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殡葬治理路径优化研究-以德宏芒市为例论文

边境地区殡葬治理路径优化研究-以德宏芒市为例论文

边境地区殡葬治理路径优化研究
——以德宏芒市为例

刘 婳, 赵一环

(云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摘 要: 殡葬是人类社会重要的文化现象与习俗礼仪,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殡葬治理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绿色殡葬、节约用地、文明办丧已经成为当前殡葬治理的新要求。以中缅边境云南芒市殡葬治理为个案,针对当地殡葬治理工作进程和面临困境进行分析研究,有利于对边境地区殡葬治理路径优化提供方向和参考。

关键词: 殡葬治理;殡葬改革;治理能力

殡葬治理是指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在现有土地、人力、运行及监管资源日渐难以满足社会殡葬需求的背景下,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在各部门协作的基础上发动社会积极参与火葬推行工作的民心工程,旨在改革土葬,革除陋俗,节俭办丧,文明祭扫。殡葬治理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科学化、有序化、协同化的新要求。在此背景下,位于中缅边境地区的德宏芒市,殡葬改革和治理呈现出一些值得探讨的做法和经验。

一、边境地区殡葬治理发展现状

2017年初,芒市委组织牵头成立殡葬治理工作小组,小组成员赴玉溪开展殡葬治理工作交流调研,汲取优秀经验。随后,芒市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有组织、规范化的殡葬改革会议,并组织工作小组开展境内实地调研。2014年11月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党员干部办理丧事的方方面面做出硬性要求,并提出要严控经营性公墓数量,对于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芒市市委在执行殡葬改革的工作会议中强调:“随着社会治理走向协同发展,社会问题的解决不应再依靠于政府的强力手段,全面管控的方式也不再适用于社会文明和经济水平高速发展的社会。”根据2017年以来的调研经验,芒市在加大殡葬经费投入的基础上,出台政策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并且重新调整规划治丧场所。2019年1月,芒市殡葬治理工作小组制定了《芒市殡葬改革有关实施方案》,从火葬区划定、殡葬管理细则、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禁葬区划定实施方案四个部分详细规划了如何实现“芒市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芒市国土面积40%和总人口50%、火葬区火化率接近或达到100%”的目标任务,并要求党员、干部做好表率,做到文明节俭治丧,宣传倡导殡葬治理改革。总体来说,芒市殡葬治理工作起步较晚,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的中缅边境地区,其面临的难度更大,基层情况更复杂,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芒市充分结合自身少数民族特色和地势环境复杂的特点,走出了具有“芒市特色”的治理之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治理对象。2017年,芒市与德宏州人民政府签订了《德宏州殡葬改革管理目标责任书》,结合芒市实际,规划和明确了今后五年的殡葬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并将殡葬治理对象根据不同时期明确划分出来,首先是非火化区时期(2020年12月31日前),将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州驻芒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参加其余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外来人员、特困对象、其他应当火葬的人员死亡后及无名、无主尸体列为必须配合火葬的群体,并奖励引导其他非火葬区人员自愿火葬。随之是火化区时期(2020年12月31日起),严格要求全市火葬区范围内的城乡居民死亡后实行强制火葬。与此同时,明确列出了允许不予火葬的对象,分别为国家规定的10种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夫妻一方属国家不强制火葬的10种少数民族的,另一方须有正式的“随教”手续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不强制火化。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使用期间允许不火化;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二是细化奖惩办法。2017年以来,芒市殡葬治理工作小组深入乡镇政府,召集村委会负责人集中宣讲殡葬治理奖励办法,推动奖励措施普及到基层,截至2017年12月,工作小组对芒市生态节地安葬行为开展了奖励,共发放48人,支付奖励资金18.8万元。针对自愿拆除活人墓的情况,规定单人墓可补助2000元,双人墓补助4000元;除享受丧葬抚恤费和企业统筹养老保险人员外的城乡居民死丧者属自愿将死者火化的,给予3000元奖励。此外,城乡居民采取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不占或少占土地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给予3000元奖励。同时,因城建、交通、水利、学校、旅游、工业和其他项目开发需要搬迁坟墓,以骨灰安葬方式进入公墓安葬的,每搬迁一冢坟墓,除征地补偿外,给予1000元奖励。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凭火化证、墓穴证或骨灰寄存证、节地生态安葬证明进行办理。

三是分类提出安葬要求。对于历史形成的活人墓,芒市殡葬治理工作小组根据调研实际按照不同类型进行严格要求,首先是对已建成并已安葬的合葬墓,另一方去世后需按火葬区和非火葬区具体火化对象进行认定,实行骨灰安葬;其次是禁葬区内已购买墓地但未建成墓穴的情况,群众去世后不得建设任何墓体,必须进入公墓安葬。最后,严格规定活人墓必须于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前全部拆除。与此同时,芒市殡葬治理工作小组进一步细化要求,规定芒市当地大型墓地福安园停止一切销售和建造坟墓行为,城市中心公墓建成后,鼓励原有已建坟墓搬迁至公墓安葬。针对各乡镇(街道办、农场)、各村民小组集中建设中心公墓或骨灰堂,建成使用后,已安葬坟墓鼓励搬迁至中心公墓,之后的未安葬坟墓需严格遵守要求取消土葬,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

四是强化管理建设。2017年以来,芒市成立殡葬管理服务执法大队,负责芒市殡葬治理综合业务,随后进一步建立辐射基层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殡葬管理服务执法四级联动殡葬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办、农场)挂牌成立殡葬管理服务执法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殡葬执法调度及各项日常业务工作,人员由乡镇综治维稳办公室和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在各村委会设置殡葬管理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民政信息员或计生宣传员“二员合一”,负责本村委会的殡葬管理服务工作;在各村民小组设立殡葬信息员,全程追踪报告本村民小组丧葬信息,建立落实殡葬管理员、信息员追踪报告奖励机制。此外,芒市殡葬治理工作小组结合调研实际制定了死亡报告制度,辖区居民去世后,由其亲属及殡葬信息员1小时内报告其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村委会报告乡镇(街道办、农场)及市直联系挂钩单位,各乡镇7日内将信息登记表报至市殡葬管理服务执法大队备案,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办、农场)、市直联系挂钩单位要安排人员及时入户动员监督家属组织火化、骨灰或遗体规范安葬。

制度建设是政府治理路径优化的关键步骤,一套完善科学的制度体系是保障政府治理工作有序开展、治理目标顺利实现的必要条件。芒市地处中缅边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但生活习惯受传统文化习俗影响较多,少数民族群众对传统习俗的信仰和认知影响着对殡葬治理政策的认可度。在殡葬治理的推进过程中,从相关条例的制定到基层政府的执行,产生了大量的新现象和问题,然而相关制度条例并没有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甚至出现了制度与实际相脱节的情况。即使民政部门出台了一些新的规范性文件,但缺乏相应的立法依据和执法权力,并不能满足殡葬治理中的执法要求。例如,在芒市殡葬治理改革的过程中,根据《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要求,丧属须有墓穴证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然而,中央和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未明确要求需要墓穴证才能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且目前在芒市仅有“芒市万安生态陵园”一家公司售有墓穴证,可以说,这一规定与芒市实际并不相符,剥夺了很大一部分丧属的利益。此外,根据《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芒市全境均已划定为火葬区,人员遗体需回到在世时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安葬,然而部分驻扎在乡镇的公职人员退休后多选择留在工作的偏远山区居住,去世后存在遗体运输困难、后代祭奠活动距离过远的情况,不适宜回到户口所在地安葬。此外,对景颇族、傈僳族群众而言,“入土为安”和“棺葬为孝”的观念不仅是传统文化习俗,更是民族信仰和村寨传统,这些观念根深蒂固,成为阻碍殡葬治理改革的因素,给殡葬治理带来种种困难。某些地区甚至存在火化后再葬的“二次葬”现象,这样既增加了火化费用,更没有达到节约土地资源的目的,殡葬治理改革的效果形同虚设。

二、 边境地区殡葬治理的困境

我们这里推荐的口服避孕药是指短效口服避孕药,比如妈富隆、优思明、达英-35等等,而不是紧急避孕药某婷一类的。短效口服避孕药是由雌激素和孕激素配制而成的复方药物,通过抑制排卵、改变子宫内膜环境、改变宫颈黏液的性状、阻止精子穿透、抗着床等机制而达到避孕的目的,避孕有效率达99%以上。此类药物是目前除了禁欲意外,避孕效果最好的避孕方式。

(一) 殡葬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

近年来,全国很多地方都实施了一定的政策,然而殡葬治理改革涉及多方利益主体,一旦政出多门就会造成职能不清的现象,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时常出现政府职能缺位、监管不足的问题,导致殡葬市场紊乱,腐败现象时有发生。通过对当前殡葬状况的了解,我们发现各地方政府虽然出台了许多殡葬管理办法,但是在推行的过程中,相关的执法部门就因为责任不明,工作无法有效配合,治理效果甚微。若只有民政部门单独管理,就会由于执法力度不足,导致更多的违法行为不能受到有力的惩击。从芒市的殡葬治理现状来说,首先是缺少强有力的执法队伍。芒市殡葬执法大队配有2名干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开展执法活动,由于执行队伍单一,导致执行效率差。殡葬治理工作是市委、政府的重点工作,只靠民政部门是难以推进,必须成立多部门联合工作组,推进全市的殡葬治理工作;其次是惩治措施不力,针对违反《德宏州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个人没有具体的惩治措施,只能通过取消丧葬费和抚恤金领取资格的方式来限制违法人群,达不到约束和警示作用。殡葬治理政策力度不足,导致治理实践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和执行依据,没有强大的监管队伍和法律保障来推动殡葬治理合理合法有序地开展。

依法管理殡葬是增强殡葬治理意识、完善殡葬法规体系、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要明确殡葬治理的相关执法部门,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多方配合的执法机制。一方面要建立一支有法律意识、服务意识的基本执法队伍,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同时增加相关人员编制,改善执法条件,强化执法手段,为殡葬治理政策的推行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强化殡葬治理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才能防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在殡葬执法资源的整合上,芒市建立辐射基层的殡葬管理服务联动殡葬工作机制。通过成立市殡葬管理服务执法大队,成立基层政府殡葬管理服务执法机构,设置农村殡葬管理员,实现上下联动机制,加强殡葬治理。

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治理机制保障,建立一个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的殡葬治理体系是推动殡葬治理有序发展的必要环节。推动殡葬治理体系完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民族地区殡葬治理的关键步骤。首先,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对殡葬治理和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执法;其次,通过制度体系的完善,进一步细化殡葬治理工作监督的依据和标准,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机制,防止监督主体为谋取私利的不作为和过度作为;与此同时,完善殡葬管理制度应该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基层政府推动改革的过程中,要深入群众家中,征求群众意见,在符合民族地区风俗、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例如,根据“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推进火葬区的划定,把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耕地较少、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葬区,遵循先中心后偏远的原则,按照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农场办事处,先高速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沿线的村后山区交通不便的村民委员会的顺序进行推行。同时要在尊重当地主体少数民族土葬习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本民族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2]。例如芒市根据殡葬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经市民宗部门向州、省民宗部门请示,省民宗部门明确了与回族通婚的其他少数民族不以是否皈依和信奉伊斯兰教为依据,而是以本人是否回族或者其他可以允许遗体安葬的少数民族来确定是否落实有关少数民族殡葬政策,即根据本人族别而不是根据信仰来确定是否允许遗体安葬。

(二)治理制度与地区实际相脱节

一堂堂生动的课程,一个个感人的故事,让我们的灵魂得到洗礼,精神得到升华,党性得到锻炼,心灵受到强烈震撼。我有幸参加祁县“一线干部”井冈山党性教育专题培训班,实地学习和感悟“坚定信念、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闯新路、依靠群众、勇于胜利”的伟大的井冈山精神。在井冈山的6天时间里,追寻着先烈们的战斗足迹,仿佛又置身于艰苦卓绝的战争年代,触动之大、感悟之多、体会之深是前所未有的。

(三) 基层群众配合度不高

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作为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在殡葬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前,随着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日益密切,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利益分配不均、权利格局不平衡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民族地区殡葬治理发展面临的挑战。通过对芒市少数民族村寨的走访,发现在部分少数民族村寨,尽管村民表面上是接受了殡葬治理新观念,但内心仍然存在消极的抵触情绪。一方面,芒市少数民族村寨众多,村寨内体制精英和非体制精英多为少数民族,村干部基于对自身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对村民的体恤与同情,村寨里有违规埋葬的,他们都装作没看见,不向上级汇报。长此以往,导致政策影响力下降,村民甚至不加掩饰地开展有违规定的殡葬活动,从而加大了殡葬治理的难度。另一方面,村民的抵触情绪除了传统民族观念和信仰、心理等方面的因素,还与政策偏向相关。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在民族地区殡葬治理改革过程中,对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要予以尊重,不得强迫他们实行火葬[1]。然而在芒市殡葬实践工作中,真正受到政策尊重保护的少数民族只有回族,在芒市基层治理体系中,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众多,是政府工作在基层开展的核心推动力量,然而部分少数民族干部由于政策倾斜、个人民族信仰和家族、村寨利益等原因,对殡葬治理政策存在抵触情绪,这种情绪对当地群众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与此同时,殡葬治理改革在一定基础上对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产生了冲击,如果政策推行过程中不能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将不利于民族地区的稳定和谐发展。

从发展的均衡性来说,十八大以前,我国殡葬治理发展进程在各省市和地区呈现出了极大的不同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区位的差异,以及当地治理生态、宗教民俗的独特性,省与省之间、省内不同县市乃至乡镇之间的工作开展时期、殡葬治理难度、治理方案都不尽相同。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芒市为例,芒市于2007年经省民政厅批准通过招商引资建立了一座经营性骨灰公墓——芒市万安生态陵园,辖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民间墓地不在少数,主要有红木山墓地(由德宏州殡仪馆管辖)、福安园墓地(由勐焕街道办事处管辖),同时,芒市镇磨石沟、发电厂、大湾、街坡、木康、丙茂、芒排等村组各有规模不等的墓地。近年来,在党委政府的号召下,芒市开始提倡火化和骨灰安葬方式,并于2017年正式成立了芒市殡葬管理执法大队,在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和推动殡葬服务事业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近年来,按照千分之七的死亡率计算,芒市每年大约死亡人数为2800人左右,2014年芒市死亡后火化的人数为288人,火化率约为10.28%;2015年芒市死亡后火化的人数为368人,火化率约为13.14%;2016年上半年死亡后火化的人数为233人,按照半年死亡约1400人计算,火化率为16.64%。可以看出,由于工作推进和政策宣传等原因,火化率得到明显提高。但是,在芒市殡葬治理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阻力因素。芒市作为傣族、景颇族、阿昌族、德昂族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不同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存在较大差异,即使是相同民族的不同村寨,也存在村寨权威主体间的利益纠纷与殡葬治理工作不协调的问题。依托对殡葬治理推进情况的文献查找和实地调研,可以发现,芒市殡葬治理发展面临的困境是云南省乃至我国民族地区出现的共性问题,总结为以下方面。

(四)殡葬行业乱象频生

芒市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五种世居少数民族,占全市总人口的49.4%,丧葬习俗主要方式为土葬,信奉“入土为安”,群众普遍难以接受火化和骨灰安葬方式,传统思想观念影响着政策制度的推行,主要体现在政策宣讲和工作执行两方面。在政策宣讲上,由于群众自身参与意识不强,进行基层宣讲普及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强制要求党员群众参与活动、其他群众难以号召的情况,因此真正需要进行宣讲的主体往往没有参与其中。在工作执行上,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不在少数,参与治理工作推行的少数民族干部通常也是村寨的精英和权威人士,由于习俗和利益因素影响,部分少数民族干部在殡葬治理工作调研的初期就出现了畏难和抵触情绪,不理解政策、不配合执行,因而导致殡葬治理工作在基层的推进困难重重。

(五)宣传推广难见成效

目前,芒市的墓地大多由墓地经营者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墓地经营者出于商业营利的目的,选择建立很多外观精美、面积巨大的“别墅型”、“豪华型”墓地,无视了节约用地的要求,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奢华和美观,墓穴价格也因此提高。“芒市万安生态陵园”属独家经营性骨灰公墓,由于是市场调节价格,不受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定价约束,造成墓穴价格随着土地资源紧张和市场需求而节节攀升,因而公墓建成至今,到公墓购买墓穴安葬的人数始终很少。同时,现代墓地的墓碑多用水泥、花岗岩等物质构成,回收利用的成本较高,花葬、草坪葬和树葬等生态安葬方式可以循环利用,却由于传统思想和高级墓地成为“流行”,而不被人们所接受。此外,自火葬推行以来,殡仪馆原有的遗体清洁、仪容整理、主持葬礼、火化等服务都出现了价格上涨的趋势,骨灰盒的价格也随之水涨船高,殡葬行业作为公共服务发展的初衷已经愈发商业化,行业乱象亟需整治。

三、 边境地区殡葬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殡葬治理也面临着能力提升的新要求。现阶段边境地区殡葬治理的提升路径旨在以树立殡葬新风、满足人民群众殡葬基本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力图完善殡葬服务监察体系、建立殡葬保障制度、加强殡葬行业监管,促进我国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公共服务建设水平。

(一) 整合执法资源

陈林曾发文讲述这段历程:当时的宏远队中,李春江是从辽宁来的,黄云龙是从八一过来的,张勇军来自湖北,李青山来自黑龙江,关德友是吉林的。从球员组成来讲,可以说是“散兵游勇”。因此宏远队也有另一个称谓:“雇佣军”。

(二)完善殡葬治理体系

无论是空燃比传感器,还是氧传感器都需要在高温下才能正常工作,但他们的工作温度不尽相同。氧传感器的工作温度为400~550℃,空燃比传感器的工作温度为750℃左右。为了迅速达到工作温度单靠发动机的排气热量来加热传感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设计了传感器的加热器。加热器能够在短时间内将传感器加热到目标工作温度。从加热器的电阻来看,氧传感器的加热电阻值常温下为12Ω左右,空燃比传感器的加热电阻值为1~3Ω左右,可见空燃比传感器的加热电流更大,升温更快,更适合冷车时对排放的监测与控制。

(三)寻求群众合作

民族地区的殡葬治理需要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定诉求,结合实际困难和情况,制定可调适的制度以满足不同民族的需求,吸纳村寨精英,鼓励他们发挥好带头作用。如,在村寨设立红白理事会,由村干部、村寨长老、村寨能人共同管理,通过村寨权威来引导村民主动配合殡葬治理。同时,民政部门应该给予农村殡葬管理员和红白理事会一定的补贴,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殡葬治理的工作推进。例如,在各村(居)委会设置殡葬管理员,与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民政信息员或计生宣传员“二员合一”,负责本村(居)委会的殡葬管理服务工作。此外,在各村(居)民小组设立殡葬信息员,全程追踪报告本村(居)民小组丧葬信息,建立落实殡葬管理员、信息员追踪报告奖励机制,制定殡葬惠民政策,对没有享受国家规定丧葬抚恤政策的城乡居民死亡后按规定火化的和火化后自愿采取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不占或少占土地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给予一定的安葬奖励金。通过政策鼓励和政治吸纳的方式,让群众参与到殡葬治理中来,成为推动殡葬治理发展的一份子,达到政府与群众的协同治理。

道路工程建设中会不断形成大量的项目建设、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管理和验收竣工等文件资料,一定要按照科学的方法对这些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归档分类,以便于为了将来在道路工程建设的维修养护、监控管理和改扩建设等方面提供翔实而准确的原始数据和记录。同时,还能进一步优化道路的规划和检修方案,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及成本。

(四)加强殡葬行业管理

首先,殡葬行业管理要遵循民生为本、生态科学的原则,在尊重传统优良习俗、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把深化殡葬公共服务改革与维护群众基本权益结合起来,建设便民惠民、生态环保、现代科学的殡葬服务体系和服务市场,由政府引导、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其中,推行文明治丧、低碳祭扫。其次,多主体参与殡葬行业改革规划,殡葬流程及服务设施要做到便民利民、科学合理,在殡葬基础设施的规划中,对城乡公益性公墓(中心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中心(站)服务流程进行完整规划,通过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细化要求和准则,提升殡葬服务品质,为公众提供定价合理、服务完善的殡葬活动场所。再次,出台行业奖惩机制,对行业中难以治理的乱象明文规定惩治措施,严重违反行业原则的行为要进行退出市场的处罚。对于每一年度内按照规定开展殡葬服务、获得行业和群众好评的单位、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全面广泛宣传动员

殡葬习俗作为农村的传统文化,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在民族地区,上升为精神信仰的习俗影响最为突出。因此在民族地区的殡葬治理改革中,要抓住殡葬文化变革的深层因素,在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习俗同时,合理开展宣传工作,以新时期文明理念逐渐替代陋俗风气成为社会主流。此外,在殡葬治理宣传中,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进一步拓宽殡葬政策的普及范围,使政策家喻户晓,使节约、环保和科学的观念深入人心。除自上而下的政策宣讲之外,也要运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引导基层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殡葬政策的目的、意义和作用,使“厚养薄葬”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殡葬治理的宣传过程中,要强调主体的协同参与和治理体系内的上下联动,从上级政府到各乡镇(街道、农场)、市直各单位及公墓管理公司进行深入宣传,召开学习会,并针对部分乡镇居住在偏远山区的退休老干部进行了入户宣传。同时,在公共场所播放宣传视频,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有效营造文明节俭办丧新风尚的浓厚氛围。

总之,民族地区殡葬治理政策的推行是政府重视自身治理能力建设的体现,建立健全殡葬治理体系、增强殡葬治理队伍建设、倡导“厚养薄葬”观念等新的治理措施对民族地区社会文明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新形势下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当前,民族地区的殡葬治理发展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但总体而言已进入稳步推行的阶段。结合治理实践,针对民族地区殡葬治理进行切实可行的治理路径优化,有利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调动各主体积极参与,促进绿色文明社会的形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严奇岩.贵州喀斯特墓葬与民族地区的殡葬改革[J].民族学刊,2016(6):36-40,104-106.

[2]李煜,郭泽保.寻求公益与效益的平衡——透视当前殡葬改革[J].泉州师范学院学报,2011(3):81-85.

Research on Optimization of Funeral Management Paths in Border Areas ——Taking Mangshi in Dehong as an Example

Liu Hua, Zhao Yihuan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650504, China)

Abstract : The funeral is an important cultural phenomenon in human society etiquette and customs, with the advance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the funeral governance is becoming a hot issue.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requirements of nation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green funeral, economical land using, and civilized mourning have become the new requirements for funeral treatment. Taking the funeral management of Mangshi in Yunnan Province on the Sino-Burmese border as a case,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local funeral treatment process and the dilemma are helpful to provide direction and reference for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funeral management path in border areas.

Key words : Funeral management, Funeral reform,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中图分类号: C91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879(2019)04-0123-06

收稿日期: 2019-06-05

作者简介: 刘 婳,云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边疆治理、社会治理研究。

[责任编辑:沈凌云]

标签:;  ;  ;  ;  

边境地区殡葬治理路径优化研究-以德宏芒市为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