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与展望:跨世纪法学--1999年中国法理学年会简介_法理学论文

回顾与展望:跨世纪法学--1999年中国法理学年会简介_法理学论文

回眸与前瞻:跨世纪的法理学——’99中国法理学年会简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学论文,年会论文,中国论文,跨世纪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最后一次全国法学理论研讨会,以《跨世纪法理学的回顾与展望》为题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年会于1999年8月20日至23 日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约80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认真回顾总结了本世纪以来法理学在中国的创建与发展,深入剖析了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与教学的现状,展望了21世纪我国及国际法理学的发展趋势。兹将研讨会所涉及的一些主要观点作一概述。

一、关于邓小平法理思想

在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法理思想已成为我国法理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学者们认为,邓小平理论体系是一个开放的思想体系,邓小平法律思想包含了丰富的法理学原理。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邓小平法理思想进行了富有创见的研究,提出了深刻的见解。

有的学者从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内涵、特征和新发展的角度,提出了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科学体系,认为邓小平法制思想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和法制相辅相成”的创见,明确民主、法制的范畴,廓清民主与法制的种种关系。2.提出善于领导、党政分开的创见,明确党、国家和法制的范畴,廓清党、国家(政权)、法制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3.首次提出法制建设指导方针,明确党规、国法、领导人讲话的不同范畴,理清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种种社会关系。4.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创见,阐述各个领域同法制的关系,细化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为法制建设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宏观方法论。5.提出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战略决策,阐明改革、发展同稳定、安定的辩证关系,凸现了中国国情与中国特点。邓小平法制思想上述五个方面的内涵,大致上是一个以法制为轴心,以法制和民主的关系、法制和党的关系、法制和法律主体的关系、法制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法制和国情的关系等诸多方面为辐辏的开放性思想体系。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重大特征是:内容上的实效性,论证中的全局观,方法上的结合论。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重大发展。

有的学者提出了邓小平法理思想论纲,认为邓小平法理思想包含了对法本质论、法价值论、法制度论、民主论、法治论等五个方面的全面而深刻的阐述。在法本质论中,邓小平法理思想对法本质认识的深化集中于两个方面和三个理论。两个方面是:一方面对法功能的认识除了政治领域外,又推及经济领域,即法主要是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调整器,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控制;另一方面对法的本质的认识已超越了阶级性而以“民族性”概括之,使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更具前瞻性。三个理论,即:一是社会主义本质理论;二是“一国两制”理论;三是改革开放理论。在法的价值论中,邓小平法理思想涵盖了秩序、效率、公平、人权等法价值体系。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科学论述了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民主论中,邓小平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认为民主不仅仅是方法和手段,更重要的是目的,“是我们的目标”,是国家的根本制度。邓小平关于民主是制度民主与法治民主的思想使他超越了中国本土化民主理论而确立了正确的社会主义民主观,进而使民主的理论与实践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更高的境界。邓小平的法治论主要包括权力监督论、法平等论和法至上论。

有的学者认为在《邓小平文选》中有关民主与法制的大量论述包涵着丰富而深刻的法理学思想,并据以总结出邓小平法理学思想的主要二十个重要思想观点。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等。

二、关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学者们认为,中国法理学历经了一段坎坷曲折的成长过程。追根溯源是为了立足现实,探寻中国法理学不断进化的内在规律,对于法理学及其实践功能的拓展具有现实意义。

1.中国法理学发展历程之回顾。有学者探讨了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其学术基础,认为:(1 )中国长期积累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是其产生与发展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2)20 世纪初西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得以产生的直接诱因和参照体系。当中国学者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学教育三个层面引入西方法理学时,中国法理学应之产生。(3)有的学者对20 世纪下半叶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阐释,认为,历经曲折后,随着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重大认识问题的解决,法学界思想得到解放,法理学本体理论研究得以深化,学科体系更加严密完善,法理学为我国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法制框架体系和法治社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理论指导。

2.中国法理学发展之成就。中国法理学在20世纪最后20年中,在本体理论、学科体系及实践功能等方面均取得了不俗的成就,这是与会者的共识。有的从宏观上论述了中国法理学的成就:(1 )构建了较为严密、完善和科学的法理学学科体系;(2)更新了人们的法观念, 促进了人们对法在社会中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3 )法的一系列具体理论问题的探讨、发展与创新。有的学者对法理学的成就进行了全面总结:认为从内容到形式、从理论到体系方面发生了十大转变:(1 )从政治哲学之法理学向法律科学之法理学转变;(2 )从研究方法的单一性向研究方法的复合性转变;(3)从法的唯意志论向法的规律论转变;(4)从法的批判性向法的批判性、法的继承性和法律移植相统一转变;(5)从重政策轻法律向法律与政策并重,直至治国主要依靠法律转变;(6)从法的专政功能向法制与民主、法制与人权相结合转变;(7)从注重法的适用向法的适用与法的监督制约并重转变;(8 )从注释法学向实然法研究与应然法研究并重转变;(9 )从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论向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内在关联论转变;(10)从工具性法制价值分析向依法治国的法治论转变。

3.中国法理学发展之展望。与会者认为,法学理论为法治实践提供了理论的支撑与观念的导引,同时,法学理论也要不断地从法治实践中去丰富和发展自我。有学者认为,为适应和指导21世纪中国法治国的实践,在立法观念上,应以个体为核心。法律应被视为是以保护某种权利、实现某种思想为目标而设立,而不是政府维护其统治的手段;在法律精神基础上,应树立私法精神,在市场经济下,私法为基本法,私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权利本位等基本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石。有学者就依法治国方略下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1)将立法理论和人权理论等从法理学中分离出去,使之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2)继续深入研究法理学中带有基础性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解决基础性问题上的理论漏洞和观念上的片面。(3 )继续深入研究适用于中国的法治理论及法治的实现途径。(4)鉴于我国法治实践的特殊性,解决国家机关的行为与法治、国家领导人的行为与法治、党的领导行为与法治等问题,是检验我国整体法治状况如何的试金石。

4.中国法理学研究方法之探讨。在法理学研究方法的宏观思路上,有学者认为:(1)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与研究中国的法治道路相结合。(2)价值研究与经济制度研究相结合。(3)哲学思考与实证分析研究相结合。有的学者在对近20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几个阶段的分析与归纳后,认为,中国法学方法论经历了苏联化法学传统的承袭;在进行西方化时坚持了苏联化的法学传统,即“温和”的西方化;“激进的西方化”或法学本土化等几个阶段。认为要使中国法学走向成熟,做到有中国自己的贡献,既能在解释、指导中国法律实践上游刃有余,也给整个世界法学带来启迪,就必须同时重视西方法学方法论的引进与立足民族思维的自我创新,从而使中国法学的传统、重构、解构、建构工作整合起来,最终完善中国的法学理论。

不少学者提出了当代法学的新视野——信息网络空间问题。认为全球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特征是:(1)网络空间是无疆界、无主管、 无警察的“自由世界”;(2)网络信息可在交互状态下即时被无限扩散、无穷复制;(3)人机可分离,身份可隐匿,密钥可破解;(4)信息快车无牌照,交通规则待建立。提出:信息控制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表现。主权国家为了防止网络中的本国数据被窃取、污染、篡改、毁坏,为了有效抵御有害信息的侵蚀、破坏,具有毋庸置疑的信息控制权。消除强化信息控制权的思想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关于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

学者们认为,法理学的进步、落后、幼稚,都能在它的教材和教学水平上表现出来。教材水平的高低又制约了法理学者的思维路向,决定了其是否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知识水平以及能否与知识界进行正常交流。他们认为法理学教学教材的改革最终是解决自身的科学性问题,最关键、难度最大的就是如何建构一个逻辑严密、内容统一、说理充分并与学术前沿能够沟通的法理学理论框架。据此,他们提出了教学与教材改革的三个原则性方向:(1)学术化。 首先体现在着重和鼓励作者的学术创造性上;其次是教学与教材体系的完整统一性与说理笥;再次是应尽可能反映国内外学术研究的最高、最新成果;最后是体现学术独立性。(2)规范化。教材编写与教学活动应遵循脉络清晰、评论规范、 尊重惯例等学术规范。(3)多元化。 即允许并鼓励各种反映独特学术观点与体系的法理学教材的并存。

有学者提出,法理学作为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中的奠基性学科,对于法律人才价值观的确立和法律人才综合素质能力的培养,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改革的根本是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大胆吸收西方国家法学理论优秀成果,树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现代化的教学目标。在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创新和变革的基础上,改进传统教学方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具体方法有:(1)加大课堂讨论力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2)适时采用案例教学方法, 注重法理学内容的司法应用。此外,考试制度的改革,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教学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教材的发展,既体现了法理学研究的发展过程及水平,也体现了法学教育思想。通过回顾法理学教材的发展过程,探讨了我国法理学教育的走向。在本世纪中期以来,我们在构建自己的法理学教材时对理论材料的借鉴,是前期重苏联,后期重西方,但中国本土的内容不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合理因素采撷得不够。其实中国法的运作一直都没有离开中国的传统,构建中国的法律制度,还需要我们吸取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为了促进法理学教材的发展,我们应当完善教材研究和写作的机制,建议借鉴行业管理方式,由法理学研究会组织法理教育研究会,进行教育研究和交流,由中国法学会组织全国法学教育的研究工作。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理学近20年来虽有较大发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界定得太抽象(被认为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因而影响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度。为构建法理学体系(包括教材体系),就应寻找该学科的基石性概念,而这种寻找又应与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结合起来。他们认为,我们对法理学研究对象定位的格调可以低一些,先确定法律现象的某一区域(但不是降低到部门法的区域),就某一角度进行深入研究,而对所谓一般规律和普遍性问题,留待局部问题有了系统研究之后再进行系统研究。研究对象的定位,决定着研究范围,研究范围又影响着法理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的统一和完整,法理学应科学界定自己的研究对象。

也有学者提出了法理学史问题。他们认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深化,要求对其自近代以来走过的历程进行创造性的梳理、研究、总结和解释。这一创造性的标志当是建立有关中国近、现代法理学史的学科。这是当代中国法理学和整个法学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求。法理学兴盛的标志,既在于法理学向多元化、流派化方向的发展,也在于人们对法理学史的关心和重视,只有知史,才能鉴今。

四、关于法哲学与法律文化思想

有的学者提出,应通过法文化比较对话与沟通的途径促进法哲学的发展。他们认为,中国法哲学不能在真空中发展,而应通过比较、对话、沟通的方式,吸收丰富的东西方学术资源文化传统,从而推动未来法哲学的发展。首先是通过法文化精神与风格的比较,树立批判意识和宽容精神,在广阔的视野中构建我们的法哲学,在比较中形成法文化特色,实现法哲学品质的提升。其次是通过相互理解与欣赏式的对话与沟通,形成既是世界的,又是民族的,既有开放胸襟与国际眼光,又能解决本国法制、法学中的法哲学问题。

有的学者通过中国法律社会学兴起的背景分析,介绍了外国法律社会学的若干理论,客观评价了80年代以来中国法律社会学在法律社会学原理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取得的成就,并前瞻了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及其应该继续深入研究的几个重点领域。比如:中国法治进程、法律文化建设、司法领域改革(如主审法官制与主诉检察官制,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与管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待遇制度,司法经费制度等);国家、社会、公民关系,国家法律机构、社会中介法律机构和其他社会自治组织关系,国家法、社会自治规范(“活的法”)关系,村民自治问题等。

有学者运用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分析工具,通过对20世纪初中国法律文化思潮的回顾,探讨其时中国思想界对于西方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认识范型,考察知识精英们在文化的冲突与挑战面前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态度,追寻知识界重构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反思轨迹。他们将法律文化思潮的变迁与法律制度的转型融为一体,论证了观念与制度间的内在统一性。并提出了中国法律文化思潮演进历程所留下的有关近现代中国法学学术史的若干论题:如何认识西方与西方法律文化?如何理解传统中“西化”与现代化的关系?进而揭示了这些理性思考的当代意义,即在全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发展模式。只要我们从中国的传统、条件和需要出发,就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体现鲜明的中国风格的、反映民族法律精神的、具有世界性意义的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

五、其他重大法学理论问题

1.法律关系。有学者提出要对现有法律关系进行内容重估和概念重整,认为:现有法律关系学说产生在广义权利与狭义权利不分,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与联系不明的认识论背景下,其重大缺陷是用权利义务来概括法律关系的内容,而权利义务概念却涵盖不住法律关系中的权力因素,从而使现有法律关系学说不能解释私法关系,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公法关系。他认为,法律关系内容分别体现在权利——权力,权利——权利和权力——权力三重关系中,这三重关系又外化为权利义务和权力义务两种形式。对于法理学而言,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是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内容是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与其相对应的财产。对于部门法学而言,法律关系的内涵需做具体分析。主张在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将法律关系内容表述“法上之权”(简称“法权”),法律关系主体表述为法权主体,法律关系客体表述为法权客体。各部门法学中法律关系及其要素的表述方式,应根据其不同部门法的特点分别确定。从而形成改善和扩充现有法律关系学说学理功能的法律关系新概念。

2.法律程序。有学者在对其进行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后指出,法律程序是法律主体在法律时序约束下处置法律关系内容时采取的法律行为。它的要素包含法律主体、法律时序、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内容和程序法律后果。对法律程序的正当性认识,存在工具主义价值理论和本位主义价值理论两种对立的分析方法。法律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更重要的是通过程序实现法治。

3.法学流派和法学家。有学者提出,法治的发展倚重于法学,法学是由法学流派和法学家组成的。法学流派建立在不同的法哲学基础上和不同的研究方法上,即建立在不同的法的本源论基础之上。法学家是法学流派中的大师。新时代法学家的要务是揭示中国法的精神,构建法治的总体规划,并建构各地区、各行业的法治模式。

此外,会议还就农村法治、军事法学、中国法律体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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