公允价值的指南,限于篇幅,在这里不再一一赘述,详情可查阅IAS No.39第95段—107段。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运动形成的已确认利得或损失如何报告问题,IAS No.39作了如下规定:(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2)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或计入其形成当期的净利润(或亏损),在该金融资产被转让、收回或处置之前,或在该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之前,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被转让、收回或处置或发生减值时,以前在权益中确认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3)对于以摊余成本记录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在它们终止确认、减值或摊销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利润(或亏损)。

FASB把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最具相关性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金融工具则是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SFAS No.115 把有价证券区别为三类,并对其计量标准分别作出了规定:(1 )持有至到期日的债权性证券,一般应以各期末的摊余成本计量列示,从而不产生未实现的损益;(2 )交易目的的证券,包括债权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均以公允价值计量、报告,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在当期确认;(3 )备供出售的证券,包括债权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同样以公允价值计量、报告,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应递延至损益实现。

评价:尽管从表达方式上,IASC与FASB制定的准则有差异,但实质上,两者均是按交易目的或持有目的的不同规定不同的计量和损益确认方式。这一点好似运用了公认会计原则的配比原则,并将该原则的使用扩大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处理上,从而补充修订了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这无疑是一项创新。

然而,围绕着公允价值会计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1 )在确定无公开标价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用得较多的是采用内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作为基础。而从公允价值定义看,如果能更多利用外部信息,就最好不要利用内部信息。(2)对于某些金融工具, 企业在确定其公允价值时可以有两种选择,以立即结算价值为基础,或以预期结算价值为基础。但事实上,后者显得更为合适。(3 )企业在利用某项金融工具时,通常是将它与其他类似金融工具放在一起形成组合进行风险管理,也就是通常说的“打包”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单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应建立在类似金融工具组合的价值基础上,而不是单项金融工具的可观察或估计的市场价格上。(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必然导致其承担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化。从概念上讲,既然对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予以确认,对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化也应予以确认。(5 )对众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持有目的进行分类难以付诸实务。建议对损益处理可以不必拘泥于会计范围寻找出路,如:对于实行“逐日盯市”的保证金制度的,符合损益确认和实现原则,因而期货交易可一律于补交或退回保证金时确认损益,而无需区分所谓投机目的和避险目的;对于不实行“逐日盯市”保证金制度的衍生金融工具,为限制管理层操纵利润,简化会计工作和体现谨慎性原则,一般可在当期确认损益,确需递延的项目,作为例外应给出明确严格的条件。

五、套期保值会计

由于非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有可能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也可以计入权益,甚至不产生损益。如果不加以限制地允许非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会导致计量的不一致性。为此,无论是IASC还是FASB都对以套期为目的的衍生工具确认与计量作出了特别规定。

在IAS No.39中按套期关系分类后采用不同的标准:1.对公允价值套期:(1 )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2 )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被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应调整被套期项目的帐面价值,并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和在国外实体净投资的套期:(1 )确定是有效套期的那部分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应通过权益变动表直接在权益中确认,(2)无效部分且套期工具是衍生工具的, 立即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FASB对套期保值会计的最新贡献集中体现在其于1996年7 月颁布的关于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的那份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保值,衍生工具利得或损失与套期保值的损失或利得一并计入损益,但应以衍生工具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额为限;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保值,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将先记作股东权益的一部分,直至未来交易量发生时再计入损益;3.对于国外经营的净投资,其相当于外币交易利得或损失的那部分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应列入其它综合收益之中,并与外币报表折算调整额合在一起,至于其余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则直接计入损益。

图表一: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

内容IAS No.32

IAS No.39

揭示对象 所有金融工具

揭示范围 包括:面值或包括:预付

● 金融工具 合约金额、到

率、预计信用

的性质、条期日、期间利

损失率、利率

件息、股利等 或折现率

● 相关会计 会计政策、会

进一步补充

政策 计处理的披 了披露内容

相关风险的揭

示范围● 不含担

● 信用风险

保品价

值的最

大风险

金额

● 按行业、

地区分

类的最

大信用

风险金额

● 利率风险

就所有金融

资产、金融负

债的类型,分

别揭示:合约

的变更日或

到期日、有效

利率、固定利

率、浮动利

率、货币性资

产、负债的现

金流动风险、

本金等

● 其他风险

诸如价格风

险、流动性风

险等对信息

使用者评价

风险有用的

信息

有关公允价值的 估算公允价

揭示 值所使用的

方法及重要

假设,若无法

取得公允价

值,则说明该

工具的特征

有关风险控制的 预期交易的

揭示

内容、避险工

● 避险

具的内容,递

延损益额、预

期认列时点

高层管理者

● 风险控制

对于风险控

制的政策

其他揭示

金融资产的 与套期有关

估计价值若 的附加披露

高于公允价 和所有与金

值,则说明相 融工具有关

关信息,如公 的附加披露

允价值的变

动金额等

生效日期1996/1/12001/1/1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内容SFAS No.105 SFAS No.17 SFAS No.119

揭示对象 含表外风险的

所有金融工具 所有的衍生

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

● 金融工具 包括:合约金

的性质、条额、信用及市 包括:合约金

件场风险额、信用及市

● 相关会计 会计政策披场风险等

政策 露

相关风险的揭

示范围 ● 不含担

● 信用风险保品价

值的最

大风险

金额

● 按商业

活动、

地区分

类的最

大信用

风险、

担保等

● 利率风险

● 其他风险

有关公允价值的

估算公允价

揭示值所使用的

方法及重要

假设,若无法

估算公允价

值,则揭示有

关信息(如帐

面价值、有效

利率、到期日

等)及无法估

算的理由

有关风险控制的

揭示预期交易的

● 避险内容、衍生金

融工具的内

容、递延损益

额等

能有效掌握

● 风险控制衍生性工具

的量化信息

其他揭示交易目的的

衍生金融工

具的量化信

息、非交易目

的的衍生金

融工具的质

化信息

生效日期1990/6/15

1992/12/15

1994/12/15

评价:通过比较可以看出,IAS No.39吸收了FASB的研究成果, 但FASB颁布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更加易于操作并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意图更加相符。值得进一步斟酌的地方是,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除了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避险之外,还存在其它的风险管理活动。例如,企业常采用战略性风险管理策略来为因经营环境的改变(如竞争的加剧,本国币值上升引致出口锐减)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规避。由于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并非是市价变动的直接后果,故可称之为间接风险。显然,公允价值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可统归入直接风险。因此,为间接风险采取战略性风险管理的部分是不是也应纳入套期保值会计的范围之内,似乎值得进一步斟酌。

六、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披露

无论是FASB还是IASC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研究都是从规范信息披露起步的,主要成果体现在SFAS No.105、107、119和IAS No.32、39,这些准则基本要求方面相近,但也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异同比较可参照图表一:

评价:从上表中可以看出IAS No.39对IAS No.32进行了一些重要修订,进一步修正了对会计政策的披露,加强了对被指明为预期的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的披露,以及对收益、费用和金融工具上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披露,使披露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对企业金融风险的暴露状况和程度的披露上,以便要求企业对其金融风险进行管理的目的和政策进行披露。显然,这是由于IASC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重新选择直接导致了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揭示性要求也相应发生了重大转变。

而FASB对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研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尽管仍存在着许多理论难点和问题,但从技术上讲,其为日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定下两个基调:一是按管理当局的目的意图决定会计处理方式。二是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的计量中不可替代。这不仅有助于解决衍生交易所引发的实务问题,有很大的实用价值,而且在国际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尽管IASC与FASB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研究仍存在差异与疑问,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相互协调与完善,但他们制定的准则都没有被现行实务和有关现行法律与法规所束缚,而是对传统财务会计模式下的固有观念进行了勇敢的突破,从而完成了对目前财务会计的一次重要改进,预示了金融工具会计问题总有一天会全部解决的光明前景。随着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应用,可考虑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趋势,探索制订《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框架,与国际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相衔接,以加快我国财务会计改革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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