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政策评价与顶层设计_流动人口论文

我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政策评估与顶层设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一轮论文,户籍论文,制度改革论文,价值取向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户籍制度不但是极具中国特色且饱受争议的制度之一,而且是新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要问题之一。以195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的户籍制度已存续了近60年,并日益成为城市福利歧视制度的根源。尽管在1959-1978年、1979-1999年、2000-2013年间,中国的户籍制度经历三次重大变革,但制度改革只是完成了人口的城乡禁锢到自由迁移,并未全面调整户籍背后所粘附的经济利益,迁移至城市的非本地户籍人口仍然难以享受所在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从农村迁移至城镇的农民工。2015年,这一群体已累计至2.77亿①,不但成为次于农民但超过城市工人的第二大劳动力群体,而且使得中国的户籍城市化率远远滞后于常住人口的城市化率。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年各个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若干)意见》,中国正式开始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

       一、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能够决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或政治权利关系。中国的户籍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不仅包括人口统计、民事登记等功能,而且包括身份识别及其权益配置等功能,能够影响每一个经济行为主体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经济权益与政治参与。按照195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国初始的户籍制度具有两个鲜明的基本特征:其一是禁止农村人口向城市自由迁移,农村人口只能在农村从事农业;其二是城乡分割的利益格局,即城市人口享有国家财政予以保障的公共服务与经济利益,农村人口只能享受村集体土地粘附的经济利益。

       制度改革在本质上是一种“重新缔约”的行为,会涉及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调整与社会规则结构变化[1]。长期以来,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是围绕乡—城人口迁移与城乡户籍利益调整而逐步展开,并带有利益主导而非公平、公正主导的特征[2]。其中,1959-1978年的户籍制度变革主要是进一步强化乡—城人口流动的强制性约束与城乡分割的户籍利益,这就使得中国城乡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建立起了一种全方位的不平等。1979-1999年的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是逐步放松乡—城人口流动的强制性约束,但并未调整户籍制度背后的城乡经济利益。这一方面使得中国出现了一个跨越城乡的新兴群体——农民工(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村户籍人口),另一方面使得城乡户口的“利益差异”日趋强化[3]。2000-2013年间的户籍制度改革主要是全面放开乡—城人口流动的强制性约束,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并以中小城镇为重点开始了局部性调整城乡户籍利益;但城乡户口的“利益差异”仍然存在并日益聚集于农村与(特)大城市之间的户籍利益、跨越城乡的农民工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见图1)。

      

       图1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演化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战略取向

       既然户籍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加之户籍制度改革带有利益主导而非公平、公正主导的特征,我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就绝非“取消农业—非农业的差异化称呼,统一城乡户口登记”或是“放开城市户口、实现人口自由迁移”那样简单。如果户籍制度改革脱离了利益协调与重组,这将意味着城市存量人口(城市户籍利益的既得利益者)仍然可以享受原有的户籍权益,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新增人口(城市户籍利益的非既得利益者)将无法享受城市户籍的现有利益,如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等,这种改革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②。据此,考虑到我国前三轮的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完成了人口的城乡禁锢到自由迁移,开始了局部性调整城乡户籍利益,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就需针对尚未完成的利益调整,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促进城乡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见图1)。具体而言:首先需要合理界定我国城乡户籍利益的属性与边界,即需要明晰现有户籍权益中哪些部分应该属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哪些部分应该属于市场经济中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利益,哪些部分应该属于历史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哪些部分应该属于长期城乡分割下的补偿性权益。以此为基础,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就需要推进“四位一体”的改革[4]:其一,对于政府应该提供公共教育、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基本医疗、福利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与之挂钩,并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其二,对于市场经济中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利益,包括私人部门提供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各类型教育服务等,以及一些因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形成的异质性准公共服务等,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合理引导并加以有效保护;其三,对于公共就业的本地户籍偏好、政治参与的户籍绑定、优质教育机会的本地户籍偏好、高考权益的非本地户籍排斥等历史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需要逐步取消;其四,对于长期城乡分割下的补偿性权益,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物化权、农村户籍制度延伸的农村现代集体经济产权等,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予以全面保障。

       二、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评估

       既然理论逻辑与现实需求都表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全面调整城乡户籍利益,那么我国现有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是否能够达到这种需求呢?

       就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而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这种改革目标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并突出了基本公共服务等户籍利益的进一步调整。就操作办法而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则是基于不同的城市规模给出了不一样的落户门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仍然将户籍制度(而不是市场机制)作为调控城市规模的重要手段。

       就地方层面的政策文件而言,截止到2016年4月底,除北京市、西藏自治区之外,我国共有29个省(市、自治区)给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实施(若干)意见》)。从整体来看,这些《实施(若干)意见》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各个地区的进一步细化。为了更好地比较分析这种《实施(若干)意见》,表1从我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各选取4个、共12个具有代表性的省(市、自治区)的政策文件进行比较分析。整体而言,尽管29个省(市、自治区)的《实施(若干)意见》在改革目标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呼应了国务院的要求——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快构造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等利益协调;但政策文件的重点仍然集中在城市的落户条件等方面,并给出了具有显著异质性特征的操作办法。具体而言:在城乡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方面,各个地区的《实施(若干)意见》尽管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目标,但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仍然带有鲜明的“选择性”而非“普惠性”特征,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需要流动人口满足城市落户条件为前提,这一点在东部地区,尤其是东部地区的特大城市表现得尤为突出。同时,东部地区各类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都特别强调“专业人才与投资人员”等价值导向,即使是“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特)大城市,其户籍制度改革也向优秀人才、投资人员重点倾斜,例如上海市就明确提出“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特殊人才引进通道”,户籍制度改革仍然是这些地区发展过程中资金、人才等稀缺资源的“自利性”竞争工具。在城市落户的操作办法方面,地方层面的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其一,东部地区城市落户的“门槛条件”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城市落户的“门槛条件”,其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中小城市都强调有条件落户,严格程度基本等同于西部地区省会城市的落户条件。如江苏省规定“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城市”的落户条件,就与广西南宁的落户条件基本类似——“合法稳定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达到一定年限(小于3年)+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其二,(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基本上是围绕“严格控制人口规模”而展开,并带有“条件管理+指标管理”的特征,除西部地方的某些省份之外,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的省会城市、特大城市、计划单列市都强调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与人口规模,这些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并未呈现出逐步松动的发展趋势。其三,除东部地区之外,中西部地区的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全面放开了中小城镇的户口,即使是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下的城市,也只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可落户。其四,西部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最为“激进”,有些省(市、自治区)甚至放开大城市的户口,如四川省、贵州省就规定“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只要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可落户,表明西部地区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出现了明显松动的发展趋势。

      

       进一步比较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与前三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无论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还是各个省(市、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若干)意见》,这些文件均无一例外地强调“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有效保护农村户籍利益”等改革目标。这种价值取向表明我国政府已开始正视长期以来城乡户籍利益的矛盾与焦点,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并围绕“利益协调与重组”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从这个逻辑出发,我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确实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由于地方层面的户籍利益协调与重组带有鲜明的“选择性”而非“普惠性”特征,加之现有政策文件并没有在“逐步取消城市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以排他性不当利益最为突出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为例,其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若干)意见》更多是在强调享受地区户籍利益的选择性条件,并没有在取消排他性不当利益方面取得任何进展,这种利益协调方式确实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户籍制度改革的阻力(不影响城市现有户籍人口的既得利益),但显然无法全面满足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在操作办法方面,由于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实施(若干)意见》具有“西部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明显快于东部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明显快于(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等特征,而城市(农村)的户籍利益又具有“东部地区的户籍利益明显高于西部地区的户籍利益、(特)大城市的户籍利益明显高于中小城镇的户籍利益”等特征,我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速度与地区户籍利益的高低仍然呈现出明显的倒置现象——地区户籍利益越高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越慢,反之则相反。

       总的来说,我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仍然以一种循序渐进的、适应内外压力的形式出现,并带有利益主导而非公平、公正主导的特征。目前,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尽管开始了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但现有改革措施还没有全面撬动东部地区与(特)大城市的户籍利益调整,尤其是排他性不当利益的逐步取消。这表明我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还远远没有“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三、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

       既然城乡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是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且现有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尚未有效突破“户籍利益固化的藩篱”,我国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仍然需要“壮士断腕”,围绕“突出中央政府的全面主导、推进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构造户籍改革的成本分摊机制、推动(特)大城市成为户籍改革的重点对象、构造户籍改革的强制性约束激励机制”等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需要突出中央政府的全面主导,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演化至今,其背后的经济利益格局十分复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城市规模之间的户籍利益具有显著的多样性特征,中央政府、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所在企业、流出地政府、流入地政府等各个经济行为主体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利益需求也存在明显的不一致[3],客观上需要中央政府在不同利益需求者之间强化“意见一致”的建设作用,即需要中央政府推动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成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乡—城人口流动主要以跨省(市、自治区)流动为主体,加之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在城市的政治地位、自组织能力与谈判能力要远远落后于城市既得利益群体,光靠地方政府自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尤其是城乡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不可避免会导致制度改革的“制度悖论”并损害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基本权益[4],因此客观上需要中央政府站在全国层面并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协调与重组户籍利益。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中央政府的全面主导至少需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基础,进一步明晰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短期(2020年前)、中长期(2025年前)的规划路线图和推进时间表,在各个部委之间进一步分解城乡户籍利益协调与重组的任务和具体改革措施,督促并协同推进各个地区按照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其二,由于单纯的户籍制度改革无法满足城乡户籍利益的全面协调与重组,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还需要中央政府以更大的力度、更高的高度推进更为全面的配套改革,包括改革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财政税收、跨区域生产力布局等配套性制度;其三,由于流动人口的政策参与普遍较低,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还需要中央政府逐步提升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数量比例,扩大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权利,提升流动人口有效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威性和组织性,通过增加户籍制度改革的压力来倒逼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需要全面推进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这一方面是因为户籍制度改革演化至今,其矛盾焦点已全面聚焦于城乡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我国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必须突出这一点,并围绕这一点展开;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在利益协调与重组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现有改革的政策文件还远远没有实现“突破户籍利益固化的藩篱”。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全面推进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至少需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基础,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由“选择性”走向“普惠性”,并开始“全面取消城市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等方面的改革;其二,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趋同与不平衡的经济增长可以并行不悖[5],我国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统一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与质量,包括在地区之间(东部、中部、西部)与城市之间(大城市、中小城镇)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基本生活水平趋同,确保所有人平等获得最低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其三,围绕“保护农村户籍权益、合理引导并有效保护市场逻辑的差异化利益”,在全国层面逐步构建可携带性的利益转化机制[6],确保上述权益(福利)能够随着流动人口在地区之间同步转移。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需要加快构造户籍改革的成本分摊机制,这一方面是因为成本能够影响所有经济行为主体的选择,即使地方政府只需要提供最低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由于我国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规模十分庞大(2015年仅农民工的群体规模就达到了2.77亿),其成本也是一个天文数字,因此客观上需要通过“收益—成本”的匹配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因为基本公共服务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共同供给的公共物品,加之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还涉及历史累积性的“欠账问题”(如农民工欠缺的社会保障等),因此在分税制的制度背景下,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客观上需要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明算账”。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加快构造户籍改革的成本分摊机制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合理确定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鉴于我国户籍利益协调与重组的成本主要集中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③,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最低资金投入[7];其二,围绕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州市政府)的支出分权与支出比重,实现支出责任明细化;其三,鉴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还涉及农民工等受益人口以及企业的支付问题,户籍改革的成本分摊机制还矫正企业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与城市户籍人口的同工同酬同待遇,分摊基本公共服务中的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成本;其四,对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历史欠账”,需要中央政府统一负责[8]。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需要推动(特)大城市成为改革的重点对象,这一方面是因为(特)大城市的户籍利益(尤其是历史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最为集中,加之(特)大城市本就是我国乡—城人口流动最为集中的地方,人户分离的矛盾也最为突出,因此客观上需要以(特)大城市为重点加快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既得利益的影响与阻碍之下,我国(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最为缓慢,且在“取消历史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等方面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如果绕开(特)大城市这个重点,将不可能取得全面突破。具体而言,推动(特)大城市成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对象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以东部地区的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为重点,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同步协调推进户籍制度的地方改革,在(特)大城市之间建立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联动机制④;其二,如果(特)大城市的产业布局与经济发展需要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就应该向这些人口全面放开,户籍制度不应该成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工具,就业机会、生活成本、收入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才应该成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基本工具;其三,户籍制度改革不能成为(特)大城市获取资金、人才等稀缺资源的“自利性”竞争工具[9],中国(特)大城市的发展均离不开国家层面的倾斜政策,这些城市更应该服务全国利益、承担更大义务,帮助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安家落户;其四,围绕“历史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特)大城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设置“过渡期”以缓解改革压力,但时间表与路线图必须明确具体。

       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需要构造强制性约束激励机制,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城乡户籍利益分化明显,尤其“历史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固化严重,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会受到特大(大)城市所在地政府、用工企业、城市户籍人口等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反对,因此客观上需要中央政府基于公平正义的逻辑强制性引导户籍制度改革;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明确且具有即时支付的特征,但户籍制度改革的收益并不明确且具有延迟支付的特征,“成本—收益”的时滞也使得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构建强制性的约束激励机制。具体而言,构造户籍制度改革的强制性约束激励机制至少需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逐步赋予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所在城市的平等政治权利,提升其在就业所在地的人大、政协的代表比例,完善自下而上的约束机制;其二,通过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干预,矫正地方政府的利益分配,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全面落实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协调与重组,完善自上而下的约束机制。

       四、基本结论

       户籍制度改革是新时期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要问题之一。以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除北京、西藏之外,全国共有29个省(市、自治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若干)意见》。鉴于我国户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且户籍制度改革带有利益主导而非公平、公正主导的特征,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就需要针对以往户籍制度改革尚未完成的利益调整,从公平、正义的原则出发促进我国城乡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对常住人口的全覆盖,合理引导并加以有效保护市场经济中自由选择的差异化利益,逐步取消城市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有效保护农村户籍的补偿性权益。

       在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个省(市、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若干)意见》均强调“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的全覆盖、有效保护农村户籍利益”等目标。这种价值取向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的利益诉求,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确实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由于地方层面的户籍利益协调与重组带有鲜明的“选择性”而非“普惠性”特征,加之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速度与地区户籍利益的高低出现了明显的倒置现象,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现有措施还没有撬动东部地区与(特)大城市的户籍利益调整,尤其是排他性不当利益的逐步取消,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还远远没有“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我国推进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仍然需要强化中央政府在不同利益需求者之间“意见一致”的建设作用,围绕“突出中央政府的全面主导、推进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构造户籍改革的成本分摊机制、推动(特)大城市成为户籍改革的重点对象、构造户籍改革的强制性约束激励机制”等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其中,中央政府的全面主导包括明确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规划路线图、推进时间表以及部委(地区)之间的改革措施,推进户籍制度的配套性改革,在中央层面提升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权利等;推进户籍利益的协调与重组包括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由“选择性”走向“普惠性”,逐步取消城市累积的排他性不当利益,在全国逐步统一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与质量,在全国层面构建可携带性的利益转化机制等;构造户籍改革的成本分摊机制包括合理确定户籍制度改革的成本、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省级政府、州市政府)的支出分权与支出比重、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等流动人口与城市户籍人口的同工同酬同待遇、明确中央政府兜底“历史欠账”等;推动(特)大城市成为户籍改革的重点对象包括在(特)大城市之间建立户籍制度改革的联动机制、以市场化要素作为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基本工具、矫正将户籍作为“自利性”竞争工具的做法、明确取消排他性不当利益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构造户籍改革的强制性约束激励机制包括赋予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所在城市的平等政治权利、强化中央政府的强制性干预等。

       注释:

       ①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

       ②这种做法仍然是维护城市既得利益群体的一种做法。事实上,城市新增人口所需要的是户籍背后的利益,而不是“××”市户口的称呼,这一点在农民工群体表现得更为突出。

       ③在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保护农村户籍权益、合理引导并有效保护市场逻辑的差异化利益、逐步取消城市的排他性不当利益,这并不需要政府增加投入,因此我国户籍利益协调与重组的成本主要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成本。

       ④联动机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搭便车”与“先行者困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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