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最高审计机构和议会委员会_审计报告论文

欧盟国家最高审计机构和议会委员会_审计报告论文

欧盟各国的最高审计机关与议会委员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会论文,欧盟论文,机关论文,委员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欧盟很多国家在议会内设立了与最高审计机关业务对口的委员会,其任务是审查审计报告,核实审计资料、审计证据、审计建议,就审计机关对政府活动的审计情况向议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为考察最高审计机关与议会委员会的关系,2001年,波兰最高监督院主席顾问杰瑟克·马祖尔博士和马耳他审计长个人助理布莱恩·维勒先生组织了一次对中欧和东欧国家、塞浦路斯、马耳他等14个欧盟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的问卷调查。根据调查问卷做出了一份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有:议会和委员会在与最高审计机关的关系中的主要作用;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方式;委员会在公布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和信息中的作用;委员会在审计机关工作中的作用;委员会与审计机关有关的其他职能;最高审计机关的优势、不足,面临的机遇和风险。现将报告摘要如下:

东欧和中欧、马耳他、塞浦路斯的最高审计机关与委员会的现状

这些国家与审计机关合作的委员会有三种类型。第一类委员会除审查审计报告外,还要负责不同的公共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机构,如交通、农业、卫生保健委员会,可称之为分支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审查和准备当前议会辩论的问题,就议会或其发言人向他们问询的事情表达意见。在宪法和法规限定的范围内,委员会也为议会评价政府特别领域的活动而工作。

第二类委员会仅仅或主要负责与国家审计相关的事务,可称之为审计委员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公共会计委员会(如塞浦路斯)和国家审计委员会(如匈牙利和波兰)。

第三类委员会专门负责与审计机关预算有关的事务:批准审计机关的预算,委派外部审计师审计审计机关,审查经审计的审计机关的账目(如马耳他的国家审计局会计委员会)。

大多数被调查的最高审计机关与委员会之间没有经常和定期的会议,在议会召开会议的情况一般是委员会专门或主要职责为负责国家审计的(如塞浦路斯、匈牙利);或有大多数委员会都要审查审计报告的传统的国家(如波兰)。委员会每年召集与审计有关的会议数量各国有所不同,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拉脱维亚等国每年1到3次,塞浦路斯是75次,波兰是70到100次。多数情况下与审计有关的事务仅占会议议程表中的一项。

一般是宪法和法律要求审计机关向议会提交报告,特别是审计工作的年度报告、国家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和议会在适当时候要求审计的某些报告。在某些情况下,审计机关也提交对公共账目的审计意见、国有资产使用和保护情况报告、公共债务报告。一般地,委员会审查所收到的审计报告不超过一半,委员会常常审查那些议会法定要审查的报告,更多情况下,审查他们在适当时候指定或建议审计的那些报告。

欧盟各国议会委员会对审计报告的审查

不同国家的议会委员会审查审计报告有几种情况:

1.委员会每年收到很多审计报告(如40份、60份或200份),对其中的大部分进行仔细审查(如塞浦路斯、匈牙利、马耳他和波兰)。

2.委员会收到很多审计报告(如20份、40份或100份),仅审查其中的一小部分(如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3.有些国家的审计结果主要在年度报告和国家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中。这些报告由委员会在不超过三次的会议中审查(如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

4.有时候,委员会在几次会议的议程中,审查大量的审计报告(如70份、120份或900份),其中大多数与财务报表审计和当地自治政府及政府部门的经营审计有关(如克罗地亚和斯洛文尼亚),但很少会仔细审查报告。

审查完审计机关的报告后,一些委员会准备有自己的观点和建议的报告,再向议会报告(如克罗地亚、罗马尼亚、塞浦路斯)。在拉脱维亚,委员会将形成固定格式的决议草案交给议会。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委员会记录审计报告但不正式讨论它们。在匈牙利,委员会可正式认可或否决审计报告,并向议会报告他们自己的决定。

在捷克共和国,是预算委员会下的小组委员会真正讨论审计机关的报告,然后提交一份决议草案;预算委员会常常采纳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再向议会提交决议草案。

有些国家只对审计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作决定,不对审计报告作决定(如保加利亚和斯洛文尼亚)。有些委员会审查审计报告但不作出任何正式决定/决议,决定将在委员会听证会上作出(如阿尔巴尼亚、爱沙尼亚、马耳他)。

本次研究提出的最佳建议

(一)对议会的建议:1.要在国家审计法规中确保最高审计机关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议会。任命审计机关的首长时应保证有议会的广泛支持。2.委派一个委员会监督审计机关的财务(不能有来自政府的干预)和审查它的绩效。3.明确规定向议会提交的审计报告的类型,应有选择地给审计机关保留一些机动权力。4.告知审计机关议会感兴趣的问题,包括建议审计的项目,但审计机关保留最后决定权。5.除非有特殊原因,要求所有审计报告要在一定时间内公布。6.因审计机关的工作有利于监督政府,应建立委员会的工作规章,给委员会配备足够的人手。7.明确一个高效的委员会应迅速了解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8.为扩大影响,委员会的会议应向公众和传媒开放(除非有特殊原因),并保证有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官员参加。委员会的工作者应为这些会议准备好接受问讯,如有必要应多多收集额外的信息。9.为扩大影响,委员会答复审计报告应能反映出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委员会应从审计机关那里寻求技术上的帮助。政府应对报告和委员会及审计机关采取的措施有所回应,委员会和审计机关应跟踪监督政府的整改措施。

(二)对最高审计机关的建议:

1.制定和采用合适的审计政策和准则,并保证贯彻执行。2.清楚、简洁、公正、真实地撰写审计报告,避免有政治倾向。3.采用和加强合适的道德准则。4.在安排审计项目时,对议会关心的问题给予适当的但不是惟一的考虑。5.有选择地决定哪些审计报告将提交议会,只报送那些显然值得议会注意的报告,并清楚地说明为什么要报送这份报告。6.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或设专人来协调审计机关与议会,以方便二者的联系,帮助审计机关了解议会的需求和感兴趣的事情。7.跟踪以前的审计结果,告知议会在重要问题上的任何形式的不作为。8.避免直接评价政府政策,但应认识到披露政策执行中的弊端有助于发现政策运行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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