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幼儿“违法行为”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违法行为论文,幼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这样两个真实的案例:其一为幼儿王某要求母亲买玩具汽车,其母不允,王某遂在母亲所煮面条中偷放鼠药,其母食后倒地身亡,王某则若无其事,自行玩耍。俟后父归。惊悉其故,目眦欲裂,狂怒之下,抓起儿子的小腿狠劲一摔,不巧头部正中桌角,儿子抽搐几下就咽气了。父亲一看子死妻亡,万念俱灰,端起剩下的有毒面条一古脑儿全吞了下去……其二为幼儿肖某因偷吃邻居家桃子,被邻居捉住打了一顿,肖某怀恨在心,一次趁周围无人时竟放火烧其房子,烧毁偏房一间,烧死母猪一头。
上述两例,均属不法行为,只不过对象较为特殊——是幼儿而非成人。幼儿违法,早已有之,它不仅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而且常常带给家人难言的痛苦,但社会却很少关注。与此相反,随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的通过,儿童各方面的权益都开始受到法律的维护。我国也于1991年9 月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有力的保障,儿童的整体状况较之以前大有改观,侵犯儿童权益和伤害儿童的现象也日益减少。但同时,我们又不无尴尬地发现,社会对幼儿本身的“违法行为”却缺乏应有的制约机制,在如何对待和处理的问题上亦颇感茫然和无奈。是将幼儿诉诸法律还是寄希望于其他途径?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又应由谁来承担?被害人的权益怎样才能得到公正的维护?如何才能减少或杜绝幼儿“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些便是本文所要探讨并希望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
一、法律的“无能”与教育的使命
严格说来(或依照法律规定),幼儿的行为无论造成多大伤害,均不构成违法,亦不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违法的主体(幼儿)并不具备责任能力——而这是构成违法的必要条件。但从行为本身来看,毕竟触犯了法律且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又属违法行为。既然如此,就有必要进行追究和处理。那么,是否可将幼儿诉诸法律?藉助法律又能否得到公正和完满的解决?
无疑,法律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法治时代,其作用更加突出且不可替代,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都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但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毕竟有其适应的范围或界限,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秩序的维持除有赖法律的强力保障外,还必须依靠政治、经济、技术、教育等多方面的手段。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途径,法律万能更是神话!诸如“幼儿违法”,法律不可能将幼儿送上法庭,更不可能象对待成人那样平等执法,最多只是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加以管教(见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因此, 诉诸法律就会出现许多问题,一是幼儿因年龄所限,不具备行为能力,无论其行为如何,均可“逍遥法外”,始终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权”,从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以体现。 二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这样,违法者本人不受惩罚,其监护人则代为受过,似有点社会不公。倘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而减轻处罚,又对受害人不利,因为其受损的财产和权益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充分的维护。再者,法律手段一般只注重事后的处理,不能“防患于未然”,相对而言比较消极,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时,法律便显出了一定的“无能”和“无奈”,要摆脱困境,只有求助于其他途径。比较而言,政治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都不尽如人意,只有教育,它不仅可以使幼儿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树立一定的法制意识,减少或不再违法,而且可以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违法。此时,教育的作用便凸现了出来,根治幼儿违法行为的重任也就历史地落在了教育身上。
二、幼儿“违法行为”的表现、特征与原因
了解是教育的前提,对幼儿违法行为的矫治必须建立在具体分析和详细了解的基础之上。
(一)幼儿“违法行为”的表现
幼儿因其能力和活动范围有限,“违法”的种类和表现都较成人为少,一般可分为两类,其表现则多种多样。
1.人身伤害
这在幼儿违法行为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不分对象,既伤害别人,也伤害亲人,具体表现为:
①对父母、家人的伤害。如一小孩要骑马玩耍,奶奶只好跪地为之,但孙子又嫌没有缰绳和鞭子,不像骑马,奶奶只好找来皮带让孙子抽打,并将尼龙绳套于脖子之上。结果孙子越玩越高兴,绳子也愈拉愈紧,奶奶年老力衰又怕摔坏孙子,拉扯不动又发不出声,一会儿竟被活活勒死。
②对朋友、亲戚的伤害。如农村幼儿张某和王某既是大班同学,又是要好的朋友。暑假中两人经常在一起放牛。一次王某骑在牛背上正在兴致很高地玩耍,张某捡起一块石头突然朝牛屁股砸去,牛负痛狂奔,王某摔在地上,造成手足骨折。
③对邻居或他人的伤害。如小孩放鞭炮炸伤别人眼睛,玩弹弓或汽枪使别人受伤,从楼上往下丢砖头或酒瓶砸伤别人等。今年4 月初湖北电视台就专门报道一小孩玩火造成另一小孩严重烧伤的事件,并围绕责任问题在电视中展开了讨论。
2.财物侵害
①破坏国家或集体财产。如城市幼儿燃放烟花鞭炮引起仓库或房子着火、破坏路灯、偷摘公园花卉、在自选商场偷吃偷拿,农村幼儿山边玩火引发山林火灾、放风筝或打鸟时破坏高压线路(偶而发生)、偷窃林场或农场财物等。
②毁损他人财物。如烧别人房子、砸人家玻璃、门窗或屋顶、折别人树苗、踩人家煤球、放牛吃别人庄稼、在人家鱼塘里偷钓及偷窃别人的瓜果食物等。
(二)幼儿“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
通过幼儿“违法行为”的表现,我们可以发现,幼儿所侵害的对象主要限于周围的人和物,其行为也缺乏一定的计划和组织,而且多是因过失所致,不像成人那样有明确的目的或动机。其具体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突发性和偶然性。幼儿由于年龄较小,心理发展尚不成熟,思维也处于较低水平,更缺乏一定的判断和推理能力,很难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而且行为之前也很少顾及后果,心里怎么想就怎么做,至于是否应该、当不当为则考虑很少,从而使其“违法行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一般很难预测和防范。如燃放烟花引发火灾、玩汽枪时误伤别人眼睛即是如此。
2.情绪性或冲动性。幼儿由于意志力比较薄弱,克制能力较差,一时冲动或心血来潮就可能酿成大祸、招致“违法”。如你坐在悬崖边钓鱼或休息,他可能悄悄摸到你背后突然大喊一声,并将你朝前一推,从而使你掉下悬崖受伤;你爬梯子时,他可能一时冲动将梯子往后一拖,使你滑下摔伤。前文所述“小孩张某用石头击牛屁股导致王某骨折”就是出于心血来潮,事前没有一点征兆,可能连他自己都没有想到。
3.模仿性。从其行为的外在表现来看,幼儿“违法”大都具有模仿性,或模仿父母,或模仿哥哥姐姐及周围同伴,有时也模仿电影电视。如有的父母吵架就喜欢砸东西、喝酒喜欢摔瓶子,动不动就打架骂人,还有的父母偷窃成性,这些都会给幼儿潜移默化的影响,使其无意之中染上恶习,并外化于自己的行为之中。
4.游乐性。这是幼儿“违法”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很多“违法行为”都是幼儿觉得好玩和在游乐过程中发生的。如烟卷里夹鞭炮让大人抽吸造成嘴唇炸伤,在路上挖坑以草覆之,路人不知掉下受伤。甚至放狗咬人,幼儿也觉得有趣。
5.过失性。幼儿“违法”虽有故意为之,但比较而言以过失居多。这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能预知行为的结果,如玩火引发火灾,惊吓别人使人受伤等;二是没想到或根本不想出现那样的结果,如前述“小孩骑马使奶奶窒息”,幼儿始料未及,等醒悟过来,大错已经铸成。
(三)幼儿“违法”的主要原因
对幼儿“违法”原因的探究要较为困难一些,一是很难对“违法”幼儿进行广泛的调查,二是幼儿本身也难以说清行为的目的或动机,更何况有些行为根本就没有原因,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只有凭借深入的观察和了解,并在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把握。总括起来,幼儿“违法”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认识不清。主要表现在知识和能力两个方面。一方面,幼儿缺乏正确的道德标准和是非观念,不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何事该为,何事不该为。至于法制意识更是一片空白,当然也与安全意识的缺乏有关,很多火灾和人身伤害即是由此引起。另一方面是认识能力或水平比较低下,缺乏一定的思维、判断能力,不能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危害。
2.报复心理。幼儿虽然被誉为“天使”,有纯真可爱的一面,但有时可能比成人报复心更强。因为他们受年龄和认识水平的制约,一般来说头脑比较简单,心脑较为狭窄,很多事都想不开,喜欢斤斤计较,一旦受辱或吃亏就会想办法报复,而且不计后果,因此,有时幼儿比成人更具“危险性”。如本文开头所述的“面条下毒”和“放火烧房”即是如此,报复心如此之强,甚至连母亲也不放过,谁又能想到!?
3.馋嘴贪吃。举凡幼儿的偷窃行为大都因贪馋所致,因为他们所偷之物大都是瓜果食物,或为换取食物之用。一旦家中没有或无钱购买,而自己又极想获得,时机成熟,就可能诱发盗窃行为。
4.溺爱娇纵。随着“计划生育”的实施,独生子女愈来愈多,由于父母家人的过分娇宠,造就了越来越多的“小皇帝”,他们在家里好吃懒做、蛮横霸道、为所欲为,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或受到伤害就可能走向极端,危害他人或亲属,导致“违法”。
5.淘气玩皮。很多意外伤害纯属幼儿淘气顽皮所致,他并不想使人受到伤害,也没有什么不良的动机,只是觉得好玩和有趣。如前文所述“香烟里夹鞭炮”、“用石头打牛屁股”、“背后喊叫吓人”等即是如此。
6.家庭的不良影响。或者是父母离异,或者因父母家人修养太差、恶习不改,或者是家庭疏于管教,从而使幼儿缺乏良好的成长环境,养成了一些不良的嗜好和习惯,一旦时机“成熟”,就会招致“违法”。现在城市里的许多小扒手就是这样过来的。
还有其它原因,如坏人教唆、传播媒介的不良影响等,这里就不一一探讨了。
三、幼儿“违法行为”的矫治与教育对策
对幼儿“违法行为”的分析是为了从根本上矫正和防止幼儿“违法”。但如何矫治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它不仅需要社会、家庭和幼教机构的共同努力与配合,而且还要根据幼儿的生理心理特点,选择和运用恰当的方法与技巧,这样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达到“标本兼治”。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更新观念、明确幼儿教育(尤其是品德与行为教育)的重要性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对幼儿“违法行为”的教育和矫治必须有正确而科学的认识。首先,孩子不只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心肝宝贝”,他还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社会主义事业的延续和发展需要家庭和学校培养一代又一代合格的接班人。因此,对幼儿教育是否重视以及教育的好坏不仅影响到家庭的幸福,在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祖国的未来与兴衰。其次,幼儿教育是人生教育的最初阶段,它对个体的品德、行为、个性等方面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奠基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个体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心理研究也表明:学前期是个性最初开始实际地形成的时期,而且在学前期儿童个性形成中,自我意识,特别是道德意识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这一时期,家庭和幼教机构必须特别重视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从而尽可能地减少或杜绝幼儿“违法”。
(二)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父母和监护人的文化教育素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幼儿“违法行为”的矫治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父母和监护人的努力,而效果的好坏则取决于其文化素养和教育水平的高低。有人说:“每个人都有做父母的权利,但未必都有做父母的资格”,诚哉斯言!年轻的父母和监护人必须有一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明确肩上所负的重任,并通过学习、交流等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文化教育素养,使自己成为一个称职的家长,正确有效地引导幼儿向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三)联系实际、抓住时机进行安全和法制教育
幼儿的许多“违法行为”都是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所致。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利用适当的情境,抓住时机进行安全和法制教育就很有必要。也许有人认为幼儿年龄尚小、思维水平较低、知识比较贫乏,不适宜进行此类教育。虽然我们不能象对待小学生那样对幼儿进行系统的知识教育,但幼儿毕竟不等于婴儿,其自我意识和道德意识都有一定的发展,而且对电、水、火、刀、枪等有碍安全的物件和偷、抢、杀人、放火、投毒等有可能招致违法的行为有比较粗浅的认识,因而就有接受教育的可能,树立幼儿初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也并非只是妄谈。
(四)以身作则,正面引导
“身教重于言教”,对于幼儿道德行为的培养和“违法行为”的矫正更是如此。因为模仿是幼儿的天性,父母、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模仿的对象,倘不加注意,就可能使幼儿罹染恶习(特别是其父母品行不良的幼儿),正所谓“染于苍则苍,染于黄则黄”。幼儿的心灵如同一张白纸,其美好和丑恶全在于后天的习染和教育。因此,要求孩子做到的,父母、教师一定要示范带头,并自始至终表里如一。倘言行不一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就可能使幼儿无所适从甚至变得虚伪,失去应有的纯真和诚实。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另外,在教育过程中,一旦发现孩子出错或出现“违法行为”,家长、教师也不要大发雷霆或粗暴地训斥、打骂,必须静下心来仔细分析其中的原因,本着爱护、关心的态度,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的说服和疏导,让孩子真正认清危害、明辨是非,从而自觉地改正和约束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