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的新发展--兼评新编写的“法学”教材_法理学论文

中国法理学的新发展--兼评新编写的“法学”教材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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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版的由沈宗灵主编的新编《法理学》教科书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发展。这里择其要者,评述如下:

一、指导思想。本书编写于20世纪的最后十年。在这世纪之交的最后十年里,中国最重要的历史事件莫过于邓小平同志1992年初的南方谈话和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法理学》的通篇内容都贯彻了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这为本书奠定了现实的基础。

二、名称的更改。以《法理学》为课程或教材的名称,虽不是现在才有的,但做到名实相符并非易事。在1949年以前,有关法理学内容的课程有的称之为“法学通论”。宥于当时的指导思想,这个课程并未真正教导学生认识法律发展之规律,在课程中加进了不少宪法、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内容。依此看来,名之为“通论”,也不为错。当时也有的学校开设“法理学”,但其内容与名称并不相符,已如前述。建国后,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仿照苏联模式,改为“国家和法的理论”,在内容上和名称上都同这个课程的本来面貌相距更远。七十年代末改为“法学基础理论”使人们能循名责实,无疑远胜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但真正名实相符还是这次教材更名。毕竟法理学是其固有名称,算是最终还其本来面目。

三、体例上的大变动。该教材一改过去纵向编排为横向编排,即按照法理学所研究的基本概念、范畴和一般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与实施这种逻辑顺序,依次展开。这样,就可以使作者能够删除一些不必要的章节,把法与正义、利益、法与人权,法与“一国两制”等章作为全新的内容加入进来。据统计,《法理学》与1988年原《法学基础理论》相比,新增12章,全删6章,部分删除6章,且所留各章也在名称和内容上作了比较大的变动。全书80节,有一半在名称和内容上是全新的。如此修改,不仅使作者得以在新的框架内更充分地阐发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而且有利于学生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地学习和掌握法理学的全部内容。

四、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基础理论与部门法学相结合。全书23章,有20章设专节研究、阐述中国法律基本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作者在论述法理学的几乎所有基本范畴、原理的同时,都分析、考察了当代中国社会中相应的法律实践。

五、注意吸收、借鉴国外法学中对我国法制实践和法学发展有益的成分。好处有三:第一,有助于我们学习、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西方国家搞市场经济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它们的法律制度为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这种保障和促进当然离不开其法理学的指导。第二,能够丰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比如,“法的要素”吸收、参考了美国法学家庞德、德沃金关于法律概念的理论;法的规范作用及其与社会作用的划分,吸收、参考了英国法学家拉兹的有关思想;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分,得自美国法学家凯尔逊的观点。第三,改善目前法理学的理论形态。西方法学虽分为不同流派,但其中不乏集数千年法哲学之精华,积众多学者数十年心血的理论精品,撇开其观点正误不谈,单从其理论体系的缜密而论,就值得学习。教材作者注意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吸收、借鉴西方法学的有益成果,旁征博引,使教材更具有理论的魅力。

六、既吸收近几年法理学研究的学术成果,又不展开争论,并保留原有教材中比较成熟的部分。这几年法理学研究取得了不少理论成果。新教材大体上都很好地吸收了进去。如法的价值、法律移植、法治与人治、法与人权等等,同时,教材毕竟不比学术文章。作者在介绍某个问题的不同观点时,尽可能并述不同意见,体现了作者求实的学风。

七、理论观点的发展。1.关于法的概念,作者深入分析了法的内容是由各种因素在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前提下相互影响而形成的,并论述了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目的,这就避免了认为法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片面观点。把法的要素单列一节,展开论述,丰富了法的概念,帮助人们以法理学的眼光去审视、掌握部门法学。作者认为法的要素包括规则、原则和概念,其中以规则为主体,原则为基础,概念则为必要的结构。在没有现成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只要有概念和原则,也可以作出适当的决定。

2.法的价值,法与正义、利益的关系。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此次修改,将这些问题单列一章。作者指出,法的价值可以指不同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法在调整不同价值之间矛盾时根据什么进行评价。法所促进的价值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事物。正义也是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利益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的矛盾时,也就意味着调节和缓解利益与正义之间的矛盾。

3.关于法治与人治,作者介绍了有关法制、法治与人治的不同观点,比较了法治与人治的三点不同,概括了法治优与人治的四个方面,即依法律决策优于一人的决策,法律不受个人之感情的影响而能作出公正的裁决;法治有监督体系,能有效地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法治能客观地反映和作用于市场经济;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4.关于法与人权,作者认为人权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可以是一种法律权利,也可以是一种实有权利。法是确认与保障人权实现的有力工具。当人权被侵犯时,侵权者必须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因侵犯人权而受到国家法律应有的制裁;二是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补偿。这就是人权救济。

5.关于法律文化。作者指出“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或思想模式”,“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因素构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的研究,应该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6.法律实效说明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实际地遵守和执行,属于“实然”范畴,它与法律效力明显不同,后者属于“应然”范畴。它与法律效益也不是一回事。制定法律的首要目标,是要使法律被实际地实施,即有实效。作者全面分析了当代中国法律实效差的原因。

7.作者针对过去将法律责任局限于对违法犯罪的制裁的缺点。比较全面地考察、分析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并进一步分析了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点和共同点。因此这部分内容更具有概括性和指导性。初学者可以此为线索,深入研究不同法律部门和法规的法律责任。

8.作者针对我国目前法律解释不规范、不适应法制发展的状况,提出了具有独创性的观点,即一方面加强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另一方面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对司法、行政解释的监督,这既符合我国宪制,又具有可行性。

9.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形式逻辑的推理是通常使用的推理形式。作者认为在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所谓疑难案件中,必须进行一种高层次的实质推理,即辩证推理。

10.在实行“一国两制”的情况下,作者强调我国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立法权限、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制度等方面,都将有一定的发展变化。

通读全书,读者会发现,该书无论在体例安排,还是在学术观点上,都已有重大改进。它既向我们展现了法理学诸多范畴、原理的意蕴,又吸引我们进入对法律基本问题特别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性思考的辽阔领域。当然,本书作为继往开来之作,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由于是集体编著,在文风上不尽一致和协调,对有些问题的论述还显得不够深入和展开。我们期待着这些不足会在以后再版中得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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