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采购制度与现代农村手工业的发展_依附理论论文

包买主制与近代乡村手工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工业论文,买主论文,近代论文,乡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分类号]F329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9-0093-09

一 包买主资本的渗入,乡村手工业者独立性的丧失

在封建经济时代,城乡家庭手工业基本上属于独立的自主经营。虽然城乡家庭手工业处在行会控制或从属于农业的家庭副业地位,但它们的一个共同特征是,原料自备或自由购买,生产工具及其产品归业主所有,产品在理论上可以自由出售。不过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市场狭小,农民家庭手工业一般只在家庭消费有余的前提下在地方集市上直接与消费者交换,商人作为生产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媒介的角色并不十分突出。进入近代以后,传统手工业面临着外国资本主义和民族机器工业的残酷竞争,同时市场进一步扩大,廉价原料供应充足,因此,手工业者存在着破产失业与扩大生产的双重可能。但是,单个手工业者既无足够的流动资金购买大批原料,同时也缺乏跨区域销售的能力和经验,于是,一些积累了一定资本的商人对生产和销售的介入逐步增多。起初他们还是单纯地销售原料,收买产品,为了在日益扩大的市场中满足客商对产品规格和数量的需求,部分商人开始向手工业者赊售原料,并规定以制品偿还赊欠,最后少数大贾直接向手工业者提供原料,然后收回成品,计件给以工资,于是乡村手工业者的独立性开始丧失,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开始流行起来。河北高阳手工织布中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颇为典型。高阳是一个有手工织布传统的地区,但由于生产技术的极端落后和产量稀少,一直维持着一家一户的自主经营,除供家庭消费外,产品直接卖给商贩或消费者。在1909~1914年间,机纱开始大量输入高阳,足踏机也被介绍进来,由于“洋纱和足踏机的革命,足踏机生产能力大,消费原料激增,极少数资本雄厚的,固然还可以自购原料,依自己的计算,织布出售,但一般的农民,为原料不致缺乏计,不得不只有仰商人的鼻息,替商人织布而赚起工资,俗称为‘织手工’,从商人方面说,称之为‘撒机制’,即商人撒原料与其机户而收取布匹”[1](p13)。商人“撒机制”的出现多少有点出于偶然,在河北宝坻,“商人在市集之中,偶见某织户出售布匹较之平日贩者质地匀整,或所生产布匹为量较大,即愿与此家售户交易。……少数大贾继之以其他商贩,咸觉如此经营,不如由商人自行供给棉纱,交由织工纺织,然后按件予以工资,较为简单。同时使每一织工仅为一商人织布,布匹来源,亦较得集中”[2]。其实,所谓“偶然”乃是那些精打细算的商人重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必然产物。

包买主资本渗入的直接结果是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在中国近代乡村的普遍盛行。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学家,在他们的著作和调查报告中将这种经营形式称之为商人雇主制,据他们的调查,中国近代主要手工织布区内的绝大多数织户都处在商人雇主的控制之下,如高阳织布业,1914年以后,“织手工的布机就始终占多数,并且在比例上亦有进步”[3]。以1932年为例,如下表:

1932年高阳织布区手织户经营形式分类表[4]

 织平面布织提花布总计

 数量

 %

 数量

%

 数量   %

织定货户42954  90.5 

1473  43.9  44427

87.5

织卖货户4485   9.5

1881  56.1  6366   12.5

总数

47439  100.03354  100.0

50793

100.0

按此分类,属于业主制下自主经营的织卖货户,在技术要求简单的平面布生产中,仅为9.5%,相反,在技术较为复杂的提花布织造中,则达到了56.1%。但从总体上看,两种土布生产中的织卖货户只占总织户的12.5%。在宝坻,“民国12年(1923),宝坻全县农户之从事织布者,共10649户,其中2999户为主匠织户,开织机3207具”[2],相比之下,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户达7650户,占总织户数的71.8%。

山东潍县织布业中,“织户自己出资买原料,织成了自己去求售的自然也不能说没有,但在比例上为数极少”,潍县织户与布线庄之间,除普通商业借贷外,还有两种方式的往来,一是“布庄或线庄放纱给织户,而换取织成的布”,二是“织户代布庄织布,赚取工资”[5](p131)。据记载,山东潍县土布销售中,以各省大资本布庄驻潍庄客采购最多,他们购买的方法就是“自立商标厂名,招织户若干家,使依所定之长阔数及布之稀密,议定价值,终年交易”[6],在这里,布庄、线庄及各省驻潍庄客就是潍县织户的包买主。江苏通海地区则流行一种“换纱制度”,即“纱布兼营的商人,以棉纱代现金,用以购买织户布匹”,尤其是1930年以后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办法,“布商是织户的土布买主,同时又必然是他棉纱的卖主”[7](p280-281)。仔细分析起来,这种换纱制度其实是一种低层次的包买主制度,因为布商不仅堵塞了织户自由购买原料的渠道,而且还切断了织户与销售市场的联系。

乡村手织业经济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也大多存在着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如畅销于北京的山东寨子布,便是由北京各布店“前往昌邑直接采办,其办货之法,系派人往青岛、济南等处,购买棉纱,运至昌邑之石埠镇、北孟一带,招请乡民代为织布(俗称放机)”[8]。浙江硖石土布业“由附近各乡民向硖石布行领取洋纱,回家纺织,织成布匹来硖缴行。……在硖石共有布行九家……其放机区域,周围约百余里,西至石门街及桐乡、屠甸等处,东至海盐沈荡,北至嘉兴之王店镇附近。所放之机,约有二万张”[9]。山西平遥“概用包机办法,由布庄发给棉纱于机户,织成布匹,约工资一角乃至二角”[10]。浙江嘉兴“布庄所谓织花布者,即由农民向布庄领取洋纱,织成后仍交布庄,而获得工资”[11](p136)。江苏常熟布厂中“有完全放机者……在工人请领布机时,一切原料均由布厂供给,并由厂家发给凭折一扣,借此可以取原料,计工资”[12]。江苏礼让的棉织业中,“原料之购买及出品之销售,全为一二商人所独占。农家妇女向纱庄领取棉纱,织成土布后交给纱庄,获取工资”[13](p175)。一种质地较好的广东澄海土布就是由“除自有一架织机外不需另备资本的织户”生产的,这些织户靠当地的土布店分配工作,包括原料,“澄海全县共有手摇织布机约5000架,估计一个女工每月平均收入为8元至10元,一律是计件付酬”[13](p638)。存在于各地手工织布业中的依附者,其依赖于包买主的程度与方法可能互有差异,但都属于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

城市丝织业中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早在明末清初就已经存在,鸦片战争后开始向乡村渗透。如江苏震泽丝经的制作,“系由各丝行将丝之分两秤准,交由各乡户携回摇成,俟交货时再为按工付值。计沿镇四乡30里之遥,摇户约共有一万数千户,男女人工当在10万左右”[14](p641-642)。丹徒县的丝织业系“由资本家设立绸户,广收丝经,散交各机户,计货授值,与南京之缎业相同”[14](p676)。无锡塘头镇“调丝户的小农,先向丝线手工工厂领取原绞蚕丝,信用好的是由‘线坊’即丝线手工工厂发给调户。丝有一定的重量,调好了,调户须将调好的和丝头一并交到线坊里去。……这种工作,大半是妇女做的,工资很低,整天工作,只可得到二角左右。附近塘头镇二三里内的几个村庄,居民除种田外,差不多家家户户操此副业”[13](p176-177)。调丝虽然在形式上依然是塘头镇农民的家庭副业,但已被纳入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了,从事调丝的农民也因此成为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兼业劳动者。山东周村专纺华丝葛的大规模丝织场中,“络丝之事,皆令在家工作,络价为每两30文……每女工之每日络丝数约十六、七两,连同所得余丝计算,约每日得钱一吊二百文”[15]。

鸦片战争后的新兴乡村手工业如针织、花边等行业中,也广泛地出现了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针织业大约始于20世纪初年,主要存在于我国城市及郊区,尤以浙江、天津为盛。浙江织袜业中的依附经营以平湖织袜最为典型,前已述及,该地织袜业概行“租机之制”,平湖地区约近万架织机都在这种“租机之制”下被组织起来,其中“以光华为最多,约有1000架之谱,当湖有600余架,启新、怡和各有400余架,其余有200余架者10余家,此外有50架以上至100余架者60余家,有50架以下者亦有10余家”,“租机之制”的平湖模式为浙江其他城镇所仿效,在嘉兴、嘉善、石门、硖石等处袜场,“其织袜制度,亦均采包工方法,一切手续及工资等项,亦多仿平湖办法”[16]。如浙西硖石镇1927年时的30余家袜场中,共有袜机4000余架,“长年出租者约三千二、三百部”[9]。在“租机之制”下,织户若自购织机,袜场往往不供原料,使织户生产受阻。江苏针织业稍异其趣,织机除租用外,也可由工人自备,如无锡20年代的37家袜场中,除豫泰、人余、三友等少数工场外,“袜机大多由工人自备,即非自备,亦必由工人出押金,向厂主租用(押金数须与该机值相等),待织成打,即可交厂取值……织袜女工虽有3000人,然在厂工作之数,不过500人,余均带机回家工作”[17](p235-236)。沿沪杭甬路南至松江,有针织场坊数十家,“约雇佣男女工人10000人,此数显系包括散处缝工及商人雇主制下之织工而言”[13](p152)。上海郊区的毛巾制造业中,一些不成场的散户,置机一、二乘织造毛巾,其制品多与商号“掉换洋纱”,这类散户在嘉定就拥有织机300余乘[18](p82)。

花边业起源于清末时期的烟台,民初传至江浙一带。花边的生产以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为主,如山东烟台的花边业,“向有经纪人自备原料,分布各地女工,然后依制品之优点,给予工值,从事花边工作之女工,每日所获工值自三角乃至五角不等”,据估计,1926年烟台附近村庄从事于织花边者45000人[14](p703),[13](p185)。民初传至上海后,附近的川沙、宝山等县妇女多以此为业,川沙尤盛,1915年后,花边产值增至“五、六十万以上,妇女所得工资达20万元以上”,截至1930年,该县从事花边的场家约47家,从业的女工人数达23050人,平均每家约490人,多数场家系“收发花边”的商号[18](p78-80)。无锡的花边商直接将设计的“花样及应用之纱线,交与请求工作之幼女……女童乃将纱线花样携家编织……织成后仍交与花边商”[19]。花边业鼎盛时期,无锡有花边商150家,最大规模者拥有资本达万元,普通商店在500-1000元左右。浙江农村的花边业经营者,“虽名为花边厂,实际上则为商号,所有织造女工,大都散居各乡,厂方将原料发给织户,到期或派人收货,或汇集送厂,至于工资,则论码计算”[20](p77-78),与花边业类似的温州挑花业,是由一个名为“倚纹女工社”的商业组织控制经营的,该社“以夏布丝线发给各女工,在家工作”,挑花工艺水平较高,工人按件取酬,“每挑花一朵,约需工钱五、六角或一元上下,每一台毯,挑花普通工作工资约需四五元”[21]。

除此之外,据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在制茶、制瓷、铜器、制笔、爆竹、皮毛、绉纱、纸绢花、梳篦、发网、草帽辫、蜡烛等手工制造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兹列表如下:

家庭手工业是依附经营者最普遍的存在形态,相比之下,处在依附经营中的作坊或工场手工业少得多。包买主制是包买主和依附经营者都乐于接受的经营形式,对包买主来说,包买主制不仅节约了场房、工具设备等固定资本的投入,而且手工业者的分散性也为他们控制生产者并避免政府的苛捐杂税提供了便利;对依附经营者来说,包买主制顺应了他们的小私有观念和部分传统习俗,避免了工厂严格的纪律约束,他们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能够自由地支配劳动时间,在农业劳动之余附带地从事手工业生产,虽然从理论上说,依附经营者很难上升到手工工场主,因为他们不过是从属于包买主的工资劳动者,但在实际上,由于他们拥有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和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能最大限度地增加生产,在稍有积累时便扩大规模,摆脱依附,自主经营,因此依附经营者也存在着上升为手工工场主的可能,这既是依附经营者所祈求的,也决定着手工业者不到走投无路时是不会离开家庭而进入工场工作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包买主制下依附经营形式的广泛性。

近代绉纱、发网等业中的依附经营形式示例表

二 包买主制下手工业者的依附方式及其依附“度”

在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中,经营者对包买主的依附方式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所谓直接依附是由包买主雇佣职员直接向生产者放料收货,计发工资;间接依附则由包买主聘用的中间人给生产者发料收货,经营者并不与包买主发生联系。包买主采取哪种方式控制手工业者,主要依据市场的状况、生产者的地理分布等因素。一般来说,在市场旺销时,包买主往往借助于中间人的介入,相反则更愿意采取直接控制方式,在生产者的地理分布范围较广时,包买主也不得不依靠中间人联系生产者,而当生产者集中分布在包买主附近地区时,包买主就更乐意与生产者保持直接接触,以便更好地监督产品的质量和规格。这两种经营方式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而且也可能被某个包买主同时采用。以高阳为中心的织布区域就是由于布商和织户灵活运用这两种依附方式而形成的。高阳织布业由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的初期,即1909~1914年,生产者大多在纱布商人的直接控制下领纱缴布,1914年后,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外国棉制品输入的减少,国内棉布市场顿形活跃,反映灵敏的高阳纱布商“想多销棉纱、多收布匹,但又觉得远处撒机,大有鞭长莫及的困难,且机户过多,照管不易”,于是中人制应运而生。中间人代纱布商人分散原料、收集出品,这不仅解决了纱布商的困扰,而且也方便了织布农民就近取得原料及缴布,从而造就了高阳工业的初度繁荣。但是,好景不长,随着一战的结束,外国棉布的冲击,机纱价格的暴落,高阳织布业开始萎缩,纱布商人减少撒机,以中间人为媒介的中人制趋于衰落。同时,纱布商和织户为应付市场的挑战,还努力改进棉布的品种、规格和质量,于是直接撒机制逐步取代了中人制,即由布商直接雇用农民织布,很少再借用中间人。这是由于市场所需货品的“种类和花色,日益复杂,有许多货品在市场上是买不到现货的,只得自己拟定花色标准,雇机户代织,又布商为适应大批的定货起见,货品力求标准化,若在市场上购买现货,就无从买到重量品质完全相同的大批货品,结果是不能不自己来撒机以监督农民的织造”[1](p11-12)。同一时期,上海近郊针织业中的“南汇袜子”也同时存在着两种方式,但间接依附方式占据优势,调查者称之为“间接撒活”,“就是领原料和缴织品,都向散活工场或工场接洽的,直接的散活工场,全县仅两家,间接的散活工场约10余家”[13](p464-467)。烟台花边业中,有一种名为“包工人”的中间人介于花边商和散处工人之间,他们的主要职能,“一方由花边商处赊取纱线,一方将赊得纱线散给散处工人。……织成后则由包工人至工人处收取而卖与花边商”。1926年的估计,烟台附近乡村妇女约45000人处在这种间接依附之下[13](p185)。由此可见,在包买主制下,无论是直接撒机还是间接依附都是市场变化的产物。

手工业者同包买主之间除依附方式不同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依附内涵上的差异。在此我们借用哲学中的“度”这一范畴,“度”是事物的质与量的统一,是决定事物性质的数量界限。我们分析手工业者的依附“度”,旨在探讨近代乡村手工业性质的变异。从包买主制下依附经营形式广泛存在的历史现象中,我们可以剥离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资本依附。即由包买主贷给生产者以必要的生产资金,原料由其自购,产品品种与规格由其自定,但规定以制品偿还包买主本息。甲午战前的台湾制茶业中,制造乌龙茶的“蕃庄”和制造包种茶的“铺家”,一般都从妈振馆获得资金,然后向生产者收买粗茶加以精制,“所制的茶不得自由出卖,而必须卖给妈振馆”,这样对于生产者来说,资金短缺的困难得以解除,对于包买主来说,不仅避免了向市场购买产品时所需数量和质量上的风险,而且还因此获得了价格控制权。南昌近郊土布客庄中名为“放价”的收货方法,“系对于产布地之织户,如宁都、上高、崇仁、李家渡等处预贷以钱,令自买原料,织成后,按匹送庄结帐,照时值算价”[22]。同一时期的四川造纸业也大同小异,“制纸者多无充足之资本,每预向纸商赊款若干,作为制纸之资本,赊者言明定购纸若干,约于某日以内交货,其购入之价格,甚为低廉”[13](p228)。山东草帽辫业中,具有包买主角色的草帽行“常给小耕作者预支贷款从而取得他们的制造品”[14](p62)。20世纪30年代河北彭城镇制瓷业中的资本依附是从商业高利贷演化而来的,这里的窑主原来所需的生产资金“多向当地富户如地主及彭城以西各油坊商等称贷,以田房等项为抵押品”,那时的贷主只谋求放贷的利率,并不涉及瓷货销售,到1931年左右,“资金之来源多仰给于贩瓷客商,由瓷货店居中介绍,由客商以现金接济窑主,将来偿还,以磁货而不以现金”[23]。很显然,这时的贷主不仅要获取放款利润,而且要截断生产者与销售市场的部分联系,以控制这部分产品的销售利润。

第二,原料依附。原料依附是包买主制下一种较为广泛的依附型式,其方法分为两种,一是由生产者向包买主赊购原料,以市价计值,待制品出售后再偿还,偿还后的余资即为生产者的报酬,虽然在理论上生产者可以在市场上随意出售自己的制品,实际上则通常由包买主代售。二是以制品换原料,如织布业中的“以纱换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包买主所付原料往往多于制成品所需,多余部分即为生产者的劳动报酬。高阳织布业中,“资力较厚的织布户,往往亦可向高阳各布商赊购棉纱,自行织布,但其织就之布匹,则须售与该赊纱之商号”,与布线庄不同的染线场,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赊售色线与资力较大之织户,织户于布匹售出后,再行清付”[4](p757,763-764)。潍县织布业中的棉纱商人为了扩大销售,往往“赊线给织户,以5天或10天为期,届时织户把布卖掉了来偿债,利率1分2厘”,但纱布兼营的布庄或线庄则更多地采取“以纱换布”制度.具体操作时,纱布均以市价为标准,若在交布时的纱价与放纱时的纱价每大包涨落在5元以内,两不相找,否则,由双方分担[5](p131)。河北宝坻是由布商供给织户定量的棉纱,织户按规定标准织好后交给散活商人,“设一切相合,则给以讲定之报酬,酬报物未必均为货币,有时亦酬以棉纱”[13](p708)。在这种制度下,生产者在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上虽不能自主经营,但生产者和商人之间形式上仍然存在着受市场价格调节的平等买卖关系,生产者的报酬仍在于布纱之间的差价。原料依附的现象在其他手工业中也同样存在,如河北邢台皮毛业尤其是皮袄制造作坊,大都是农民兼业者,季节性经营,以4-7月为生产期,通常向皮毛店借出制造皮袄所需的羊皮或鞣皮,等制品售出后再偿还,规模较小者“系将制品送交皮毛店代售,但资本较大之作坊,亦有派人将货物运往外埠,直接贩卖者”[24]。又如江苏丹阳的织绸业,晚清时期,机户原料均须自备,“民国以来,恒向丝行称贷,售货之后,再行归偿”[14](p642)。

第三,原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的双重依附。双重依附是中国近代乡村手工业中最为普遍的依附形式,在双重依附之下,生产者既被割断了与原料市场的联系,又被剥夺了销售市场上的自主权,变成了为包买主加工产品的工资劳动者,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取工资,因此被称之为散处工人。他们与手工工场中集中劳动的手工业工人相比,有若干不同之处:首先,他们拥有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并在各自家庭或作坊中从事生产,如处在依附状态下的手织业者,一般都拥有一至二架织布机,即使无力购买织机的,也可先由布商垫款购机,然后从织布工资中扣还。当然也有例外,如平湖织袜业中的“租机之制”,便是由织户缴付押金领机回家,然后缴纳一定的租机费用,由包买主负责织机的维修和保护。其次,除较大的手工作坊外,散处工人没有基于技术基础的分工合作。再其次,没有规定统一的工作时间。最后,无须受到手工工场中有辱人格的残酷管制。这些不同之处也许正是双重依附普遍存在的重要因素,其原因如前所述,除了能为包买主节省固定资本的投入外,最重要的是生产者对劳动时间的自由支配,使他们能在农务或家务之余兼营手工业,并因此造成一种假象,即“散工们有时把这种收入,当做一种家庭经济上的额外进款,多少可以补助家计而忍受较低的工资”[25](p20-23)。因此,这种形式特别适合于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那些人口与土地比例严重失调的地区。

上述三种形式的依附“度”逐步加深,并因此造成商业资本及其所控制的手工业生产性质的变异。在资本依附中,资本借贷主不再仅仅为获取商业高利贷利息而放款,手工业者为使生产过程不致中断而不得不以部分产品的销售为代价赊欠资金,但手工业者仍有购买原料和销售剩余产品的自主权,这是一种最低程度的依附,商业资本既没有因此转化为工业资本,手工业者也没有因此变为工资劳动者。原料依附是一种由资本依附向双重依附转化的过渡形式,在这里,手工业者或向商人赊购原料、或以制品换原料,再也无力自主地与原料市场取得联系,手工业者虽然形式上保持了自主生产的继续,但已日益陷入为商人生产的边缘地位,因为他们的产品最终都不得不落入赊销原料的商人手中。当商人直接向生产者供应原料,并按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计发报酬时,手工业者便不自觉地陷入双重依附之中。在双重依附之下,商人为手工业者提供了简单工具以外的绝大部分资本,手工业者变成了为商人加工生产的工资劳动者,从生产关系上分析,这时的商业资本已经接近或转化为工业资本,这时的乡村手工业也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三 包买主的存在形态及其历史作用

包买主制在何种意义上接近于近代工业制度,如何正确评价中国近代乡村中广泛存在的包买主制下依附经营形式的历史地位,一个关键的切入点,似乎应对包买主的存在形态加以剖析。根据包买主资本活动的主要范围与能量,本文认为近代包买主大体上体现为三种形态,即商人型包买主、商人兼工场主型包买主、工场主型包买主。

商人型包买主是指那些自身并不开设工场,而是以发放原料、收回制品为主要业务活动的包买主,作为商人,他们必须买进原料、卖出制品,作为包买主,他们往往雇佣大量散处手工业者为其加工成品,并按件计酬,这类包买主普遍存在于各种乡村手工业行业。他们大多出身于商贩,有多年的经商历史,具有深厚的商人投机性。如河北邢台皮毛店,“多属邢台西部之人所开,其中由贩子出身者不少……多兼营布行及洋广杂货”[24]。宝坻的布庄主“于其未营织布业之前,多为布商或兼营他业者,其中有业粮食与旅邸业者”[2]。高阳织布区截至1933年,专营发线收布的布线庄达60家,其中经营10年以上者38家,设立最早的德和号经营年限长达56年,直到1912年才在德和线庄的基础上正式改称德和纱布号。成立于1881年的庆丰义布庄,最初不过贩卖一些洋杂货,1914年才正式改为布线庄,高阳规模最大的蚨丰号,在1902年开张时也只是买卖洋布绸缎兼营钱行,民国初年开始专营纱布业务[1](p40)。他们之所以在民初不约而同地由兼营他业改为专营纱布,无疑是由于这一时期手工织布业的兴盛与有利可图唤起了他们的投资欲,专营纱布使他们获得如愿以偿的利润,同时手工织布也因为他们挟资加入而更趋活跃。

商人型包买主的资本虽然介入手工业生产,但其自身并不直接干预生产过程,除散发原料、收回制品外,其主要业务就是组织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尤其以跨区域的产品销售为重点,对近代乡村手工业小生产、大流通格局的形成起了关键作用。山东寨子布的市场主要在北京,其包买主就是北京各大布庄,广西玉林高机布销往广西各县,山东潍县经常有“各省大资本布庄之办货客及驻潍庄客”,他们将潍县土布推销至全国各地。近代南北两大手织业经济区即江苏通海、河北高阳的发展,很大程度上离不开包买主所组织的跨区域销售,如通海地区的关庄重点向东北地区推销大尺布,这些关庄多自立布牌,定机生产,电码为“世”、“得”、“宏”、“章”的大尺布牌,分别为魏公和、得记、恒记、章源大四布庄所创,以上海为成交和结算点,然后销往东北,据纱布公所的调查记录,1922年抵沪的关庄布达109415件,但随着九一八事变的爆发,东北市场急剧萎缩,通海织布业也随之衰落,后起的京庄布乃开辟南京、芜湖、浙江金、衢、严一带等新贸易区域[26](p38-39,84,165-210)。高阳土布也绝大部分销往高阳以外的区域,清末时期除河北本省外,主要销往河南、山西两省,民国初年,又开拓了山东、绥远、察哈尔、外蒙、新疆、东三省、湖北、江苏等省,截至1933年,高阳布线庄及布庄共设立外庄167处,分布于14省68个城市,其中属于商人型包买主性质布线庄开设的外庄约130处。从布匹销量看,1932年高阳土布集中于高阳、北京、洛阳、西安、开封、南宫、汉口、重庆等15个城市,所销布匹总数851022匹,占销售布匹总量的70.9%,其余城市共销349339匹,占29.1%。该年60家布线庄收购布匹总数为943679匹,其中定机收布料618175匹,占总数的65.5%,市买数325504匹,占34.5%[1](p49-50.234-239,p74表21)。宝坻布庄“除散活外更去布市上收布,(布市)皆设于县城及织布区域附近之乡镇,贸易皆在集市时举行,县城内每两日一集市,乡镇每五日一集市”[13](p708)。潍县习俗也是每逢五日一集,各布庄每集所收布匹在二、三万匹左右[13](p713)。这种现象的存在说明了商人与包买主两种社会身份的二位一体化,也是商人型包买主精于算计的本性所致,因为在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中,“一为散工所织布匹未能供应需要,二为散工所织布匹,种类较少,不得不自市集收购,三是因各地市场价格不定,与其预为定织,再为运销,以冒损失危险,不若临时采购,较能适应时间性”[2]。商人型包买主的大量存在反映了商业资本向工业资本、商人向工业资本家转化过程的艰难性。

商人兼工场主型包买主是指那些既向分散的手工业者发放原料、收回成品、按件计酬,同时又自己经营手工工场的包买主。一般说来,他们开设的手工工场有两种类型,一是从事某道关键工序生产的手工工场,在这里,大量工作依靠分散的手工业者,但关键工序则在自设工场中完成,如甲午战争前后上海浦东一带的棉纱行庄,将收来的籽棉在自设作坊里轧花,并委托专业弹花人弹棉,把它卷成棉条,发给工价[14](p236-237)。山东周村瓜皮帽的制作中剪料、制纸坯、熨平、装配、整理等工作都是在帽庄里集中完成的,多由男工承担,分工协作,男工多者达50余人,其余工序则由场外散处工人完成[15]。高阳织布业中后起的“染线工厂”更是这类包买主的典型。染线工厂是随着色线布的流行而兴起的,其主要业务活动分为五项:(1)只在高阳本地线市购买棉纱,不从外埠直接采购;(2)由工人在场内染成各种色线;(3)将色线散给四乡织户,收回成品,按件计酬,其出品只限于条格布;(4)赊售色线给较大织户,织户于布匹售出后付清欠款,一般由染线场代售;(5)将织成的条格布就地在高阳市集上售给布商[4]。因此,染线工场的利润不仅有销售色线和布匹的商业利润,而且还有染线染布及撒机收布的工业利润。

二是除向分散的手工业者分发原料、收取制品外,还自设生产同类产品的手工工场。在这里,包买主的大部分货源依靠散工,自设工场只生产一小部分,或平时主要依靠散工,自设工场只从事季节性生产。浙江嘉兴名为“许大茂”的布庄,“资本10万元,除发纱给农民织布外,自己另设大规模的手工工场织造”[13](p635)。浙江丝绸业中规模较大、专营外埠大宗贸易的绸庄,“出品有自设工场者,有发丝与料房经绒作机户等,代为各项工作,算计工资者”[27],这里的绸庄主就是明显的商人兼工场主型包买主。浙江湖州琏镇制笔业中,场内工作的工人,“男工约300人,女人约1000人,其余均为散工,系由厂店领出原料回至自己家内制造,此类工人约占制笔业之大部分”[13](p246)。

所谓工场主型包买主是指那些以手工工场生产为主,仅借助于散处工人从事辅助劳动,或利用散工补充工场生产不足的包买主。这种类型的包买主都设有大规模的手工工场,但为了减轻场内设备费,便将生产中的简单工序转让于场外工人,或由于资本不足,无法扩充生产,而不得不雇佣部分场外工人以增加生产,在地毯、针织、织布、火柴等业中,存在着大量的工场主型包买主。以织造线毯为主要业务的北京信成织毯厂是典型的工场主型包买主,业主除所需棉线由附近农家妇女纺成外,线毯结穗工作,“系由农家妇女来厂,将线毯领回自己之家内从事结穗,亦按工作给资,结成一打,给以铜元20枚”[28]。上海针织场家就是给附近南汇26家袜子工场供应纱线并收购成品的包买主,而处于依附经营地位的南汇袜场,有些“限于资力,工场不便扩充,为增加生产力,应付大量的需要计,一方面,雇工来厂织造,另一方面散料给工人在家织造”[13](p646-648),这些南汇袜场似乎又变成了工场主型的二级包买主。应该指出,近代乡村手工业中的这种工场主型包买主尚不多见,原因很清楚,中国近代乡村手工业还没有发展到手工工场占主导地位的阶段。当然,我们也不能因此否认近代乡村手工业包买主制的发展趋势,即从商人包买主向工场主型包买主的趋势。

包买主的上述三种存在形态,体现了由商人到工场主的转型以及这一转型过程中包买主身份的复杂性。商人型包买主处于这种过渡转化的初始阶段,其商业资本只是部分地转化为工业资本,他们不仅具有浓厚的商人投机性,而且主要是控制利用分散手工业者的个体劳动这种落后的劳动形式,不关心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的进一步提高,只有当他们兼营手工工场或作坊,将产品的某道工序集中起来,或利用自设工场生产小部分产品时,商人才真正开始了向工场主的转化,商业资本才基本上转化为工业资本,这时的包买主不仅利用分散的个体劳动,而且重视集中的分工合作,他的工场不是控制某道关键工序,就是生产质量与规格更高的产品,随着工场主在包买主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占据主导地位,商人才越来越接近于完全意义上的工场主。在工场主型包买主的经营中,分工协作的劳动形式居主导地位,分散和个体劳动形式降至辅助地位。因此,从商人型包买主至商人兼工场主型包买主再到工场主型包买主,是包买主制下依附经营形式中手工工场产生和形成的典型途径。商人每向前跨越一步,就意味着与旧营垒的进一步分离,这一过程是艰难的,惟其如此,才相伴而生商人、包买主、工场主等社会身份的多位一体化现象。如果说这种现象的存在正是早期资产阶级产生形成阶段分野模糊、分化未周的具体体现,那么在近代中国,商人向工场主的转化则更为缓慢和曲折,包买主兼商人、工场主于一体的时期更长,甚至已经实行工场化经营的工场主退而转为商人型包买主、商人型包买主退而为纯粹商人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包买主制活跃于大机器工业已经产生并获得初步发展的20世纪初,颇为意味深长,从根本上说,它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压迫和打击下近代中国民族机器工业得不到顺利发展、商业畸形繁荣的产物。一方面,民族机器工业吸纳城乡剩余劳动力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农民家庭经济的贫困化,使他们无力维持自然经济状态下自主经营的小手工业生产,必须寻找新的方式应付生存挑战,而包买主制在劳动、经营、管理上适应了中国近代汪洋大海般存在着的小私有者,因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当然,对包买主制下依附经营者所受到的剥削不能等闲视之,依附经营者所得到的收入比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者低得多,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包买主比业主制下的纯粹商人所投入的资本也要多得多,有人作过计算,“商人每一镖期内经售2500匹布共需7040元,而商人雇主则需8878元或8883元”,这样,每一镖期即三个月中,包买主需多投入1800余元,一年中需多投入7350余元,这笔投入使得依附经营者能够在无需付出购买原料及销售产品费用的条件下继续生产并可能扩大营业规模,所以,尽管收入较自主经营为低,但“如计入在主匠制下主匠自任销售所需时间在内,则此项损失亦未必尽然”[2]。包买主比商人进步的地方还体现在对产品的标准化与质量的要求上,在河北高阳,由于市场所需货品的“种类和花色,日益复杂,有许多货品在市场上是买不到现货的,只得自己拟定花色标准,雇机户代织。又布商为适应大批的定货起见,货品力求标准化,若在市上购买现货,就无从买到重量品质完全相同的大批货品,结果是不能不自己来撒机以监督农民的织造”[1](p11-12)。

包买主制适应了包买主和依附经营者双方的经济状况,“是放机制通行以来……在布厂方面,既可免除管理之烦,又可节省工厂之基地;在工人方面,既可免除每日往返之劳,兼可兼顾家事,利益均沾,法颇善也”[12]。对包买主来说,“放机”给依附经营者比开办工厂更为有利,“以一千台布机计,假如集中生产,不但厂房要很大,即使把一千台机的用纱染色晾干,就得有几十亩的土地;还得置备千台布机,招用千余工人,这样就决非一家土布庄所能胜任。而放一千台机却只要几十件棉纱周转就行,显得轻而易举”[29](p490)。根据当时农家经济状况,采取业主制下的自主经营形式是颇为困难的,“农民织布如欲自产自销,在工具和原材料方面必须具备三捆纱约合两担米的资金,才能应付周转。……一般不易筹措,不得已只能向布商领纱织布;小生产者也经不起纱价涨跌和布价上落的损失,领纱织布可以避免风险,工资虽极微薄,也只好忍受剥削。农民贫困,是造成包买主‘放机’的根本原因”[29](p489-490)。

如何正确评价中国近代乡村手工业中占统治地位的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形式?学术界贬多褒少,强调“商业资本对织户的剥削”者多,对其进步性进行实证研究的少,并归结为“商人成了织户腹中的绦虫,完全是靠织户的膏血养肥的”[7](p265,267)。笔者认为,首先,商人控制手工业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压低产品价格,加大对手工业者的剥削,这在道义上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同时由于手工业者往往采取偷工减料等消极方法以反抗包买主的剥削,在产品畅销时隐伏着质量下降的危机,从而带来手工业的衰落,这是包买主制的弊端。其次,人们在充分剖析包买主制的弊端时,却不自觉地忽视了其进步的一面。由于部分资本进入生产领域,满足了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角度看是值得肯定的。包买主为了保持并扩大市场,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并制定统一的产品质量及其规格,尽量防止经营者的粗制滥造,在市场疲软时尤其如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与集中的手工工场经营的惟一区别就是个体劳动与分工协作的差异。吴承明先生在估算中国近代工场手工业产值时将散工制也包括在手工工场之中是恰如其分的。第三,在包买主制下,一方面,包买主为了适应日益扩大了的市场需求,常常将手工业生产中的某些关键工序集中起来,实行工场化经营;另一方面,小手工业者在贫困化的压力下,起初总是不得不依附于商人,以保证生产过程的继续,并因此造成其社会地位的变化,即由传统社会中的自主经营者(为家庭消费而生产)变为包买主制下的依附经营者。但由于对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又使他们不同于工场中的手工业工人,他们往往在依附经营下通过对劳动力最大限度的利用来实现一定的积累,进而上升为作坊甚至工场化经营,完成了由依附经营向自主经营(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转化。在社会意义上,他们的发展扩大了手工工场主的社会基础,进而增强了工业资产阶级的社会力量,这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收稿日期】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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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采购制度与现代农村手工业的发展_依附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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