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1997年3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_香港论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1997年3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_香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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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组成人员名单,共计150名,其中香港委员94名,内地委员56名。1996年1月26日,筹委会正式成立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一年来,筹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就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紧张而有序地开展工作。到今年2月为止,筹委会共举行了8次全体会议,下设的6个工作小组共召开了31次会议。经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已经完成了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临时立法会议员以及就香港原有法律提出处理意见等重大任务。对于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筹委会也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和意见。现在,我就筹委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成立后所进行的首要工作就是筹组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须由这个推选委员会推举产生,然后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因此,组建推选委员会是整个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作的“龙头”。

去年4月,筹委会就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在香港开展了广泛的咨询活动,先后举行了16场咨询会议,香港各界的336个团体、一千多位人士参加了咨询。在充分吸纳港人意见的基础上,筹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办法规定,推选委员会的前三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委员以及第四部分人士中的原政界人士,均由筹委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每部分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第四部分人士中还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其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名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依照全国人大的决定自动成为推选委员会委员。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的产生办法由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推选委员会的委员采用公开和自愿报名参选的办法,受到了香港各界人士的欢迎。报名十分踊跃,参选人数多达5789人。在这5789人的范围内,筹委会委员以个人身份推荐,提出了2545名建议人选。由于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人选已兼顾到香港各界、各方面之间的平衡,代表性相当广泛,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完全按照委员们提出的建议人选所获推荐数多少的顺序,确定为推选委员会四部分人士的候选人名单。1996年11月2日,筹委会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候选人名单中选出了340名推选委员会委员。他们与26名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经协商推举出来的34名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一起,组成了400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

二、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如何产生是香港各界瞩目的一件大事。按照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推选委员会以协商或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筹委会研究后认为,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更易为广大港人所接受。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采纳了协商后提名选举的方式。

按照上述办法,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具体产生过程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提名,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先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参选意愿,经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然后由推选委员会委员在参选人范围内提名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第二阶段是确定候选人,凡获得推选委员会委员50人或5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最后是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在香港公开报名参加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选举的有31人。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其中的8人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1996年11月15日,推选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香港举行,由推选委员会委员进行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结果,董建华、杨铁梁、吴光正三人都获得50人以上的提名,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之后,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在香港组织了候选人答问会议,三位候选人分别介绍了各自的施政主张,并现场回答了各界别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1996年12月11日,推选委员会在香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当天,400名推选委员会委员全部出席了会议。选举结果,在398张有效票中,董建华获320票,当选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1996年12月16日,李鹏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根据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李鹏总理随即签署了任命董建华的国务院第207号令。

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贯穿了民主的精神,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论是候选人的提名,还是答问会议,以及最后的投票选举,投票后的开票、唱票和计票均对新闻媒体开放,全过程并通过电视用中文、英文、粤语现场直播。现场有数百名记者进行采访报道。香港社会和国际舆论对这次选举的透明度一致予以好评。

三、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

关于设立临时立法会的问题,筹委会成立后,及时地进行了研究。委员们一致认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既有实际需要,也有法理依据。

我国政府出于中英合作以利于香港政治体制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的愿望,本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方面特别作出了安排。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香港最后一届立法局的组成如符合该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其议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直通车”安排。但是,英方不顾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相衔接的原则以及中英两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协议,一意孤行地推行所谓“政改方案”,毁弃了这一安排。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宣布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于1997年6月30日随英国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

按照1990年4月4日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必须通过分区直接选举等三种方式选举产生,这在港英管治下无法进行,也不可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很短的时间内完成。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有许多事项需要由立法机关来负责或参与,这是保证香港的平稳过渡和特别行政区的有效运作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成立一个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临时立法会,作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的一项临时性安排,是体现“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原则的最合适的办法。

香港有一些舆论对筹委会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权力表示质疑,实际上全国人大上述决定第二条已规定,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设立临时立法会属于这个范畴。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一个权力机构,筹委会已被授权就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设立临时立法会的有关权力已包含在授权之内。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必须有立法机构的实际情况和全国人大的上述决定,1996年3月,筹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10月,通过了临时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其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主要任务是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制定必不可少的法律和参与必要的人事安排。其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筹委会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和上述办法是符合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的。

1996年12月21日,推选委员会在深圳选举产生了临时立法会的60名议员。今年1月25日,临时立法会议员又以互选方式选举范徐丽泰为临时立法会主席。在临时立法会的60名议员中,既有工商界人士,也有不少来自劳工、基层的代表。报名参选的34名现任港英立法局议员,33人当选。就是说,现任港英立法局的大部分议员已当选为临时立法会的议员。临时立法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从而得到了香港社会的认同。

四、开展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的研究

保持香港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对实现香港平稳过渡、保持香港长期繁荣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筹委会设立了经济小组,充分发挥港人的参与作用,对涉及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筹委会就香港经济有关的问题做了以下工作。

(一)关于与平稳过渡和政权交接有关的问题

97/98年度财政预算案跨越“九七”,且执行的时间大部分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是一项关系到平稳过渡的重大事项,为此,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成立了专家组,由中英双方共同编制该年度的财政预算案。筹委会经济小组提出,预算案的编制原则应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量入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预算开支的增长要与当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相适应,要有利于香港经济的长远发展,社会福利的增长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对预算案的多项开支、收入政策以及为成立特别行政区所需费用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这些意见已为我主管部门所接受并在对英磋商中提出。目前,中英双方已就预算案的开支部分、收入部分取得共识,编制出了一份涵盖12个月的预算案,为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金融的稳定对香港经济、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筹委会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持香港金融稳定、发展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了书面材料。

政府资产交接是政权交接的重要组成部分。筹委会经济小组研究了政府资产的类别和管理体制,对应移交的资产的范围、方式提出了意见,并为我有关部门所接纳,目前通过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与英方的磋商正在进行。

(二)关于香港的大型基建问题

大型基建对香港经济的长远发展有深远影响,保持其连续性,有助于香港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大型项目的投资巨大,影响深远,关系到未来特别行政区的责任承担和长远利益。为此,中方要求英方将多个跨“九七”的重大项目列入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磋商的范围。筹委会经济小组先后研究了香港新机场第二条跑道计划和西北铁路计划等大型基建项目。根据经济小组提出的尽快兴建新机场第二条跑道具有必要性、有利于提高新机场的整体效益的意见,中英机场委员会经过磋商后,作出了兴建香港新机场第二条跑道的决定。对于耗资上千亿港元的西北铁路计划,经济小组对其方案的合理性、成本效益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这些意见并得到了香港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最近,港英政府决定对原方案进行大幅度的修改。

(三)关于香港长远发展的有关问题

筹委会经济小组对关系香港经济发展方向的若干具体问题开展了研究,并完成了研究报告。这些研究成果和建议将提供特别行政区政府参考。

五、关于法律方面的工作

在法律方面,筹委会首先研究了我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实施问题。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我国国籍法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国籍问题在香港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如何根据国籍法确定香港居民的中国公民身份,香港社会各界以及国际社会都十分关注。筹委会根据基本法和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政府对香港居民国籍问题的一贯政策,结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提出了灵活宽松的处理方案,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就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实施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根据这一建议,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筹委会还研究了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即哪些人可以成为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问题。这个问题虽已有原则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具体问题。筹委会针对香港的具体情况,从稳定社会和人心的大局出发,本着有利于平稳过渡的原则,提出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以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时参考。

国籍法和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具体实施问题的解决,受到了广大香港同胞的好评,不仅起到了稳定人心的作用,而且为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涉及的处理有关国籍和永久性居民身份问题的工作提供了依据。

法律方面的另一项主要工作是根据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全面审查香港原有法律,以便在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时对其中存在的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筹委会完成了对所有香港现行成文法律共640多项条例和1100多项附属立法的审查和研究工作。根据审查的情况,原有法律中有几种抵触基本法的情况:一是体现英国对香港殖民统治的法律已全部不适用;二是在一些条例或附属立法中有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三是对法律中普遍存在的用词和名称抵触基本法。筹委会认为,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除极少数与基本法相抵触的法例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外,对于其它绝大多数的法律,可通过一些解释和适用原则或名称、词句替换原则解决问题,从而使这些法律均可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这样做完全符合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

处理香港原有法律时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1991年6月英方不顾我方反对,未经双方磋商同意单方面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基本法的决定,只有基本法才能具有凌驾于香港其它法律以上的地位。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包含有该法具有凌驾地位的条款,是抵触基本法的。不仅如此,港英根据该条例的凌驾地位,单方面对香港原有法律作出大面积、大幅度的修改。英方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中关于“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的规定。筹委会建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仍可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但其中涉及其凌驾地位的条款应予以删除。极少数的条例,由于人权法案的凌驾条款而作出了重大修改,对这些重大修改,筹委会也建议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根据以上情况,筹委会提出了《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六、庆祝活动方面的有关安排

香港回归祖国,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一件大喜事。届时举办各类活动庆祝回归,是广大香港同胞的共同愿望。为有利于香港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使各项活动得以良好组织和顺利进行,筹委会确定了香港回归祖国民间庆祝活动总体方案的大致框架,支持并推动成立了“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简称“庆委会”)。“庆委会”由逾千名香港人士组成,设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筹委会统一部署下,发动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香港回归祖国的庆祝活动,筹划、组织全港性民间的庆祝活动,推动各界别、各地区开展庆祝活动。“庆委会”得到香港各界人士的支持,目前正在积极筹划迎接香港回归的几个大型的民间庆祝活动。

为了永久纪念香港回归祖国这一历史盛事,筹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建立香港回归祖国纪念碑的决议》,建议在香港建立一座香港回归纪念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筹建。

鉴于在庆祝香港回归的各项活动中将大量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为了维护区旗、区徽的尊严,筹委会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以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前,通过这个暂行办法,对正确地使用区旗、区徽作出指引。

此外,筹委会还就香港文化领域内一些与平稳过渡相关并为广大港人所关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或作出了决定。例如,现行香港教科书中有些内容既不符合历史和现实,也与“九七”之后的变化不相适应,与“一国两制”的精神及基本法相抵触,需要进行修改。为此,筹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教科书问题的决议》,对“九七”后香港教科书的编订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引。再如,在香港现有的公众假日中,有的是反映英国统治香港的事实的,带有殖民主义色彩,在“九七”之后应作出调整。为此,筹委会作出决定,对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作出了过渡性安排,1998年及其以后的公众假日则留待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考虑到在香港所谓公众假日并不适用于全体市民,公众假日并不一定就是劳工有薪假日,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关于1997年下半年香港劳工有薪假日安排的建议》,建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日列为劳工有薪假日。

各位代表:

“一国两制”是我国政府处理香港问题的基本方针。筹委会所进行的筹备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项工作,就是要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为此,筹委会在制订有关办法、作出有关决定时,都是以“一国两制”的方针为指导,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为根据。同时,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筹委会坚持面向港人,依靠港人,充分吸纳港人的意见,推动广大港人参与到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伟大事业中来。正因为如此,筹委会的工作取得了顺利进展。我们还高兴地看到,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后,筹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工作也在顺利进行。1997年1月24日,董建华先生公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行政会议的成员名单。2月20日,董建华先生提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的23名主要官员也获得了国务院任命。这两件事在香港也获得了广泛好评。目前,香港的回归大局已定,形势令人鼓舞。筹委会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是抓紧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以便在1998年早些时候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的选举。

各位代表:以上是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一年多来工作情况的报告,请大会审议。

谢谢各位。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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