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腐败的源头:腐败的经济学分析_受贿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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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提到腐败,总是对这种毒害社会风气、损害大众利益的行为义愤填膺。然而,腐败有愈演愈烈之势。人人痛斥腐败,人人却习以为常,无可奈何。为了制止腐败的产生和蔓延,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展了清除贪污腐败的政治运动,设立反腐败的司法行政机构,加强道德教育等。实践表明,这些措施都能收到一定成效,但不能治本。

清除腐败的运动往往在政权交接时期产生。像墨西哥 1976 年波尔蒂罗接任总统时对前任矣切维拉政府的腐败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苏联在80年代,安德列波夫将前任勃列日涅夫的女婿契尔巴罗夫以贪污定罪,党、政、警察和克格勃系统的4000多名官员被捕入狱。然而,墨西哥、俄罗斯仍然贪污腐败盛行。

设立专门的反贪污机构负责调查官员们的贪污腐败行为,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措施。印度于1964年成立中央稽查委员会,并在各政府部门设立常驻代表以监督官员的行为,如发现贪污腐败情况则向中央报告。中央稽查委员会会同警察系统中的中央调查局立案调查,最后交法院审理。然而,研究表明,成立此专门机构以后,官员的贪污案件审理数量有所增加,贪污腐败现象却未受到遏止。

香港1974年所设立的反贪污局独立于警察系统和政府部门,直接向法院报告,成立后曾查出警察系统中重大贪污案件,并逐渐在民众中享有声誉。然而,它的独立权力引起警察部门的反对,迫使其放弃一些权力。同时,在其20多年的历史中,出现过反贪污局局长本人的腐败行为。

道德教育对于政府官员十分必要,但无法根除腐败。古今中外,各历史阶段和各种社会制度下,腐败现象都不能幸免,说明腐败并不是某种社会制度和阶段的特有产物。把腐败归因于剥削阶级思想,认为只要思想教育好了,克服了剥削阶级思想,官员的腐败就能根除,这种以标签式的判断代替机理解释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无论是反贪污的政治运动或设立反贪污专门机构都是对于贪污腐败事件本身的稽查、惩治并起到威慑作用。然而,贪污腐败行为必然体现在权钱交易上,是权力和经济行为交织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行为的机理方能探明堵塞腐败之根本途径。我国历史上,贪污腐败可谓“无代无之”,竟与史实同寿。历朝的政治家用尽心计,设法清除贪污,不外乎两种办法,一种是厚禄,一种是严刑。宋代官俸最厚,明初则重刑治乱,凡贪官污吏,重者处死,甚至剥皮之刑,轻也充军或罚作苦工,暂时都有相当效果却不能持久(吴晗,论贪污,1943年,云南日报)。这两个办法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治本的办法还得从经济运行系统去探究。

一、腐败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官员

何谓腐败,“辞海”注释为腐烂。从牛津、韦氏字典的解释,有三种含义,一种是指物质形态的变化,“事物处于逐渐丧失其原来形式、质量和价值的状态”;一种是从道德角度,指一个人道德上的败坏和堕落;再则,指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出现的行为,“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由于受贿而丧失了正直性”。政治经济学的文献中也有关于腐败的定义:“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不遵守所奉行的准则”,“腐败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滥用公共权力”,“腐败是官员利用所掌握权力,违反现行法律和规定去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私利而出售政府资产的行为”,“腐败是政府官员为了私利而滥用统制和行政干预,错误配置资产和税收的行为”[1][3]。上述定义表达方式不一样,但共同指出腐败的两种属性:

第一,经济学研究中,腐败行为的主体界定为政府官员。官员掌握公共权力,有权直接或间接处置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具备权钱交换以权谋取私利的条件。卷入某项腐败事件的人员当中,有些并非政府官员,但不外是两类人,一类是行贿者,如工商企业人士,眼光盯住官员手中的权势,一类是官员们的帮办,秉其意旨行事的人,他们的行为都附属于政府官员。

第二,腐败均属违法谋取私利。私利泛指个人自己、家庭、亲戚朋友、小圈子的利益,既指金钱物质利益,也包括名誉地位等无形利益。谋取自利并不为过,腐败是建立在损人利己的基础上违法去谋求个人私利。

现实生活中的官员和公众,完全不考虑自利而利他的人恐怕不存在。“自利性”(Self-interest)是人性的顽固弱点。腐败和“自利”的人性相通,从人性角度来说,腐败可能发生在任何国家的官员身上,不论发达或发展中国家、集权或民主、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没有任何人能说他天生与腐败无缘,或者说,此人剥削阶级思想严重就注定会腐败,此人思想觉悟高就注定不会腐败。关键是经济运行系统要有约束和监督机制,使得官员无法、不敢或不值得去违法谋取私利。反过来说,缺乏这样的机制,思想觉悟并非可靠保证。

如果说“自利性”这个经济学的前提假设还有争议的话,把“自利性”作为研究腐败行为的基点应该被接受。参与腐败行为的人只能是私利而绝不能说是利他的驱动。

二、权钱交易过程

腐败行为实际上就是权钱交易过程。政府官员掌握各种权力,颁发护照、资格证书、进出口许可证、驾驶证、营业证,分配资源额度,审批建设项目和贷款以至人事任命等。这些许可证、资格证和批准书等以及手中掌握的有关信息,均可视为“政府产品”,官员是这些产品的供应者。它有许多需求者,而供求之间的主动权掌在官员手中,官员有权招揽、限制、拒绝或出售这种产品,各种统制规章条例和办法,实际上都是依据官员意志设置的各类出售政府产品的办法。这就为官员受贿提供了机会。权钱交易过程可以分两种情况加以分析:

1.贪污型腐败

官员在“自利性”的驱动下,将政府产品看作是商品,因此在供求关系中有相应的商品价格P和需求曲线D(P),这类商品价格即政府规定应交的管理费,管理费即政府投入的花费包括官员的工资等,应等于政府产品的边际成本p。如果某个官员利用出售此产品的权利和机会,私自将此产品售出以谋取一定的收入即贿赂b,而公家一无所得,这便构成贪污型腐败。例如海关官员受贿b而私自放行某种本应交纳关税的进口商品,又如金融管理部门官员受贿b而泄露重要机密信息等。

贪污型腐败的情况如图1所示,官员自己所付出的成本为零,贿赂额b,一般低于政府所规定的价格p,政府产品出售数为q,所得收入bq全部落入该官员的私囊。因为价格低,需求者都想通过此途径取得政府产品,这就导致两种后果,一是竞相购买,导致贿赂数额提高,最后接近p。二是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不愿意行贿的企业,所花的成本就大,难以在市场上竞争,房地产商甲如靠行贿免去交纳税款,那么守法交税的其他房地产商就难以抗衡,守法的存活不下去,靠贿赂的企业倒占优势,恶性循环。贪污型腐败供求双方的利益缚在一起,购买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会主动去告发受贿官员,相互隐瞒,尽量不留下任何证据,这样助长贪污型腐败的发展。

2.寻租型腐败

贪污型腐败是官员受贿赂后不给政府上交任何收入,而寻租型腐败的官员按政府规定价格上缴,另外再收取贿赂b归个人所得。贪污型腐败由于成交价格(贿赂)低于规定价格,需求者会积极主动拉拢官员成交,腐败行为表现为个人之间面对面的行贿受贿,寻租型腐败在规定价格外附加贿赂,需求者便去寻找哪些按规定价格出售的政府产品,然而,官员为谋私利,利用手中权力人为地制造产品短缺甚至垄断,扩大供求差额。按供求曲线,价格为p时的产品数量应为Q[,0],由于官员施加控制,人为造成产品短缺,供应数量为Q[,1],相应成交价格为p+b[,0]bQ[,1](图2阴影线四边形)是官员人为造成短缺所带来的超额收入,经济学中称之为租金。如果商品属政府产品,则这些租金(bQ[,1])全部归官员所得。如果产品属于生产要素和商品,它并不直接掌握在官员手中,然而,官员有统制权,租金bQ[,1]虽不直接归属官员,那些指望得到这些租金的企业,不得不向有关官员行贿。有些企业为了取得垄断和优惠地位,甚至创设租金,拉拢行贿官员在先,官员统制在后。租金数额bQ[,1]由官员和行贿企业共享。当然,如果是官商,翻牌公司,bQ[,1]还是全部落入官员私囊。

寻租型腐败的情节似乎比贪污型腐败要轻些,但更具欺骗性,官员们往往以堂堂正正的面目出现,打着为社会谋利的口号,进行政策干预和行政统制,阻止供给的增长。像制订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政策,许可和出口证发放、物价管制、人员编制限额、利率汇率的管制都是滋生寻租型腐败的沃土。寻租型腐败由于披上合法的外衣,波及范围大,治理难度大,其危害性决不亚于贪污型腐败。

在君主国家,政府行为造成短缺所取得的租金,上交国库和纳入掌权者的口袋无甚区别,像法国的波旁王朝,菲律宾的马科斯家族,朕即国家,可以随心所欲动用政府资产,这些超额收入可说是贿赂也可说是税收,混淆不清。

非君主国家,只要政府部门有权力干预经济就有寻求租金的条件。中国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及其计划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体,各级政府都成为计划经济主体的组成部门,政府统一组织社会生产,直接管理企业,简言之,政企不分。在拥有直接干预经济行为的权力下,各级政府、部门都具备权钱交易的机制。土地批租,最后靠某级政府领导人批准,批与不批,以什么样的价格批都由行政长官决定;要贷款,也得靠行政批件,人员流动要政府指标,进出口要许可证。企业要求发展机会,先要从政府哪里取得试点企业、重点企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等等证书。上层政府可以批大型建设项目,提出支柱产业和重点产品,下级政府都可以有各自的“分盘子”,一个事业管理单位(如出租车管理、市容管理等)都可以制订出一些许可证、合格证等权钱交易的载体。这些上上下下各种各样的政府产品,给寻租型腐败提供了无数的机会。

这些官员出售各自的政府产品,所获得的租金往何处去?事实表明,许多官员热衷于制订各种政策、条例、规定,创设各种寻租项目都是和个人利己的动机联系在一起,所获得“租金”不可能如数交给国库。像陈希同可以把预算内转到预算外,然后直接挪用。从上到下,各个部门有查不尽数不清的小金库。一些掌握生产要素分配和商品流通的政府部门,官员往往有比其他部门更多的各种各样的奖金、补贴。滋生腐败的经济运行系统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系统,导致一些官员们面临取之易如反掌的“租金”,数额小还能自律,数以几十、几百万计就很难不动心。简而言之,只要存在官员们可能私自出售政府产品的经济运行机制,人为地造成政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短缺,便必然每天繁殖着腐败。

三、政府产品的供应体制

需求者往往需要好几种政府产品,例如一种进口产品,入境、装运、销售、结算等要获得不同政府部门的许可证,一个建筑商需获得供水、供电、消防、警察、城建、环保部门的准许。这些部门在提供政府产品的过程中相互关联,因此,从宏观来说,个别的权钱交易过程总是和政府产品的供应体制密切相关。不同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供求双方的市场结构直接影响权钱交换过程,可以分三种情况:

1.联合垄断型。所需的若干互补产品由几个部门配套联合提供,其中一个部门总管,负责协调各个部门提供的产品,例如,由某部门一次提供申请注册公司所需的税务、工商、进出口许可证等。由于垄断,这些互补产品的成交价格相应为各自的边际成本加上租金。然而各产品的租金相互制约,某政府部门产品的租金额不会和其他部门的产品租金相差过大,以免影响总体成交。

2.独立垄断型。政府各部门分别负责某种产品,负责产品的官员在谋求租金时并不考虑对其他产品的影响,这样,导致各个部门竞相建立各种规定、条例,添加各种许可证、合格证等。用户为申请某个项目,不得不向多个部门行贿或交纳租金,遗漏一个便前功尽弃;而且,这种互补产品和名目并非固定不变,利益驱动一些部门寻求新产品名目以创造新的“租金”来源,使得用户例如私人投资者不胜负担。

3.竞争型。每种互补的产品都可由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提供,例如,汽车驾驶执照、许可证等可由不同城市的主管部门获得,某个城市办不成,可到别的城市或部门去办。这种结构下贿赂可衰减到零,因为部门之间串通一起受贿比较困难。

以上三种情况,独立垄断型的贿赂和寻租行为最严重,而产品的销售量最低,联合垄断型为用户提供整套产品,产生腐败行为的程度属于中等,销售量也居中。竞争型结构则因各产品的交易引入市场机制,贿赂和寻租行为最易得到克服,办事效率高,政府部门收入也将最好。以公路收费站为例,联合垄断的情况下,用户一次付费便可获得整个公路系统的行使权,独立垄断型意味着公路途经的一些城镇都有权收费,公路总的车流量和收入都会下降,一旦沿途有数不清的关卡,车流量将会减少到零。竞争型则意味有多条公路和并行的各自收费关卡,用户可以自选,这种情况下的交通流量最大,政府部门的收益也最多。在印度,车辆从某城镇到另一城镇,沿途要给每个村庄交费。从历史上看1400年莱茵河有60个独立的收费站,塞纳河沿岸收费站之多,使货物运输20里的管理费就等于货物价格。相反,英国水运沿线不收费,这也是英国最早成为世界商业中心原因之一。

从统制体制过渡到市场体制的过程中常伴随着腐败,菲律宾马科斯时期的所有权钱交易行为都由最高层控制,相当于联合垄断型。马科斯政权垮台后,各种独立受贿的部门和官员增加,相当于独立垄断型。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有一套统一的联合垄断系统,解体后,中央政府部门官员、地方各级政府分别独立受贿,结果,尽管平均个体受贿水平降低,但行贿总额更高。

四、腐败的危害性

腐败必将导致政府财富流失,资源配置扭曲,阻碍经济发展和增长。非洲是腐败的大洲,也是最贫困的大洲。中、南美洲也是以腐败和贫困而闻名,菲律宾在二战后一段时期曾经是亚洲经济最发达国家之一,正是因为腐败而衰落。反之,工业发展国家的腐败程度相对轻得多,一些实证研究得出了腐败愈严重,投资总额和GDP增长愈慢的结论[2]。

社会财富流失

施莱菲尔用简单例子来说明寻租型腐败导致社会财富的流失[1],假定某国家能够进口绿色和红色两种车辆,设口岸价为5,消费者需求总额为10,红车的消费者价值为15,绿车的消费者价值为1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按口岸价5出售,则消费者乐于买红车,消费者剩余为10(15-5)=100。如果有关部门收关税每辆车为10,则消费者由于红车价值为15,仍会购车,并且全买红车。此时政府收入为100,而消费者剩余为零。如果某些政府官员企图受贿,并假定进口红车受贿较易发现而绿车不易发现。则此官员利用权力禁止进口红车,并按每辆绿车受贿10-5=5,买进10辆绿车的结果,消费者剩余仍为零,社会剩余从政府税收形式的100变为腐败官员手中的受贿赂50。

另一个例子是某一现代化制瓶厂,使用三台老式机器贴商标。这一工序本可由一台机器来完成,从西方任一供应商处都可买到,价格1万美元,然而,这家工厂不愿意购买这种机器,而欲购价格为10万美元更先进的设备,可将16种颜色商标贴到不同形状的瓶子上,世界上只有唯一的厂商生产这种机器,结果,因费用昂贵而等待贷款,生产线仍使用旧设备。官员们要买这种先进设备并非必需,只因可谋取更多回扣和贿赂,如该台价格为10万美元 的先进设备社会价值为2万美元,经办官员可拿回扣3,000元,因腐败而付出的社会成本为8万美元,远远超出该官员受贿数额,这些社会成本只能靠公众的税收负担。有些发展中国家进口货物清单往往取决于受贿机会而非技术需求。许多贫困国家宁愿花费有限资源从事基础设施和国防项目,而不愿用于教育保健项目,因为后者受贿机会较少。

俄罗斯的教训表明腐败对经济增长的危害。苏联解体形成独立垄断型供应体制后,各个政府部门和代理机构都有机会寻求各种私人机构的贿赂,外资在俄罗斯设立公司必须向对外经贸、工业、金融、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行贿,导致外商不敢投资甚至撤出资金。俄罗斯的外国直接投资记录不佳。

腐败网络

在联合垄断型和独立垄断型的市场结构下,势必出现一些中介机构或中介人,这些人有本领和各个政府部门拉上关系,取得需求者所期望得到的各种政府产品,靠亲缘、地缘、业缘等种种关系和各个部门的官员组成有形或无形的腐败网络,如有用户需求,网络系统中的任何人就可由中介人的串通,互助互利地向用户提供各种产品。像已揭发出来的无锡新兴公司非法数十亿集资案就说明这种腐败网络的存在。这些网络的成员并不相互了解,甚至不认识,但都有一个总后台、“家长”。“家长”的权力愈大则此腐败网络对产品的垄断程度愈高,其受贿“租金”愈大,愈难瓦解。腐败网络内部以至各网络之间,腐败官员相互保护以维护自己之利益。一旦这种网络遍布,欲揭发某个官员的腐败行为便十分困难,其他相关的腐败官员会攻守同盟,导致反腐败的投入大却效果小。同时,不从整体上全面摧毁这些网络,只是铲除其中一部分的话,剩存的倒会占有更强劲的垄断地位。一旦这些腐败网络当道,社会资源流失,资源配置扭曲,其严重程度就难估计。腐败网络盛行标志之一,便是巨大的以公费名义支出的各种吃、喝、玩、乐的招待费用。

人才流向寻租部门

腐败网络盛行,吸引着更多的人去“政治投资”,跻身这类网络。一种方式是直接去当官员,以各种关系谋求某个职位,甚至花钱买官。再有,以官商的形式,政府部门创立官商不分的公司,使生产要素的配置体系、商品的经营系统和行政权力体系联姻起来,使得这些腐败网络可以打着合法和公开的旗号进行贪污型和寻租型腐败的各种活动。

人们在自主选择职业时,总会以报酬最高为原则,最有才能的人会选择哪些报酬随才能递增最大的职业。研究表明,腐败盛行的社会,人才不愿意从事那些创造财富的职业,目前大学研究生兴起走仕途之风就是一个信号。企业家既可以成为“生产型企业家”,致力于创造财富,改进技术,促使生产率提高和社会收入增长,,也可以涉足“寻租”领域,其收入主要来自重新分配社会已有财富而不是自己创造的财富,对提高生产率和社会收入增长均无益处,属于“非生产型企业家”。这两类人才的分布取决于社会的报酬体系,寻租行为愈能得逞的环境下,有能力的人才愈容易被吸引到寻租部门。社会上形成的工不如商,商不如炒,“空手道”才赚钱,就是这种状况的写照。

五、根除腐败之途径

政府产品商品化,官员们得以在自利动机下实现权钱交换。从政府产品和市场商品交易过程的异同,可以看清腐败产生之环节。

市场经济下,消费者需求激励供应者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供需双方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易(图3)。政府产品则并非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主要由供方即政府官员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来创设,并通知“需方”去购买(图4)。有三种类型政府产品:一种是为维护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如驾驶执照、营业执照等;一种是官员认为必要,但对社会、经济运行不一定有益,如一些官员赞赏“工业政策”,要选择若干优先发展的行业、企业给予扶植、资助,因此有种种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批件之类的政府产品。第三种是某些官员从利己出发而巧立名目,设置各种许可证、执照、批件等。政府官员设置这些产品无需像商品交易中供方那样小心翼翼,生怕销不对路而带来亏损,他们总是视法律的约束情况,力求多设置政府产品,以行政规定、条例的形式发布,不怕“销”不出去,用户一定得遵守照办。

从政府产品使用者角度来说,可说无此需求,即使是必要的政府产品,使用者从个人利益的驱动也会感到是一种负担。如果自己没有驾驶执照也能开车,个人岂不是还能减少支出和麻烦,所以,需求方总是希望政府产品越少越好。

商品交易中,供方为了获取利润,需方为了满足个人需求,交易是在协商情况下双方共同决策的过程,正常情况下双赢才能成交,双方满意是必要条件。而政府产品的交易中,需方把购买政府产品看作是不得不越过的障碍,不是激励而是一种负担,不得已的赏付。作为供方的官员激励因素有两种,一是业绩,实现这些产品交易将导致良好业绩,对个人的提升、增薪等带来好处,有成就感。一是额外收入,即各种受贿、寻租而来的收入。政府产品交易则是供方单方决策实现自己意图的过程,无需和用户协商,双方不一定都满意,即使供方一方满意,用户不满意照样可成交(图4)。

从政府产品交易过程的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堵塞腐败的三种途径。

1.限制政府产品数量

无论是贪污型或寻租型腐败,其存在的基础都是政府产品导致权钱交易。无论是必需的政府产品,也无论是清廉的官员,只要创设了政府产品,也就播下了腐败的种子。偏偏这类产品可由政府官员单方面设置,并单方面决定交易过程,任何一个和生产要素分配及商品流动有关的政府机构都会有极大积极性来设置各种政府产品。中国有上千万政府官员,建立了各种部门和不同层次的政府机构,直接管理数万个大中型企业,有些公司实际上行使政府机构权力,还有许多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咨询团体和评议机构等公共组织,也千方百计地谋求官方或半官方地位而参与政府产品的设置和交易。随着政府机构数量增加,政府产品数量将呈指数增长,给腐败行为留下一个偌大空间。

官员设置政府产品是表层现象,管理休制及相应的政府产品供应体制却是深层次的问题,政企分开、精简机构不仅是为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而且是清除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邓小平曾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是精兵简政”,“企业下放,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2页)。中央一再作出精兵简政的决定,甚至用行政手段强行实施,但机构与人员仍不断膨胀,甚至每精简一次,随后膨胀一次,其原因就在于当前环境下,政府产品交易所带来的好处实在令人留恋难舍。

政府产品的设置是行政干预和统制市场的表现,限制政府产品的数量意味着限制各政府部门颁布法规、条例和规章。初看起来违反常理,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然而,无数历史事实表明,政府统制行为及政府产品确是腐败之源。在维护经济运行效率的条件下寻求政府产品数量最少,应是解决此两难问题的必要思路。

2.削弱政府官员“权钱交易”的动因

政府官员腐败无非是追求个人效用,自觉或不自觉地要作出如下式所示的风险判断:

(1-p)U(A[,0]+B,j[,0])-pU(A[,0]-C,j[,1])>U(A,j[,0])

官员采取某项腐败行动后自认为比当前的个人效用值要大,个人效用主要由私人财产和社会地位决定。式中,A[,0]和j[,0]相应为该政府官员参与此行动前拥有的财产和社会地位(包括职位、声誉等),B为腐败行为得逞后的收益,C为腐败行动被揭发查处受到的财产损失,j[,0]为查处后受贬的社会地位,败露概率p为此项腐败行动被揭发的主观概率。如上式成立,官员便作出冒险行动的决策。

官员们如很看重现有的财产和地位,则冒风险谋求“额外收入”的动机便会削弱。高薪可以养廉,即U(A[,0],j[,0])这项数值愈大,冒风险的动力就愈小。严惩即是令U(A[,0]-C,j[,1])一项增大到使其不敢和不值得冒风险的程度,j[,1]指社会惩罚包括开除公职、囚禁以至死刑。败露概率p的影响也很明显,如果监督系统不力,形成复杂的腐败网络,或者形成纵容腐败的社会风气,法不责众,再加上腐败官员本身“利令智昏”,往往主观估计的败露概率甚小。这种情况下,高薪也养不了廉,因为个人总是追求效用最大,风险小,得利多多亦善。p主要取决于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体系并不需对各级政府官员都赋于同样的力度,而是对那些权力愈大,可能造成社会财富损失愈大的官员,加大监督力度,令其败露概率p值愈高。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官员监督体系实际上也顾不上所有官员,只是地位越高的官员愈感到自己要小心谨慎,如一旦做出与身份不符或贪污受贿之类的事情,很容易会作为丑闻而曝光,总统则更是众目睽睽,“众矢之的”。

3.提高政府产品交易过程透明度

贪污受贿和租金收入必然是秘密进行的。租金收入貌似正当或打着集体旗号,但最终以入官员私囊,也是不能公开的。针对权钱交易过程具有秘密和隐蔽的特点,政府产品交易过程透明化,是堵塞官员腐败最有效和必要的途径。

透明化首先意味着官员和需求者的接触点清晰,政府产品的价格、交易程序、手续、成交条件等都事先为所有需求者、政府官员所知晓。具体经办的政府官员难以提出种种附加条件和借口。透明化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存在竞争,竞争型的政府部门组织结构比较容易达到接触点透明的要求,垄断型的组织结构就很困难。

为了提高交易过程透明度,需要一套完善的会计制度,使得一切交易过程中双方支付都有账目备查。西方发达国家交易中都是用支票、信用卡支付,很少用也不允许用大量现金支付。私下行贿受贿就困难得多,很难做到“你知、我知、天知”的隐蔽状况。和会计制度同样重要的是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制度,信息不能成为政府官员的私人资产,应该发布的内容、范围、人员都是按规则限定,不能随心所欲,涉及经济机密的信息则任何官员不能泄露借以谋取私利。

提高交易过程透明度的一项间接措施是高级官员们公布私人财产,以及相应的约束和监督体系,这些官员们在任期间自己和直系亲属不得兼营公司,收入来源告示公众,工资和明文规定的津贴应占有实际收入中的绝大比重。按目前实际情况,政府官员工资在个人收入中只是小部分,而且,随着官职愈高工资所占比重越小,收入结构的模糊性可说是腐败潜在的一种标志。

笔者1997年初访问加拿大阿尔贝诺省负责廉政的部门,该部门只有两名官员,一位主管60岁左右,一位中年女士,询之以反腐之道,这位主管神态轻松指着室内的会议桌回答说:“我们工作很简单明确,就在这个会议桌每年找约150名议员、部长级(相当我们的厅局级)官员谈话。我和约谈官员,还有一位记录,共三个人。我按拟定的问题单提问,官员回答他自己、妻子和儿女家庭成员的动产、不动产和收入,拥有多少股票、债仅、存款,属那家公司和银行,谈话完毕后,交给官员审阅记录,核对同意后,双方签名认可。我每年将约150 份这种记录交给一个对公众开放的部门保管,人人都可去查阅。官员每年工资、津贴、养老金等收入及交通工具待遇等均按职务告示公众,如有人发现官员申请的财产和收入不符实际,便可检举。”有些记者及反对党的成员眼睛就盯住这些记录,甚至巴不得官员虚报,以便揭露丑闻。尽管这种办法仍根除不了贪污腐败,但毕竟是反贪投入小却成效大。当地曾用市长夫人使用市长的市区免费停车证而被媒体揭发,招来风险。省长夫人因购买香港股票赢利而被指责以权谋利,后来将所有赢利捐赠慈善事业,并再三解释、澄清。比较起来,我们反贪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既艰巨又秘密,效果却相差甚远。透明的运行机制的建立也许是人家事半功倍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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