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乐园”中的“影子”:网络社会问题的面貌与特征_黑客论文

“数字乐园”中的“影子”:网络社会问题的面貌与特征_黑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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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以及相应的网络社会生活的出现,一方面为人类展现了一种美化的“数字化生存”的前景,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各种各样非秩序化的网络行动和网络社会现象的出现。事实上,“开始作为学者和研究人员游乐园的因特网,经历了长期痛苦的成长过程,已成为一个功能齐全、政治化的自由社会——计算机王国。它吸引了不同生活背景、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公民,同时也吸引了许多坏人、盗窃分子、诈骗犯和故意破坏分子,它还是恐怖主义分子的避风港。”([1],pp.196—197)

尽管与人类现实的社会系统相比较,网络社会是一种全新的虚拟化和符号化的社会系统,但它也绝不是一个一尘不染的“数字化乐园”,因为从其作为一种社会系统的性质及其相应的功能后果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既存的任何现实的社会系统一样,必然也是正负功能兼具的。换句话说,网络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动系统,它“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力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几乎对它束手无策,它确实需要一种内在的控制机制——尽管崇尚自由的网民对此大喊大叫。”([2],pp.17—18)正因为如此,广泛地剖析以一种社会病态现象出现的网络社会问题,探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而适度的控制和管理,也就构成了网络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网络社会问题的认定

随着网络为人们越来越多的熟知和了解,随着网络越来越广泛而深入地嵌入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之中,网络世界或网络空间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也开始大量地暴露出来。

在目前关于网络的各种各样的新闻报道、宣传以及网络冲浪者们竭尽所能而作出的渲染中,网络被描述成了一个展示人类未来生存与发展之光明前景的数字化空间。但是,一旦人们真正进入到这个数字化的“乐园”之中时,就会马上发现,实际上网络中不尽如人意的事情也的确不少,网络中令人烦恼的问题仍然非常之多。比如说,当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满心欢喜地登录上一个网页,结果却看不懂上面说了些什么;或者说,当你正在某个新闻组中与网友们聊得开心的时候,却由于自己无意中按错了键盘上的一个按钮,结果导致死机。当你想再次拨号上网的时候,却又由于正处在上网高峰期而长时间不能连通。又比如,当你登陆到一个电子公告板上时,却发现上面所张贴的内容让你大倒胃口。诸如此类的情况或许每个入网的人都曾经多次碰到过。但是,尽管这类问题对你个人来说是一个恼人的问题,但它却算不上我们所谓的网络社会问题或网络“公共问题”(publicissues),而只是一种网络生活中的“个人烦恼”(private troubles)。

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所产生的“个人烦恼”,既有人们自己网络操作技术方面的问题,也有人们的兴趣以及与网络社会的接触和兼容方面的问题。因此,这样的烦恼只是网络行动者们个人的私事,它是网络行动者个人的利益、兴趣、网络生活条件以及其所持有的网络价值观念遭到排斥或威胁时所产生的,它只有在网络行动者个人能够直接经历的网络社会生活情景中通过个人的意志、行动乃至技巧等来加以克服。但是,我们所谓的网络社会问题却是一种网络“公共问题”,是涉及到整个网络社会的问题。

从网络社会问题存在的范围来看,它是一种关涉整个网络社会与所有网络行动者的问题;它超越了网络行动者个人直接的网络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境,延伸到整个网络社会生活空间之中;它超越了网络行动者个人狭小的网络社会关系的范围,与网络社会中相当多的网络行动者相关联,涉及了更为广泛的网络社会关系。

从网络社会问题所造成功能后果来看,它不仅妨碍了网络社会中大部分或一部分网络行动者的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和秩序,而且也对整个网络社会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社会正向变迁过程的形成。举例来说,如果某人的电脑被感染了计算机病毒,由此所造成他的电脑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就仅仅只是他个人的“烦恼”,而与网络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网络行动和网络社会生活无关。但是,如果由于有人故意在网络上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从而使得人们只要上网就很可能被感染上计算机病毒的话,那就不是某一、两个人的“个人烦恼”了,而是一个涉及到大多数网络行动者的“公共问题”了。在这种情况下,病毒的传播或许在开始时是由某个个人的不良行为所致,但却表现为一个网络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的安全性、网络规范的有效性以及网络法规的强制性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对整个网络社会的结构和功能作出新的评价和调整。与此相类似,如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网络攻击、网络黑客等现象,也都构成了我们所谓的网络社会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它们已经并且正在对网络社会生活造成极大的破坏或危害。

从社会学理论分析的角度来看,某一网络社会现象能够被人们认定是一种具有病态性质的网络社会问题或网络公共问题,一般来说要具备这样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在网络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某种具有病态或失范性质的网络社会现象的具体客观事实,而不是人们在自己的头脑中随意作出的假想或臆测。例如,我们说“黑客现象”是一种网络社会问题,就是因为在网络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黑客攻击和破坏行为。当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如何评价和判定网络黑客行为的后果,还是一个仍然有着较大争论的问题,但就黑客及其行为对网络信息、网络安全等所构成的威胁、对网络社会生活秩序所构成的干扰以及对其他网络行动者所造成的物质、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失等方面的客观事实来看,“黑客现象”的频繁出现可以说是完全称得上一种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

第二,网络病态现象或网络社会问题违背了网络社会中已有的网络行动规范和网络价值原则。在我们看来,单是某一网络社会现象的出现和广泛存在还不足以被称之为网络社会问题,而是这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已经对网络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或后果,违背了网络行动者们所公认的网络社会规范和网络伦理原则,并且触犯和危害了网络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网络行动者们的实际利益,而网络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或相当多的人都对这种网络社会现象持否定态度,认为该种网络社会现象是“有问题”的,是“病态”的,都感到其是必须要加以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就这一点来说,无论是黑客行为、网络色情还是网络诈骗、计算机洗钱等网络社会现象,对于上述条件它们实际上都是满足的。

第三,网络社会问题形成的原因与其产生的后果必须是社会性的。从我们前面所说的几种网络社会问题来看,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尽管在现象上具有个人或个体的特征,但从本质上来看,则是由于在网络社会建构与变迁过程中所出现的网络互动的关系失调、网络社会的规范脱节、网络社会的整合错位以及网络社会的功能障碍等社会性的原因所致。而从这些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后果来看,它也是表现为社会性的,涉及到了整个网络社会生活的范围,相应的对它们的解决或消除也不是某个人或少数人能够办到的,而是必须通过整个网络社会的集体行动的努力才能改善或解决。

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实际上已经看到,所谓的网络社会问题,其实包括了客观事实与人们的主观认定这样两个方面因素的整合。一种网络病态社会现象只有当它同时被人们广泛而确定地感受到并产生出主观方面的肯定性的看法的时候,才构成了我们所谓的网络社会问题或网络公共问题。这就正如尼尔·巴雷特在描述作为一种数字化犯罪现象的电子偷窃时所指出的,“电子偷窃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或者至少是捣乱行为),而且它和我们整个社会有战略甚至政治关联。因为信息时代不仅仅改变了我们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也同时改变了我们社会的基础设施和经济。如果‘黑客’可以透入学校和企业的计算机系统,他们也一定会进入银行、飞机运行控制、铁路控制系统、电视和广播。他们这么做不仅仅是为了好玩或非法企图,而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犯罪的关键部分。这构成了网络战争的一个要素。”([1],pp.5—6)

二、网络社会问题的类型

网络社会问题作为一种在网络社会的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被人们普遍而广泛地感受和认识到的网络病态社会现象,它在网络变迁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了越来越多的形式和面相。归结起来,我们可以把它具体划分为这样几种典型类型:

1、网络犯罪

与发生在人类现实的社会生活世界中的犯罪现象相比较,可以说除了杀人、强奸、直接伤害等必须通过人们直接的身体接触才能发生的犯罪现象以外,其他几乎所有的社会犯罪现象在网络上都已经有所体现。具体来说,在网络犯罪中包括了这样几种比较典型的形式:

(1)、网络盗窃。 网络盗窃可以分为数据信息盗窃和网络服务功能盗窃两种基本形式。其中,数据信息盗窃是指某网络犯罪主体通过因特网秘密地复制某个机构其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程序、数据以及精心收集和分析的信息。网络服务功能盗窃是指在某一网络内部通过对数据在输入之前或输入期间所进行的数据处理,从而达到盗窃银行存款或修改银行账号目的的一种网络犯罪行为。

(2)、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实际上就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在网络上非法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资料等,从而把某个人或某台计算机愚弄到相信并允许诈骗犯非法获取其信息、实物或金钱的网络犯罪行为。从网络诈骗所采取的手法来看,它可以分为这样几种主要类型:用户口令假冒;文件伪造;虚假网络信息发布;程序的擅自编制和篡改等。

(3)、数字故意破坏。 数字故意破坏是指通过故意破坏计算机的程序、数据和资料等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从而达到某种目的的网络犯罪行为。它可以分为以下这样几种主要形式:入侵电子信箱;擅自穿越防火墙;私自解密等。

(4)、网络洗钱。随着网络经济与网络金融活动的发展, 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不仅开始大量地被银行和企业用来记录和传输资金,而且也被一些迅速成长的网络贸易公司和网络银行系统所采用。但与此同时,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网络洗钱也相伴出现了。网络洗钱有这样一些新颖的特征:首先,犯罪分子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来记录、建立甚至控制复杂的资金周转网;其次,网络上资金周转的实行,使得犯罪分子可以通过雇用专业黑客或绑架、贿赂、逼迫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以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的方法来获取系统的读取权;其三,由于因特网为以电子方式购买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机会,从而为更隐蔽的洗钱活动创造了条件。

2、网络病毒

所谓计算机病毒, 是一种隐藏在可执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的具有自我复制和传播能力的干扰性电脑程序。由于这种程序具有类似于医学中所谓的病毒的特性即必须要依附于正常的程序而存在,从而被人们命名为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主要是依靠盗版软件和网络传播。对于前一种情况,只要用户所使用的是正版软件,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感染病毒。但是在病毒通过网络传播的情况下,对于与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来说,上述办法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由于网络上病毒的引入和广泛传播,实际上也就使得它变成了一个世界上最大的计算机病毒仓库。在这种情况下,许多网络用户往往是整日提心吊胆生怕自己某一次的下载会染上病毒,从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据统计,在已经连上因特网的用户中,几乎有80%都受到过来自网络上的病毒的攻击。

自从1987年10月在美国特拉华大学发现了首例计算机病毒——“巴基斯坦病毒”以来,计算机病毒的数目就一直呈现迅速上升的趋势。到1992年,计算机病毒已经超过了2000种,而到1997年6月, 全世界已经发现的计算机病毒种数则已经达到了15000多种之巨。 由于计算机病毒具有可传播、可激发和可潜伏性,它的运行能够对大、中、小型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网络等都构成巨大的威胁和危害。因此,随着计算机病毒被引入到网络之中,计算机病毒传播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传播的速度更加快捷,造成的损失也更为巨大。但是,第一次真正让人们广泛而清醒地认识到计算机病毒在网络上的传播和扩散的确是一种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则是从1988年11月2 日发生的席卷全美国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电子珍珠港事件”——莫里斯蠕虫案开始的。这一网络病毒事件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当我们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的时候,甚至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说,在今天已经发展得如火如荼的因特网之所以能够被人们广泛地熟知和了解,或许在很大的程度上要归功于莫里斯蠕虫案所引起的巨大的轰动效应。

到现在为止,类似于蠕虫这样的电脑和网络破坏性程序,在网络世界中已经发展成了一个庞大的家族。计算机科学的分类,网络中的破坏性程序除了有一般性的电脑病毒和蠕虫病毒以外,还有所谓的“特洛伊木马”、逻辑炸弹和恶意的Java Applets程序。作为网络社会中的软件“杀手”,它们对网络社会中的行动秩序和安全性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危害。

3、网络色情

如果说网络犯罪和网络病毒构成了网络社会中的“硬件”性质的社会问题的话,那么网络色情则可以说是构成了一种具有“软件”性质的严重网络公共问题。而在目前的网络社会系统中,色情问题的泛滥程度或许正如尼尔·巴雷特所描述的那样,“从小报性热潮和令人可笑的女人照片CD-ROM的流行,到由于发行淫秽、 非法并完全没道德的万维网主页而被起诉和关监的儿童流氓犯,计算机色情包括了广泛的罪恶和罪恶之人。”([1],p.65)

从未上过网的人也许很难想象网络上色情信息泛滥的程序。但是实际上,“性”和色情正是目前因特网上最热门的话题。各种与性和色情有关的站点、新闻组、电子公告板等在网络上比比皆是,稍不留意,就可能误入其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网络色情已经成为了网络社会中的一道刺目的风景。而有的专家甚至还认为,正是性以及色情因素推动了因特网的发展。

早在1995年,在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一个专家小组发表的网络色情调查报告《信息高速公路上的色情营销》中就指出,在18个月中,大约有92万件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影像和文字流通于因特网上,平均每天1700件,接收者遍及全美国50个州2000多个城市以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英国米德尔塞克斯大学的蒂姆莱贝教授也发现,在因特网上的非学术性信息中大约有47%与色情内容有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络色情信息和色情活动正呈现出一种愈演愈烈的趋势。过去,网络色情泛滥的情况还不象今天这样严重,原因并非是出自于网络用户们的自律,而是网络图像传送还很不发达,多数网络用户只能利用传输速度很慢的电话拨号方式上网。现在,随着网络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信息传输信道的加宽,在网络上不仅可以看到大量的色情影像,而且还能够拨打色情电话乃至举行可视色情会议。而在五花八门的万维网主页上,每秒钟自动更新的色情图片或是下载色情视频片段的文档,就更是让人目不暇接。

作为一种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网络色情活动的蔓延及其严重性并不仅仅在于网络色情信息以及其表现形式的多寡,而是主要在于众多入网者对网上色情信息的狂热追逐和迷恋程度。根据大多数著名的网络搜索工具的统计结果显示:人们在网络上对性和色情信息的直接查寻要远远多于对其它信息的搜索。这实际上也就是为什么在网络上色情信息尽管在网络信息总量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少,但在网络信息流量中所占的比例却要大得多(有人统计超过50%)的原因所在。

4、网络黑客

我们大家或许都已经注意到了,在时下许多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不断地有报道说:某某计算机系统被不明身份者侵入了,这些“不明身份者”破译了计算机系统的密码,并把其中一些重要的绝密资料向外界传播。这些所谓的“不明身份者”其实就是我们所谓的“黑客”。

黑客是英语中“hacker”一词的汉译音,原意为“热衷于从事计算机程序设计者”。从黑客及其活动的开展历史来看,黑客以及黑客现象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出现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和特殊现象,它构成了网络社会中最为奇特却又令人最难以琢磨的一种特殊的网络社会现实。

黑客行为(Hacking )广义上是指一种试图进入未被允许进入的计算机系统的活动。“黑客”一词在60年代早期第一次出现时是用来指称一群麻省理工学院的计算机狂热者。在整个70年代,黑客被认为是那些沉迷于了解和掌握计算机系统的人。但在80年代,在电影《战争游戏》上映和广泛宣传的“黑客集团”——“The 414s”被捕的事实的刺激下,黑客甚至还被人们视为能够打入公司和政府计算机系统的“年青能手”。但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说,黑客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类似于网络诈骗那样的网络犯罪行为,只不过与我们前面所说的网络诈骗不同的是,黑客们主要欺骗的是计算机的安全系统,而不是别人的钱财或实物。因此,如果说在当初的时候黑客行为还勉强可以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少年计算机天才们不断超越自我的个人行为的话,那么在今天,大多数的黑客行为则已经发展到了故意进行数字破坏和敲诈的程度:它不仅对网络信息和网络安全构成了巨大的威胁,而且也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社会中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从而对其它网络行动者以及整个网络社会造成了往往难以弥补的物质、精神和心理损失的后果。“黑客攻击,至少在公众的理解——已经从一个天真无邪的、也许相当令人讨厌的、年轻计算机呆子的越轨行为,演变成了犯罪行为。”([1],p.45)

5、网络沉溺

所谓网络沉溺,是指在网络行动者们进入和沉浸到虚拟化的网络空间的过程中,由于不能很好地实现其在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这样两个很不相同的生活世界中的角色转换和行动协调问题,从而造成的一种行动变异、心理错位乃至生理失调的状况。在我们看来,网络沉溺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瘾和网络孤独这样两种情况。

(1)、网络上瘾。由于网络大大地增加了人们社会互动的方式、 内容和情景的多样性,从而在延伸了人们作为社会行动主体之主体性、选择性和能动性的同时,也使得人们更加地依附于网络。由于进入到网络社会中就仿佛是进入了一片浩淼的信息、知识和娱乐的数字化迷宫,从而导致人们能够完全地沉浸到网络社会那虚拟化的生活世界之中而不能自拔,并在极端的情况下演变为一种独特的网络社会问题——网络上瘾。

从目前整个世界的情况中可以看到,在那些因特网比较发达和普及的国家与地区,网络上瘾的人数几乎呈直线上升的趋势。以美国为例,据美国《新闻周刊》杂志报道,在美国的网络用户中,染上严重的“网络上瘾”症的人已经占到了全美国网络用户总数的2~3%之多。这些网络上瘾者们把网络看作是他们生命的全部,只要一天不接触网络,就会感到手足失措。他们像“互联网络上的动物”一样,在网络社会中花费大量的时间、智慧、精力和情感,仿佛自己的生命能够摆脱物质的躯壳而幻化为一串串数字化的符号,在网络社会那浩淼无边的虚拟空间中自由地升腾。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存在和社会行动本质上是包容现实与虚拟这样两个不同的生活世界的,而且现实的社会生活更是构成虚拟的网络社会的基础,因此,当这些“互联网络上的动物”在忘记了自己对现实社会的关注和了解、忘记了自己还需要承担的另一种由现实社会所赋予和要求的角色和权利的时候,网络上瘾也就成为了他们“自觉自愿”的“别无选择”了。

(2)、网络孤独。计算机网络的出现, 无疑对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来看,与现实的社会交往活动相比较,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交往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交往的范围更大、关系更加平等、自主性更强和真实性更多等特征。但与此同时,它也同样造成了人与人之间情感的淡漠和疏远,使得人们产生出一种新型的网络孤独状态。经常见诸报端的所谓“网络幽蔽症”,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孤独的典型的外在表现。在我们看来,网络孤独作为一种网络社会问题的出现,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网络交往大大地减少了人们之间直接的面对面的互动关系活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使人们变得更加冷漠而缺乏人性。在因特网上人们不用见面就可以通过数字和音像进行聚会交谈,因此,网络交往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上把人们之间的活生生的社会交往活动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由于终日与个人终端和多媒体画面打交道,而不是与现实本身进行交流,人们之间直接的交往机会反而减少了,同他人的社会交往程度也被大大地削弱了。于是,人们同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以及同事之间的感情联系开始变得淡漠,生活的情趣也开始淡化,内心枯燥而空茫,慢慢也就失去了对快速变动而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的感受力和参与感。在这种情况下,紧张、孤僻、冷漠等心理也开始向人们大量地袭来,从而造成了新的“精神真空”。

第二,由于在网络上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创造自己喜欢的角色和从事“理直气壮”的撒谎,以至于人们分不清到底那个是真,那个是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网络社会人际关系上的信任危机。由于网络使得撒谎变得是如此的容易和没有成本,于是在网络社会中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大家都知道自己完全能够对某个人说真话,却又都清楚对方给自己所提供的个人信息或许就是编造的。这实际上也就使得人们的网络交往行动始终处在了一种颇具悖论性质的情境之中。但是,一旦人们的社会交往行动处在了这样一种具悖论色彩的网络环境和氛围之中,网络孤独的状态也就会从人们其人格与交往情境的双重分裂中自然而然地生长出来。

第三,网络还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们交往情感上的“网络飘移”症。毫无疑问,网络社会的出现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得到大大地伸延开去的社会交往行动空间,但是,由于越来越多的“朋友”出现在网络上,其结果,一方面使得人们没有多少时间去加深与原来的现实生活中的朋友们的关系,另一方面由于在网络上结交朋友是如此的轻易,长此以往反倒会让人们觉得朋友和友谊似乎是无足轻重的,从而这些东西渐渐地也就引不起人们足够的珍惜了。而在人际交往所必需的情感因素“随网漂逝”的过程中,孤独和漂泊也就必然要成为人们在网络交往行动中不得不承受的“交往成本”了。

三、网络社会问题的特征

网络社会问题的出现虽然是由网络社会结构本身的缺陷或网络社会变迁过程中所出现的行动失序、关系失调、功能障碍和整合错位等原因造成的,但是,在人们的网络社会生活中,从其本身以及与众多的网络行动者的关系来说,网络社会问题会表现出哪些特征呢?在我们看来,可以把网络社会问题的特征概括为以下这样几个方面:

1、网络社会问题存在性质的客观性

我们上述对于网络犯罪、网络病毒、网络色情、网络黑客和网络沉溺等网络社会问题的描述和解释,都是以网络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某种与网络社会发展不相协调的网络社会现象为事实依据的。正是由于有了像网络犯罪、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网络色情和网络沉溺等这样一些网络社会事实及其严重的社会负功能后果的存在,我们才能确认和判定其作为网络社会问题的性质和表现。而事实上,“随着计算机和通讯网络成为我们工作和生活中快速增长的一个方面,计算机在支持合法行为的同时,也在日益扶持非法行为,这已成为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1],前言第1页)

同时,除了我们上述所指出的网络社会问题以外,也还存在着其他类型的网络社会问题,如网络上的邪教问题、网络信息战问题、网上无政府主义问题等。与我们前面已经描述和认定的几种网络社会问题相比较而言,这些问题虽然其表现形式和所造成的后果还不是那么明显和突出,有的甚至还一时不能为人们在网络上所觉察和警惕,但实际上它们依然是客观存在于网络社会之中的,并对网络社会生活以及人们的网络社会行动产生着或大或小、或明或暗、或隐或现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问题也将会逐渐明显而表面化。比如说,在目前还不是非常明显的网络战争,就很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演变为现实,从而构成为网络社会中的又一种严重社会问题。因为“随着数字技术应用的进步,不仅是犯罪分子,那些有组织、有政治动机的军事行动也可能进入这个领域。后一种情况常常把我们从对学生黑客和恶意病毒的忧虑中,带入计划周全、管理完善的血肉战场,从对科技的好奇演变成武装冲突。”([1],p.177)

2、网络社会问题存在范围的全球性

从目前的网络发展情况来看,网络社会实际上已经把世界上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文化等连接了起来,网络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由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组成的全球性、跨国界的技术、经济和社会联合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未来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出现,一方面,整个世界将日益成为一个基于因特网之上的“地球村”,另一方面,网络也将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虚拟社会系统。因此,网络社会的这样一种特征的呈现,也就使得网络社会问题在本质上将构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问题。

在现实的社会系统中,由于地域、政治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人们的社会行动及其后果只能在一个范围较小、相对狭隘和封闭的社会环境中展开和扩散,与之相应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和存在范围也只是局限在各个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和文化其特有的地域界限之内的。而在网络这样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系统中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网络不仅为个人的社会行动及其后果的扩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条件,而且为其行动后果方便地实现全球范围的传播和流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条件。由于在网络上大家用同一种语言交流并按同样的技术协议和操作程序行事,因此,人们的任何一种社会行动及其后果,只要上了网,在理论上就将为全世界所能接收和承受,就是全球性和全人类的东西,而不管它所带来的是福祉还是代价。

正是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我们说,在网络社会中人们所面对的社会问题将再也不会是如过去那种带有地域或局部文化色彩的问题,而是对全世界和全人类来说的一个共同的公共问题。

3、网络社会问题形成机制上的高技术性

网络社会问题作为一种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而形成的“网”事,在其形成的过程和方式上都具有相当程度的高技术性质,高技术性构成了网络社会问题与现实社会系统中一般性的社会问题相区别的一种最主要的特征。以网络犯罪和网络黑客问题为例,涉及到这些问题的网络行动主体大都具有高超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编程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能够在网络上利用这些他们自己所掌握的高技术手段游刃有余地从事自己想要干的事,并实现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对于一般的网络行动者或公众来说,要想学会、熟悉乃至精通这些犯罪分子和黑客们所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则可能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也不能遂意。

网络社会问题所具有的高技术性质的出现,使得网络社会问题在一般公众的眼中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波谲云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网络社会问题的神秘性和复杂性。就网络上的黑客问题来说,尽管黑客的人数以及其所掌握的高技术知识和手段还远远没有达到像一般新闻媒体报道中所渲染和夸张的程度,但就其中那些能够真正称得上“网络英雄”或“网络精英”的极少数黑客们来说,其所了解和掌握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知识不仅远远超了一般公众所能想象的程度,而且也在很多时候和很多方面超过了计算机专家们的想象程度。黑客们在其一系列的网络行动中所展现出来的丰富的计算机网络知识和高超的网络攻击技巧,可以说典型地表现了网络社会问题的高技术性。这或许正如“现代媒介理论之父”马歇尔·麦克卢汉(M·McLuhan)所说的那样,“我们这个时代的媒介或说过程——电子技术——正在重新塑造和重新建构社会相互依存的模式和个人生活的每一个方面”。([3],p.437)

4、网络社会问题主观认定上的文化差异性

尽管我们对于网络社会问题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公共问题的性质已经作出了肯定,但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和差异,导致其在对网络社会问题的认定上实际上还有着较大的差别和歧异,人们对于网络问题的认识和界定标准还有着很大的差别乃至对立和冲突。同样一种网络社会问题,在这种社会或文化背景下可能被认为是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而在另外一种社会或文化背景下却不一定被认为是网络社会问题。比如,关于网络上的成人色情问题,在西方某些国家中就不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而在中国以及一些伊斯兰教国家中则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网络社会问题。又比如网络黑客问题,在那些具有反主流、反传统和反中心的后现代主义者或无政府主义者们眼中,就完全是一种合乎情理的正当行为,因为黑客行动从技术上所挑战的对象及其系统和权威,正是他们从文化上或意识形态上要否定的对象、系统和权威。在这些人看来,黑客行动不仅不构成为一种网络社会问题,相反,它倒是一种促进网络社会正向变迁的积极性和建设性的力量。

在我们看来,对于网络社会问题认定上的文化差异性,实际上或许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网络社会和网络文化自身以及其与现实的社会系统所承续的理想、道德、法律、文化和价值等方面因素之关联上的复杂性和变动性,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和变动性的存在,从而使得人们在对网络社会问题的主观认定上产生出千差万别的结果。但是,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尽管某种主观方面的认定或承认也构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得以形成的基本条件,但就任何一种主观认定都必须要依赖于和服从于客观方面的社会现实之基础和条件的“铁律”而言,我们前面所述的几种网络社会问题仍然是成立的,因为它们在功能后果上已经对一种合理有序的网络社会生活及其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

5、网络社会问题功能后果控制上的弱化性

网络社会问题的出现及其泛滥,引起了世界各国广泛而普遍的关注和重视,并导致了相应的社会控制行动的展开。但是,由于导致网络社会问题得以产生的网络社会的基础结构和人们网络行动的特殊性如虚拟性、全球性、瞬时性和异地性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在对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上,其实还远远达不到像人们能够对现实的社会问题进行有效控制那样的程度。正因为如此,尼尔·巴雷特这位英国最著名的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研究专家曾经不无忧虑地指出,“数字化犯罪的发展速度是令人恐惧的。重大的安全性事故、黑客活动、软件病毒的制作和计算机支持的诈骗等犯罪行为以爆炸般的速度在发展,从早期的计算机入侵不良行为发展到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系统都有可能受到攻击。这种发展最令人担心的一个方面是这些行为的演变趋势。”([1],pp.194-195)

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说,在人们对类似于像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网络社会问题的控制上,实际上还远远没有一套完善而系统的控制手段和运行机制。比如,对于网络犯罪问题的控制来说,从控制主体即警方和法院方面来看,一个最大的问题就在于犯罪证据收集上的困难性,而且随着计算标准和数据格式的成倍增加,获取并处理这样的电子数据证据变得非常困难,更不用提使它成为确凿证据的手段了。至于像对数字化恐怖主义这样的网络社会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们更是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和措施能够对其加以防范和控制。正如尼尔·巴雷特所指出的那样,“也许最令人担忧的数字化恐怖主义分子的可能行为,是对个人或种族发动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信息攻击。针对某些人的重要信息加以窜改,可以导致种族歧视组织以细小却残酷的方式对少数民族发动攻击。例如,窜改关于移民家庭的存储数据可以比人身攻击对他们本人造成更大伤害——虽然在情感上较小。这样的攻击一旦发生,当局对这些他们无法理解的威胁很难做出任何反应。全球性的因特网连接使得病毒、破坏和黑客软件到处可见;因特网同样使得恐怖主义分子可以在自己的舒适房间里对选定目标发动攻击。安全地隐蔽在数字化匿名下,最有威慑力的行动可以出自最卑劣的动机,或出自对国家的热爱。……像我们看到的那样,对付攻击者的计算机警察和卫士几乎没有抓住这个概念,更别提采取足够的防御了。”([1],p.194)

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对网络社会问题认定上的文化差异以及相应的法律差异等方面因素的存在,也是导致网络社会问题控制上的弱化性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网络社会问题来源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或世界性,并因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其认识上的不一致而得以扩展甚至泛滥。但是,在目前的这样一种因特网的特殊技术结构下, 要想对网络问题提出某种统一的、 强制性的禁止性法律,每一个国家实际上都有事实上的否决权。这就正如英国律师罗柏·克莱因(R.Klein )在针对网络色情问题的法律控制现状时所指出的那样:“海洋可以由法律来管辖,为什么网络空间不能?或许是因为猥亵的定义在各个地区都不大相同的缘故吧。”([4],p.125)

收稿日期:19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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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乐园”中的“影子”:网络社会问题的面貌与特征_黑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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