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对海洋保护区工具价值的审视-以马来西亚在南海建立海洋公园的法律分析为例论文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对海洋保护区工具价值的审视-以马来西亚在南海建立海洋公园的法律分析为例论文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对海洋保护区工具价值的审视
——以马来西亚在南海建立海洋公园的法律分析为例

蒋小翼,何 洁

[摘 要 ]促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合作是推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切入口,但是应当警惕,海洋保护区可能被寄予了超越其工具价值的政治期许。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虽然以环境保护为名义,但更重要的目的是加强对南海争议海域和地物的占有和控制。马来西亚的这一举措反映了世界范围内海洋保护区建设普遍面临的矛盾,即在海洋保护区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作用不断得到重视的同时,各国的利益分歧使有效的海洋保护区建设合作难以达成。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当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融于海洋保护区实践,积极促进国际层面、争端海域中以及管辖海域内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与合作。

[关键词 ]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保护区;马来西亚;海洋公园;海洋保护合作;南海争端

一、引言

继构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海洋治理理念得以提出。这一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细化,包括生态、政治、安全、经济和文化五个方面,因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在海洋生态保护领域,海洋保护区已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海洋资源管理工具,并被各国政府普遍采用。因此,学术界已出现不少声音表明海洋保护区建设与合作是践行和推广“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一种重要方式。

然而,现实中海洋保护区建设所面临的情况更加复杂。2017年9月4日,马来西亚公布了将卢康暗沙(Luconia Shoals)设立为海洋国家公园的宪报。[1]一方面,中国和马来西亚两国共享部分南海生物资源,具有共同的海洋环境利益,两国的命运与南海的环境状况息息相关。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和马来西亚对卢康暗沙及周边海域的主权归属一直存在争议,马来西亚的这一举措引起了诸多关注和讨论。沿岸国在其管辖海域内设立海洋保护区是行使其管辖权的表现,但是,在与其他国家具有主权争议的海域单方面宣布设立海洋保护区,则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并产生一定的国际法律后果。鉴于此,本文对马来西亚的海洋公园建设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剖析马来西亚设立“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考量因素,进而探讨马来西亚的这一举措对“海洋命运共同体”下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治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审视海洋保护区在实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真正作用及提出应对策略。

二、“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设立始末

据马来西亚砂拉越州当地媒体《婆罗洲邮报》报道,早在2017年9月14日,砂拉越林业局就已经公布了设立“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宪报。其后,马来西亚政府负责人多次在公开场合提及其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2018年9月中旬,砂拉越州首席部长拿督巴丁宜阿邦佐哈里在主持一项活动时表示,马来西亚已经将卢康暗沙设立为海洋国家公园;[2]2018年9月下旬,在马来西亚、文莱和印度尼西亚举行的第12届“婆罗洲之心”① 婆罗洲之心(HoB)是指婆罗洲的中心部分,地跨文莱、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2007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与国际环保组织WWF合作发起HoB倡议,共同保护当地的热带雨林和生物多样性。 三方会议开幕式上,马来西亚再次提到这一事件对保护当地海洋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价值。根据马来西亚公布的信息,“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将由砂拉越州州政府设立并管理,在设立初期,该“海洋国家公园”面积将达到1011772公顷,从而成为马来西亚面积最大的海洋保护区。[2]

卢康暗沙位于南沙群岛南端,由北康暗沙和南康暗沙组成,[3]周围海域中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石油资源。在地理空间上,卢康暗沙距离马来西亚砂拉越州较中国大陆更近。1979年,马来西亚发布了一份新的领海和大陆架疆域图,“这份1:150万比例尺的所谓‘新地图’标明了东马沙巴州和砂拉越州两州的大陆架主权声索界限,把南海东南部的12个岛礁划入其声索范围,”[4]卢康暗沙就涉及其中。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南海争端自此显现。由于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卢康暗沙及其周边海域一直是两国关注的焦点。凭借地理优势,马来西亚不断加强对争议地物和海域的控制,当前,卢康暗沙即由马来西亚实际控制。在马来西亚看来,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保护区具有多重意义,对当地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渔业资源管理、旅游资源开发等都有积极影响。[1]但从本质上讲,这些活动都有利于“巩固砂拉越州作为该地区海洋资源的合法拥有者的地位”。[2]

三、“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合法性分析

(一)马来西亚国内海洋保护区立法

1.马来西亚海洋保护区法律框架

现有雷达的信号处理很难完全滤除杂波,因此,在送往雷达显示终端的0/1检测信号中,依然会存在大量的杂波剩余。其中,慢动杂波具有与SST相近的运动速度,在多帧雷达图像积累中,慢动杂波也会聚集于同一位置或同一区域。但是,由于SST和慢动杂波在运动方向和运动规律上存在较大不同,因此多帧雷达图像积累后,SST和慢动杂波的目标回波就会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3.马来西亚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马来西亚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将海洋保护区作为海洋资源管理和海洋环境治理的主要工具,海洋公园是其最主要的海洋保护区类型,《渔业法》是马来西亚联邦政府设立和管理海洋公园的依据。《渔业法》不是专门的海洋保护区立法,而是调整渔业活动的法律,马来西亚最初设立海洋保护区是基于养护渔业资源的需求。根据该法,马来西亚海洋公园原本由其农业部下设的渔业部门管理,但随着人类对海洋认识的不断加深,海洋保护区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及其栖息地的作用不断凸显,并且实践中“渔业部门的海洋保护区管理效果较差,”[5]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决定将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权转移至海洋公园局行使。2006年6月14日,马来西亚联邦内阁会议批准通过自然资源和环境部关于组建新部门负责管理海洋公园的备忘录。2007年7月16日,马来西亚海洋公园局正式成立。尽管《渔业法》并未修改,但是海洋公园局已经正式成为联邦海洋公园的管理机构。

马来西亚是一个海洋国家,六面临海,陆地国土被南海分割成东西两部分,分别为位于马来西亚半岛的西马来西亚(简称“西马”),和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的东马来西亚(简称“东马”)。东马和西马的海洋保护区适用不同的法律。实践中,《渔业法》主要适用于西马。当前,马来西亚海洋公园局管理的42个海洋保护区均属于西马,而地处东马的砂拉越州和沙巴州对地方事务的自主权较西马各州大,这两个州都颁布了各自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了州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1984年,沙巴州颁布了《公园法规》;1988年,砂拉越州颁布了《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据《婆罗洲邮报》报道,“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设立依据正是《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第10条。[1]与《渔业法》不同,沙巴州的《公园法规》和砂拉越州的《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不是主要调整渔业活动的法律,而是专业性较强的自然保护区立法,但是实践中,东马和西马的海洋保护区建设都具有相同的价值理念:除养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之外,海洋保护区还承担着养护渔业资源,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职能。渔业和旅游业对马来西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据马来西亚的官方统计,渔业每年的GDP贡献约1.3%,[6]旅游业是其主要的外汇来源产业,而渔业与旅游业的发展正是依赖于“珊瑚礁及其他自然景观”。[7]游客进入海洋公园需要缴纳养护费(Conservation Charge),养护费被纳入“海洋公园与海洋养护基金”,这笔基金最终又被用于海洋公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马来西亚通过发展旅游业解决海洋保护区的部分资金需求,但旅游业的发展同样会对海洋环境造成负担。在马来西亚的自然保护区,“由于旅游活动造成的人为压力过大,珊瑚礁和森林栖息地一直处于压力之下。”[5]36

马来西亚是联邦制国家,《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是砂拉越州的立法,以该法为依据设立的“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由砂拉越州政府管辖。结合马来西亚的海洋保护区整体立法框架和管理实践,尽管“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并非由马来西亚联邦政府设立,但在东马,州政府是海洋保护区最高层级的设立和管理者。

2.“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设立依据

利用目测法和隐血试验法测定清洗质量。目测法:医疗器械表面乌黑和斑点经肉眼可见,说明不合格,反之为合格。隐血试验法:利用隐血试纸对医疗器械进行擦拭,并将橙液滴入试纸上,30分钟结合试纸反应对器械清洗合格予以判定。试纸结果为阳性,可见紫色,表示不合格;试纸结合为阴性,未见紫色,表示合格。

《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是砂拉越州海洋保护区的设立依据,该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保护区,即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区,这两种保护区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砂拉越州大多数海洋保护区属于国家公园,并主要分布于沿海地区。与《渔业法》不同,《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并未将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权授予某一具体机构,而是采取了较为灵活的表述,规定相关权利的实际掌握者为海洋保护区的负责主体。当前,砂拉越林业局(Sarawak Forestry Department)是该州海洋保护区的直接管理机构。“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设立依据是《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第10条,该条涉及砂拉越州设立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区的程序性事项,主要规定新设国家公园或自然养护区应当在宪报公布以及公布的事项。该条规定,在宪报公布60日内,对拟保护的区域拥有任何权利或特权的人都可向公园负责人提出权利申索;若权利人未在60日公示期内提出申索,则视为已放弃行使相关权利。

《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是马来西亚的国内法,该法适用的前提是马来西亚具有管辖权。卢康暗沙的主权一直归属于中国,马来西亚并未取得卢康暗沙的主权,因此,砂拉越州政府并不具备适用《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法律基础。“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和马来西亚是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家公园和自然养护条例》作为马来西亚的国内法对中国自然没有拘束力,而“60日公示期”的相关规定不影响中国作为卢康暗沙的主权所有者的相关权利。

(二)“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国际法分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1款规定“各国应在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第194条第5款对“必要措施”进行了解释:“按照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包括为保护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和其他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而有必要的措施”。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明确认定海洋保护区属于上述“必要措施”,但是海洋保护区作为一种被广泛认为有效的海洋环境治理工具,在功能上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5款对“必要措施”的解释。

促甲状腺激素(thyrotropin,TSH)、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3)、四碘甲状腺原氨酸(T4):反映甲状腺功能,所有甲状腺结节患儿均应检测。有研究表明,高TSH水平与甲状腺癌关系密切,而低TSH水平对于鉴别甲状腺癌、桥本氏甲状腺炎、良性甲状腺结节无意义[1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具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4条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马来西亚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并且长期在南海从事各种开发活动,不可避免地对南海水域的环境健康造成影响。以石油开采为例,石油开采活动会对海洋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而“作为东盟的第二大油气生产国兼世界第三大天然气出口国,马来西亚的大部分油气资源来自南海。”[8]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马来西亚有义务保护和保全南海海洋环境健康,这种义务是针对南海整个海域而言的,并非仅限于马来西亚的管辖海域。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尽管九段线以内海域及相关地物的主权归中国所有,但马来西亚仍然具有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使卢康暗沙及其周边海域环境受到污染的义务,及确保其主权权利区域内的污染不至于跨境损害卢康暗沙及其周边海域的义务。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马来西亚的南海环境保护义务

马来西亚有义务保护和保全南海的海洋环境,但是也应当注意,其所采取的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不至于导致对其他国家主权的侵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0条对此明确规定,“缔约国应诚意履行根据本公约承担的义务并应以不致构成滥用权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管辖权和自由。”海洋保护区的设立、管理、执法、评估等活动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表现。在中国从未放弃过对卢康暗沙及周边海域的主权的前提下,马来西亚宣布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即构成对中国主权的侵犯,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0条关于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2.《生物多样性公约》下马来西亚的国家承诺

马来西亚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国,自201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爱知计划”以来,其成员国陆续公布了海洋保护区建设目标。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成员国,马来西亚承诺“在2025年之前,以保护区或其他形式保护其管辖的10%的海域”。[7]14马来西亚被誉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12个国家之一,[6]拥有丰富的海洋动植物资源,设立海洋保护区不仅有助于保护其海洋生物资源,而且是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国家义务的表现。马来西亚认为设立“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可以提高其保护海域的面积,有助于完成其国家承诺。结合上文所述,由于卢康暗沙及其周边海域并不在马来西亚的主权范围以内,其设立所谓“海洋国家公园”的行为自然不能被认为是马来西亚完成“爱知计划”下的国家承诺的举措。

3.1.4 提高气缸套维修质量。保证气缸套的内孔表面粗糙度较高,尺寸精确,保证形状及位置都能够符合位置公差。同时气缸套及机体要有足够的刚度,从而降低气缸套在工作中的变形问题。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同东盟国家共同签署的一份重要的文件,各方在该宣言中承诺将努力维护南海稳定、增进互信并推进合作。马来西亚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缔约国,应遵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5条规定:“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1979年马来西亚发布“领海与大陆架疆域图”对卢康暗沙等南海地物和相关海域提出主权声索,中国和马来西亚对卢康暗沙的主权争议显现,这一争议直至今天仍然没有解决,马来西亚清楚这一事实。在这一前提下,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为南海局势增添了不稳定因素,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5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马来西亚有义务保护和保全南海海洋环境。海洋保护区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洋环境治理工具,但这并不意味着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保护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马来西亚的行为侵犯了中国对卢康暗沙的主权,该“海洋国家公园”的设立不能被认为是马来西亚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国家义务的表现,同时马来西亚的行为也违背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的国家承诺。

四、马来西亚设立“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考量因素剖析

卢康暗沙是南海自然环境的一个缩影,该海域蕴藏着丰富的石油资源,同时分布着众多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珊瑚礁、海草床等自然生境。单纯从工具价值来看,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意味着对石油勘探和开发活动的限制,有利于当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卢康暗沙建立海洋国家公园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海洋环境治理工具。因此,尽管马来西亚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但其确实有借此完成其海洋环境保护承诺的想法。马来西亚前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亦表示,砂拉越州政府宣布卢康暗沙为海洋国家公园的行为,是履行“爱知目标”承诺的表现,有助于砂拉越在国际上建立良好的形象。[9]

然而,马来西亚的目的不止于通过海洋国家公园保护海洋环境,同时有意借此强化对卢康暗沙的控制和影响。在长期的发展中,马来西亚认识到珊瑚礁及其他自然景观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7]海洋公园的设立有利于保护红树林、珊瑚礁以及海草床等自然生境,这些生境所塑造的优美景观又能吸引游客。马来西亚提出要挖掘卢康暗沙的“生态旅游价值”,[1]符合马来西亚建设海洋公园的一贯做法。此外,马来西亚设立“海洋国家公园”更是一项彰显管辖权的活动。中国和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的主权归属上存在分歧,在此背景下,海洋保护区这一原本用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工具,被赋予了政治使命,砂拉越希望通过设立海洋保护区巩固其“作为该地区海洋资源的合法拥有者的地位。”[2]这并不是马来西亚第一次采取类似的行为,自中国和马来西亚南海争端浮出水面以来,马来西亚一直凭借地理优势不断加强对争议地物和海域的控制,马来西亚在弹丸礁(Swallow Reef)的活动即是有力的印证。弹丸礁是“马国控制的南海地物中面积最大的一处”[3],1989年,马来西亚决定将此处开发为旅游景点,并向国际社会开放。但旅游景点建设并非马来西亚的主要目标,马来西亚意图以这种形式宣示其对于弹丸礁的“主权”。

3、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学生学会理性思考。待学生情绪平稳的时候,帮助她理性分析事情发生的原因,让当事人回归理性思维:这恰恰是因为青春期的冲动行为,心气高、性子急、自认为对环境熟悉、存在侥幸心理、缺乏安全意识而造成的严重后果!

结合上述分析,不能否认马来西亚有通过设立“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保护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完成《生物多样性公约》下国家义务的考量;但是结合中国和马来西亚对卢康暗沙及其周边海域存在主权争议的事实,马来西亚更深层次,也是更重要的目的在于,以设立海洋保护区的方式加强对卢康暗沙的控制和影响,彰显其所谓“管辖权”。

式中:Ab1,A12,A23,A3c为坐标系{B}、{1}、{2}、{3}、{E}之间的齐次变换矩阵。由D-H参数可确定上述各矩阵,进一步可以得到:

五、建公园行为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国际环境法治的影响

“海洋命运共同体”不仅是一个政治理念,还具有高度的法律性,“国际法体系本身是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个平台,国际法体系内也出现了共同体的概念。”[10]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具有高度的相容性。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继承了过去国际法发展的先进成果。“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项下的国际法“仍然是国家间的法律,是以主权国家为主要主体的法律体系”。[10]在此理念下,基于《联合国宪章》的一般国际法基本原则,如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平互利等,仍应得到尊重。在生态保护领域,“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要“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11]其精神内涵体现了预防原则、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代际公平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原则。另一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对发展国际法的思考。“从国际法角度看,当代国际法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但需要应对的新问题仍层出不穷。”[12]随着人类海洋勘探与开发的脚步从浅海至深海,由国家管辖海域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人类所面对的海洋环境问题更加复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海洋生态保护的特别关注是对人类不可持续的海洋利用和开发模式的反思。海洋环境破坏的后果最终将由人类共同承担,人类共同的海洋利益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逻辑出发点,基于此,各国有合作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义务。“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还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对当前海洋环境治理国际法律规范碎片化的现状的思考,它提出的解决思路是各国应当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这一原则进一步“深化了(国际)合作的意涵。”[10]13最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对可持续发展和协商共建的坚持,为新的全球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预留了空间。

基于对“海洋命运共同体”法律内涵的阐释,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行为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海洋环境法治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

(一)挑战国际法秩序

在南海区域层面,中国与东盟国家正在就“南海行为准则”进行磋商。为了推进区域内新的国际法律秩序的构建,减少“南海争端”对区域合作的影响,维护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各国做出了许多努力,马来西亚也曾对此有过贡献。自建交以来,中国与马来西亚双边关系不断拓展和深化,2013 年,两国进一步确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此基础上,两国在经济和非经济领域建立了相对完整的合作框架,“中国连续9年成为马来西亚最大贸易伙伴,马来西亚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14]中马两国过去建立友好合作的前提是两国都愿意协商处理“南海争端”,在短期内无法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搁置争议,加强合作是两国的共同选择。中国是马来西亚旅游业的重要客源国之一,马来西亚意图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发展生态旅游,对中国人民的感情造成伤害,最终会对本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马来西亚设立“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可能激化“南海争端”,削减政治互信,不仅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所指向的“和谐海洋”的状态相悖,更与南海沿岸国家维护区域和平、稳定的努力背道而驰,不利于南海区域国际法秩序构建。

与空白组比较,模型组和各给药组大鼠滑膜组织中OPG mRNA的表达量均显著降低,RANKL、RANK mRNA的表达量均显著升高,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1)。与模型组比较,各给药组大鼠滑膜组织中OPG mRNA的表达量均显著升高,RANKL、RANK mRNA的表达量均显著降低,且八角枫水提液高剂量组大鼠滑膜组织中RANKL mRNA以及其中、高剂量组大鼠滑膜组织中RANK mRNA的表达量均显著低于阳性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详见图1、表5。

(二)对区域性国际法律秩序构建产生负面影响

国际秩序的构建依赖于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遵守并维护国际法秩序是其中的重要环节,“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和维护以《联合国宪章》为中心的现有国际法秩序。“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作为国际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一直是各国进行友好交往及合作的前提。在“卢康暗沙海洋国家公园”事件中,马来西亚的举措首先构成了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有违此项基本原则。同时,此举也挑战了国际海洋法秩序。自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起,国际社会为建立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做出了大量努力。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13]对海洋法领域的大部分问题提供框架性规定,因而被誉为“海洋宪章”。结合前文分析,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善意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即便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不断变革的今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依然是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核心。因此,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的举措,实际上构成了对当前国际海洋法秩序的挑战。

(三)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双重影响

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涉及两个问题:海洋环境保护与“南海争端”,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导致对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双重影响。一方面,马来西亚采取了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形式,在客观上能够增强各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南海海域是世界上海洋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海域之一,但该海域当前面临着来自船舶排放、工业污染、过度捕捞等多方面的环境威胁,生态系统非常脆弱。“20世纪80年代,南海渔业资源出现迅速萎缩的迹象并延续至今”,[15]部分海域渔业资源品种已经枯竭。大多数南海沿岸国都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高,但对资源养护和环境修复的投入却相对不足。从长远的角度看,南海海洋环境关系各国未来的发展潜力,但在当前,各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对领土和主权问题投注了巨大的关注。因为掺杂了主权和政治因素,环境保护的敏感性上升,客观上会实现对南海海洋环境保护关注度的提高。

另一方面,环境问题敏感性的上升,不利于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开展。理论上,海洋环境保护是低敏感话题,南海环境保护合作是公认的能够搁置现存领土和主权争议,促进区域和平,增强政治互信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实践中,“南海争端”是南海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合作的首要障碍,争议地物与海域的主权声索国对于任何涉及主权的活动都非常敏感。当前,环境保护合作依然没能成为南海争端国“搁置争议”,增强合作的有效途径。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进一步强化了环境问题与主权问题的联系,使得环境问题的敏感性不断上升,为本就困难重重的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增加了新的压力。如果放任南海环境问题敏感性不断升高,最终将对南海海洋环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六、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保护区建设

当前,世界范围内的海洋保护区建设正在矛盾因素的博弈中向前发展。一方面,随着人类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重要性认识的提高,各国海洋保护区的建设速度和面积不断增长,并开始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扩张,海洋保护区在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陆地资源的逐渐枯竭,各国未来的发展将严重依赖海洋空间与海洋资源,因此产生了多种不同的海洋利益诉求,海洋保护区被寄予了更多超越海洋环境保护价值的期待,甚至出现了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设立海洋保护区以开展“海洋圈地运动”的现象。马来西亚在南海争议海域的所谓海洋保护区建设举措即反映了当前国际社会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存在的矛盾:海洋保护区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工具,但又可能被政治因素影响而不能发挥其最重要的生态保护作用。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合作,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题中之意,但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警示着在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的协商共建的过程中,更要警惕各国的真实意图。

(一)推动国际海洋保护区建设合作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本身具有宏观性的特点,它的推行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实践活动的支撑和国际法律制度的支持。中国可以以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为契机,在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和完善中发挥更加积极和有建设性的作用。第一,中国应当审慎识别各国海洋保护区建设的真实意图。海洋保护区建设合作固然是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的,但合作方式的选择可能对最终效果产生影响,应当特别警惕个别国家可能以设立海洋保护区的形式谋求政治目的。第二,海洋保护区建设经验的交流是国家之间增进了解和互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降低海洋保护区的政治敏感性。以提高各国对海洋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价值的关注为着眼点,中国可以资助开展海洋保护区相关的科研活动,促进海洋保护区立法、管理国际交流,推动海洋保护区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在此基础上可以谋求开展区域性甚至全球海洋环境监管合作。第三,以公海保护区谈判为契机,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新的法律文书的制定。尽管公海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内,但公海自由原则、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在公海的适用使得公海成为最具代表性的“人类共同利益”的客体。当前,各国正在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保护和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进行磋商和谈判,公海保护区是其四大议题之一。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设立公海保护区是未来治理公海的重要方式,但各国对于公海保护区的选址、设立、监管、生物基因分享等问题迟迟无法达成一致。“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强调人类在公海有共同的利益,更强调承担共同的风险,中国应当积极在公海保护区磋商中阐释和分享这一理念,争取在公海保护区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具有建设性的作用。

1∶250 000 DLG数据的更新,以1∶50 000 DLG数据库为基础,参考交通资料、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资料,对1∶250 000 DLG数据库中的交通、居民地、境界、地名、水系要素进行更新。

(二)适时推进争议海域海洋保护区建设

在坚持主权属于中国的立场的前提下,中国可以与相关国家就在争议海域或地物设立海洋保护区的问题进行谈判,将中国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愿望传达给相关国家。对于具有主权争议的海洋地物或海域,中国历来倡导“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但是不能忽略,共同保护也同样符合争议各方的共同利益。以南海为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部分关于闭海和半闭海的规定要求沿岸国在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生物资源,行使和履行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相互合作。据此,南海沿岸国有义务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展开合作,并且这种合作义务“是基于闭海、半闭海区域的环境与生态系统特性而设置的,不以海洋划界的完成为前提。”[16]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和南海沿岸国,有义务与南海国家共同合作推进南海海洋环境保护进程,“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体现了中国对如何履行该义务的思考。中国与马来西亚等7个南海沿岸国共同参与了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主导,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的“扭转南中国海和泰国湾的环境退化趋势”项目,该项目的成功实施证明南海周边国家存在合作治理海洋环境的可能。这个项目对南海区域环境合作有重要的意义,GEF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援助,UNEP努力保持“环境问题的‘中立’和‘非政治’性”等都是促进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因素。[17]由于中国综合实力的提高,中国逐渐具备了在资金、影响力等方面主导争议海域海洋保护区建设的能力,但在技术层面,中国仍应当向拥有成熟海洋保护区建设经验的国家或国际环保组织学习。推动争议海域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不仅能够增强中国在海洋保护区建设领域的影响力,更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消减“中国威胁论”对国家形象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完善国内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

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倡者,中国应当首先践行该理念,逐步在管辖海域内建立起海洋保护区网络以应对海洋环境问题。设立海洋保护区是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义务的体现,建设并完善国内海洋保护区网络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下中国的国家义务。2019年6月,中国发布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以“国家公园”为核心的中国自然保护地规划总方针,并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18],“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18]的建设目标。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中国国家公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意见》仅明确规定“自然保护地占陆域国土面积18%以上”[18],对海洋自然保护区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都有专项海洋保护区建设规划,并配套专门的资金和管理人员,中国应该关注这些国家的海洋保护区建设的实践活动,从中获取有益的经验,尽快制定本国海洋保护区发展战略或规划。推进国内海洋保护区的建设,不仅是完善国家公园体系规划的要求,同时也可以被视为中国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内行动。

七、结语

人类有共同的海洋环境利益,也应承担共同的环境责任。当前,海洋保护区已成为最重要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具,它的功能定位高度契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因而,促进海洋保护区建设是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得以认同的切入口之一。但马来西亚在卢康暗沙“设立海洋国家公园”的举措反映出一些国家对海洋保护区寄予了超越海洋环境保护的政治期许,这些政治因素的介入阻碍了海洋保护区最重要的工具价值,即海洋环境保护作用的发挥,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法治构成挑战。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应当在国际层面、争议海域及国家管辖海域内积极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及合作,争取海洋保护区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同时也应当冷静地审视各个国家建设海洋保护区的真实意图,警惕海洋保护区建设中可能存在的政治因素,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主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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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F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182(2019)05-0068-08

[收稿日期 ]2019-06-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2018年度“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研究专项——陆海经济一体化增强我国在南海维权手段和能力研究”(项目编号:18VHQ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争议海域的海洋生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19YJCZH066)

[作者简介 ] 蒋小翼(1981-),女,湖北沙市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环境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海洋法、环境法、国际法;何 洁(1995-),女,陕西渭南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韦家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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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对海洋保护区工具价值的审视-以马来西亚在南海建立海洋公园的法律分析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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