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与制度供给论文_王东军

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与制度供给论文_王东军

身份证号码:13233619700607xxxx 河北石家庄 050000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以经济全球化为主线,包含各国政治、军事、科技、安全、航运、环境等领域在内的多层次、多领域的交互联系深刻地影响着海洋资源与环境的利用,海洋资源的争夺与海洋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而海洋的跨区域特性,需要全面分析当前海洋环境治理在区域化大背景下的困境、影响因素、主体要素等,形成海洋环境治理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

关键词: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逻辑基础;制度供给

1、前言

海洋环境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需要以跨区域海洋的研究视角,分析评估影响当前海洋环境问题的主体要素、利益要素和海洋特有的自然要素,明晰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行动逻辑,剖析当前治理机制中的制度元素和逻辑基础,完成国家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制度化设计。这类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全球海洋治理理论,推进区域治理理论在海洋环境领域的延伸,完善国家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2、我国逐步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

21 世纪以来,国家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同时,逐步强调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在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 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2018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实施重点流域和海域综合治理、严控填海造地等主要任务。海洋环境治理作为国家整体性治理的重要抓手,治理效果已成为衡量国家海洋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沿海地区的产业集聚、人才集聚、资金集聚、技术集聚加快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之河流入海携带大量污染物,种种因素使近海生态环境持续恶化。《2017 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杭州湾、渤海湾、江苏和浙江沿岸等近岸区域海水环境污染严重,劣 V类海水比例为 15%左右,河流入海排污口是重要污染源,邻近海域水质难以改善,与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的环保标准相距甚远。面对严峻的海洋环境状况,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海水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程( 试行)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2015—2020 年) 》等,公布了《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公众参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沿海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地颁布了本省的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在海洋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海洋环境污染客体具有流动性和扩散性,突破了行政区域治理的范畴,海洋环境治理的协同性催生了区域治理的实践,体现了跨行政区协同治理的特点。在国际上,已有相当多的研究印证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可行性和效果,如赫尔辛基委员会出台的波罗的海行动计划强调了生态目标在区域政府间合作项目中的地位,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治理产生了重要作用。

2018 年初,国务院重新整合组建了生态环境部,在顶层设计上实现了海洋环境治理的“陆海统筹”,但是协调难题依然存在,且跨行政区的海洋污染问题还涉及“区域联动”中的政府间协调难题。因此,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背景下,构建科学、有效的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模式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课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美国、澳大利亚及欧洲诸国在区域海洋环境治理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正视我国目前的现实困境,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有利于提升我国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能力。

3、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机制与制度供给

3.1构建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主体间信任机制与规则引导机制

合作治理的基础和机理是信任,但信任是否可以进行机制性的构建一直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当前,各国越来越多的制度设计已经将信任作为原则性规定融入法律规范之中,这些现实进展表明,跨区域海洋环境治理主体间的信任机制构建是可以制度化的。就我国而言,因区域环境治理主体间的复杂性,构建主体间的信任机制,首先是构建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信任,做好政府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代表的利益共享。其次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信任。政府在设计海洋环境制度时必然考量国家、社会、民众利益的平衡,尤其就民众的生存为基础的利益放置优先位置,以此为基础设计制度与政策。其三是构建社会多元主体的信任。培育社会非政府组织参与海洋跨区域环境治理,是以社会组织为载体的社会成员间信任机制培育的重要抓手,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需求。

3.2深化跨国际区域的“区域海”制度

世界大洋从法学的观点来看是一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空间,而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生物圈中,各种现象和过程都是相互联系、密切相关的。污染物质在风、浪、海流等作用下,会从一个海区迁移到另一个海区,海洋污染并不承认人为划定的行政界限,因而要解决海洋污染问题仅靠个别国家单方面的措施、单项法规和条约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各国的共同努力,需要确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确立国际合作基础上的全球性海洋环境治理的“区域海”制度,明确海洋环境污染的责任归属和利益划定是推行跨国际区域的海洋环境治理的制度起点。

3.3完善国内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强制度”体系

海洋的跨区域性使得制度的建立有赖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如生态、技术、经济、社会、政治及其它因素,不利用生物学、生态学、地理学、化学、海洋学及其他学科的成就,就不可能建立相应的制度体系。在具体制度实施上,国内的海洋环境跨区域制度体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行政规制的制度构建,二是刑事规范的体系构建。海洋环境治理的基础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治理标准。另外,生态环境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虽已经逐渐进入制度框架,但在具体实施、操作程序的制度规范上仍存在缺失。对我国而言,海洋环境区域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建立应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制度,将上述领域中的保护、监管、赔偿、追责等形成系统性制度链接。

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具有多样化,其中用刑法措施完善污染的治理结构,是当前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路径。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污染行为对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后续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难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对我国而言,海洋环境跨区域治理的刑法规范仍存不足,在刑罚种类上财产刑并没有得到重视,资格刑等其他刑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可以考虑调整我国海洋环境的刑罚结构,将财产刑大规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罚中,提高惩罚力度,扩大财产刑的使用范围。

参考文献

[1]陈洁、胡丽:《海洋公共危机治理下的国际合作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年第30期.

[2]陈莉莉、景栋:《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协调研究——以长三角为例》,《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2011年第28期.

论文作者:王东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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