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王盛[1]2016年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继受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出现的叁角债、连环债、执行难等问题。但随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多样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足便凸显出来,已经不能充分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克服立法上的滞后,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势在必行。本文除引言之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述。笔者提出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分析了代位权形成的原因,回溯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对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与性质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价值和功能。笔者对比中外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差异,分析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在确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倾向,并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备的功能。第叁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关系。笔者从主体分析了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关系及法律地位;从客体分析了当前适用客体范围的局限性,并阐述了完善的必要性;从内容分析了叁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还分析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取得与消灭。第四部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及效果归属。笔者比较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行使方式以及效果归属的差异,并分析差异化形成的原因。笔者着重对“入库规则”和“直接受偿规则”进行了对比,认为虽然前者对民法结构有建构作用,但后者更能保证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第五部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局限。笔者指出目前该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之处,即在立法设计、适用客体范围、“怠于行使”认定标准、行使形式、效果归属以及对债务人、次债务人保护等方面存在不足,着重对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在我国启动民法典编纂的契机下,笔者针对债权人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一)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置于债法总则中的“债的效力”部分;(二)将债权人代位权客体适用的范围从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扩大到其他权利方面;(叁)笔者对“怠于行使”标准作出了新的定义,即“债务人未及时对次债务人主张合法有效的给付请求权”;(四)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扩大为诉讼方式、仲裁方式和私力救济方式;(五)明文规定我国代位权的归属效果适用“直接受偿规则”;(六)明确规定对债务人的知情权、财产权以及次债务人的履行债务选择权进行保护。

韩伶[2]2007年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由于《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规定并不明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代位权作出了具体解释。该解释下的代位权与传统代位权制度在客体范围、代位权行使效果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理论界对此也一直存在争议。由于代位权诉讼是新类型的诉讼,法律条文规定极其有限,难以应付司法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同时由于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条文理解也有所不同,导致审判结果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本文从传统意义代位权制度和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的比较出发,阐述了两种制度立法特点,分析了两种制度各自利弊所在,并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全文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代位权制度基本理论。就代位权概念和代位权法律性质,分别介绍了各种学说观点,在此基础上,作出笔者对代位权概念的描述和代位权法律性质的认定。第二章以有代表性的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为范例,阐述了传统意义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各自特点。从立法编排体例、构成要件、客体范围、行使方式、效果归属方面对传统意义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由此得出传统意义代位权制度和我国代位权制度各自利弊所在。第叁章对如何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进行了研究。首先我国将代位权制度客体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不甚妥当,认为我国代位权客体范围应予扩大;其次回顾了我国代位权行使效果归属的立法历程,通过入库规则和直接受偿规则之博弈,认为我国代位权行使效果应回归传统之“入库规则”,并针对“入库规则”不足之处如何弥补提出了建议。第四章对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我国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梳理。笔者主要从当事人权利义务平衡的角度出发,就实务中如何把握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叁方诉讼权利限制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王义云[3]2007年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文中提出我国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虽在《合同法》中规定下来,其规定却并不明确具体。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细,该解释并对传统代位权理论进行了突破,使得我国现行法律架构下的债权人代位权一改传统的入库规则为债权人直接受偿,与传统民法的债权人代位权理论在构成要件、客体、行使方式及法律效果等方面均有不同。这些变动可能获得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价值,却与债权人代位权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所欲达到的可操作性和法律间相互协调统一的意图相悖。我国司法解释下的代位权还能称作代位权制度吗?代位权制度在我国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是怎样的走向?笔者带着这些疑问,运用价值分析、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及大陆法系国家的代位权理论,剖析各国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规定并结合目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些较新的观点和主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争议和不明确的地方加以分析,试图建立一个较为完善和合理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框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本文拟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念。本节从代位权制度的起源、价值取向、法律性质及大陆法系典型立法例入手,对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和阐述。第二,我国代位权制度概述。首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作了简要的回顾,然后对我国的立法特色予以总结,最后从代位权的主体、客体、行使要件、行使方式、范围和效力等方面勾勒出了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具体内容。第叁,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本节在上两节论述的基础上,简要总结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差异所在,并着重分析差异存在的根本原因。第四,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结合具体案例的嵌入分析,直观再现我国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并在具体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我国代位权制度在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不足。第五,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针对上文提出的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不足,首先分析了完善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增加该制度理论和操作上的可行性,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王东辉[4]2006年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而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在行使方式上,当出现特定情况时债权人可突破债的相对性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二个法律关系。因此,既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的角度去突破债的相对性,又要防止债权的过度扩张影响到法律关系的稳定。相应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必须设定较为复杂的构成要件。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限定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并突破了传统民法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力的“入库规则”,规定代位权诉讼的效果为直接受偿,从而产生了优先的效果。这对推动债法的发展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将着重系统研究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刘力[5]2007年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源于传统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又与之有很大不同。这些变化可能便利了债权人,但却与债权人代位权的逻辑体系和设立目的、法律公平正义以及立法所要达到的可操作性、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统一相悖。因此,有必要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探讨。本文用历史考察、价值分析、比较研究、案例论证等方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特别是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这部分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特征,从该制度的制度源起及发展、性质、价值与功能叁个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概括阐述。本文通过对代位权性质的分析,认为其具有“法定”管理权性质。代位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衡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债务人自由,从而保全债权。第二部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研究。债权人代位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应严格限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对传统民法上无资力要件的舍弃、对行使客体的紧缩限制、对债务人履行迟延的忽略等,使得我国立法有关代位权行使要件的规定有矫枉过正之嫌。鉴于此,笔者提出了对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的认识。第叁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笔者在分析关于行使范围的两种主张的利弊后,指出确定代位权行使范围时,不应单纯以“代位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或以“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应坚持在有保全债权必要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四部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笔者论述了学说和各国立法关于代位权行使方式的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指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增加迳行方式,允许债权人在诉讼方式和迳行方式中进行选择。第五部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务人、债权人及次债务人均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因此,本文从叁个方面进行了讨论。第六部分: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建议。在前文分析基础上,从代位权行使要件、行使范围、行使方式、行使效力等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并拟定了有关条款。

夏小文[6]2016年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1999年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解决我国当时社会上严重的"叁角债"问题,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代位权制度的出现有着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原因,其应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进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民法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但也给解决当时的社会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通过介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特征、行使要件和功能等,分析我国目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王颖[7]2013年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代位权制度是从民法债法中引进的一项制度,是传统公法吸收相关私法的典型代表,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税收代位权是一个新兴的产物,国内外对税收代位权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相比较而言,民法中的代位权国内外的研究比较成熟,所以,在借鉴民法代位权的基础上来研究和引进税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税收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把税收之债的法律效力扩展到了第叁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实现税收债权的一种保全措施,他的实施对国家税款及时足额的收缴起着重要作用,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有效手段。税收代位权确认了税收之债的公法属性,为税收代位权的理论研究和有效的行使提供了前提基础,为其研究成为必要。由于税收代位权是比较新鲜的产物,所以其理论基础比较薄弱,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比较差。税收代位权制度被首次规定在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其中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仅是一些简单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法律规定上不明确,过于简单,这对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在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等税收实务问题的规定仅限于表面,税收代位权制度又十分缺乏实践经验,所以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保障税收收入的功能没有很好的得到体现,所以该制度迫切需要在实践中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在参照私法代位权的基础上,结合税收之债在公法上的特有性质,和税务机关的特殊身份,再加上大量借鉴国外税法上的一些先进的制度,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使税收代位权制度更加完善,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由于税收代位权在立法上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定都比较模糊,致使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时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或者运用不当,使纳税人在诉讼中失利。由于税务机关一直作为行政主体出现,其主体资格与纳税人的地位不平等,在一些具体案件中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意思淡薄,专业素质差等问题,导致本身就不知道如何运用权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纳税人在诉讼中权益受损。但是在税收代位权中,税务机关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其主体地位与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税收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机关的权利滥用,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公平。目前理论界内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研究有的从法学角度出发,有的从税收的特征角度研究,但是结合法学和税收特征来细统地论述税收代位权的文章并不多。在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给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责任财产状况掌握的不够清楚,一般只是通过公民的举报或者税务机关自身去稽查得到的情况,如果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样不仅费时费力,增加成本,而且可操作性不强。所以从依法治税的角度考虑来实现纳税人的权利,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征税权的制衡,从税收的实践意义来讲,更加增强了保护税收债权的意义,更好的实现税收秩序的维护。为了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主要参照民法代位权制度,但不能完全照搬照抄民法上的制度,要结合税收代位权自身的一些特性,制定一套符合税收代位权制度的一套法律。本文重新界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行使要件和行使内容等作了研究分析,在实体上、程序上和实务中能够起到实际的作用,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的研究方法,参考国内外民法代位权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税收代位权的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研究,在法学界和实务进行大胆的创新,以此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代位权制度,使其在实践中能得到更好的行使,从而达到真正的税收债权的保全目的。

王婕[8]2014年在《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1999年3月15日,中国《合同法》引入了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便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现今,不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界,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认识和运用都已经积累了不少的新观点和经验。本文在前人的理论观点和经验之下,对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全面梳理当前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现状、整理当前理论界对于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观点,分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问题背后的根源,同时对法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代位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得出我国代位权制度发展的方向,并从制度设计、成立要件、客体范围和行使方式等角度,为完善我国代位权制度提出浅薄建议。

张志权[9]2008年在《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债的保全制度,学理上也称为债的对外效力。我国自建国以来,债的保全制度长期缺失,直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首次对债的保全制度做出规定,弥补了这一立法空白。债权人的这项权利,对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对促进交易流转、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作为一项新设立的法律规定,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有许多值得讨论的地方,有待进一步研究。为此,笔者撰写此文,通过历史考察的方法,对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发展进行了论述,深入分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历史沿革;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较全面地对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现行代位权立法进行了纵横向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的不足,并依据相关着作及法律文件,提出了完善代位权制度的几点建议。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分述有关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内容。第一部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考察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及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考证,阐述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渊源;继而研究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与性质,并阐明了债权人代位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研究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基础及价值功能,为本文后续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本章首先对法国、日本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实践进行系统性梳理,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叁部分: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章首先研究了我国现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困惑,并从立法模式、客体范围、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调整范围、行使效力等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和建议。

马建荣[10]2005年在《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债的保全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丰富了债的理论,彰显了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叁条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该制度脱胎于传统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又与之有很大不同。文章从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的比较入手,对比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和不同,在分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和设想。文章第一部分是对传统民法代位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目的、制度价值的概括描述。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实现债务人之财产复归即“入库”,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并无优先受偿权。法国、日本、台湾地区均具相应立法例。文章第二部分是我国代位权制度与传统制度的比较。相对于传统民法,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立法模式上表现为不同于一元制也不同于二元制的立法特色。在立法体例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仅在债法特别法中予以规定,大大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在立法内容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相对较为粗糙,与传统代位权制度相比存在着非常大的不同:立法位置处于合同法中合同的履行部分、代位权之目的在于实现债权、效果归属于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属形成诉权、适用范围限于合同之债、客体限于金钱、行使方式限于诉讼。文章第叁部分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存在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重点是对代位权实行效果的分析。关于代位权制度的存废之争,向有肯定派与否定派之观点。事实上实体法之代位权与程序法之代位执行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即使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代位权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关于代位权的性质问题,我国合同法由于规定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由法院裁判为之,因此代位权性质已属形成诉权;关于代位权实行效果的问题,在分析优先受偿说、平均分配说、直接受偿说等几种学说均存在不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代位权实行效果应恢复传统的“入库规则”、同时赋予代位权人主张受领权和抵销权的观点。文章第四部分进一步分析我国代位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包括代位执行制度和代位权诉讼。由于代位执行制度只能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且与实体法缺乏衔接与协调,具体制度内容和具体措施亦相应欠缺,因此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由于代位权诉讼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而民事诉讼法又缺乏相应的程序规

参考文献:

[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D]. 王盛.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2].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研究[D]. 韩伶. 华东政法学院. 2007

[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探析[D]. 王义云. 四川大学. 2007

[4].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D]. 王东辉. 苏州大学. 2006

[5].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D]. 刘力. 沈阳师范大学. 2007

[6].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J]. 夏小文. 南方论刊. 2016

[7]. 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D]. 王颖. 河北经贸大学. 2013

[8].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D]. 王婕. 暨南大学. 2014

[9]. 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D]. 张志权.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10].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D]. 马建荣.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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