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法律风险防范探究论文_彭明娟

电费法律风险防范探究论文_彭明娟

彭明娟

(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电费回收风险是供电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不同形式的欠费致使到期电费债权处于不能及时实现的法律风险状态之下,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笔者所在的供电企业区域范围内水果加工企业比较多,而其生产具有季节性,加之环保部门对一些小型的污染严重的水果加工企业进行关停,使电费回收风险更加凸显。如何规避电费回收法律风险,是供电企业在电费收缴过程中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笔者就目前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电费回收工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探,以期对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电费回收;法律风险;探究

一、电费回收风险产生的原因

1、电费回收风险的产生具有必然性:

电费是电力用户与电力企业之间债的关系,电费回收既是电力用户电费债务的履行,又是电力企业电费债权的实现。电力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定义务,电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能源,它在具备商品一般特性的同时又是一种社会公益商品,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职能,针对居民用户政府出台了户户通电、村村通电的惠民政策,从这个层面上讲供电企业和居民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供电企业始终处于承诺的状态。由于电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先用电,后缴费”的传统销售模式,在收取电费时,很多客户的资金常常不能及时兑现,因而造成欠费。

2、电费回收风险的产生具有内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一是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届时用户已占用了供电企业两个月的电费,如果用户拒交或无支付能力,就形成了欠费。二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对高耗能企业的关停等,笔者所在的供电企业区域范围内水果加工企业比较多,个别小型的污染严重的水果加工企业环保部门对其进行关停。

内部因素:一是按照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在合同的给付和受领义务上产生电费回收风险,用户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电费给付义务或电力企业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电费受领义务而产生电费不能回收的风险。二是由于个别基层抄表员工综合素质相对较差出现基本电费计算核收错误的现象,导致电费回收风险。

二、电费回收风险存在的形式

1、企业用电带来的电费回收风险。企业用电往往在供电企业电费中占有很大比例,其带来电费回收风险也是比较大的,一是供电企业管理的用电企业较多,对企业的经营风险评估力度不够,一旦企业破产,供电企业的债权在清算时排在破产企业职工保险、欠交国家税金等之后,处于靠后的层次。破产企业本来就资不抵债,很难清算到欠交电费。二是对于连续性生产,停电可能会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的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违反合同诚信原则,恶意欠费,而又不能随意以停电为手段催缴电费,从而产生电费回收风险。

2、城镇居民用户欠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随着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的启动得到不断改善,老城区改造过程中的老房子拆除后,原用户迁居去向不明,所欠电费也没人交纳。加上用电营抄人员对客户的一些用电性质、用电状况不能了如指掌,尤其是对租房营业户,承租房主店面没经营几个月就关门了,致使电费不能及时回收。

3、县城路灯及市政配套建设欠费。笔者所在的县城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及城市配套设施的逐步完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用电量不断增加,每月从电费基金中提取的城市附加费用不能满足县城路灯及市政配套建设实际产生的电量电费,造成一定程度的电费欠费现象。

4、个别基层营销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意识。有的与用户相互勾结纵容其欠费,或睁只眼闭只眼,明知欠费而不催缴更不会采取措施。有的利用电费管理中出现的漏洞,给用户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电价,擅自进行电费退补。有的甚至私自截留挪用、故意侵占电费,指标完不成扣点奖金、工资根本不在乎,对他们而言伤皮而不伤筋骨,有的甚至违法携款潜逃。

三、电费回收风险的防范措施

1、严格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与企业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相对简单,企业用电不同于居民用电,企业用电量较大一旦出现欠费,将产生更大的电费风险。因此,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其资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签订供用电合同的补充条款以规避电费回收的风险,而不能一味的套用固定的格式合同。二是临时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不高,在临时建房、农业排灌等临时用电情况下供用电合同不仅保障了电费的回收,在很大程度上也避免了一系列的触电纠纷(2013年的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有2起就是因临时用电引起的)。因此,在临时用电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大临时用电合同的签订。三是供电企业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还应注意与用户约定担保条款或签订担保合同,不至于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被动局面,手里拿着胜诉判决书,却要不回电费。对于依法破产的欠费企业,依照破产还债程序要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医疗费、保险金等,到支付所欠电费时,往往所剩无及,致使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于信誉不佳,发生欠费风险可能性较大的用户,务必要争取预先设定担保。担保合同最好与供用电合同同时签订,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2、合理利用法律途径,回收欠费。供电企业对于催收欠费一般习惯于协商、停电等手段,习惯于上门讨债,我们应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对大额欠费通过诉讼途径予以回收。起诉前,供电企业应首先收集好证据,做到证据充分,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法院受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要注意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催缴拖欠电费时,要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一旦超过诉讼时效,除非用户自愿履行债务,供电企业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强制力的有效保护。因此,对于一些欠费时间较长,诉讼时效期限将满的,或态度消极的欠费用户,在采取向其发出催款通知书的同时,既要列出所拖欠电费的数额和时间,还要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主动交纳电费。并要求欠费用户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以此作为将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若对方不愿签字,可采用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在场的方式给予证明,如采用由公证人员参与的公正送达方式,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对送达全过程作现场公证,并制成《公证书》防止欠费用户拒收欠费通知的事实出现。

3、依法约束员工及农电工的收费行为,严肃法纪。首先要给员工侵占电费的行为予以正确定性,让违法者知道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供电公司是国有公司,员工是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对非法占有电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贪污罪予以追究。农电工如果利用收取电费的职务之便,将所收取的电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可以通过加大《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合同法》和行政法规中有关电费交纳责任条款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水平。

4、加强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一是开展岗位日常监管考核,严格责任追究,防止问题升级和职位犯罪现象发生。加强电费人员职位犯罪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增强法制观念,重视应用法律手段规避和清收拖欠电费,真正树立起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利。二是及时了解收取电费人员的思想动向,结合实际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笔者所在的公司通过走访欠费人员,本着“理清楚,说清楚,交清楚”的原则,与欠费人员进行面对面谈话,对于不存在纠纷问题的欠费情况制定清缴计划,限期欠费人员交清陈欠电费;对于一些确实存在回收困难的,让公司稽查部门协助进行清缴。对于欠费金额较大的欠费人员采取调离本所进行异地交流。

论文作者:彭明娟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5年3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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