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完善的制度规范经济秩序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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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展开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问题的探讨以来,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为将这一问题的探讨进一步推向深入,我们最近走访了经济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学者,请他们从多角度对秩序问题加以分析阐述。

经济秩序本身可分为“自然的”与“人为的”两层意思

从西方国家来看,最早将秩序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的,当推“现代政治经济学的真正鼻祖”法国重农学派。此学派代表人物魁奈曾借助自然秩序概念,第一次提出在人类社会的有机体中,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所谓自然秩序,即内在客观规律。在他看来,这一自然秩序与人们制订各种经济法规和制度的所谓人为秩序相对应。只有当人们认识了自然秩序并藉此来制订人为秩序时,社会经济才会处于健康状态。

从以上由自然秩序观念所引申出来的经济秩序思想中,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经济秩序本身可以区分为“自然的”与“人为的”两层意思。前者指客观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各种经济范畴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谓秩序关系;后者则指人们基于对这种经济规律及其内部秩序关系的认识而制订的相应经济制度与法规。二是在建立后一层意思上的经济秩序时,同时存在着符合或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两种可能性,两种可能性取决于人们对于客观经济规律的认识是正确还是存在着偏差。以上两点虽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抽象,但对于我们仍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它提示我们在完成上述任务的过程中,首先应认识和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其次是探索建立的经济秩序,若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理应利用各种手段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若本来就违背或因条件的变化而不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则应及时调整更正。

在转型期出现某些失序现象是难免的,但绝不是必然的

国外市场经济的形成大致有两种类型。以美国为典型是自由放任型,他们主张让时间和市场来解决经济运行中产生的问题,认为只要市场上有竞争,相当一部分无序现象就会得到制止;而德国则强调国家在建立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他们对经济生活中的许多细节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即使在美国,经济学家们关注的也并不是要不要秩序,而是要什么样的秩序。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渐渐对经济生活中的许多重要部门和环节开始进行管理。

从历史上看,国家在建立经济秩序中有着重要作用。如果国家在体制变化时放弃了管理秩序的责任,那么总有一天它又将突然地、全面地重新管理秩序。因为,无序可以认为是建立规则的机会成本,无序带来的损失也就是有序的收益,所以,经济活动越是无序,成本也越大,人们也越有建立有序的渴望。而如果在改革期间国家能重视对秩序的管理,等经济步入良性循环时,它倒可以不太强烈地干预经济生活。

改革是体制的变化。变化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一些失序现象是难免的,但绝不是必然的。我们应警惕那种认为在改革中出现混乱是必然的观点。如果按照这种观点,人们就会认为混乱一定会出现,而且不管多乱都是可以容忍的,这实际上是为一些无序现象辩护,是一种宿命论。

那么为什么会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无序现象呢?我认为有两点。一是人们对于未来是不可能完全知晓的,二是我们改革中的一些法规没有得到彻底地执行。因此,要减少、避免无序,一方面应加强改革措施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应注重各项法规的执行。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需要建立良好的选择规则

从本世纪四十年代以来,社会系统的复杂性吸引了越来越多研究者的关注。人们注意到只有在具有能量流、物质流和信息流的开放体系中,在非平衡条件下的耗散结构中,事物才有多样演化的可能。因此,如果一个经济系统处于封闭状态,就不会有变化。我们要想进步,就必须使系统开放,接受来自外界的冲击。而开放就会有风险,因为在非平衡条件下的演化可能导致不同结局的分叉:有的情况下,旧的东西瓦解,更高级的秩序建立起来;也有的情况下,系统反而退化到相对简单的状态。

改革开放前,由于我们的经济是个相对封闭系统,各种要素的自由流动受到限制,使许多有价值的资源没有表现出来。改革开放后,这些资源的潜在价值得到了实现的机会。刚开始时,许多领域会有价格差、利率差,会有寻租机会等等,而且这些领域没有现成的规矩可遵循。因此,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暂时的失序现象。

新兴的试验经济学发现市场行为的有序与否和运行规则的设计相关。“看不见的手”不一定能保证经济互动的良性循环。规则的建立要考虑各个经济行为主体的利益驱动机制,使我们建立的规则鼓励每个人做好事而不是做坏事。同时,还要建立一系列制衡机制来使人们想做环事的时候做不成。此外,已有的规则需要随现实的变化而变化,我们不断修改规则的过程也就是人们逐步取得共识的过程。

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许多创新是自发形成的,其中很大部分会被淘汰。这就需要全社会建立良好的选择规则。良好的选择规则应该是通过民间主动、政府综合、社会取得共识得到的。

经济活动是一种群体活动,我们不能忽视个人和群体利益的冲突和协调

经济活动是一种群体活动,我们不能忽视个人和群体利益的冲突和协调。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是一致的,这时个人对私利的追求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客观利他主义”,即对群体和社会有益对个人也有益。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个体的利益是不可能与所有群体成员的利益一致的。最大的可能是,群体利益作为广而言之的社会利益,只能与部分社会群体成员的利益一致。因为我们面对的一个重要状况是资源的稀缺性,对资源的占有是经济生活和市场竞争的核心。那种认为经济秩序是市场选择的“自然结果”,认为经济生活中人们会理性地对待自己行为的观点是片面的。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竞争的无度和无序将导致个人及群体之间的对抗。

一个社会越向现代化发展,社会分工越细,阶层也分化越细、越复杂。阶层的多样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它对整个社会的整合力度和方式也提出更高要求。我们要顺利地完成转型,必须要有两套规范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是道德规范,它是一种内在的法,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它要求人们遵循“自律性的利他主义”;二是法律的规范,法律规范是一种“强制性利他主义”,它要求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不得损害公众的利益。

良好的经济秩序需要一个良好社会心理环境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许多社会问题在社会心理层面上得到了反映,这表明我国普通百姓社会心理认知水平的提高,公民意识的增强,对社会生活感受力的加大。应该看到,一些经济现象能不能正式成为社会问题是由人们的态度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过程中会始终伴随着社会心理的“介入”,即人们对秩序的种种感受、议论、评说和对待。社会心理对经济生活的介入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它们会对各种现象产生“推波助澜”或“平息消退”的作用。而社会心理力量一旦转化成一种氛围,便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心理环境。它对一个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心理环境,首先要转变观念。比如,现在我们的生活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很多人不再为贫穷所困扰,但由于收入差距的拉大,引起了一些人的抱怨。(当然对不法收入的谴责是合理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有人还抱着计划体制下平均主义的思想。事实上,经济改革给每个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再有,市场经济需要我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不断加大。比如现在大量民工来到城市,引起了一些城市居民的抱怨,像交通拥挤、社会秩序恶化、环境卫生状况下降等等,但城市居民应该认识到以上问题都是伴随城市商品和服务供应不断丰富的代价,而并不是居民自己单方面的受损。

管理者的行为要体现出规则的严肃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领域的变化,我们社会上的价值观念呈现出活跃和复杂的变动状态。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⑴价值主体的多元化。由于社会及其意识的日益多元化,各个不同层次主体(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相对独立性和主体自觉性增强。对于主体自身责权利的界定和追求,责权利统一和到位意识,自我调节自我发展的自我意识、重视自身特色的个体意识,以及主体间公平交往、双向调节的公共意识等等,正在取代过去那种单一化的主体意识和价值观念。⑵价值取向的多样化。当我们的社会生活重新走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多样化的轨道时,每个主体所面对的价值选择的可能性和机会日益多样化。人们对生活与事业、物质与精神、金钱与权力、财富与道德的理解和追求等都呈现多向度、多层次的趋势。⑶价值选择标准的务实化。不同层次主体在价值选择上普遍特征是务实,即注重实效。在理想和现实之间更倾向现实,在未来和现在之间更突出现在,在局部和整体之间更立足于自己的局部,在规则和利益之间更注重利益。所有这些都与过去的“重义轻利”的传统,“只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假大空”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总体来说,这些转变都是伴随我们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历史性进步。

在经济转型时期,许多规范都具有不确定性,这便需要管理者、教育者自己的示范。我们向来对青少年的教育比较重视,而忽视管理者、教育者自身的示范效应。管理者的行为要体现出社会各项规则的神圣性、严格性和科学性。

社会对一些领域的价值标准应该是特殊价值准则

市场经济秩序是需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评价体系与道德约束来保证的。

社会价值体系是由社会公认的对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个人的评价标准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是与特定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并且潜移默化地规范着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当人们按照自己的社会角色去行动的时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经济秩序。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的顺利运行,按照社会分工原则,不但有内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部门,还要有一些特殊的部门。这些特殊部门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基础科学研究,政府各部门等。对于这些特殊部门不能简单地以盈利为标准要求。由于这些领域的特殊性质,社会对它们的评价标准应是特殊的价值准则。并且这些特殊的价值准则高于经济准则,或者说不能用经济准则去衡量,以至于其中的一些领域被称为“负效益”领域。然而,正是这些“负效益”的存在,才有了整个社会经济的高效益。

市场经济要有序运行,除了社会通过正确的价值评价体系塑造人们的社会角色之外,就角色本身而言,还应当遵守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秩序。这里所讲的道德秩序,是指在人们相互交往中所自觉遵守的道德准则,其基本内涵是节俭勤劳,重视商誉、重视形象、遵纪守法。身置市场经济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必须明白一点,就是缺少道德秩序的最终结果只会增大交易费用(互相防范、尔虞我诈、不讲信誉、履约成本增大),最终导致整个经济生活的混乱和无序,于人、于己都是没有好处的。

规则本身也会产生竞争,好的、高效率的规则会有扩散效应

从经济学来讲,一个规则的建立和破坏都是供需双方相互作用的结果。比如,我们一提到“假冒伪劣”,都认为是生产者不遵守市场规则造成的。然而,我们还应该意识到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需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消费者就是想用低价买到假冒的“名牌”商品,像“鳄鱼”牌衬衫、“劳力士”手表等,尤其在注重商标、品牌的今天更是如此。因此,在我们规范生产者行为的同时,积极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是很必要的。

秩序的建立也应该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最理想的状态是使选择出来的规则所带来的收益在边际值上等于它的成本。这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规则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建立、执行规则是要花费成本的,有的规则的监督成本还相当高。如果规则建滥了,就会出现根本执行不了的情况,更糟的是,这还会使一些本来能够执行的规则也被违反。

在制订规则的过程中,应充分调动各级部门的积极性。中央政府负责确定一些基本的、一般的规则。地方政府应在基本规则之外,制订能带来更高效率、更多效益的规则。各种规则、秩序本身也会产生竞争,好的、高效率的规则会有扩散效应。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人们交往的复杂性,只有在多种选择的时候,才能有比较,才能带来更有效率的结果。

制度规则的建立依赖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人们的行为空间、行为条件也会有所改变。比如从“跑摊”到“坐摊”再到有“门面”的过程中,人们会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声誉和信誉;而自重自爱,恰恰是规则建立和被遵守的道德基础。

当秩序混乱时,是回到过去还是向前走,我想应该是选择后者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市场经济不是没有秩序,不是不要秩序,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秩序,是一套制度,是一套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只不过它是一套特殊的、不同于计划经济的秩序规则。它不是建立在人人都能“同志式协作”的假设的理想境界之上,而是在假定现实中的人都不那么“高尚”的情况下设法去规范、制约、“法治”人们的行为,防止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侵害他人的、公共的利益。第二,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必然是一个过程,是随着千百万“俗人”交往、交易的扩大、出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实际需要而逐步形成、发展与完善起来的,而不是由人们根据某种良好的愿望或设想一下子“建立”起来,法律、制度、调控规则等等的形成与完善都要依赖市场活动本身的展开。我们现在出现了一些“无序”的问题,绝不是市场经济搞糟的,相反,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未完全发展,许多市场经济应有的法律、规则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还没有发展起来。制度、秩序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新规则包括“纸面”上条文和实际生活中人们的遵照执行两部分。要从条文到制度,还需要有社会机制来保障。要有机构来强制执行这些规则。

当混乱出现后,我们是回到过去还是继续向前走,我想应该是选择后者。我们应该更快地去发展市场经济,让人们去行动,让人们去交流,并在这一过程当中完善各种体制。如果不发展,回到旧的体制中,也许会很有秩序,但历史已经证明,旧体制并不能给我们带来效率、带来平等,最终的结果是更大的混乱和无序。因此,我们应该深化改革,在高效率的体制中建立新秩序。

(本组稿件由陈蓬、李鹰采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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