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法的主体体系结构_图书馆论文

论图书馆法的主体体系结构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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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 -1525 (2002)02-0017-03

1 图书馆法主体的概念

图书馆法主体也称图书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图书馆管理和文献信息服务的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图书馆法主体是图书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图书馆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它既是图书馆权利的享受者,又是图书馆义务的承担者,是图书馆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在图书馆法基本理论的建设中,研究和探讨主体问题对加快图书馆立法,建立图书馆法科学的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1 图书馆法主体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

社会实体,是指社会生活的直接参与者,能以自身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承担责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自然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社会实体。图书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与图书馆管理或文献信息服务有关的社会实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

1.2

图书馆法主体必须是图书馆管理活动或文献信息服务活动的直接参加者

法律关系主体参与的社会活动的性质是决定其成为哪个部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依据。图书馆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图书馆事业过程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或文献信息服务活动的性质,是使其成为图书馆法主体的先决条件。凡直接参与图书馆管理活动或文献信息服务活动的社会实体,均能成为图书馆法主体。

1.3

图书馆法主体必须是依照图书馆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就谈不上什么法律关系。图书馆法律关系同样如此。图书馆法律关系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图书馆法主体享有和承担。因此,图书馆法主体只能是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2 图书馆法主体结构

2.1 图书馆法决策主体

图书馆法的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图书馆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社会实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前者的决策具体表现为宏观决策,即国家、地区和部门对全局和长远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的决策,这些决策往往包含在各级政府的教育科学文化发展的计划中;后者的决策表现为微观决策,即指图书馆根据宏观决策的目标,读者(用户)的需求和自身的能力所作出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和管理的决策。这两种决策反映在法律上,国家机关享有各自权限范围内的宏观决策权,图书馆享有自身范围内的微观决策权,这两种决策权的享有和行使分别由法律或图书馆章程规定。决策主体可做如下概括:最高决策主体,主要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地方各级决策主体,主要指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基层决策主体,指图书馆领导或领导机构,如馆长、馆务委员会等。

2.2 图书馆法律管理主体

图书馆法的管理主体,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图书馆法律关系中享有图书馆或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权的社会实体,主要包括各级部门行政机关和各类型图书馆。图书馆法管理主体是决策主体的执行主体,其职能是专司执行,负责管理。图书馆法的管理主体有层次之分,不同层次管理主体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各不相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各自的管理权;图书馆只限于在其本身管理范围内行使管理权。

2.3 图书馆法服务主体

图书馆法的服务主体,指从事文献信息服务的社会实体,即社会上各种类型的图书馆。主要指中科院、公共、高校三大系统的图书馆,中小学、企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的“资料室”、“信息中心”,它们只侧重图书馆的某一功能,开展专项服务,是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要,图书馆的功能、服务内容、图书馆本身的组织形式及含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近几年出现的公司性质的数据库中心、信息咨询机构、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网站等,虽然没有冠以图书馆名称,但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图书馆并无二致,所不同的是服务手段及文献信息载体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代表着图书馆的发展方向。面对新形势,有的学者从信息资源配置的高度出发,提出将图书馆分为“战略图书馆”与“普通图书馆”;有的将图书馆作广义、狭义之分,等等。总之,无论怎样变,图书馆都不会改变其文献信息服务的性质。图书馆法的服务主体应包括上述所有图书馆及文献信息服务机构。目前,三大系统图书馆是图书馆法服务主体的主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逐步推进,国家级数据库中心等数字化文献信息服务机构在图书馆法服务主体中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

2.4 图书馆法消费主体

图书馆法的消费主体,是指为工作或生活需要使用和接受文献信息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实体,主要指自然人,政府、法人和社会团体也是消费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主体是图书馆法的重要主体。

在图书馆法调整的整个领域,主要有三大主体之间的活动及其所发生的关系,即国家、图书馆、读者(用户)。它们之间的运作,集中反映为国家与图书馆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图书馆与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关系,国家与读者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以及图书馆与读者之间的因读者使用或接受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而发生的关系。这四个关系均是图书馆法所规范的重要内容,而后两者均直接关系着消费者——读者这一重要主体。图书馆法调整的国家与图书馆之间以及图书馆相互之间的关系,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满足读者的需要。因此,消费主体应是图书馆法的重要主体,它在图书馆法主体的构成上,应占有重要地位。

2.5 图书馆法的监督主体

图书馆法的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图书馆管理和文献信息服务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社会实体,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读者(用户),他们的根本任务在于发现和纠正、制止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危害和破坏图书馆文献信息服务正常秩序的活动。

2.5.1 权力监督主体

权力监督主体主要分为最高权力监督主体和地方各级权力监督主体,它们分别对全国及所辖地区制定和实施图书馆文献信息建设计划及其管理和服务活动的监督。

2.5.2 行政监督主体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能,具体地讲,就是具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图书馆法律监督,以及同一系统内部行政主管机关与下属图书馆或没有图书馆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图书馆法律监督。

2.5.3 社会监督主体

社会监督主体,是指在图书馆管理和文献信息服务过程中进行监督活动的社会实体,包括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读者(用户)。社会监督主体中读者是最重要的监督主体,因为读者是图书馆的使用者和文献信息服务的接受者,他们最了解图书馆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有针对性;他们最关心图书馆的建设,图书馆也正是在不断满足读者文献信息的需求中发展壮大的。

3 图书馆法各主体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3.1 国家在图书馆法主体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 是图书馆法的重要主体

图书馆法的本质属性和核心问题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对图书馆及文献信息资源的宏观调控、组织和管理,来促进经济发展,繁荣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这些宏观调控活动以及图书馆管理活动都是通过国家各级政府机关根据图书馆及文献信息资源发展计划,依法行使各自职权,组织安排各项具体工作来进行的。所以国家相关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在整个图书馆及文献信息资源管理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2 图书馆在图书馆法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 是图书馆法的基本主体

在现代图书馆事业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国家的宏观决策、管理、社会的监督,还是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服务,都是以图书馆作为基本载体,通过各类图书馆经营和服务性活动来实现的。同时,图书馆作为服务主体在正常的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必然要与其它社会组织,主要是其它图书馆发生多种多样的业务往来,从而形成图书馆相互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另外,图书馆在实现自身的内部管理活动中,以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与图书馆内部机构和职工个人之间形成各种法律关系。因此,图书馆在图书馆法主体的总体结构中处于基础地位,是图书馆法主体的基本组成部分。

3.3 读者(用户)在图书馆法主体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 是图书馆法的核心主体

图书馆法的根本目的是国家通过对图书馆及文献信息资源的组织和管理,为读者配置和提供最优化的文献信息服务,以充分发挥文献信息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及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图书馆法决策、管理及监督主体的工作出发点就是为读者配置和提供优质文献信息服务。图书馆的宗旨就是一切为了读者,并把为读者服务的优劣作为衡量一个图书馆工作水平的标尺,离开了为读者服务这个前提,图书馆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读者是图书馆法的核心主体,其各项权益应得到充分地体现和保障。

3.4 图书馆法各主体间是一个多层次、双职能、 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3.4.1 各主体自身呈多层次结构

图书馆法主体的多层次状态,是由各主体自身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的,也是由我国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政治体制决定的。图书馆法主体多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组成的。作为国家机关,本身就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上下级国家机关、领导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此外,还存在指导关系和协作关系;领导关系中又有单一领导和双重领导的关系。图书馆内部有关主体也呈多层次状态,如图书馆与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指导关系与协作关系等。

3.4.2 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相对的,职能是双重的

上述图书馆法主体的划分,是从各自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进行的,在一定情况下,它们以双重身份进行活动。例如:有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是管理主体,对图书馆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既是决策主体又是管理主体。图书馆对读者来说,是服务主体,但对于图书馆内部机构既是决策主体,又是管理主体。这样讲,并不影响它们在图书馆法律关系中特定的法律地位,不影响作为某种主体的质的规定性。

3.4.3 各主体间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由于各类主体的地位、作用和从事活动的性质不同,因而它们各自的职责权限、权力义务、法律地位也有所区别。但是,它们都处在图书馆管理体制之中,各自的地位均为图书馆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规定,各自的活动都是围绕为读者提供最优化的文献信息服务这一中心,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从而构成图书馆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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