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科学中冲突调节理论述评_冲突管理论文

行为科学中冲突调节理论述评_冲突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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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是指可以解决的矛盾。一般是由于个人或群体之间的预期目标差异或手段不一致、行为不协调而产生的碰撞。冲突在组织活动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属于组织本质性的东西。调节冲突则是领导者例行的日常工作之一。

无论什么冲突,就其实质来看,可分为两大类,即建设性冲突和破坏性冲突。鉴别它们的依据是:

建设性冲突:1.对共同目标的关心;

2.乐意了解别人的观点、意见;

3.在冲突过程中,以争论问题为中心;

4.互相交换情况增加。

破坏性冲突:1.对赢得自己观点胜利的关心;

2.不愿听取他人的观点、意见;

3.在冲突过程中,以人身攻击为中心;

4.互相交换情况减少。

建设性冲突和破坏性冲突,不是绝对的,处理得当,破坏性冲突可以转化为建设性冲突;反之,建设性冲突也会转化成破坏性冲突。对于领导者来说,要提倡建设性冲突,减少、控制破坏性冲突。

一个被妥善处理的冲突,转为理想的积极结果,大致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较为先进的思想诞生了;

2.促使人们去寻求新的更佳的方案或办法;

3.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并得到处理或解决;

4.人们尽可能地阐明自己的观点、意见和根据;

5.激发了创造力。

与此相反,一个未能处理好的冲突所产生的消极结果,大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一部分人感到自己被“击败”了,“士气”随之消沉;

2.冲突的双方减少甚至停止交换情况或意见;

3.在某些群体中,阻力增强,消极情绪增加;

4.少数人由于冲突而脱离了组织(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或者企业;

5.创造力受到抑制。

领导者的责任在于通过调节,尽可能地扩大积极结果,努力避免或减少消极结果。

冲突是千差万别的,没有一个可以调节一切冲突的万能方案。调节冲突的原则是促成建设性冲突,消除破坏性冲突,导致积极结果,避免消极结果。通常采用的方法有:

1.权威仲裁法。即由高一级的权威人士(或组织)裁决冲突。

2.协约解决法,即是通过冲突的双方,先避开分歧,减少对分歧的注意,尽量先就共同的利益和一致的方面达成一项协议,并共同执行,以解决冲突。

3.互助解决法,这是一种通过冲突双方经过充分的讨论,在专家的指导、协助下,来解决冲突的方法。由专家将冲突的双方召集在一起,共同确定分歧之所在及其性质,双方各自摆出观点和根据,在此基础上提出所有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排队比较,从中选择一个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加以实施。

上述三种调节方法,以互助解决法为最佳,协约解决法为次佳,权威仲裁法为最次,但在实际运用中,它们各有千秋,有时候需把三种方法交替综合使用。

一、正确认识冲突的本质

行为科学中的所谓冲突,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问题或者矛盾的激化形式。任何一个组织大到政府、机关、团体,小到具体工作部门的各级领导者,事实上每天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处理或解决各种冲突。虽然在处理冲突方面有着由实践而获得的十分丰富的经验,可是,迄今尚未对它进行系统的科学总结,更没有把它提到理论的高度加以阐述。单就这一点而言,我们认真地研究、审慎地借鉴行为科学的“冲突调节论”,吸取其科学性的养份,以求建立起我国自己的处理冲突的理论,看来是不无裨益的。

作为一个领导者,一般地说,负有三方面的责任:一是组织生产力,二是处理生产关系,三是研究上层建筑。简言之,即管物(对物的管理)、管人(对人事管理)、管制度。在这三者中管人是中心环节。只有科学地处理好生产关系,合理地安排和恰当地使用好人,充分地调动起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使之在组织活动中发挥出最大的作用,才是企业高速度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是人是有差异的(这里主要是指思想方法、看事物的角度、信息来源、价值观念、学识素养、担任职务、所需环境等等的差异),有时,会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看法和分歧;当分歧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便产生冲突,因此,只要有组织活动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一个领导者能否不断地、妥善地处理好所面临的冲突是检验他是否具有领导能力,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管理好组织的重要标志之一。可见,研究冲突实为领导者的重要课题。

然而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各项工作管理中,都忽视了这个十分重要的领域。就我们许多领导者来说,尽管每天在处理冲突,可是他们对冲突往往是盲目的。有不少人认为冲突是坏东西,把发生冲突看作“出问题”、“捅漏子”、“找麻烦”。总之,他们不希望发生冲突(尽管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一旦冲突出现,或者是采取回避的方法,绕道而行;或者是象消防员救火那样,灭之唯恐不及。造成这种状况除了一部分官僚主义者外,对于大多数具有事业心、责任感的领导者来说,主要是由于对冲突的本质缺乏科学的认识。

行为科学认为,冲突是组织本质性的东西。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是事物的本质,矛盾运动则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马列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所谓冲突是组织的本质,一是指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冲突是必然的;二是指通过对冲突的正确处理,必然会推动组织的发展。无数实践在客观上也证明了这一点。只要领导能运用正确的方法妥善处理冲突就会提高生产力。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妥善解决了的冲突所产生的积极结果,可以归纳为一句话:“激发了积极性,活跃了创造力,推动了生产发展。”

相反,那种只看到冲突发生时的暂时现象,把冲突视作坏东西的观点是错误的。如果说,由于冲突发生后,长期得不到解决,变成了阻碍甚至破坏组织活动的不利因素,那也不是冲突本身的责任,而要归咎于领导者的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只有正确认识了冲突的本质,才不会害怕冲突,才能为合理处理冲突创造必要的前提。

既然被妥善处理的冲突是推动组织前进的动力之一,那么是不是说冲突越多越好呢?不,打个比方,合理的跑步对人来说,可以加速血液循环,促进新陈代谢,有益于健康,而超过机体负担的狂跑,只有害于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一个组织内冲突的数量和程度也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如果超过了限度,冲突不仅不能成为组织发展的有益因素,而且会减削生产力,成为组织发展的有害因素。相反,如果组织里出现死水一潭,冲突甚少,生产力停滞不前的局面时,则表明冲突已低于合理限度。因此,当一个组织内冲突过多时,就应该预防和减少冲突;当冲突过少时就应该鼓励冲突。至于冲突合理限度的标准是什么,那要根据各组织的具体情况和条件来定,很难得出一个适合一切组织的冲突限度来。

二、深入研究冲突的原因

树有本,水有源,冲突总是有原因的。行为科学指出,造成冲突除人的主观因素外,还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

就我国的现状来说,组织管理体制的不合理,也是造成冲突的因素之一。诸如外行领导内行,权力高度集中,职责不明,制度混乱,机构重叠,不按经济规律办事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使许多不应该成为冲突的事情,也变成了冲突,致使在一般的组织里,冲突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因此,体制改革的任务,也就十分迫切了。但是,诸如环境条件的变化,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历史、社会等情况,也是造成冲突的客观因素。

然而,造成冲突的主要因素毕竟是人,即使客观因素造成的冲突,也是以人和人之间观点不一致、行为不协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人的因素指的是人的主观因素,而主观因素常有正常和非正常之分。先看非正常主观因素。由于我国目前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严重滞后,在我们的组织中滋长了形形色色程度不同的官僚主义。少数人身居要职,大权独揽,主观臆断,不按客观规律办事;有的不谙专业,又不肯学习,安于外行领导内行,惯于拍脑袋瞎指挥;有的求稳怕乱,抱残守缺,不敢越雷池一步,缺乏改革的意识和工作动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这些官僚主义者为数不多,但对于他们所掌管的部门所造成的影响是极为严重的。他们的官僚主义思想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制造出大量不必要的冲突来。

那么正常的主观因素又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冲突是由分歧造成的。如果我们排除了造成冲突的客观因素和不正常的主观因素,是不是还可能出现分歧导致冲突呢?回答是肯定的。所谓分歧是指人们对某一事物看法的差异。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有人的活动就会有差异,有分歧,有冲突。因此研究分歧,对于我们认识造成冲突的正常主观因素是极为重要的。

甲乙两个人同驾一辆汽车,甲要去东,乙要往西,出现了分歧。他们的分歧在于要去的目的地不同。这种分歧即为目的分歧。同样甲乙两人驾着一辆车,目的都是去某地。甲主张走比较僻静的小道,乙主张走比较宽阔的大路,于是有了分歧。他们的分歧是要达到同一目的的途径不同,这种分歧即为手段(或方法)分歧。一般地说,目的分歧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分歧,解决由目的分歧所造成的冲突,往往较为困难。手段分歧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分歧,它不象目的分歧那样容易造成冲突。即使出现冲突,处理也较为方便。在组织中所出现的一切分歧,从其性质上来看,都可以概括于这两类分歧之中。区分这两类分歧的性质,对我们认识和处理冲突是十分要紧的。

但是,不论目的分歧还是手段分歧,都仅仅表现了分歧的性质,还没有揭示分歧的基因。所谓基因就是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依据。行为科学所论述的信息分歧、认识分歧、价值分歧,实际就是从基因的角度来研究分歧的。

除了信息分歧、认识分歧、价值分歧三种基因外,还有一种经常起作用的基因即本位基因。由于冲突的双方看问题都是从本位的角度和利益出发,以致造成对立。

一般地说,人的正常主观因素形成分歧的基因总不外乎信息基因、认识基因、价值观基因和本位基因等四种。分析研究分歧的基因,是我们认识冲突的原因,把握分歧的实质,正确处理冲突的必要条件。

三、处理冲突的过程和原则

冲突是按照基因到分歧、分歧到冲突的过程发展的。我们处理冲突就要倒过来,即从冲突到分歧、分歧到基因的过程来进行。第一步,从冲突中找出焦点,由焦点来确定分歧的性质,也就是明确到底是目的分歧还是手段分歧;第二步,分析分歧的基因,并着手调查研究,对冲突的焦点、分歧的性质、基因,作出正确判断;第三步,可根据冲突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对于领导来说,要做到判断正确,不是轻而易举的,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有一定的业务知识,有分析问题的能力,有调查研究的作风,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在这里,业务知识和求实精神尤为重要。过去,有些组织的领导者在碰到冲突时,往往不是就冲突本身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研究,而是习惯于人际亲疏程度的分析,往往喜欢研究冲突双方的“背景”、“深层动机”,很少就冲突本身客观地分析问题。因此,我们在处理冲突的全过程中,不仅要善于正确认识冲突,还必须牢牢把握处理冲突的原则。这就是:促成建设性冲突,消除破坏性冲突。首先,从冲突的内容来看,大凡由目的分歧造成的冲突,往往属于破坏性冲突;由手段分歧造成的冲突,则多数是建设性冲突。其次从冲突的程度和环节来看,如果冲突已发展到爆发事端时,那即使原是手段分歧造成的,再前进一步就成为破坏性的了;或者在冲突过程中,争论已不再是围绕着具体问题,而是在追究个人责任,甚至人身攻击时,那也表明它已经属于破坏性冲突了。对此,领导者就必须立即加以干涉,第一步控制冲突的发展,然后再加以分析处理。事实上只要领导者善于引导,在我国的条件下,任何破坏性冲突都可以转化为建设性冲突的。因为我们的各级工作岗位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构成体,所有的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有着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就当前来说,实现“四化”是全国人民最高的目标和利益所在,所以在根本上是不存在目的分歧的。如何巧妙地利用这个有利的条件,达到促进建设性的冲突,消除破坏性冲突,是我们在处理冲突时应该时时留心的问题。

四、掌握处理冲突的方法

冲突本身不是推动企业前进的动力,而只有它得到妥善处理后才能成为动力。因此,处理冲突的方法是至关重要的。行为科学所总结的三种处理方法,即权威仲裁法、协约解决法和互助解决法,笔者认为是可取的,并且应该在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再加以充实发展。

从理论上来说,解决冲突最理想的途径是使冲突双方自愿和解,那末怎样才能促使和解的实现呢?这就需要创造必要的条件。行为科学中的协约解决法和互助解决法,实质上是在必要条件的作用下,促使双方自愿和解的方法,因此我们必须加以特别注意。

协约解决是借助协议来达到消除冲突。首先,领导者要摸清冲突原因、分歧的表现,以及两者一致的地方,然后再分析,权衡有否达成一项协议的可能性。这里主要看他们是不是具有更大范围内的共同利益和目的。如果确认了有这种因素存在,就组织双方先撇开分歧,强调一致,以实现妥协,并拟订出一个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协议,共同执行。采用这种方法,最明显的好处是冲突双方先不要分谁是谁非,这就不会存在胜败感,而且协议的内容又总包含着互相制约的因素,客观上造成迫使双方执行协议、缩小距离的效果。在整个处理过程中,领导者起着缓和分歧,扩大一致,导致协议的作用。采用协约法的不足之处,一是需要花的时间较多,不象权威仲裁法那样,可以立竿见影;二是由于分歧一时不能消除,因此调动积极性的成效就显得比较缓慢。但总的来说,它是一种比较好的处理冲突的方法。

互助解决法是一种最佳的方法。它是通过冲突双方进行充分的讨论,共同研究分歧的焦点和各自的理由、根据,并加以比较,再在此基础上提出最合理的解决方案。采用这种方法,任何复杂的冲突都可以得到比较妥善的解决。不过对于领导者来说,采用这种方法要有较高的水平。互助解决法的关键在于需要有一位精通业务的专家来协助和指导,并且要创造一种能使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讨论问题的气氛。领导者和专家,在这里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这些工作可以归纳为:创造互助气氛,促使摆明观点(包括依据),评审方案优劣,监督方案实施等等。这种方法的优点较多,主要是:分歧能得到比较彻底的消除,调动积极性的速度比较快,确立的新方案比较合理,副作用比较少。其缺点是,处理的过程颇长,耗用的时间和精力颇多。根据美国行为科学家的实践证明,只要参加处理的领导者和专家,具有足够的工作能力,其效果是甚为理想的。

上述两种方法,它们体现了一种民主精神,而不是以权压人,因此其消极的副作用较少,是推行民主管理不可缺少的手段。所谓权威仲裁法:是指由据有权力的人(或组织)凭借地位和意志,对冲突作出裁决的方法。这种方法,大概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权力和等级这两个东西之后,就有了。它为一切集权者所惯用。采取权威仲裁法来处理冲突,除了足以体现权威本身的力量以外,还有一个明显的长处是简单省力。再严重的冲突,再复杂的问题,只要权威者出场,凭他的几句话,就可加以裁决。被裁决者只能无条件服从。至于权威的裁决是否正确、合理,那是另一回事了。如果权威者是一个有见识、有能力、公正干练的强者,又善于分析事理,并熟悉情况,那他的仲裁可能是正确的。反之,倘若权威人士是个官僚主义者,或者知识能力低下,就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定。而且即使权威的裁决是正确的,也未必能使冲突的双方都乐意接受,产生调动积极性的效果。因为裁决往往是判明谁是谁非。被判为是的一方当然高兴,认为自己的意见、观点本来就是正确的,裁决对他来说不过是又一次证明其正确而已。而对于被判为非的一方,如果权威不能以非常充分的理由让其认识到原先的观点是错误的话,尽管他迫于对权威的屈服,但心里是不服的,甚至会怨恨对方及至权威,而且由于裁决,他必然会产生被“击败”的感觉,消极情绪就会滋长。鉴于权威仲裁是权力意志的体现,因此即使处理是正确的,也不会带来多少积极的效果。至于处理本身就错了,那造成的消极后果就不言而喻了。可见,权威仲裁法实在是利少弊多。

那末,我们是不是完全排斥权威仲裁法呢?不是的。权威仲裁法作为处理冲突的一种方法,还是有它存在的价值的。诸如对于那类情势十分紧迫,时间上不允许拖延的冲突,采取权威仲裁法加以处理也有着它特殊的作用。然而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权威仲裁法的人(或组织),必须是个真正的权威,而不是名义上的权威。所谓真正的权威,就是不仅在职务上据有权力,而且在业务上、知识上也具有真才实学。只有这样,才可能对冲突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否则的话,你地位再高,权力再大,也不可能妥善处理好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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