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民法传统教学改革研究论文

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民法传统教学改革研究论文

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民法传统教学改革研究

许利娟

(东莞理工学院 城市学院,广东 东莞)

摘 要: 互联网时代,网络资源的引入对传统民法教学带来了较大影响,在民法教学中探讨新的教学内容、方法、目标等成为民法教学改革的主要关注点。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互联网对于民法教学的影响以及借助互联网进行民法教学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为了应对困难解决问题本文提出的解决思路是畅通“互联网进课堂”运行渠道;明确教学目标,强化方法教学的重要性;多手段促使学生“爱学”“勤学”。

关键词: 互联网;民法学教学改革;法律思维

当今时代,互联网的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高校法学专业学习中,学生往往都会通过网络搜索获取自己在学习中所需要的信息,尤其是在智能手机时代,学生获取资讯、知识的途径更加便捷,随时随地实现网络和自己大脑知识储备的对接,这样极大地方便了学生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学生可以通过互联网再一个虚拟的集体中学习,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带来学习便利的同时也容易使学生沉迷于其中[1]。当然,在教学中,教师为了避免学生沉迷于手机,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手机入袋,玩手机视为旷课等。在对互联网带来的利弊进行权衡比较之后,我们应当意识到,互联网资源(可以通过智能手机表现)带来的弊端可以通过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尽量达到最小化;而互联网对法学专业教学的正面影响却是深入和全面的。以民法教学为例,我们应当尽量将互联网海量资源和通过电脑、智能手机体现的先进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和课堂教学、课外辅导、学生线上线下自学结合起来,使民法的教与学体现出新特色。当然,我们也应当及时发现和正视互联网对民法教学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正确的课堂管理手段,积极引导学生正向利用网络资源开展民法学习。

一 互联网普及对民法教学的影响

随着高校教育与互联网的接入,一个新的话题正在产生,教师应该按照传统的教育方式,依旧手写板书,课前备课,禁止学生使用网络,教学采用以往的老师讲学生听的输入与输出模式还是应该尝试新型教育方式,借助多媒体技术,鼓励学生使用互联网,让课堂变得更加的开放自由,学生能够更加好地参与进来。传统的民法学教学相对来说是非常的枯燥无聊的,学生在理解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难度[2]。国家一直重视高校专业教育的发展,再加上互联网时代的协助,高校教育工作的开展相比以往也更加的顺利,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民法教学方式中所存在的弊端。但是在实际的民法学教学工作中,现有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完美的,因为每一个高校的现有教学环境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大学老师在进行传道授业解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将现有的一些理论知识与互联网工具完美贴切的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够使教师在进行传播知识的同时更加的深入人心。因此,互联网背景下,传统民法学教学改革的有序开展是指日可待的。

二 互联网背景下民法学教学困境

(一)“互联网进课堂”教学机制的不成熟

现代教育的发展中,陆续出现了很多实际性问题,因此,“教育技术学”便逐渐衍生成一个专业学科。这对于民法学教师的教学来说是一个发展转折点,教学的方式也不再是单一化,而是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使用到“投影仪,幻灯片等”教学工具[3]。这种教学方式的产生,对文科出身的法学老师来说,一方面需要更加认真的在课前做好教学计划,另外一方面需要去学习使用一些基本的办公软件。对教师来说,传统的教学里面存在过多的条条框框,很难进行创新。而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实践也更加的丰富多彩,学生在课堂中可以通过角色扮演来加深课堂的印象。

经过脱氧乌头碱对照品、脱氧乌头碱浸泡24 h样品和脱氧乌头碱加热720 min样品的对比,可确定脱氧乌头碱在浸泡过程中未发生水解反应,经过加热以后水解生成了4种新成分;准分子离子m/z 588在36 min出峰,为去氧乌头次碱,是脱氧乌头碱C-8位酯键水解的产物;准分子离子m/z 484在32 min出峰,结合乌头碱的加热情况,认为m/z 484离子为去氧乌头原碱;准分子离子m/z 570在54 min出峰,确定其为去氧乌头原碱;离子m/z 466在9 min出峰,确定其为焦去氧乌头原碱,离子m/z 630为脱氧乌头原碱。

(二)互联网民法知识的传播困难

互联网搜索引擎工具的普及,想要的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中随便的搜索到。于是各种意见各种观点便漫天扑来,每个人搜索到的观点不同,课堂短短几十分钟的讲解过程中,教师的精力是有限度的,无法将所有的知识点都一一的讲明白。因此教师在课前备课的时候,就会面临艰难的选择,学生的接受能力不同,重难点的讲解也是不同的,老师应当深入思考如何确定重点难点、如何梳理讲解知识点,使学生能通过课堂学习而对自己通过互联网获取的纷繁复杂、良莠不齐的民法知识有个清晰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

(三)互联网“人机互换”与民法学科性质对接困难

网络是虚幻缥缈的,而民法学是一门最接近现实的课程,用来解决实际生活中常见到的经济与家庭纠纷,这就需要学生具备足够的生活经验。作为学生日常生活经验过少,相对应的在互联网中经验就更加的匮乏,而作为教师除了有一定的实践教学能力还要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接受一些很强的法律术语的法学专业知识。这样的话,学生才能够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将所学的知识运用的更好。整体来说,“互联网+”的教学方式尽管目前看来是有点不完美的,在学生理解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阻碍,但是经过时间的沉淀,将互联网和传统教学相结合的模式将是未来教育行业的主流[4]。”互联网+教育”正是新型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一种有机结合之典范,这一新型教育模式的问世对代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 互联网背景下民法学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行走在石头砌成的盘道之中,两旁高大挺拔的橡树因为冬季的到来只剩光秃秃的枝桠,在雾气的环绕之下,让人有种孤寂之感。“紧十八、慢十八、不紧不慢又十八”,这是用来形容泰山“十八盘”的一句话,行走在徂徕山的这条盘道之中虽然没有“十八盘”这么陡峭,但是也着实费了一些力气,记者一行爬上去大约用了半个小时。

(一)畅通“互联网进课堂”运行渠道

民法学是一门在实际生活中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去教学,这种教学方式更为生动,能够使课堂氛围更加活跃。能够将一些知识点更好的留在学生的脑海里。互联网的教学方式是将传统枯燥无味的民法学教学变得生动形象,从而教学老师在进行讲解的时候,显现的十分栩栩如生。因此互联网教学在进入课堂的时候就显得尤为重要,这让学生更好的理解这些较为枯燥的知识。

民法学教学中,教育工作人员使用互联网一方面将传统民法学教学质量大大提高,另外一方面可以很好的利用互联网这种新型教学工具,使课堂知识很轻松的被学生理解并接受。随着多媒体计算机和多媒体教学的出现,传统授课被赋予新的内涵和意义。社会的发展是不断的,人们不仅仅是把互联网应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也在不断地创新并将其融入到其他行业中。最终,这种方法的采取对教育教学工作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

传统民法学其术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而很多学生对于其中所表达的意思往往百思不得其解。所以需要借助一定的图像以及视频才能让其从抽象转为形象,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对于文科出身的法学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对计算机网络的运用能力,学习课件制作的音频、PPT以及视频等技能,从而更好地向学生传授专业的法学知识。除此之外,教务管理人员也应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大力支持法学教师对教学模式进行创新,以提高教学效果,而非为了追求形式上的审核成绩,而限制教师的思维发展,影响其教学水平。

3.儿童初治失败的处理:(1)初治NNRTI方案失败,换用多替拉韦(DTG)或含激动剂的PI+2 NRTIs(含激动剂的PI首选LPV/r);(2)初治 LPV/r方案失败,换用 DTG+2 NRTIs,DTG不可及时,则换成拉替拉韦(RAL)+2 NRTIs;如果DTG和RAL均不可及,3岁以下儿童则维持原方案并进行依从性指导,3岁以上儿童可改为NNTRI+2 NRTIs,NNTRI首选依非韦伦 (EFV);(3)治疗失败后NRTIs的替换,阿巴卡韦(ABC)或替诺福韦(TDF )更换为齐多夫定(AZT),AZT 更换为 TDF或 ABC。

(二)明确培养目标,坚持传授方法

民法学的教学应该围绕着如何让学生更好的去学习方法的培养为主,理论知识的储备是必须的,但是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方法的学习应该是更加重要的,因此,在现在的民法学教学过程中,应该借助互联网的大面积普及,让大家更好的借助搜索工具,让学生学会学习的方法远远大于学习的知识点[5]。并且利用一些现代化的方法技巧对将要学习的知识做一个更加全面化的整理梳理,这样就能够使得知识的积累更加的充实。

(三)多渠道促使学生“勤学”

教学不应该只是停留在老师教学生学的状态,传统的教学弊端就在这里,而互联网时代的课堂可以使学生的参与感更强,教师进行一定的引导,学生学习的热情便能够被激发出来。网课,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都是很好的渠道,教学老师一旦可以将这些自媒体的渠道利用好,那么对更多对知识有着强烈渴求的学生是一件非常值得庆幸的事情。学生在利用这些自媒体的渠道时就会将自己更多的时间用来学习,也就能够更加全面系统化的对枯燥的民法学知识做一个详细的了解学习。

四 结语

目前,从所了解到的现状来看,传统的民法学教学方式势必会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上发扬光大。未来,传统的民法教学将不再枯燥,借助互联网手段的理论知识的传播能使每个学生更好的理解。在整体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下,实现教育与互联网行业能够相辅相成的终极目标是指日可待的,期待包括民法教育在内的整个法学教育能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阔步前行。

参考文献

[1] 王云.基于“互联网+”时代下中职班主任管理工作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8(11):124.

[2] 高冬冬.党建工作在信息时代的“互联网+”建设[J].才智 ,2018(30):200-201.

[3] 姬春燕,吴金波,董雪艳.互联网信息时代企业基础数据信息产权界定初探 [J].经济论坛,2018(10):148-152.

[4] 牟雪,吴金波,董雪艳.互联网信息时代企业基础信息产权界定的思考 [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29(15):174-177.

[5] 王亚南,马明茜.“互联网+”信息时代高职院校教师发展思考 [J].教育现代化 ,2017,4(05):50-51.

本文引用格式: 许利娟.互联网+信息时代背景下民法传统教学改革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9,6(47):35-36.

doi: 10.16541/j.cnki.2095-8420.2019.47.016

基金项目: 本文系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2016年“院级质量工程”民法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许利娟,女,汉,河南开封,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民法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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