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建立我国再保险市场_再保险论文

论如何建立我国再保险市场_再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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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市场指从事各种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交换关系的总和。它可以有许多买方和卖方自由进出,在保险和再保险商品的价格、条件和可用性上自由讨价还价。通过再保险能极大提高原保险承保能力和分散承保风险,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再保险因此得到了保险人重视,近年全球的再保险业务量都在稳步上升。中国由于再保险业起步不久,市场主体的缺少和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制约着再保险市场的形成,也制约了再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保险业对外开放所作出的承诺,使得如何建立中国的再保险市场已成为一个迫切问题。

一、应选择上海建立中国再保险交易市场

巨灵信息透露,保监会将选择一个保险市场发达、国际化程度高的城市,建立中国再保险交易中心,以迎接加入世贸后门户大开的完全竞争局面。在我看来,选择上海作为建立国际再保险交易中心的地点比较合适。因为中国加入WTO后,要建立的不仅仅是一个全国性的再保险交易中心,而是和纽约、慕尼黑类似的、能与东京抗衡的亚洲再保险交易中心。上海优越的人文环境和地理位置,以及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是中国任何一个城市所无法比拟的。作为现代化国际都市,上海的政策和效率正与国际接轨,是真正面向世界的开放。像2001年就有APEC会议、亚太地区中小企业交流促进会、沪台电子商务高级论坛等等,因此上海是许多国际、国内的商业集团、学者、政府官员常年云集的地方。国际大企业无不欲以上海为舞台在中国充分展示自我的风采。此外,当国际再保险集团进入的时候,能否在当地招募到需要的专业人才是他们必然会考虑的重要因素,相信同等条件下外资会更乐意选择精英荟萃的上海作为其进军亚洲的基地,所以在上海成功的建立一个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可能性远大于其它任何城市。为了尽可能成功的建立国际级的再保险市场,政府不能过于看重地域政策的均衡,毕竟一个国际再保险市场能够带来十分可观的经济、政治利益。

二、实行制度改革

21世纪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再保险业因其特殊的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各种人才的特殊需求。不仅要有合格的再保险市场监管人才,以有效的担负起国家对再保险业的监管职能。而且要有合格的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同时还要有精通业务的各类再保险专业人才,以提高业务水平的效率——再保险业产品开发、承保、理赔、资金运用等每个环节都要求从业人员除具有娴熟的业务技巧外,还必须具有广博的各学科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准确的判断能力。因此,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开放式的再保险市场,必须培养出大量急需的再保险专业人才。国内的众多高校有能力为我们培养大批具有丰富书本专业知识的后备力量,但是要想使他们经过实践的锻炼,我们还必须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他们进入高层次的环境进行学习、磨练。如何提供这么多的就业机会呢?恰恰是建立中国再保险市场。

伴随中国再保险事业的蓬勃发展,市场从业主体会逐年增加,必然导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对目标市场的争夺,间接的表现形式则是人才的流动。因此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如何留住培养出来的人才。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都正在面临人才流失的难题,民族再保险公司想要抵御外资保险公司对人才的掠夺,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制度改革,提高运行的效率,建立与人才相容的激励机制,使再保险专业人才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中开辟越来越多的立足之地。

三、组建国内再保险集团

组建国内再保险集团是为了解决大量的非法定再保险业务。再保险集团对各保险公司来说既是分出公司又是分入公司,成员公司之间平等互利,既达到分散风险、稳健经营的目的,又不使成员公司因大量分保费的支出而减少公司的收入。而且各公司也可以通过向集团公司分出或分入业务来使自身的业务行为更规范,从而增进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再保险集团的成立还可以扩大中国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减少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依赖,有效的控制保费外流,从而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显然,组建再保险集团对保护稚嫩的民族保险业是十分有利且必要的。

四、组建中国的再保险经纪人组织

随着再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原来只有买卖双方的直接交换无法适应承保技术日趋复杂、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需要。由于再保险经纪人或经纪公司对再保险市场十分熟悉,对各国的再保险条款和条件有专门研究,同时与众多投保人和保险人保持着密切联系,信息灵通,专业知识广博,咨询能力也非常强,所以有助于再保险关系双方在信息掌握较为充分的基础上签订再保险合同。按照国际惯例,一些诸如卫星发射等技术难度大、风险比较高的保险业务,都是通过熟悉保险管理技术、市场行情并与众多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广泛联系的再保险经纪人进入市场。而2000年6月我国首家保险经纪公司(江泰保险经纪公司)才刚刚在北京成立,为使我国再保险市场早日成熟与完善,尽快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必须加快培育与发展一批再保险经纪人公司,并在时机合适时让部分国外先进的再保险经纪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既能增加市场主体,又可以引进先进技术)。

五、对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

中国再保险公司目前注册资本金是30亿元。资本金同建立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再保险公司的要求相差甚远,在不可能靠国家财政补足资本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把中国再保险公司办成由国有控股、各家保险公司和部分非保险企业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做不仅能够实现资本金的积累和协调参股各方的利益关系,还有利于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授权经营和制衡关系,有利于经营效益的提高。目前中国再保险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分支机构少,改革成本很低。同时,中国再保险业务发展前景非常好,投资者参股的积极性很高,我们应当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着力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探索。

六、完善再保险法律规范,加强法律监管

鉴于保险监管机关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履行监管职责,所以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从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到后来不断施行的规定、分保条件和细则,都只部分的解决了再保险业监管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其中有关法定最高自留额、法定分保、优先国内分保原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关系、划分危险单位的技术规范以及分保人的自留责任等条款仍有待修改和完善。特别是根据入世后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以及世贸组织中的国民待遇等原则,我国原有的法规与之是有冲突的,必须要加以修改。此外,对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设立、管理、运作规则以及偿付能力的要求等都应该有具体的规定。

在完善再保险法规的同时,法律监管的力度也必须加大。对扰乱再保险市场秩序的国内保险公司和非法的国外再保险经纪人要予以严惩。在法律监管操作上增加透明度(包括财务透明制度和处罚结果的公布等等)。总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是入世以后我国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与保障。

七、关于市场开放

有人认为外资再保险公司进来会把中国的再保险公司、民族再保险业冲垮,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真正意义上的再保险市场必然是信息化的、国际化的。有选择的引入国外的再保险公司不仅能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直接增加市场从业主体的数量和质量,而且还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找到更多的人民币业务直接分保渠道,减少对外汇需求的压力。

在如何开放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必须坚持的一条原则是“以市场换技术”,即通过让出一部分市场份额,学到外资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让再保险业的发展走一条“捷径”。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究其原因是为了在国内市场潜力不足的情况下将业务拓展到海外,以资本、技术优势不断扩大市场外延,不停追逐利润,而不是为了送来他们的先进“技术”。竞争必然使得企业十分重视先进技术的保护,这就给我们引进技术带来了难度。但是,许多跨国公司早已看准中国再保险市场是一块巨大的肥肉,为早日进入以获取市场份额,他们也甘愿牺牲一些短期利益。通用科隆再保险集团就提出了以保险教育培训为先导,对市场进行培育及引导的方法,为中国保险业培养急需的保险专业人才,强调其动机并不是纯商业性的。只要充分利用好他们的这种心理,我们就可以为民族再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八、建立网上再保险市场

2000年12月18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联手与安德森咨询公司及美国的因特网集团ICG合作,成立全球首家网上再保险交易所(www.inreon.com),网络再保险时代已经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网上再保险市场与传统再保险市场相比具有长期经营成本低、节省交易时间、信息的获取和沟通方便,节省从业人员等优势。所以从长远来看,未来网上再保险市场必然将扮演日益重要的角色。但是有人会疑问在我国建立一个再保险网上市场,是否操之过急了呢?我们建立网上再保险市场的条件目前确实很不成熟,不仅业务管理水平不高,而且网络安全、监管手段等技术条件也受很大限制,但是我们要想在未来的再保险业竞争中有一席之地,必然要从现在起逐步建立和完善我们自己的网上市场,这是由因特网和信息时代的特性决定的。新经济的竞争规则是大鱼吃小鱼,其显著特点是规模报酬递增,越早建立的网站、规模越大的市场越具有竞争优势,能够在竞争中轻易击败新加入的对手,赢得更有利的生存环境。与英语母语的发达国家相比,我们无论是在信息传播速度、方式,还是在科技、经济实力等方面都处于绝对劣势,但也有我们的优势所在,我们更了解东方的文化和价值观,更贴近亚洲市场(在短期内,任何网络经济也必然要以传统经济为依托),未来也不会只有一家再保险交易网站生存,所以我们有可能建立起一个有竞争力、有特色的网上再保险市场。更何况要建立网上再保险市场比建立传统市场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时间其实是更高的成本)。所以我认为,我们要么将网络再保险市场拱手让人(将失去很多各种发展机会),要么我们就要出台一个低成本的发展计划(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的一个历史优势),为求在建立网上再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领先于日本、韩国和其他亚洲国家。

九、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几点外,加强发展再保险联合体、进行再保险产品的创新(如再保险债券、再保险期货)和适当降低保险营业税等措施对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建立也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可以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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