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下乡镇企业规范化问题初探_股权分配论文

股份合作制下乡镇企业规范化问题初探_股权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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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80年代后期在我国乡镇企业中陆续推行的股份合作制,政策理论界的评价是较高的,被喻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历史创举。”并将其结论为今后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因此,许多乡镇企业在组建和改造中实行了这一制度。但由于其操作法规不明确不统一,企业改制各自为政,因而企业组织方式五花八门,表现出极不规范性。这无疑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害的。所以,剖析股份合作企业现存的制度缺陷,探寻使其规范完善的办法和对策是很有必要的。

一、不规范的制度缺陷

从各地推行股份合作企业的实际情况看,不规范的制度缺陷主要出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设置缺乏依据,产权关系模糊。目前各地的股份合作企业股权设置繁杂,花样较多,但从企业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看,股权的设置与财产所有者权益不对称,未能真正体现股份合作企业“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一是表现在国家股的设置上,有些企业在核资折股时,由于政府部门干涉,将资产负债表中的“国家扶持基金”划为国家股。这种做法是欠妥的,是对其它股东权益的侵犯,因为这项资金并非国家直接投资。相反,那些靠国家投资扶持起来的乡镇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却未设国家股而将其并入集体或企业自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这块资金的所有权和受益权被剥夺。二是表现在企业股的设置不合理,若企业试图以此来代表企业自有资产,按照股份化的要求,企业做为法人自身是不能持股的,否则会软化企业经营中的自我约束,从根本上违背股份合作制两权分离的原则。如果让企业职工做为持股者,则又损害了非职工股东的利益,倘若按产权明晰的要求根据企业股的财产构成来明确其代表者和最终归属,那么这份股权的设置就显得多余。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考虑,企业股的设置是没有依据的。三是表现在乡、村集体股的设置上,一些原集体性质的企业在改制后,虽设了集体股,但由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无人负责,集体成员缺乏主体意识,使这块股权的设置形同虚设,归属不清;而另一些由原合伙企业或私人企业生成的股份合作企业,借集体经济组织未对其投资为由,不设集体股,其实这些企业在工商登记、银行信贷,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等方面,却是以乡村集体名义进行的,不应该将其化为乌有。四是表现在个人股权的设置上,一些企业为筹集现金,搞股权配售,即职工只有购买一定比例的现金股后,方能获得量化的集体产权,这是完全触犯集体成员个人利益的,是一种变相的摊派行为。还有些企业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做法,从而使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支配权缺乏稳定性,投资者个人也缺乏与企业风雨同舟的风险意识,不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2.分配关系混乱,收益处置不合理。第一,在分配比例上,一些乡镇股份合作企业为了调动股东的积极性,往往忽视企业再生产基金的积累,按股分红的比例过高,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而另一些股份合作企业却扩大了提留再生产基金的比例,股东收益基金太少,减弱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利于企业在股份化过程中个人股本份额的提高。农业部(1990年发)《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中所规定的比例,从实践结果看,操作难度较大。因为各地企业的经营实力、市场前景、生产规模不尽相同,除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如果硬性规定企业的收益分配,不仅是对股东权利的侵蚀,而且会钝化企业发展的灵活性。第二,有些企业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压力,对现金股的分配,采取既保息又分红的办法(并非积累性参与优先股),造成对非现金股东利益的不平等待遇,同时也加重了企业负担,降低了投资者对企业的关切度。第三,由于对股份合作企业投入的非现金股本,如土地、技术以及无形资产等缺乏精确的价值估量,致使相应的股本持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难以协调,形成新的分配不公。第四,个别企业在未获得税后利润前,为照顾股东情绪,滥用企业资本金发放股利,严重的侵蚀了企业资产,有悖于企业股份化的初衷。

3.股东产权不完整,投资者权利不平等。完整的产权,应该包括对财产的支配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一项权利的缺损,都会造成产权的不完整,侵犯股东利益。但在一些股份合作企业中,为防止占股本份额较高的集体股的代表人进入管理机构形成新的政企不分,采取将乡村集体股设为优先股的办法以剥夺其表决权,使集体股处于残缺状态,势必会引起集体资产的流失。

4.企业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职能不明确。一方面,目前仍有许多企业没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厂长一般由入股最多的人担任,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较乱。有些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由乡村行政领导担任,政企未能彻底分开。另一方面对一些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完整的企业,董事会、董事长、厂长之间的职权界限模糊,很难实现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和制度化。

以上这些问题,有些出自于制度具体运作中的不规范,有些是制度本身存在着局限性。但不能就此而否认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合理性,而是应该正确的加以规范,克服制度本身的不足,校正企业改制中的不合理做法。

二、规范化的制度建设

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包括制度设计的规范化和制度操作的规范化。从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化的实践看,后者问题居多。针对现存的制度缺陷,围绕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对股份合作企业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

1.明确投资主体,合理设置股权。股权的设置,不仅是各方面利益的界定,而且关系到股份合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严格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慎重选择较为规范的股权形态。一般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国家股、乡村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社会股。

如果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股份合作企业形成的,或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则可设为国家股,否则不设。对于“国家扶持基金”应在企业帐户上单列,随着国家财税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这块资金最终所有权应属国家,企业只能以有偿的形式占用。

对于乡村集体股,应根据资产评估后集体的投入情况核定。如果股份合作制企业享用集体名义,都应设置集体股,其股权份额由股东(代表)大会决定。集体股的产权所有者,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并要求在其内部成员按劳动贡献份额量化到个人,只做为收益分配的依据,防止出现新的产权不清。

职工个人股指企业职工以资金、技术、无形资产等要素投入形成的股份或将以往劳动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人的股份(包括改制前职工的福利基金余额以及职工交纳的劳动保险金)。

凡是由企业外部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投资形成的股份,由社会股代表。

对于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不应该设置企业股,对原来不规范的股份合作企业中的企业股,应按其资产构成份额分别向企业各投资主体量化,以澄清这块产权不清的财产。

2.规范收益分配办法,合理界定企业、股东及职工间的利益格局。股份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股东、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企业制度中的敏感环节,应该认真对待,规范操作。首先,要严格规范利润分配项目和程序,对于农业部《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的分配办法加以修正。一般可把企业税后利润分为三项:a.公积金(取消原规定中的扩大再生产项目);b.公益金;c.股息分红金。公积金一般用来弥补企业亏损,扩大营业和生产,它做为整体的资产不可分割,但以股本增值的办法归股东所有。公益金用于企业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对于分红基金的发放应视企业发展情况而定,可以用现金兑现,也可以股本增值的方法体现。其分配程序为:税后利润→弥补当年亏损→公积金→公益金→股息分红金。严禁利用资本金或含税利润发放股息红利。其次,各企业情况存在差异,其具体的分配方案(除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外)应由本企业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经民主决策生效后方可执行。另外要有完整的企业章程,以阐明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生存办法,议事规则,经营宗旨、组织形式及资产构成等情况,作为企业运行行为规范的依据和指南。

3.完善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实现企业组织管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规范的企业组织制度需要规范的企业组织机构和健全的企业章程来保证。但目前多数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不完善,既没有发挥股东和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管理的操作难度。因此在组织建设上要充分发挥股东的民主权利,健全真正的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及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责任制度,明确相应的职能权限和运作程序,做到相互监督,各负其责。

4.健全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资产经营的安全性和高效性。股份合作企业经营管理中一个突出特征,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因此不仅需要一个产权明晰的财产制度,而且需要一个科学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以确保资产运营中的保值和增值。首先要解决当前不规范企业经营制度中存在的约束软化、负盈不负亏、短期行为严重等问题。董事会作为股东权利的代表者,要制订评价企业经营行为的考核指标,包括经营收入、固定资产折旧,设备更新,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等任务目标。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责任风险约束机制,如租赁费保证金交纳制度。资产经营风险担保或承包款预交制度等。其次要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利用投标,竟价等市场手段,使真正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的人才成为企业的经营者。再次,由于企业管理者承担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应保证其在职责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的管理权利,如财务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事支配权,职工奖惩权等。另外还要规范和健全各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使股份合作企业在合理、科学的运行机制中生存和发展。

三、制度规范化建设的社会环境创造

目前,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之所以存在许多问题,除了具体操作的不规范和制度自身的一些不足外,还与宏观的法规政策支持乏力,社会中介服务滞后,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不够有很大的关系。在企业规范化制度建设的同时,迫切需要造就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环境。

1.建立健全有关法规。现行的《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农业部1990发)虽然对于股份合作企业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过于概略且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偏差,而国家颁布的城市企业股份制改革政策又不完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此应对《暂行规定》做进一步修正,政府也要加强这方面的政策研究,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经济性质、资产管理,收益分配积累、企业亏损和破产的清偿程序与办法及税收等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使股份合作企业的组建运行和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有章可循。

2.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具体承担对股份合作企业组建时的资产评估和破产兼并时的清产核资、运营中的财务审计与查征、经济合同的仲裁和经济纠纷的处理等业务。

3.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集中精力搞好企业股份化过程中的文件审批、政策咨询、监督检查与指导工作,研究和反映本地区企业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及时帮助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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