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一个新的视角_货币政策论文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一个新的视角_货币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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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什么?这似乎已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有定论的问题。然而,仔细推究却不难发现,一般的理论认定和实践的选择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本文试图从货币职能的根本要求这一新的角度再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依此得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是“稳定币值”的结论。

一、象牙之塔:关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理论认定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到底是什么?在理论研究上尽管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主流经济学一般将其认定为四大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并且这种看法似乎已经成为不可质疑的“公理”,广泛存在于国内外各种具有代表性的经济、金融学方面的教科书中并向学习者传授和讲解。例如,美国大学广泛使用的由米什金教授撰写的《货币金融学》教科书中,在题为“货币政策的运用:货币政策目的和政策目标”的第21章的总结部分,明确写明货币政策有六项基本目的:高度就业、经济增长、价格稳定、利率稳定、金融市场稳定和外汇市场稳定,基本涵盖了以上四个目标。国内几乎所有的教材,基本上都将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作这样的认定。如王广谦教授主编的列入面向21世纪高等学校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并由教育部广为推荐使用的《中央银行学》中,就明确指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包括币值稳定、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金融稳定;其他较具权威性的教材,如由黄达教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曹龙骐教授主编的《货币银行学》等教材中,虽然简要地讨论了关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不同观点,但最后仍然倾向性地指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四大目标。总体来看,尽管不同的文献在这一问题的表述上不尽一致,但主旨上都认定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二、政策实践:主要国家中央银行法的规定或做法

中央银行法作为中央银行业务活动实践经验、教训的总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指引性。为了规范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活动,几乎所有国家都通过中央银行法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作了明确规定。如《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通过对社会经济提供货币和信用供应,维护国家货币稳定,联邦银行的主要职责是稳定国家货币的对内、对外价值,即“保卫马克”。《荷兰银行法》规定:荷兰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维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的繁荣。《新西兰联邦储备法》规定:新西兰联邦储备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维护总体物价水平的稳定。《瑞士中央银行法》规定:瑞士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维持国家货币内外价值的稳定。《智利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的首要目标是通过管理货币和信用供应等,维护货币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1998年新日本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日本银行的基本任务是稳定物价,并借此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从其含义上看,明显的是单一目标。

即便是一般人所认为的以四大目标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典型代表国家——美国,事实上也不是这样。在1913年的《联邦储备法》中,国会对联邦储备系统的货币职能提出了一个原始的、单一的目标,即“提供一种弹性货币”。1946年的《就业法》,要求政府的经济政策以充分就业、充分产出和充分购买力为宗旨,这种要求也体现在联邦储备系统货币政策的目标当中。1977年的《联邦储备系统改革法》,专门就联邦储备系统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做出了具体规定:有效地促进充分就业、维持价格稳定、保持长期利率的适度上升。此后上述目标又经过1978年的《哈姆弗里·霍金斯法》得到进一步的修正和更加明确的规定。至此,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联邦储备系统货币政策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以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和合理的长期利率三部分为主要内容的多重目标体系。但鉴于最终目标之间存在着冲突,联邦储备系统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统筹兼顾,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政策调整,在三者之间达到一个平衡;要么选定一个作为重心的长期政策目标。部分地由于政府经济政策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联邦储备系统曾长期实践着第一种选择,试图既达到理想的经济目标,即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又保持低通货膨胀率和较低的利率,但实践的结果却对这一选择本身提出了越来越多的疑问。从理论上讲,第一种选择如果可行,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三个目标之间具有可靠的相关性;(2)货币政策能同时对这三个目标的良性发展产生作用。然而经济理论和实践都无法证明这两个条件的存在。所以,联邦储备系统现在倾向于这样的认识:货币政策在短期甚至中期内对经济能够产生影响,但从长期看,货币政策只能影响通货膨胀率。因此,联邦储备系统正在探索第二种选择:以控制通货膨胀为重心的长期政策目标。联邦储备系统的经验和体会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为持续、非通货膨胀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稳定的经济环境有利于社会公众形成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增强企业和消费者对经济发展的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效率。稳定的物价水平不但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有利于提高生活水准。相反,通货膨胀对经济产生的害处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经济实践所证实。因此,联邦储备系统在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选择上,已将控制通货膨胀、保持价格稳定放在中心位置上。现任联邦储备系统主席格林斯潘已原则上同意国会立法,取消多重货币政策目标中的“降低失业率”和“保持长期利率的适度增长”两项,将“控制通货膨胀”作为货币政策的唯一最终目标。

近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正在向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立场靠拢:执行以价格长期稳定为目标的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对本国经济发展的最重要的贡献。如自1990年开始,先后有新西兰(1990)、智利与加拿大(1991)、英国(1992)、澳大利亚、瑞典和芬兰(1993)、西班牙(1995)、韩国(1998)、瑞士(2000)等国家采取了“通货膨胀定标”的货币政策。由于通货膨胀定标是中央银行直接以对外公开的通货膨胀为调控目标,以此规划货币政策操作的政策制度安排,其核心是通过调控一定的通货膨胀率或通货膨胀目标区作为中介来实现最终目标,因此基本上可以认定,这些国家在近年来的货币政策实践中,是以稳定币值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的。

三、理论之于实践:难以自圆其说的解释

在主流经济学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认定为四大目标的理论看法中,几乎都承认四大目标在存在着统一的一面的同时,更多的则是冲突,因而最终开给中央银行的“政策药方”是:四大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中央银行需要随时处理四大目标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操作中只能是:要么统筹兼顾,力求协调;要么侧重于权衡或选择,视经济环境的需要而突出重点。这种从理论到理论的演绎分析,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完美无缺的,但如果仔细推敲的话,则会发现存在着问题。首先,无论是“统筹兼顾,力求协调”的政策主张还是“权衡轻重,突出重点”的操作建议,都难以保证四大目标的同时实现。前者四个目标兼顾的结果,只能是任何一个目标都难以实现;后者则是以牺牲其他三个目标为代价来谋求其中一个目标的达成。将存在着矛盾的四个目标赋予中央银行,但又指出不能同时实现(事实上也无法同时实现),这在逻辑关系上是不能成立的。“目标”之所以成其为目标,是因为通过努力和追求可以实现也应该实现的,无论如何努力和追求都难以实现的东西,是不能作为目标的。将四大目标赋予中央银行,无异于让中央银行充当罪人。因为中央银行总是不能实现自己的目标,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来自各种利益集团的指责或攻讦。其次,从以上所介绍的主要国家中央银行法的规定或做法来看,非常明显,四大目标的理论认定既在法规中找不到明确的条款或字眼,又难以在实践中看到对应的取得成功的做法。如果硬要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四大目标,且姑且认为是正确的话,那么,可能的结果只有两种:一是以上国家中央银行法的规定和实际做法都是错误的;二是中央银行法关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条款需要随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频繁地进行修订。显然,这两种结果在现实中都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其一,现行中央银行法的规定或做法是对以往货币政策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已是对过去的纠错,且已由相关国家的实践证明是对的,如德国二战后、中国1995年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转变所取得的初步成果;其二,作为一种法律规定,一经制定,就会(也应该)保持相对较长期的稳定性,以维持其权威性和严肃性,一般不会也不能频繁修订。

进一步来讲,四大目标的理论认定至少存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即货币政策能否系统地影响产出;二是多重目标之间能否协调一致。对于这两个问题,相关的一些基于实践提出的理论已经进行了证伪。

货币政策能否系统地影响产出,在西方货币理论中被称为“货币中性理论”。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和以卢卡斯为代表的合理预期学派最先提出货币中性论。弗里德曼(1963)认为货币只能影响物价等名义变量,而无法影响真实产出。卢卡斯则认为货币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刺激作用会由于公众理性预期的存在而被抵消。近年来发展起来的真实经济周期模型(real business cycle model)同样认为货币政策不影响产出和其他真实经济变量,只有资本、劳动和生产技术等真实变量的变动才是经济周期的根源(Mankiw,1988)。真实经济周期模型实证检验非常精确地拟合了产出、就业、消费及其他主要经济总量的实际方差和协方差,格兰杰因果检验与向量自回归(VAR)分析也表明:如果以货币作为产出波动的解释变量,其解释力度并不显著。尽管货币中性是在严格假设前提下得出的结论,尤其在短期内,诸如价格和工资粘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意料外的货币波动能够影响产出,但是时间不一致性(time inconsistency)理论同样不主张用货币政策去刺激产出。从短期看,意料外的货币供给增加会使产出增长率高于潜在增长率,但在当期最优的货币政策由于公众预期的变化而不能在今后各期保持最优。具体地说,当中央银行利用预料外的通货膨胀刺激产出后会丧失信誉(credibility),公众产生高通货膨胀预期,最终结果是产出恢复到自然率水平,而通货膨胀加速上升,社会福利发生了净损失。因此,从长期来看,不存在通货膨胀与产出之间的替代关系,即菲利浦斯曲线在长期不成立,货币政策只能以稳定币值作为单一目标。

多重目标之间是否能协调一致呢?理论分析的结果是非常困难。由于多目标之间的相互矛盾,货币政策往往无所适从。当国际收支盈余与国内通货膨胀并存时,典型的“米德冲突”便出现了;丁柏根原则证实了实现n个政策目标需要n个独立的政策工具;蒙代尔“有效市场分类原则”则进一步提出用财政政策追求内部均衡、货币政策维持外部均衡的政策搭配;在封闭经济的假设下,米什金(Mishkin,1995)也证明了物价稳定与充分就业之间存在矛盾;著名的“克鲁格曼三角”则认为货币政策独立性、汇率稳定和资本自由流动中至多只能同时达到两项。

综上所述,四大目标的理论认定是很难对实践做出合理的自圆其说的解释的。对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多元界定对中央银行“要求过高”,它迫使中央银行在多目标之间寻找平衡,往往只能采取机会主义的手段注重短期效果和表面效果,而从长期观察则是加剧了经济的波动。货币政策无论短期还是长期都应坚持稳定币值的单一目标。

四、问题症结:中央银行到底能做什么

以上分析说明,四大目标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有问题的。那么,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到底应该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要看中央银行能做什么。

四大目标中的任何一个目标都受制于由不同的政府宏观管理部门调控和引导的多种要素的配置,作为调控和引导货币资金要素配置的中央银行只是其中的一个部门,中央银行只能从这一角度为实现四大目标的达成发挥作用,而不可能替代其他部门的工作。比如,就“充分就业”目标而言,按照一般的解释,所谓充分就业,是指凡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参加工作的人,都能在较合理的条件下,随时找到合适的工作。充分就业通常用失业率指标来衡量,造成失业的一般原因,概括来讲有四个:一是总需求不足,即由于社会劳动力的供给大于劳动力的需求而造成劳动力市场失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周期性失业和增长不平性失业。前者是随着经济的波动而出现经济衰退和萧条而产生需求不足的失业;后者是劳动力的需求长期得不到充分增长,或跟不上劳动力的正常增长,抑或是由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而造成的失业。二是结构性失业,即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种类和需求种类之间存在的不相吻合形成失业。主要有三种情况:劳动力没有经过或获得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那种训练和技能而产生的失业;由于劳动者的居住地缺乏足够的就业机会而造成的失业;劳动力的需求者对劳动力的供给者的种族、性别或其他的歧视性限制而造成的失业。三是摩擦性原因,即在短期内,由于劳动力的流动性限制、劳动力市场上信息不灵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限制等原因而造成的劳动力的供求失调。四是季节性原因,即经济活动中,由于某些部门对劳动力的间隙性需求不足,或是由于对劳动力需求的季节性收缩,抑或是劳动力供给的季节性扩张而形成的失业。从以上的介绍不难看出:实现充分就业,是全社会各部门共同的职责,在众多导致失业的原因中,真正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直接相关的仅仅是总需求不足而造成的失业,而其他原因造成的失业,并非货币政策使然,也并非货币政策所能解决。赋以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谋求“充分就业”目标,并不合适。其他三大目标的变化与达成,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货币政策只能对其中的部分因素起作用,内在的原因及其机理囿于篇幅,不再展开。

总之,四大目标应该是各个宏观管理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它们应该是政府的目标,而不是中央银行一家的目标。如果中央银行一家就能够实现四大目标,那么,从节俭和效能的组织机构构建和存续的一般原则来讲,客观上就无需存在其他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了,也无需赋予政府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职能。这显然既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又在实践中找不到明确而普遍的做法。总体来讲,中央银行能做的只是通过对货币供求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节,为四大目标的实现营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即维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至于其他的目标,中央银行无力为之,也不可能为之。

五、追根溯源:一个新角度的再考察——货币职能的根本要求

以上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论证了四大目标不应该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只能是稳定币值。对于这一基本的结论,除上面的分析之外,还可以从更本质的角度进行考察来加以佐证。

众所周知,在二级银行体制和信用货币条件之下,中央银行是独家负责发行货币、管理货币流通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唯一机构。货币履行其自身的五大职能,都有其共同或类似的要求——币值稳定。比如,货币履行价值尺度职能,客观上要求币值稳定,如果币值不稳定,就难以准确地表现和衡量商品的价值及其价值量的大小,价格关系就会扭曲,就会妨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扩大。因为如果币值不稳定,经济主体就无法准确地核算成本、匡算利润和确定价格,经济活动特别是其中的商品生产和交易活动就将主要集中在短期和现货交易之上,而较少从事长期和期货交易,这无疑会抑制经济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因此,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扩大,作为发行和管理货币的中央银行,只有满足这类要求,才能让货币充分地履行其价值尺度职能,这自然要求中央银行以维系“币值稳定”作为所追求的目标。再如,就货币的流通手段而言,虽然货币只是媒介交易的手段,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关心它有没有价值,关心的只是用它能不能买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但是,当币值不稳定特别是出现“货币烫手”效应时,人们就会放弃货币而代之以原始形式的物物交换,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就很难正常发挥,这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所以,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也要求中央银行必须保证币值的稳定。又如,信用货币履行储藏手段职能也要以币值的稳定为前提,如果币值不稳定,该职能就会部分乃至全部丧失,成为“残疾货币”,这不仅破坏了货币流通内生的自我调节机制,而且不利于货币流通的统一和货币作用的发挥,更为重要的是,它将可能促发由存款挤兑而引致的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甚至有可能造成被称之为“笼中虎”的储蓄存款的大规模集中性出逃和资产替代,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金融、经济和社会问题。显然,要保证信用货币很好地履行储藏手段职能,作为货币发行和管理的中央银行必须确保币值的稳定。由于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职能本质上不是新的或独立的职能,而只是货币的上述三个职能在时间上的延伸和空间上的拓展,因此,它们也对中央银行提出了币值稳定的要求,个中的原因不再细说。

总之,从货币职能履行的本质要求来讲,中央银行必须维系币值的稳定。进一步而言,由于币值的稳定与否,完全取决于货币政策的调节和控制,所以,只有将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界定在“币值稳定”之上,才能指导和约束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调控货币供应量,来满足货币职能履行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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